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屬各機關辦理採購規範5大分析

一、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機關)為推動採購招標作業公開化、透明化,藉由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徵求廠商或民眾意見,提升採購品質,並減少招標及履約爭議,特訂定本要點。 四 政風機構因業務需要為採購之需求或使用單位者,有關底價訂定,應
提出預估金額及其分析後,由承辦採購單位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
員核定。 惟政風機構如經指定承辦採購,復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
指定 (會同) 監辦時,應由採購承辦人以外之政風人員 (會同) 監辦
。 機關依前條通知廠商後,廠商未於規定期限內提出異議或申訴,或經提出申訴結果不予受理或審議結果指明不違反本法或並無不實者,機關應即將廠商名稱及相關情形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其意圖為私人不法之利益,對廠商或分包廠商之資格為違反法令之限制或審查,因而獲得利益者,亦同。

  • 每筆數額營業基金三億元以上,其他基金一億元以上者,應送立法院備查;但依第五十四條辦理及因應緊急災害動支者,不在此限。
  • 但其中有關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之轉投資、資產之變賣及長期債務之舉借、償還,仍應補辦預算。
  • 但已發生而尚未清償之債務或契約責任部分,經核准者,得轉入下年度列為以前年度應付款或保留數準備。
  • 各附屬單位預算機關應行繳庫數,應依預算所列,由主管機關列入歲入分配預算依期報解。
  • 四、下列行為,不適用本要點之規定:
    (一)政府採購法所定之請託或關說行為。
  • 公務卡:以持卡人每月特別費金額為限,當月份未使用額度可累積使用。

但廠商之財力資格,得以銀行或保險公司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責任、連帶保證保險單代之。 押標金及保證金應由廠商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政府公債、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或取具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為之。 十三、請託關說事件登錄標準格式,由法務部會同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 員會定之;標準格式尚未訂定前,由法務部廉政署製作格式供各機 關登錄建檔。 所屬各機關辦理採購規範 寄存圖書館就逾保存年限或得予淘汰之政府出版品,應列冊後轉贈其責任區內之圖書館或銷毀。 附屬單位預算應編入總預算者,在營業基金為盈餘之應解庫額及虧損之由庫撥補額與資本由庫增撥或收回額;在其他特種基金,為由庫撥補額或應繳庫額。

所屬各機關辦理採購規範: 採購相關解釋函

三、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七款至第十二款情形者,於通知日起前五年內未被任一機關刊登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三個月;已被任一機關刊登一次者,自刊登之次日起六個月;已被任一機關刊登累計二次以上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一年。 機關審酌第一項所定情節重大,應考量機關所受損害之輕重、廠商可歸責之程度、廠商之實際補救或賠償措施等情形。 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本法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該條之罰金。

所屬各機關辦理採購規範

機關辦理涉及國家安全之採購,有對我國或外國廠商資格訂定限制條件之必要者,其限制條件及審查相關作業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採購之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時,應於規定期限內,檢送相關文件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上級機關得視事實需要訂定授權條件,由機關自行辦理。 請連結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電子採購網之「招標查詢畫面」(另開新視窗),於「機關名稱」輸入「臺中市」關鍵字進行查詢,另亦可設定其他搜尋欄位,即可依您設定之條件查詢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所辦理之採購招標資訊。 所屬各機關辦理採購規範 機關辦理查核金額十分之一以上之採購;工程、財物採購新臺幣(以下同)五百萬元以上,勞務採購一百萬元以上,且以公開方式(含公開招標、公開評選等)辦理者,其招標文件均須辦理公開閱覽。

所屬各機關辦理採購規範: 採購管理科

本法所稱上級機關,指辦理採購機關直屬之上一級機關。 其無上級機關者,由該機關執行本法所規定上級機關之職權。 司法、監察或其他機關對於採購機關或人員之調查、起訴、審判、彈劾或糾舉等,得洽請主管機關協助、鑑定或提供專業意見。 十、受理登錄人員或機關首長,如有故意隱匿、延宕或積壓不報,經查證
所屬各機關辦理採購規範 屬實者,各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應懲處相關人員。 前點及前項違失人員如為政務人員,得視其情節輕重,移送監察院審
查。

所屬各機關辦理採購規範

寄存圖書館應每三個月檢查政府出版品收受情形,並自行洽出版機關索取應寄存之政府出版品,出版機關應於一個月內完成分送。 所屬各機關辦理採購規範 本部應依地區分布及便民服務原則,選定寄存圖書館。 各機關應寄送出版品至本部指定圖書館,辦理出版品寄存服務,並得視需要另行選定其出版品寄存對象。 總預算所列各附屬單位預算機關應行繳庫數,經立法程序審定後如有差異時,由行政院依照立法院最後審定數額,調整預算所列數額並執行之。 預算案之審議,應注重歲出規模、預算餘絀、計畫績效、優先順序,其中歲入以擬變更或擬設定之收入為主,審議時應就來源別決定之;歲出以擬變更或擬設定之支出為主,審議時應就機關別、政事別及基金別決定之。 各機關單位預算,歲入應按來源別科目編製之,歲出應按政事別、計畫或業務別與用途別科目編製之,各項計畫,除工作量無法計算者外,應分別選定工作衡量單位,計算公務成本編列。

