扣薪必看介紹

每個月被扣款的金額,很有可能大多數是償還利息,本金只佔一小部分,許多人被扣薪多年,到退休時才發現,本金怎麼還有這麼多,此時想後悔已來不及。 依內政部民國74年5月17日(74)台內勞字313275號函釋,勞工曠工當日工資得不發給,惟應以扣發當日工資為限。 申辦土地貸款,初步估價後,可以依照您的資金需求及條件與專員接洽,分析評估,選擇最適合您的貸款額度,放款成數通常為市價的6-8成,土地比房屋更難辦貸款,其實不外乎就是銀行也會有的風險考量。 那我會建議在這種情況之下,甚至你應該是發給他3萬8,那他願意再轉回來3千給你,作為這個制服的費用,他願意自己負擔,這個是更好,就不會有違法的疑慮。 這個制服價值3千塊,那你的月薪是3萬8,你沒繳制服回來我就發給你3萬5,這個是會有問題。

  • 綜合以上,勞工在請「病假」、「特休假」時可有薪(病假半薪),其他假別雖然沒有薪水,但雇主都不可以因此扣發全勤獎金或對勞工有不利處置。
  • 例如,在勞動契約中規定「面對客人必須永遠保持笑容,如果讓客人生氣就罰款5000元」,這種約定雖然有以客為尊的正當理由,但規定過於嚴苛、不合理,可能違反民法第72條「法律行為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屬於無效的條款。
  • 這點常常導致勞資爭議,但根據判決,病假證明只是給雇主確認勞工的請假理由是否正當,並不表示沒提供就可以拒絕勞工請假(註一)!
  • 但是,如果您發現,法院來的公文有看沒有懂,聲明異議狀寫起來就是有障礙,這時候您需要的是專業人員的協助。
  • 藉由懲戒權力,雇主可以對違反工作規則的員工施以例如警告、申誡、扣薪、調職或懲戒解雇。

但是,這也意外地讓債權銀行撿到槍,部分銀行利用新規定重新向法院申請,僅保留最低生活費用的1.2倍給債務人,其餘全部扣走。 上訴人第四項上訴理由是涉及欠薪部份的次項申索。 他又指答辯人扣薪的做法是違反《僱傭條例》的規定。 有關上訴人是否有遲到的情況,這因是事實方面的論點,故不構成可供接納的上訴理由。

扣薪: 服務園地

而這項規定讓中小學老師氣炸了,他們抱怨,台大國發所前教授陳明通指導學生惹出論文抄襲風波,教育部卻要中小學老師一起承擔,實在讓人很不高興教育部近日修正「中華民國中小學科學展覽會實施要點」暨「台灣國際科學展覽會實施要點」,增訂「指導老師. 勞工張君106年2月6日因遲到5分鐘未提供勞務之工資計12元,惟訴願人自其該月份工資中扣款1,100元,溢扣1,088元。 因此坊間常見的上班遲到,一分鐘就扣薪50元、100元,其實都有可能已經違反扣薪的相當性(比例原則),就算遲到一分鐘只扣10元,也可能是屬於溢扣(苛扣)薪資,不可不慎。 以上是事假相關資訊,如果您喜歡我們的文章,歡迎您分享! 但跟特休天數比較不同的是:不論公司是採曆年制或週年制,也不管勞工是年初、年中或年末到職,只要有合理事由,依法當年度就有14天的事假可請,並不會因為因為到職日按比例壓縮事假天數。 扣薪 至於要如何分辨真正的「扣薪」與「不給薪」,兩者差在「有沒有付出勞力」。

  • 雖然第2點要求調動時不可調降工資或其他勞動條件,但這不代表完全沒有減薪的空間。
  • 經濟不景氣,大環境不好,不管是公司雇主、人資或勞工,對公司減薪或 扣薪 ,普遍都會有一些疑惑,例如:「 減薪違法」嗎?
  • 這名勞工的主管跟負責人,都不斷與勞工溝通,希望他改善,這名勞工後來決定不做了,自請離職,但公司不甘心損失,拒絕支付這名勞工最後一個月的薪水與資遣費,來彌補自己遭受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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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勞動部也特別說明病假證明的類型,「只要勞工提出合法醫療機構(醫院、診所、醫師等)所開立的治療證明、門診收據,就符合勞基法病假證明舉證」(註二),雇主不應該要求過於嚴苛(例如強制要求須要錢的診斷書)或刻意在程序上刁難,否則就算違法。 公傷病假是指勞工「因為工作發生職業災害,導致殘廢失能、輕重不一的傷害或疾病的狀況」,在治療、休養等不能工作的期間,雇主必須要給予該勞工的病假類別,公傷病假的規範主要列在勞工請假規則第6條。 依勞動基準法第21條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 故勞工每月在正常工作時間內所得之工資,不得低於每月基本工資扣除因請假而未發之每日基本工資後之餘額。

