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詳解

專長領域:婚姻、未成年子女監護、扶養、繼承、車禍、債權債務、房屋土地,一般民刑事等。 律師諮詢費半小時1000元。 區公所調解委員會 手機用戶請在螢幕最下方點選「網路版」,可看見更完整的資訊。

  • 如果是叫人家去市場下跪洗門風,這種調解書是不會被審核通過的。
  • 本市於各區公所設有調解委員會,調解委員均由地方上具有法律或其他專業知識及信望素孚之公正人士擔任,免費為民眾調解糾紛案件。
  • 由當事人或代理人(須檢附委任書)備妥身分證件、印章向本會提出聲請,或由本所網頁表單下載專區下載聲請書,郵寄至本會(須檢附當事人身分證)。
  • ◆民事事件:債權債務之清償、房地產買賣、租賃、佔用、婚姻、收養、繼承、公害賠償、商事買賣、其他有關民事事件。
  • 於調解期日,並應攜同所舉證人及所用證物到場。
  • 至「線上聲請調解服務系統」填寫聲請資料並上傳當事人身分證檔案及相關文件,本會審查後,以電子郵件通知是否受理或有無需要補件之情形。

先審查兩造當事人是否適格: 1. 當事人如未成年,需由法定代理人一起出席,並請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攜帶身分證及私章;無身分證者,應攜帶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 刑事事件:妨害風化、婚姻家庭、妨害自由名譽、信用及祕密、傷害、毀棄、親屬間財產犯罪、交通事故及其他告訴乃論之刑事案件。 當事人未能親自出席調解者,可委任一位年滿20歲之人出席調解。 受任人需備妥身分證、印章及當事人之租賃契約書、身分證、印章出席調解。 受任人需備妥身分證、印章及當事人之建物所有權狀、身分證、印章出席調解。

區公所調解委員會: 調解申請須知

或因車禍對方避不見面而不知如何是好? 區公所調解委員會 這些小事認真追究起來既耗時又浪費精神,甚至還傷了朋友感情、鄰里關係,而上法院除了麻煩還是麻煩。 政府在各鄉鎮市公所設立調解委員會,就是要協助區民解決以上問題,歡迎您多加利用。

有關聲請調解的方式及如何填寫聲請調解書(筆錄),請參閱筆者前已發表之其他文章介紹。 調解會所提供的平台,主要在於化解當事人間的歧見,進而謀求雙方共識,以達到解決紛爭的目的。 當調解會受理了調解個案的聲請後,接下來便會依序進行一系列的調解程序。

區公所調解委員會: 調解會業務

一、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居所。 如有參加調解之利害關係人時,其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居所。 當事人於其聲明或主張之事實或證據,如認為他造非有準備不能陳述者,應於期日前後準備書狀並得直接通知他造。

三、經法院核定之刑事調解,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其調解書得為執行名義。 親自至本所三樓調解會聲請者,需由當事人或代理人〈須檢附委任書〉以書面填寫資料後提出聲請,擇期進行調解。 (一)區公所(調解會)對於所有調解成立事件,均應於調解成立之日七日起內,不待當事人請求,一律依權責將調解書送請管轄法院審核。 當事人未滿20歲者,需由法定代理人(父母雙方)備妥身分證、印章及當事人之身分證、印章出席調解。 當事人為單親者,法定代理人需備妥身分證、印章、戶籍謄本及當事人之身分證、印章出席調解。

區公所調解委員會: 申請調解說明事項及流程

可以到鄉鎮市公所調解的事情包含民事事件(財產、婚姻、賠償等)以及告訴乃論的刑事事件(公然侮辱、傷害等)。 區公所調解委員會 (二) 特殊爭議事件,如勞資爭議、環保糾紛、醫療糾紛、消費糾紛、政府採購爭議、耕地租佃及共有土地之分割等案件,宜至相關法令所設置之專業調處單位聲請調解。 調解委員會接受聲請後,七日內決定調解期日,通知雙方當事人到場,並將聲請書狀或言詞聲請筆錄之繕本一併送達於他造。 經兩造同意,並經接受聲請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同意者,得由該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不受前二款之限制。

因當事人聲請而成立之民事調解,經法院核定後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向原核定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 二、兩造不在同一鄉、鎮、市居住者,民事事件由他造住、居所、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刑事事件由他造住、居所所在地或犯罪地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 本區調解委員會固定調解日為每週二、四上午9時30分及下午2時、每週三晚上6時至8時;或經雙方當事人合意選定並經本區調解委員會同意之其他上班日時間。 2、兩造不在同一鄉、鎮、市居住者,民事事件由他造住、居所、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刑事事件由他造住、居所所在地或犯罪地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 四、調解哪些事件:調解民事事件及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

