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條8大優點

倘政府或法人股東之代表人同時當選董事及監察人,有違反公司法第27條第2項但書規定之情事者,由政府或法人股東自行選擇其一方式處理,政府或法人股東選擇擔任董事或監察人後,其缺額應由公司另行補選之。 至於公開發行公司,證券交易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併為敘明。 二、復按同法第27條第2項規定:「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亦得由其代表人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此項規定於公司登記之董事為該法人股東所指派之代表人。 如該法人經清算完結時,其所依附上開條文之條件已不復存在,法人代表當選之董事當然解任。 按公司法第27條第1項規定:「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得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但須指定自然人代表行使職務」。 依該項規定,於公司登記之董事為法人股東,而不涉及指定之自然人,該自然人僅為代表行使職務;如該法人股東當選為董事長時,亦同。

設於室內者,放水量在每分鐘二百公升以上;設於室外者,在每分鐘四百公升以上。 八、加壓送水裝置啟動後五分鐘以內,能有效撒水,且加壓送水裝置距撒水區域在五百公尺以下。 四、採用鑄鐵管配管時,使用符合 CNS 八三二規定之壓力管路鑄鐵管或具同等以上強度者,其標稱壓力在每平方公分十六公斤以上或1.6MPa以上。 但以無開口且具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樓地板區劃分隔者,或處理高閃火點物品其操作溫度未滿攝氏一百度者,不在此限。

27條: 第344章 《建築物管理條例》 第2部 管理委員會

本資料由瑞銀刊發,其並不構成買賣建議、邀請、要約或遊說。 結構性產品價格可急升或急跌,投資者可能會蒙受全盤損失。 牛熊證備強制贖回機制而可能被提早終止,屆時 N類牛熊證投資者將不獲發任何金額;而 R類牛熊證之剩餘價值可能為零。 投資前應瞭解有關風險,並諮詢專業顧問及查閱有關上市檔。

四、壁掛型總機操作開關距離樓地板面之高度,在零點八公尺(座式操作者,為零點六公尺)以上一點五公尺以下。 六、在樓梯、斜坡通道及電扶梯,垂直距離每十五公尺至少設置一個;使用第三種探測器時,其垂直距離每十公尺至少設置一個。 探測器之探測區域,指探測器裝置面之四周以淨高四十公分以上之樑或類似構造體區劃包圍者。 但差動式分布型及偵煙式探測器,其裝置面之四周淨高應為六十公分以上。 一、天花板上設有出風口時,除火焰式、差動式分布型及光電式分離型探測器外,應距離該出風口一點五公尺以上。

27條: 香港居民的權利和義務

三、同一建築基地內有二棟以上建築物時,建築物間外牆與中心線水平距離第一層在三公尺以下,第二層在五公尺以下,且合計各棟該第一層及第二層樓地板面積在一萬平方公尺以上者。 六、供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十一目使用之場所,樓層高度超過十公尺且樓地板面積在七百平方公尺以上之高架儲存倉庫。 五、供第十二條第五款第一目使用之建築物中,甲類場所樓地板面積合計達三千平方公尺以上時,供甲類場所使用之樓層。 前項應設室外消防栓設備之工作場所,依本標準設有自動撒水、水霧、泡沫、二氧化碳、乾粉等滅火設備者,在該有效範圍內,得免設室外消防栓設備。 二、六層以上建築物,供第十二條第一款至第四款所列場所使用,任何一層之樓地板面積在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上者。 27條 本標準所列有關建築技術、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用語,適用建築技術規則、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用語定義之規定。

27條

按單一法人股東投資之有限公司,可類推適用公司法第128條之1第2項規定:「前項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由政府或法人股東指派」,由法人股東直接指派董事。 是以,公司既係為單一法人股東投資之有限公司,該公司指派自然人擔任董事係依上開規定及公司章程規定之結果,非屬公司法第27條第1項或第2項規定登記之董事,亦不適用同法第108條第1項規定。 27條 二、又法人股東之代表人如於經解任、辭職或改選前已依公司法第27條第3項或同法128條之1第2項規定出具指(改)派書者,自不因嗣後有遭解任、辭職或改選之事實而否認該指(改)派書之效力。

27條: 第344章 《建築物管理條例》 第34K條 管理委員會代替業主委員會

(一)樓地板面積每一百平方公尺以下,以具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及各該樓層防火構造之樓地板形成區劃,且天花板及室內牆面,以耐燃一級材料裝修者。 十一層以上之樓層,各層應於距出水口五公尺範圍內設置水帶箱,箱內備有直線水霧兩用瞄子一具,長二十公尺水帶二條以上,且具有足夠裝置水帶及瞄子之深度,其箱面表面積應在零點八平方公尺以上,並標明水帶箱字樣,每字應在二十平方公分以上。 二、出水口為雙口形,接裝口徑六十三毫米快速接頭,距樓地板面之高度在零點五公尺以上一點五公尺以下,並設於厚度在一點六毫米以上之鋼板或同等性能以上之不燃材料製箱內,其箱面短邊在四十公分以上,長邊在五十公分以上,並標明出水口字樣,每字在二十平方公分以上。