扣薪: be late for… (phr.) 遲到

就24天代通知金餘額的首項申索,上訴人提出的上訴理由是雙方並沒有關於試用期、解約通知期方面的協議。 如前文所述,審裁官是經聆畢証人証言後,認定上訴人証言不可信,答辯人的証人証言可信,因此接納答辯人的說法,裁斷雙方曾協議試用期3個月、通知期7天。 這些是事實方面的裁斷,上訴人無權就此提出上訴。 法院查封後,除貴重物品須先鑑價外,執行法院即定期拍賣,如拍定或債權人承受,執行人員將價金交債權人或攜回法院分配;如未拍定或債權人不願承受,則再行拍賣或發給債權憑證,終結執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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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得到勞工處處長的書面批准,否則各項扣除的工資總額,不得超過僱員在該工資期所得工資的一半(因缺勤及未付贍養費而扣除的薪酬除外)。 因勞雇雙方已約定按曆年制來給假,小華在當年度1月1日到12月31日期間最多可請30天未住院病假。 是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的各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以此為基準,乘上1.2倍而計算出的數額。

扣薪: 強制扣薪,你不能不知道…兩手一攤「不聞不問」勢必遙遙無期…

第三人接受命令10日內,若不承認債務人之債權或對數額有爭議,得聲明異議。 扣薪 債權人如認上開第三人之聲明不實,得於受通知後10日內向管轄法院起訴,並向執行法院為起訴之證明,否則,執行法院得依第三人聲請,撤銷所發執行命令。 債務人或債權人對薪資扣押金額聲明異議,法院認異議有理由,應變更薪資扣押金額或撤銷原扣薪命令;認異議無理由,即裁定駁回異議,且異議不停止執行。

扣薪

有可能的,法院認為,就算雇主違法片面減薪,如果勞工明知此事但都不吭一聲,繼續上班長達一定時間(實務上有發生的案例是3年、8年、10幾年等),那麼,法院比較可能會認為,員工既然都沒有抗議,應該是同意這樣的減薪,勞工既然有同意減薪,那就視為雙方約定減薪。 內政部民國74年台內勞字第315047號函釋有針對這問題回應,當狀況特殊,事假超過14天的部分,勞工可以用「特別休假」來折抵,但假如特休也用完,那勞工必須照著公司規定或當初簽的勞動契約走,或者跟老闆協商,只要勞資雙方有談好就可以。 我們剛剛講《勞基法》第26條,禁止雇主以預扣工資的方式作為違約金或損害賠償。 但是如果是勞工違反了工作規則,法院認為雇主為了維持職場秩序,有權利對勞工實施懲戒,因此如果工作規則明定以扣薪作為懲戒手段,性質上和預扣工資作為違約金或損害賠償不同。 因此只要事先有公告周知給所有勞工,並且規定合理妥當的懲戒程序,就不會違反《勞基法》。 雖然勞動部曾說明「全勤獎金是一種工資」,但由於規範全勤獎金的勞工請假規則第9條只寫到「雇主不得因勞工請婚假、喪假、公傷病假及公假,扣發全勤獎金」,也就是除了公傷病假,勞基法「並沒有明文規定勞工請普通傷病假時雇主不可以扣全勤」。

扣薪: 病假扣薪方式計算

雖然工資下降了,但第一階的工作內容確實較輕鬆,那麼這樣的降職就是合法的。 又例如,在勞動契約中規定「上班時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違者按次處罰500元」,這種規定也許合理,但如果對於離開位子上個廁所、拿個東西的人都用這條規定來處罰,有可能就構成權力濫用,違反了民法第148條誠信原則,懲處無效。 ,領的退休金全部泡湯以外,可能還不夠,因為銀行或資產公司如果沒有全部參與扣薪,沒扣到的銀行或資產公司持續在擴大債務,本金利息,延滯息,違約金,訴訟費,執行費,本金多了好幾倍,最後甚至倒欠銀行或資產公司AMC…… 以此類推,如果餐飲業、服務業雇主以「結帳金額錯誤扣薪XXX元」、「被客訴所以扣薪XXX元」、「沒有洗杯子、沒有倒垃圾所以扣薪XXX元」等名目作為扣薪理由也是不合乎勞基法規範。 勞基法是勞動條件的紅線禁區,任何企業內規、辦公室內規、門市管理規則、工廠作業規範等,都不可低於勞基法的標準。

