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政事務所-離婚懶人包

原則上各人名下之財產各自取回, 各人債務各自負擔,若無法達… 本網站使用前瞻技術提供更好的使用體驗,同時尊重使用者隱私,為維護您的權益,開始使用前懇請事先詳閱「隱私權保護政策」。 當您點擊「我同意」時,視同您已充分了解並同意本網站智能客服「E-GOV小幫手」開始蒐集與處理您所提供的資料,蒐集範圍將包含使用COOKIE記住您的角色與當次對話紀錄。 戶政事務所-離婚 您的瀏覽器不支援 JavaScript,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啓瀏覽器 JavaScript 功能。

  • 但經法院裁判離婚確定、調解或和解離婚成立或其他離婚已生效者,得以當事人之一方為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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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在國內離婚,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 2.應備證件:離婚協議書或離婚判決書暨確定證明書或經法院調(和)解成立之離婚書件正本、戶口名簿、離婚當事人身分證、印章、最近2年內拍攝彩色相片(符合內政部規格)1張及規費50元。
  • 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在國外離婚,得檢具相關文件,向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以下簡稱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申請驗證,經驗證後函轉戶籍地或最後遷出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或親自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
  • 或持經法院調解或和解筆錄等同判決,均得單方辦理離婚登記。

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在國外離婚,得檢具相關文件,向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以下簡稱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申請驗證後,經驗證後函轉戶籍地或最後遷出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或親自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 3.其實當法院判決離婚確定(也就是雙方都沒有上訴或都不能再上訴的時候),或雙方在法院作成調解或和解筆錄時,雙方的婚姻關係就已經不存在了。 但是為了避免戶籍登記上還留有婚姻關係或配偶的登記,會產生不必要的誤會或遭人濫用,所以依據戶籍法的相關規定,還是要前往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的。 雙方當事人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外國人憑護照或身分證明文件)、簽名(或印章)、最近2年所攝正面符合規定之半身彩色照片各1張或數位相片(相片規格)(數位相片)。

戶政事務所-離婚: 服務項目

5.國外離婚者,書約及譯本須經我駐外使領館處或政府認可之機構驗證,協議離婚經加註「符合行為地法」之字樣,得單方申辦。 戶政事務所-離婚 如係外文者並翻譯為中文,經駐外單位認證或經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法院驗證。 如有正當理由,經戶政事務所核准,得委託代辦時,授權或委託書亦應經駐外使館處驗證,並附委託書及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簽名(或印章)。

戶政事務所-離婚

5、申請人戶口名簿(規費每份30元)、身分證、印章(或簽名)、換證(2年內符合身分證規格相片1張或數位相片、工本費新台幣50元)。 3、申請人之戶口名簿(規費每份30元)、身分證、印章(或簽名)、換證(2年內符合身分證規格相片1張或數位相片、工本費新台幣50元)。 戶政事務所-離婚 3、申請人戶口名簿(規費每份30元)、身分證、印章(或簽名)、換證(2年內符合身分證規格相片1張或數位相片、工本費新台幣50元)。 4.有正當理由(例如一方在監所服刑),經戶政事務所核准,可委託辦理,另附委託書及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簽名(或印章)。

戶政事務所-離婚: 離婚登記

或持經法院調解或和解筆錄等同判決,均得單方辦理離婚登記。 3.離婚登記經法院判決(調解或和解)確定者,經催告仍不申請者,依戶籍法第48條之2規定,戶政事務所應逕為登記。 4.國外離婚者,書約及譯本須經我駐外使領館處或政府認可之機構驗證,協議離婚經加註「符合行為地法」之字樣,得單方申辦。 1.離婚協議書(應有2人以上之證人簽名或蓋章)、離婚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正本)、調解筆錄或和解筆錄。 1.離婚登記經法院判決(調解或和解)確定者,經催告仍不申請者,依戶籍法第48條之2規定,戶政事務所應逕為登記。 3.國外離婚者,書約及譯本須經我駐外使領館處或政府認可之機構驗證,協議離婚經加註「符合行為地法」之字樣,得單方申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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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經大陸地區法院判決離婚:應備經海基會驗證之大陸法院民事判決書暨確定證明書,及經我國法院裁定認可之裁定書暨確定證明書。 2、應備經中華民國駐外單位驗證之離婚證明文件正本暨中譯本,中譯本可經駐外單位驗證或國內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國外判決被告有無到場或收受送達需翻譯出來)。 二、在大陸判決離婚:應提憑大陸公證處公證之大陸法院民事離婚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經海基會驗證,再經我國法院裁定認可。

