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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役齡男子附繳退伍、除役、退役或免服兵役證明。 6.男子依本法申請喪失國籍而有第12條第1款但書規定之僑居國外國民應檢附: 戶政司全球資訊網 (1)我國護照已加簽為僑居身分或取得僑居國外身分證明或役政用華僑身分證明書。 二、申請喪失我國國籍之程序: 1.居住國內者,由本人親自向住所地戶政事務所申請,層轉直轄市、縣(市)政府轉本部許可;居住國外者,由本人親自向駐外館處申請,由駐外館處送外交部轉本部許可。 2.有本法第12條第1款但書規定之情形者,應向駐外館處為之,由駐外館處送外交部轉本部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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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顯示「網路申領電子戶籍謄本作業同意書」,於閱讀同意書內容後按下「同意」鍵。 (四) 依下列順序填列: 1、 選擇戶籍所在地:選擇省(市)縣(市)、鄉(鎮、市、區)。 2、 身分確認:輸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輸入自然人憑證密碼﹝PIN Code﹞。 3、 勾選顯示內容:勾選顯示全戶動態記事欄內容或顯示全戶個人記事欄內容。 如未勾選上述任一選項,全戶及個人記事均不顯示。 5、 於顯示申辦成功後,可選擇「下載簽章檔案」或「瀏覽明文資料」。

戶政司全球資訊網: 網路申辦歷史紀錄查詢

二、取得國籍後,欲請領國民身分證,尚須辦理下列事項: 1.自許可歸化之日起,1年內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送內政部核備。 2.向本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辦理申請臺灣地區居留、定居事宜。 3.經核准取得臺灣地區定居證時,即可向住所地戶政事務所辦理初設戶籍登記,同時請領國民身分證。 此外,內政部提到,今日也再新增2項線上戶籍登記服務,包括父母若曾向戶政事務所申請登記,委託他人代為監護其未成年子女,之後如欲終止委託,可線上申請;以及同性配偶關係經我國法院調解、和解終止結婚成立或裁判終止結婚確定,當事人一方可於線上申請終止結婚登記。 更正出生年月日應依戶籍法施行細則第16 條規定提憑下列文件之一: 1、在臺灣地區初次登記戶籍或登記戶籍前之戶籍資料。

3.無不良素行,且無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之刑事案件紀錄。 4.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之證明。 5.具有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等條件。

戶政司全球資訊網: 國籍申辦須知

若需要列印,請利用鍵盤 Ctrl + P 來輸出。 (二)如因重複繳款、溢款、繳費金額不足或其他特殊事由,必須辦理再繳費或退費時,須親自與受理機關確認繳款或退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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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國籍法施行細則第7條之規定: 戶政司全球資訊網 1.最近1年於國內平均每月收入逾勞動部公告基本工資2倍者。 2.國內之動產及不動產估價總值逾新臺幣500萬元者。 3.我國政府機關核發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或技能檢定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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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戶政司全球資訊首頁網跑馬燈上方選項「關於戶政司」、「法律資訊」、「戶政機關通訊錄」…等,需將滑鼠指標置於選項上方才會出現。 二、推測應是民眾所使用之網頁瀏覽器所致,目前已知微軟公司Internet Explorer 6.0版有此情形,但該版本瀏覽器該公司已不再維護,易有安全性問題,該公司亦建議更新版本,以確保瀏覽器安全性;本司全球資訊網首頁亦有標註:「網站最佳瀏覽器使用IE7.0以上版本瀏覽器」。 戶政司全球資訊網 若確定是瀏覽器問題,則建議使用較新版本之瀏覽器以獲得最佳網頁顯示效果。 若非瀏覽器問題,則仍需進一步資訊以確認並協助解決問題。

請逕洽欲前往申請之戶政事務所詢問是否有提供該項服務。 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將於111年10月15日(星期六)18時至21時30分進行系統維護作業,該時段各項服務均暫停,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民眾若欲掛失國民身分證,請以電話撥打1996。 (二)不受理:非屬大宗案件、申請人不適格、申請人之名冊或利害關係證明文件不符規定、所須戶籍謄本非屬電腦化後戶籍謄本不予受理。 在戶政查詢門牌系統上有現有門牌及異動門牌的查詢項目,異動門牌是為87年之後的資料,若87年前的資料則於系統上無法查詢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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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開發之「國民身分證領補換資料查詢 」同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如有當日輸入 2次錯誤者,將終止該統一編號查詢,俟隔 日系統自動解開即可再次查詢。 97年5月23日以後辦理結婚喜宴、宗教婚禮、法院公證結婚及政府機關主辦之集團結婚等,如未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婚姻仍不生法律效力。 (一)以使用自然人憑證申請為例,A第1次逾期未繳費,自案件註銷之日起3個月內不得申請本作業;A第2次未繳費,自案件註銷之日起3個月內不得申請本作業;A第3次未繳費,自案件註銷之日起1年內不得申請本作業。 (四)待繳費:經受理機關審查無誤且查找完竣後通知申請人,請申請人於6個工作日內完成繳費,完成後於網頁填入繳費相關訊息通知戶政事務所。