近年來,消費物價飛漲,民眾薪資卻沒有跟隨它的速度同步成長,讓許多債務人的經濟狀況雪上加霜,導致面對債務的處理態度越發消極。 2.所有貸款方案之實際核貸金額與利率,視個人狀況及授信條件而不同,實際貸款條件 (例:核貸金額、利率、月付金、帳管費、手續費、票查費、提前清償違約金、信用查詢費、開辦費…等) 視個別銀行貸款產品及授信條件不同而有所差異,銀行保留核貸與否之權利。 適用利率、年限期數與核貸與否之權利,詳細約定應以銀行貸款申請書及約定書為準。

扣薪: 債務清償

因為盤損的發生未必是勞工的責任,也許是門市倉庫的門鎖壞掉或是老舊,造成小偷入侵,所以東西被偷未必是勞工的責任。 曾經有雇主主張,某位勞工的工作態度不佳,由他負責的機台,生產出來的線材有許多不良品,被客戶一再退貨,讓雇主遭受嚴重損失。 這名勞工的主管跟負責人,都不斷與勞工溝通,希望他改善,這名勞工後來決定不做了,自請離職,但公司不甘心損失,拒絕支付這名勞工最後一個月的薪水與資遣費,來彌補自己遭受的損失。 優立德國際(優利貸)專業的法務人員,二十多年金融法務催收經驗,能幫您處理惱人的強制扣薪問題,聲明強制扣薪異議,解除法扣,同時量身規劃債務協商方案,協助您與銀行達成協商,快速擺脫債務困境。 這種情況,就收入較高或者是單身無須扶養家人的債務人而言,本來可以保留薪資的三分之二,變成每月僅能拿到最低收活費之1.2倍的薪水,修法形同一種變相懲罰。

如果自己算有點怕怕的,可以使用司法院的試算表,而這試算表每年會更新,因為衛福部每年會更新各縣市最低生活費的數額。 扣薪 依照勞基法第26條,雇主不得「預扣」勞工的工資當作違約金或賠償的費用。 預扣的意思是指,你不能像租屋收押金一樣,事先扣一筆像是違約保證金的東西,來預防還沒發生或可能發生的損害。 扣薪 例如,每個月工資3萬元,雇主不可以只給2.5萬,而預扣5千元作為懲處的押金、保證金,等待扣款。 以勞基法來說,第12條規定勞工欺騙雇主訂立契約、損害雇主機具或是對雇主實施重大侮辱時,雇主可以解僱勞工,就是一種法定的解僱懲戒權。 不少門市、零售、餐飲服務業因為員工人數少,難實施職務代理人制度,…

扣薪: 老闆懲戒手段 扣薪是否合法?

上述案例是職場中較常見的小問題,然而,今天員工若是發生重大失誤,例如損害公司昂貴財產、生產設備等(依民法§184Ⅰ規定),雇主都不能向其索賠嗎? 其實,多數法院認同雇主為了維持職場秩序,有權利對勞工實施懲戒,但因為涉及到勞工的權益,因此雇主必須在勞動契約中約定好,並注意懲處的合理妥當性,才可向法院請求民事損害賠償(註3),但也要留意工作規則的訂定,不能違反法令強制或禁止規定。 雇主為了維持出勤紀律,避免勞工上班遲到,會於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假勤管理辦法)規定遲到者不給工資。 扣薪 固然勞工上班遲到,未依正常上班時間履行勞務給付義務,雇主可不發給該遲到時間內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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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假如債務人已身無分文沒有財產,無法滿足債權人的債權(簡單來說就是無法還錢),此時若債務人有薪資收入,債權人便可向法院提出聲請,採取「強制執行扣薪」的手段,自其每個月收入中扣掉部份,用以償還債務。 銀行或郵局收到存款扣押命令時,會查詢債務人的帳戶有沒有存款,如果有存款會直接被扣住。 不過執行強制扣款命令的效力只限當天有效,因此,之後再將錢存入帳戶,也不會被扣住。 台灣唯一同時具有勞資雙方代表及主管機關、上市公司董事經歷的律師,在勞動法規領域有20年的經驗。 100年度財團法人孫運璿學術基金會傑出公務員獎學金及經理人雜誌2014年度百大MVP經理人得主。 如果今天這個獎金它不是工資,性質是比較是屬於恩惠性給與:端午節獎金、過年的春節獎金或是年終獎金,這個沒有白紙黑字約定在勞動契約說:我一定給你,或者是我一定要給你多少。