戶政事務所-離婚: 離婚協議諮詢

國外離婚者,書約及譯本須經我駐外使領館處或政府認可之機構驗證,協議離婚經加註「符合行為地法」之字樣,得單方申辦。 依戶籍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申請人不能親自申請登記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認領、終止收養、結婚或兩願離婚登記之申請,除有正當理由,經戶政事務所核准者外,不適用前項規定。」故兩願離婚之登記,除有正當理由,經戶政事務所核准者外,不得委託他人辦理。 二、判決離婚:需向法院提起離婚判決,經法院判決確定後,以法院判決確定日為生效日,可由單方持憑離婚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至戶政事務所登記。

判決離婚確定、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得以當事人之一方為申請人 (雙方均不申請時可由利害關係人申請)。 您最好連繫配偶親自回台辦理離婚登記,登記後再申請離婚協議書影本及辦妥離婚登記之戶籍謄本,經法院公證後由配偶攜回其原屬國註記離婚。 如無法連繫或配偶不回台辦理離婚,可向法院申請離婚判決,待判決確定後,即可持持判決書、判決確定書辦理離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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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判決離婚確定、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得以當事人之一方為申請人(雙方均不申請時可由利害關係人申請)。 (六)戶政事務所完成案件處理時,將以Email電子郵件通知申請人,申請人亦可使用「線上申辦案件進度查詢」功能查詢辦理進度。 戶政事務所-離婚 (一)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24小時全天候提供申請人使用自然人憑證進行「線上申辦戶籍登記服務」申辦作業。

如係外文者並應翻譯為中文,經我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 離婚協議書(應有2人以上之證人簽名或蓋章)、離婚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正本)、調解筆錄或和解筆錄。 經法院裁判離婚確定、調解或和解離婚成立或其他離婚已生效者:得以當事人之一方為申請人(雙方均不申請時可由利害關係人申請)。

戶政事務所-離婚: 服務訊息

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在國外離婚,得檢具相關文件,向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以下簡稱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申請驗證,經驗證後函轉戶籍地或最後遷出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或親自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 2.應備證件:離婚協議書或離婚判決書暨確定證明書或經法院調(和)解成立之離婚書件正本、戶口名簿、離婚當事人身分證、印章、最近2年內拍攝彩色相片(符合內政部規格)1張及規費50元。 另電子戶籍謄本、紙本戶籍謄本、國籍證明、掛失國民身分證,也都可使用自然人憑證線上申請,歡迎民眾多加利用,相關申辦進度,可至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查詢。 此外,今日也再新增2項線上戶籍登記服務,包括父母若曾向戶政事務所申請登記,委託他人代為監護其未成年子女,之後如欲終止委託,可線上申請;以及同性配偶關係經我國法院調解、和解終止結婚成立或裁判終止結婚確定,當事人一方可於線上申請終止結婚登記。 2.協議離婚,雙方須同時到場申辦,且以向戶政機關為登記始生效力。 但經法院裁判離婚確定、調解或和解離婚成立或其他離婚已生效者,得以當事人之一方為申請人。

戶政事務所-離婚

11.依申請案件種類不同,所需檢附文件亦不同,爰若以網路預約方式申請,受理機關將再聯繫確認案件具體情形,並約定送件時間等事宜。 10.辦理本項登記,需換發新式國民身分證,其處理期限及所需證件另請依請領(初、補、換)國民身分證之相關規定辦理。 3、在大陸地區調解離婚:應備經海基會驗證之離婚調解公證書暨送達回證公證書(或離婚調解公證書載有調解生效日期)。 面臨分居、離婚或已離婚之家庭,對於子女監護權、探視權等相關議題有需要第三者協助調解,且男女雙方均有協商之意願者。 法律好幫手 離婚除了牽涉到兩人婚姻關係,往往還涉及 子女財務等紛爭;如果有家庭暴力的狀況, 更可能有刑法上的問題,如果您發現無法藉 由「離婚協議商談服務」與對方理性溝通, 或是不得不透過司法程序來保障自己或子女 的權益… 如何書寫離婚協議書 一、離婚協議書 - 子女監護權及探…兩願離婚未成年子女之監護扶養權 ,首重約定可約…