所屬各機關辦理採購規範: 公告專區

(三)廠商履行契約所必須具備之財務、商業或技術資格條件,應以廠商在我國或外國之商業活動為整體考量,不以其為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所完成者為限。 三、對採購之過程、結果提出異議者,為接獲機關通知或機關公告之次日起十日。 其過程或結果未經通知或公告者,為知悉或可得而知悉之次日起十日。 機關辦理付款及審核程序,如發現廠商有文件不符、不足或有疑義而需補正或澄清者,應一次通知澄清或補正,不得分次辦理。 所屬各機關辦理採購規範 機關辦理工程規劃、設計,應依工程規模及特性,分析潛在施工危險,編製符合職業安全衛生法規之安全衛生圖說及規範,並量化編列安全衛生費用。

機關承辦、監辦採購人員離職後三年內不得為本人或代理廠商向原任職機關接洽處理離職前五年內與職務有關之事務。 本法所稱勞務,指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研究發展、營運管理、維修、訓練、勞力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勞務。 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適用本法之規定,並應受該機關之監督。

所屬各機關辦理採購規範: 招標公告

機關辦理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其決標金額達查核金額者,或契約變更後其金額達查核金額者,機關應補具相關文件送上級機關備查。 主管機關應設立採購資訊中心,統一蒐集共通性商情及同等品分類之資訊,並建立工程價格資料庫,以供各機關採購預算編列及底價訂定之參考。 前項代售酬金以不超過出版品定價之百分之四十為限。

特種基金預算之審議,在營業基金以業務計畫、營業收支、生產成本、資金運用、轉投資及重大之建設事業為主;在其他特種基金,以基金運用計畫為主。 立法院審議總預算案時,由行政院長、主計長及財政部長列席,分別報告施政計畫及歲入、歲出預算編製之經過。 單位預算應編入總預算者,在歲入為來源別科目及其數額,在歲出為計畫或業務別科目及其數額。 繼續經費預算之編製,應列明全部計畫之內容、經費總額、執行期間及各年度之分配額,依各年度之分配額,編列各該年度預算。

所屬各機關辦理採購規範: 修正「經濟部水利署及所屬機關委託服務計畫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政府網路採購卡:適用於機關預算額度內共同供應契約採購費用之支付,以機關核定之需用人員為持卡人。 前項所稱預算金額,指該採購得用以支付得標廠商契約價金之預算金額。 本網站之臺北市法規資料係由本府各機關所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編排製作,若與本府公報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以本府公報刊載之資料為準。 六 為防止請託或關說行為不當影響政府採購之運作,政風機構得調閱請
託或關說之書面或紀錄,惟應經機關 (構) 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社會福利服務或文化創意服務者,以不訂底價之最有利標為原則。 決標或簽約後發現得標廠商於決標前有第一項情形者,應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並得追償損失。 但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反不符公共利益,並經上級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底價於開標後至決標前,仍應保密,決標後除有特殊情形外,應予公開。 機關辦理招標,不得於開標前洩漏底價,領標、投標廠商之名稱與家數及其他足以造成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相關資料。 但以招標文件已有訂明者為限,並應於規定期限前遞送正式文件。

所屬各機關辦理採購規範: 相關規範

公務卡:以持卡人每月特別費金額為限,當月份未使用額度可累積使用。 全國法規資料庫之內容每週五定期更新,當週發布之法律、命令資料,將於完成法規整編作業後,於下週五更新上線。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三十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依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規定通知,但處分尚未確定者,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前條核定之分配預算,應即由中央主計機關通知中央財政主管機關及審計機關,並將核定情形,通知其主管機關及原編造機關。 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及日本撤退臺灣接收其所遺留財產而成立之財團法人,每年應由各該主管機關將其年度預算書,送立法院審議。 各部門投資或經營之其他事業及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每年應由各該主管機關就以前年度投資或捐助之效益評估,併入決算辦理後,分別編製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送立法院。 各主管機關遵照施政方針,並依照行政院核定之預算籌編原則及預算編製辦法,擬定其所主管範圍內之施政計畫及事業計畫與歲入、歲出概算,送行政院。 以下內容之著作權均屬行政院或原著作權人所有,除有合理使用情形外,應取得著作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後,方得利用。 採購卡:由機關視預算額度及分配情形,於申請發卡時自行填列單筆限額及每月限額,並得視業務需要隨時調整。

所屬各機關辦理採購規範: 採購業務類

電子檔應符合規範(如附件三),並應於送交本部前,先掃除電腦病毒及自行備份存檔。 展售門市得依第六點政府出版品寄存圖書館保存年限及淘汰原則,於定期結帳期間,由展售門市造冊送各機關確認,各機關需於一個月內回覆,以利門市辦理政府出版品之退還、轉贈或銷毀作業。 各機關得依第六點政府出版品寄存圖書館保存年限及淘汰原則,辦理政府出版品保存及淘汰作業,以利庫存作業及流通。

所屬各機關辦理採購規範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分包契約報備於採購機關,並經得標廠商就分包部分設定權利質權予分包廠商者,民法第五百十三條之抵押權及第八百十六條因添附而生之請求權,及於得標廠商對於機關之價金或報酬請求權。 前項措施之採行,以合於就業或產業發展政策者為限,且一定比率不得逾百分之三,優惠期限不得逾五年;其適用範圍、優惠比率及實施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招標文件不得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專利、設計或型式、特定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 但無法以精確之方式說明招標要求,而已在招標文件內註明諸如「或同等品」字樣者,不在此限。

所屬各機關辦理採購規範: 政府電子採購網 – 本府決標案件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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