扣薪: 事假扣薪、天數、規則總覽!律師教你請假不再心驚驚! – 法律010

但如果沒有工作規則的話,個人建議企業要逐項把獎懲規定利用勞資會議的方式,與員工協商討論,強調獎懲規定不要多,只要能達到管理的目的即可。 為兄作保的警員看著每個月薪水條上「法院扣款」字眼,無奈感嘆:「這不是叫我當一輩子的『債奴』,退休前永遠無法翻身嗎?」該警員雖然替哥哥作保卻落得債台高築,但他強調絕不後悔,因為親兄弟有難一定要幫,雖然哥哥最後避不見面,但他既然答允連帶保證,就有責任出面解決。 雖不願意,但於情於法,只能苦水往肚吞,他自嘲:「從扣款那一天起至今,我的警察生涯有三分之一時間在當義警」。 每個月近二萬元不是小數目,更何況整整扣了七年,他說,這造成生活上極大不便,剩下的三分之二薪水,一半要寄給母親當生活費,剩餘則全數支付日常生活食衣住行等一切開銷,根本無多餘的錢儲蓄。 他說,好不容易撐過七年,簡單的數字加減乘除都算得出來,他償還的早超過積欠的,沒想到給的答案竟是本金一百萬還在,晴天霹靂讓他差點昏倒,「年利率二十的利息」,這點讓他無法接受,按照這種算法,「這輩子我永遠還不完」。 上班一旦遲到,意味著勞工沒有在「約定的工作時間」提供「勞務」,則計算遲到扣薪的金額,自然須按「沒有在約定時間上班的比例(也就是上班遲到的時間)」計算。

扣薪

《僱傭條例》第70條規定:任何僱傭條款,如抵觸或減少《僱傭條例》所賦予僱員的權利、保障等,即屬無效。 答辯人指所扣的款項是用作同工聯誼褔利之用,這點亦不能構成僱主以僱員遲到扣薪的憑籍,因法例不賦予僱主因僱員遲到而扣減工資的權利。 根據勞基法第43條規定,勞工可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請假;就算請假,雇主也應該給付中央主管機關所規定的「最低標準工資」給勞工;而普通傷病假薪水根據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1年內如果沒超過勞工病假天數30天,雇主都要給予病假半薪。 這點常常導致勞資爭議,但根據判決,病假證明只是給雇主確認勞工的請假理由是否正當,並不表示沒提供就可以拒絕勞工請假(註一)! 不過要特別注意,雇主准假後,事後辦理請假手續如果提不出證明,雇主是可以請求勞工改請事假或其他假別。

扣薪: 生活常見問答 法律新聞 法律輔導協會

今天的主題其實很常見,很多人在領完年終後,其實都會開始跟公司算一算帳,不算還好,一算結果就是問題一大堆,今天我來跟大家說的是扣薪與不計薪到底是什麼關係,也順代將計算薪資的方式跟大說再說明一下。 雖然法律上只用兩項條文就說完了勞基法事假規定,但其實在職場上請事假規定有很多眉眉角角,這篇文章會講解更多詳細資訊,快跟著律師一起看下去。 另一種則是違約或賠償的事實已經發生,但是責任歸屬、範圍大小、金額多寡都等尚未確定,這時候雇主就不能擅自預扣工資作為補償,而必須等待法院判決決定。 這種情況比較好懂,例如建築公司扣留工人的薪資,告訴工人這是工程保留款,等房子蓋好了、業主驗收通過才發錢。 扣薪 這樣的約定是不合法的,因為房子是否能通過驗收的風險,不應該轉嫁給勞工承擔。 信用貸款及信用卡費2到3個月沒繳,突然收到法院寄來的支付命令,不知道該如何處理,打電話跟銀行溝通,銀行只會要你還錢,但是手頭上就是沒有這麼多錢,沒錢還該怎麼辦,只能任銀行宰割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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