區公所調解委員會: 調解會服務簡介

兩造〈雙方〉不在同一鄉、鎮、市、區居住者,民事事件由他造住、居所、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刑事案件由他造住、居所所在地或犯罪地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 本會第三屆主席為江雅萍女士,委員(含主席)共計11名,係由地方上素孚眾望、熟諳法律之熱心人士所組成。 最大功能即免費為民眾調解民事及刑事上告訴乃論之糾紛案件。 本會自民國99年~104年調解績效均獲評為新北市第二組第一名,民國105年~109年再度蟬連獲評為新北市第三組第一名。

區公所調解委員會

由當事人或代理人(須檢附委任書)備妥身分證件、印章向本會提出聲請,或由本所網頁表單下載專區下載聲請書,郵寄至本會(須檢附當事人身分證)。 本調解委員會係由區內具法律知識,素孚信望的地方公正人士所組成,為民眾排解糾紛,除勘驗費應由當事人核實開支外,不收取任何費用。 各區(市)公所的調解委員是由地方上的名望人士或地方耆老擔任,不一定具有法律專業,因此調解成立之後,調解書須送交法院核定通過,調解才算成立。 民眾自約前來調解,未事先提出預約聲請、週三晚上逕行到會調解者,請兩造當事人本人,於19時30分前,抵達本會櫃台辦理聲請,即行安排調解。

區公所調解委員會: 調解會

本市於各區公所設有調解委員會,調解委員均由地方上具有法律或其他專業知識及信望素孚之公正人士擔任,免費為民眾調解糾紛案件,本區調解服務時間:上班時間隨時受理聲請。 區公所調解委員會 4、告訴乃論的刑事事件,經調解不成立者,區公所可依被害人向該管調解委員會提出的聲請,將調解事件移請該管檢察官偵查,並視為於聲請調解時已經告訴。 (三)如經兩造及接受聲請的調解委員會同意,無論民、刑事事件都可由該接受聲請的調解委員會調解,不受前2款規定限制。 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經調解不成立,依被害人之聲請,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應將該調解事件移請檢察官偵查,並視為於聲請調解時已經告訴。

區公所調解委員會

本區調解會係由區內具法律知識,素孚信望的地方公正人士所組成,為區民排難解紛,避免訟爭,如有紛爭,請多加利用。 管委會或其他非法人團體設有管理人者,出席調解應攜帶大、小章,報備公文及主委或負責人身份證影本;委任他人者,出席者應攜帶上述資料,並付委任書蓋大、小章。 調解當事人係未成年人,應由法定代理人出席者,如法定代理人為父母,而其中一人未能出席調解時,未能出席調解之父或母應填寫本委任書,委任得出席之父或母代理出席調解。 若父、母均未能出席調解,則應填寫本委任書共同委任代理人出席調解。 調解當事人(即委任人)如不能親自出席調解會議時,應填寫委任書委任成年滿二十歲完全行為能力人為代理人(即受任人)出席調解。 區公所調解委員會 當事人於其聲明或主張之事實或證據如認為他造非有準備不能陳述者 應於期日前後準備書狀並得直接通知他造。

區公所調解委員會: 線上服務

六、進行調解 由調解委員會排定日期,通知兩造當事人或代理人,攜帶身分證、印章及有關文件證據,於指定日期、處所報到接受調解。 調解成立後,調解委員會製作調解書,送請管轄法院審核,經法院准予核定後與法院確定判決生同等效力。 若調解不成立,調解委員會依聲請發給不成立證明書;若係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依被害人之聲請,移請地檢署偵查。 調解委員會接受聲請後,即決定調解期日〈固定於每週一至週五上午9時至12時及每週二、四下午14時至17時調解或依調解委員會指定時間〉,通知〈民事案件15日內,刑事案件10日內〉雙方當事人到場。

區公所調解委員會

5.「事件概要」欄:請先填寫事件之事實經過或法律關係,再記載所生糾紛或爭議,最後表明擬願接受之調解條件。 上班時間為星期一至五上午8時至下午5時30分;每日中午12時至13時30分為午休時間,不受理調解聲請及進行調解。 預約成功後並請攜帶本人身分證件,於下午3時前於本區調解會櫃檯報到(週三夜間請於晚上7時前報到),逾時將取消預約並將名額開放予現場民眾諮詢。

區公所調解委員會: 相關

(三)經兩造同意,並經接受聲請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同意者,得由該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不受前二款之限制。 特殊案件之爭議事件,如勞資爭議、環保糾紛、醫療糾紛、消費糾紛、耕地租佃及共有土地之分割等案件,宜至相關法令所設置之專業調處單位聲請調解。 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無法親自出席調解者,可委任一位年滿20歲之人出席調解。 受任人需備妥身分證、印章及當事人之行照、身分證、印章、車禍處理單及其法定代理人之身分證、印章出席調解。 當事人未滿20歲者,需由法定代理人(父母雙方)備妥身分證、印章及當事人之行照、身分證、印章、車禍處理單出席調解。

兩造不在同一鄉、鎮、市居住者,民事事件由他造住、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刑事事件由他造住、居所所在地或犯罪地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 (二)兩造不在同一鄉、鎮、市居住者,民事事件由他造住、居所、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刑事事件由他造住、居所所在地或犯罪地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 其他案件如債權債務、傷害及其他非告訴乃論(竊盜、詐欺、恐嚇..等)民事賠償案件調解,當事人須備身分證、印章出席調解。