戶政事務所-離婚: 離婚事務所證人到府服務作證

不管雙方式協議離婚或經由法院判決離婚,或是在法院作成調解、和解筆錄而離婚,最後還是有一道關卡,也就是「離婚登記」必須處理,由於經常會有當事人諮詢有關離婚登記所需具備的文件與辦理流程,所以我們就在這邊做一個完整明確的介紹,讓大家在要辦理離婚登記時不至於無所適從。 離婚登記經法院判決(調解或和解)確定者,經催告仍不申請者,依戶籍法第48條之2規定,戶政事務所應逕為登記。 國外離婚者,離婚證明文件及中譯本須經我駐外館處驗證,協議離婚經加註「符合行為地法」之字樣,得單方申辦。

離婚證人,有確實的知曉夫妻雙方有離婚意願的二位成年的證人(親朋好友亦可當任證人),在合法的程序中,證人需要親自在。 離婚協議書上簽名蓋章,最保障的做好是四人面對面一起簽名蓋章。 服務代寫完全離婚協議書,「合法離婚証人」「親自到埸作證 」,主動出示身份證核對,並代寫「離婚協議書」,可到本事務所來辦理,亦可到府辦理,或約在戶政事務所辦理。 3.離婚者2年內拍攝正面彩色半身照片1張或數位相片,規格依請領(初、補、換)國民身分證之相關規定辦理。 6.大陸地區作成之離婚書約須經海基會驗證,大陸地區判決離婚之公證書經海基會驗證後,仍須經我國法院認可確定。

戶政事務所-離婚: 網路申辦服務

1.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在國內離婚,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3.雙方在國內未曾設戶籍者,在國內離婚,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為之。 但在國外離婚,得檢具相關文件,向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申請,經驗證後函轉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中央政府所在地戶政事務所或親自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 雙方在國內未曾設戶籍者,在國內離婚,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為之。 7.離婚當事人之一方可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至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中文或英文離婚證明書,每張收費100元。 離婚證明書可授權委託他人辦理,應查驗授權委託書及受委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印章(或簽名),在國外作成之授權書須經駐外單位驗證。

您若未能親自來所辦理,可出具經海基會驗證委託書,敍明委託辦理之事項及受委託之人,連同上述所需查驗證件至戶政事務所辦理,受委託人另需查驗國民身分證正本。 一、兩願離婚:需由當事人雙方親自至戶政事務所登記離婚,離婚以戶政事務所登記日為生效日;僅填寫離婚協議書未做登記,雙方之婚姻關係仍在。 兩位「合法離婚證人」「親自到埸作證」,主動出示身份證核對,並代寫「離婚協議書」,也可到本公司來辦理,亦可到府辦理,或約在戶政事務所辦理、或任何當事人所約的公共場合,本處理小組會準時派二位離婚證人到現場,一切合法辦理。 為提供更便捷的服務,機關間進一步合作,即日起,提供民眾可於線上申辦出生、死亡登記的同時,一併申辦上述跨機關服務事項。

戶政事務所-離婚: 申辦須知暨自我檢核表

1.雙方當事人之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外國人憑護照或或內政部移民署依法核發之居留證明文件)、印章或簽名。 3、雙方戶口名簿(規費每份30元)、身分證、印章(或簽名)、換證(2年內符合身分證規格相片1張或數位相片、工本費新台幣50元)。 國外的離婚書約須經我駐外使領館處驗證,並翻譯成中文經駐外單位驗證或經外交部或法院驗(公)證。 若是大陸地區的離婚書件則須經海基會驗證,法院離婚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應經海基會驗證,再經我國法院裁定認可。 3.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在國內離婚,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自102年11月11日起實施。

是一個幫助有意離婚或已經離婚的雙方平心靜氣坐下來討論,針對雙方產生爭執的離婚安排尋求共識、解決衝突的合作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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