死亡登記,以配偶、親屬、戶長、同居人、經理殮葬之人、死亡者死亡時之房屋或土地管理人為申請人,並準備下列文件至戶政事務所辦理: 1.死亡證明文件正本(如:死亡證明書、 相驗屍體證明書等)。 備註:自104年7月1日起死亡(死亡宣告)登記,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依國籍法第15條第1項規定,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並具備「無不良素行,且無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之刑事案件紀錄」及「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等要件,得檢附下列文件,至國內住所地戶政事務所為之,層轉直轄市、縣(市)政府轉內政部許可: 1.有效之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 2.原屬國警察紀錄證明及喪失國籍後在我國居住期間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3.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之證明。 一、外國人具備下列要件,得向住所地戶政事務所申請歸化: 1.在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183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5年(外籍配偶3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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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指出,自107年起已陸續開放出生登記、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監護登記、死亡登記、出生地登記、出境遷出登記、原住民身分含民族別登記,以及經法院判決調解或和解的離婚登記、輔助登記、收養登記、認領登記、終止收養登記、全戶戶籍暫遷戶所登記等16項線上戶籍登記服務,將持續檢視再新增便民服務。 自111年12月5日起,「在國內現有戶籍者之終止委託監護登記」及「雙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經我國法院調解、和解終止結婚成立或裁判終止結婚確定之終止結婚登記」,得以自然人憑證於網路申請登記。 2.自111年6月11日起有關「全戶戶籍暫遷至戶政事務所登記」及「單方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一方、因離婚或認領由父母共同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一方死亡或受監護宣告之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得以自然人憑證於網路申請登記,歡迎多加利用。 內政部指出,自107年起已陸續開放出生登記、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監護登記、死亡登記、出生地登記、出境遷出登記、原住民身分(含民族別)登記,以及經法院判決(調解、和解)的離婚登記、輔助登記、收養登記、認領登記、終止收養登記、全戶戶籍暫遷戶所登記等16項線上戶籍登記服務,將持續檢視再新增便民服務。

  • 內政部指出,自107年起已陸續開放出生登記、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監護登記、死亡登記、出生地登記、出境遷出登記、原住民身分(含民族別)登記,以及經法院判決(調解、和解)的離婚登記、輔助登記、收養登記、認領登記、終止收養登記、全戶戶籍暫遷戶所登記等16項線上戶籍登記服務,將持續檢視再新增便民服務。
  • 二、復依國籍法第20條第4項規定,我國國民如兼具外國國籍,擬任本條所定應受國籍限制之公職時,則應於就(到)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並於1年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
  • 3、 勾選顯示內容:勾選顯示全戶動態記事欄內容或顯示全戶個人記事欄內容。
  • 另父母一方行方不明、雙 方不往來或拒絕約定子女姓氏,得依約定不成之情形,由申請人抽籤決定新生兒依父姓或母姓 登記。
  • 5、委託監護(民法1092條):委託監護同意書。

(六)父、母不詳或父母均不詳者,父母欄劃記單橫線如「-」。 ※依據「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第22條第1項第6款。 二、如該承租人非單獨立戶,而係遷入他人戶內之人口,可查知其現住地址者,得由戶長向戶政事務所申請催告其辦理遷徙登記,逾期不辦理時,戶政事務所得逕為登記。 惟如無法查知現住地者,則戶政事務所無從催告,亦無法辦理其戶籍遷出。 三、按戶籍法第79條規定:「無正當理由,違反第48條第1項規定,未於法定期間為戶籍登記之申請者,處新臺幣300元以上 900元以下罰鍰;經催告而仍不為申請者,處新臺幣900元罰鍰。」承租人如未依上開規定辦理遷徙登記,戶政事務所得依戶籍法第79條規定處以罰鍰。 1.為簡政便民,落實電子化政府政策,當事人在臺現有戶籍,得以自然人憑證於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項下「線上申辦戶籍登記項目」申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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