區公所調解委員會: 檔案下載(或附件)

鄉、鎮、市公所應於聘任調解委員並選定主席後十四日內,檢附第二條及第三條有關資料,分別函送縣政府、地方法院或其分院、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備查,並函知當地警察機關。 調解之和解條件須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始能成立,調解委員於調解進行中所為擬定之和解條件僅為建議性質。 調解委員基於和平解決紛爭之出發點儘量勸諭雙方和解,調解委員就 所建議和解條件之發言並無拘束雙方當事人之效力。 惟於調解進行中,雙方當事人應尊重調解委員為維持調解秩序之引導與指揮。 本區調解委員會係由區內具法律知識,素孚信望的地方公正人士所組成,為區民排解紛爭,避免訟爭,如有紛爭,請多加利用。

區公所調解委員會: 線上聲請調解

調解的過程原則上不公開進行,但雙方也可攜帶1至3人到場陪同,假如有利害關係人,經過調解委員會許可也可以參與調解程序。 區公所調解委員會 如果當事人雙方不住在同一個地區,就在調解對象所在的公所進行。 假如是刑事事件調解(例如公然侮辱、傷害等),那麼也可以在行為發生地的公所進行調解。

(經兩造同意,得擇一區公所進行調解,民眾於線上聲請時應檢附「聲請調解同意書(轉換調解管轄同意書)」電子檔,方可送出。 特殊爭議事件,如勞資爭議、環保糾紛、醫療糾紛、消費糾紛、政府採購爭議、耕地租佃及共有土地之分割等案件,宜至相關法令所設置之專業調處單位聲請調解。 三、調解聲請須知:民眾線上聲請調解,在尚未進行聲請人相關資訊審核前,允許開放修改案件說明內容,但不得於線上取消及修改主要內容。 聲請調解前,如當事人業已提出告訴、告發或起訴,並有地方法院或檢察署現正審理或偵查之案號,請於本欄填上該法院或檢察署之機關全銜及案號。 調解是一種藉由第三者(即調解委員)的參與,居間斡旋,經由溝通協調的程序,衡量事理之平,促使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相互退讓,合意達成共識,以達解決紛爭的一種法律制度。 (二)言詞:聲請人如不便自行書寫,得攜帶印章、國民身分證到本所服務台或調解委員會,用口頭聲請或陳述,並由服務台或調解委員會人員製作聲請調解筆錄,亦可就近請村里幹事代為製作提出。

區公所調解委員會: 服務資訊

調解委員或列席協同調解之人,有以強暴、脅迫或詐術進行調解,阻止起訴、告訴或自訴,或其他涉嫌犯罪之行為,當事人得依法訴究。 受通知人於調解期日,須攜帶身分證印章,親自到場。 當事人如不能親自到場,得出具委任書,委任代理人到場進行調解。 每個具體個案是獨特、複雜、持續發展的,作者及平臺無償對網站使用者提供的內容是法律知識,而不是每個具體個案的解答。

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由有告訴權之人聲請調解者,經調解不成立時,鄉、鎮、市公所依其向調解委員會提出之聲請,將調解事件移請該管檢察官偵查,並視為於聲請調解時已經告訴。 第31 條: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由有告訴權之人聲請調解者,經調解不成立時,鄉、鎮、市公所依其向調解委員會提出之聲請,將調解事件移請該管檢察官偵查,並視為於聲請調解時已經告訴。 調解委員會受理聲請後即決定調解期日(固定於每週 二、四上午調解或依調解委員會指定時間),通知雙方當事人到場,並將聲請書狀或 言詞聲請筆錄之繕本一併送達於他造。 【當事人若為未成年者,由法定代理人(通常 為父母雙方)同時出席調解】。 本所調解委員會依據「鄉鎮市區調解及法律扶助業務手冊」規定 ,審查調解聲請書內容是否符合規定並予辦理。

(一)民事糾紛事件: 1.債權、債務之清償。 2.房地產之購建、租賃、佔用。 (二)刑事糾紛事件: 1.妨害風化、妨害婚姻及家庭。 2.妨害自由、名譽、信用及秘密。

區公所調解委員會: 網頁

例如住在台北市大安區的A某一天在信義區的路上被住在台北市中正區B駕車撞傷,A想要聲請調解,那麼A就要在信義區或是中正區的公所進行調解。 但車禍肇事的是令郎同學,且你又未出借車輛給該無照駕駛之人,肇事者家長要求你要連帶負賠償責任,似乎過於牽強,法律上似乎占不住腳。 我想請問一下,我在中壢發生追撞車禍,我開車撞到對方汽車,當下警察有到場,我的保險公司人員也到場,隨後肇事雙方跟同保險公司人員一起到警察局作筆錄。

區公所調解委員會: 調解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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