五、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儲存大量可燃物之場所天花板高度超過六公尺,或其他場所天花板高度超過十公尺者,應採用放水型撒水頭。 (三)箱內配置口徑六十三毫米及長二十公尺水帶二條、口徑十九毫米以上直線噴霧兩用型瞄子一具及消防栓閥型開關一把。 三、室外消防栓開關位置,不得高於地面一點五公尺,並不得低於地面零點六公尺。 27條 手動啟動裝置應設於每一室內消防栓箱內,室內消防栓箱上方有紅色啟動表示燈。

27條: 第344章 《建築物管理條例》 第42條 修訂附表的權力

各類場所符合建築技術規則以無開口且具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樓地板區劃分隔者,適用本標準各編規定,視為另一場所。 (一)十一層以上之樓層,具可內切直徑五十公分以上圓孔之開口,合計面積為該樓地板面積三十分之一以上者。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和國際勞工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通過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予以實施。 一、按公司法第157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公司得發行特別股股東當選一定名額董事權利之特別股,條文既明定「特別股股東當選一定名額董事」,即指當選之董事須具此等特別股股東資格(該條修正說明參照)。 二、另董事、監察人概屬公司負責人,應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倘有違反相關規定,以致公司或他人受有損害者,自應依法負相關法律責任。

27條

四、任一樓層內,全部室內消防栓同時使用時,各消防栓瞄子放水壓力在每平方公分三點五公斤以上或0.35MPa以上;放水量在每分鐘二百六十公升以上。 27條 二、配管、試壓、室內消防栓箱、有效水量及加壓送水裝置之設置,準用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目、第二項、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項及第三十七條之規定。 四、室內儲槽場所或室外儲槽場所未達顯著滅火困難場所規定。 27條 (三)儲存閃火點在攝氏四十度以上未滿攝氏七十度之公共危險物品,其儲槽專用室設於一層以外之建築物。

27條: 第344章 《建築物管理條例》 第16條 業主權利等由法團行使等

(三)前目之防護面積,指防護對象外周線以高出防護對象物高度三倍數值所包圍之面積。 但高出防護對象物高度三倍數值,小於一公尺時,以一公尺計。 二、車輛停駐場所,除面臨車道部分外,應設高十公分以上之地區境界堤,或深十公分寬十公分以上之地區境界溝,並與排水溝連通。

(二)快速反應型撒水頭(第一種感度),各層任一點至撒水頭之水平距離在二點三公尺以下。 但設於防火構造建築物,其水平距離,得增加為二點六公尺以下;撒水頭有效撒水半徑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者,其水平距離,得超過二點六公尺。 前項加壓送水裝置除採重力水箱外,準用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規定,室外消防栓瞄子放水壓力超過每平方公分六公斤或0.6Mpa時,應採取有效之減壓措施。

27條: 第344章 《建築物管理條例》 第7條 管理委員會申請註冊成立業主立案法團

二、加壓用氣體使用氮氣時,在溫度攝氏三十五度,大氣壓力(表壓力)每平方公分零公斤或0MPa狀態下,每一公斤乾粉藥劑需氮氣四十公升以上;使用二氧化碳時,每一公斤乾粉藥劑需二氧化碳二十公克並加算清洗配管所需要量以上。 加壓用氣體容器應設於儲存容器近旁,且須確實接連,並應設置符合 CNS一一一七六規定之容器閥及安全裝置。 五、蓄壓式儲存容器,內壓在每平方公分十公斤以上或 1MPa 以上者,設符合 CNS 一○八四八及一○八四九規定之容器閥。 全區及局部放射方式之緊急電源,應採用自用發電設備或蓄電池設備,其容量應能使該設備有效動作一小時以上。 四、儲存容器與噴頭設有選擇閥時,儲存容器與選擇閥間之配管依 CNS一一一七六之規定設置安全裝置或破壞板。 三、採用銅管配管時,應使用符合 CNS、五一二七規定之銅及銅合金無縫管或具有同等以上強度者,其中高壓式能耐壓每平方公分一百六十五公斤以上或16.5MPa以上,低壓式能耐壓每平方公分三十七點五公斤以上或 3.75MPa 以上。

  • 三、加壓送水裝置應於採水口附近設啟動裝置及紅色啟動表示燈。
  • 總樓地板面積未達三百五十平方公尺之建築物,得設置單回路火警受信總機,其裝置不受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至第五款之限制;符合第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之樓層及場所用途分類,且該層樓地板面積未達三百五十平方公尺者,亦同。
  • 這兩項公約在1976年開始生效,並於同年擴展至適用於香港。
  • 結構性產品價格可急升或急跌,投資者可能會蒙受全盤損失。
  • 按公司法第192條第5項規定:「第30條之規定,對董事準用之」,另依同法第27條第3項規定略以:「第1項及第2項之代表人,得依其職務關係,隨時改派補足原任期」。
  • (四)建築物每層樓地板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下設置二具,超過一百平方公尺時,每增加(含未滿)一百平方公尺增設一具。
  • (二)儲存公共危險物品數量達管制量十倍以上未滿一百五十倍。

本條的實施,並不使任何人負有支付關鍵日期前某段期間的管理開支的法律責任。 如業主並無在第22條規定應付的款額到期後一個月內支付,而由並無付款業主的單位的已登記承按人代業主支付該款額,則已登記承按人可向業主追討代付款額,猶如該代付款額已成為根據該單位的已登記按揭業主到期應付的本金的一部分一樣。 如果是這樣,有了27條釋法,就根本不需要23條立法,也不需要引入包括國家安全法在內的所謂全國性法律到基本法附件三。 更重要的是,人大釋法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亦即在釋法前的所有「講獨」言論,也會被定性為違法。

27條: 第344章 《建築物管理條例》 第11條 註冊證書副本等的展示

三、使用側壁型或小區劃型撒水頭時,十層以下樓層在八個撒水頭、十一層以上樓層在十二個撒水頭繼續放水二十分鐘之水量以上。 27條 撒水頭之放水量,每分鐘應在八十公升(設於高架倉庫者,應為一百十四公升)以上,且放水壓力應在每平方公分一公斤以上或0.1Mpa以上。 五、密閉式撒水頭裝置面,四周以淨高四十公分以上之樑或類似構造體區劃包圍時,按各區劃裝置。 但該樑或類似構造體之間距在一百八十公分以下者,不在此限。 四、密閉式撒水頭裝置於樑下時,迴水板與樑底之間距在十公分以下,且與樓板或天花板之間距在五十公分以下。

27條

但全區放射方式之乾粉滅火設備,於防護區域內儲存、處理之公共危險物品,依前條第二項表列滅火劑之係數乘以第九十九條所算出之量。 前條第二項未表列出之公共危險物品,依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試驗求其係數。 但每一百五十平方公尺內以無開口且具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樓地板區劃分隔,或儲存、處理易燃性固體以外之第二類公共危險物品或閃火點在攝氏七十度以上之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之場所,其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下者,不在此限。

27條: 第344章 《建築物管理條例》 附表2 管理委員會組織及工作程序

是以,A法人當選為B公司董事,並經B公司董事會選舉為董事長,A法人仍可依同法第27條第3項規定隨時改派之。 至公司負責人登記方式,倘依公司法第27條第1項及第208條規定選任為董事長,其登記之負責人應為法人股東;依同法條第2項及第208條規定選任為董事長,其登記之負責人應為法人股東指派之代表人。 依公司法第27條第1項規定:「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得被推為執行業務股東或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但須指定自然人代表行使職務」。 所詢指定自然人代表行使職務之程序為何,允屬公司內部自治事項,由公司自行決定。 至法人股東依前揭條文所指派之代表人,其資格為何,公司法尚無限制。 一、按法人股東之代表人有數人時,依「公司法」第27條第2項規定當選董事、監察人,其經公司股東會決議解任者,即屬董事、監察人之缺位,自不發生另為改派之情事,合先敘明。

27條: 第二十八條

一、主要構造為防火構造,居室面向戶外部分,設有陽臺等有效避難設施,且該陽臺等設施設有可通往地面之樓梯或通往他棟建築物之設施。 (二)各探測區域應設探測器數,依下表之探測器種類及裝置面高度,在每一有效探測範圍,至少設置二個。 但裝置面高度未滿八公尺時,在每一有效探測範圍,至少設置一個。 三、不設自動關閉裝置之開口部總面積,供電信機械室使用時,應在圍壁面積百分之一以下,其他處所則應在防護區域體積值或圍壁面積值二者中之較小數值百分之十以下。 二、二氧化碳噴頭之放射壓力,其滅火藥劑以常溫儲存者之高壓式為每平方公分十四公斤以上或1.4MPa以上;其滅火藥劑儲存於溫度攝氏零下十八度以下者之低壓式為每平方公分九公斤以上或 27條 0.9MPa 以上。

27條: 第344章 《建築物管理條例》 第28條 有關保險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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