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公所-調解委員會介紹

調解委員會受理聲請後即決定調解期日(固定於每週 二、四上午調解或依調解委員會指定時間),通知雙方當事人到場,並將聲請書狀或 言詞聲請筆錄之繕本一併送達於他造。 【當事人若為未成年者,由法定代理人(通常 為父母雙方)同時出席調解】。 至「線上聲請調解服務系統」填寫聲請資料並上傳當事人身分證檔案及相關文件,本會審查後,以電子郵件通知是否受理或有無需要補件之情形。 本市於各區公所設有調解委員會,調解委員均由地方上具有法律或其他專業知識及信望素孚之公正人士擔任,免費為民眾調解糾紛案件,本區調解服務時間:上班時間隨時受理聲請。 4、告訴乃論的刑事事件,經調解不成立者,區公所可依被害人向該管調解委員會提出的聲請,將調解事件移請該管檢察官偵查,並視為於聲請調解時已經告訴。 (三)如經兩造及接受聲請的調解委員會同意,無論民、刑事事件都可由該接受聲請的調解委員會調解,不受前2款規定限制。

區公所-調解委員會

(二)兩造不在同一鄉、鎮、市居住者,民事事件由他造住、居所、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刑事事件由他造住、居所所在地或犯罪地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 (三)經兩造同意,並經接受聲請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同意者,得由該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不受前二款之限制。 鄉鎮市調解委員會得受理之調解事項,限於民事事件及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且雙方當事人須有爭議存在始得聲請調解。 第28 區公所-調解委員會 區公所-調解委員會 區公所-調解委員會 條:民事事件已繫屬於法院,在判決確定前,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定者,訴訟終結。

區公所-調解委員會: 聲請調解須知

三、聲請調解的方法 (一)原則上以書面提出,先向各鄉鎮市調解委員會索取聲請調解書,於填寫後交予服務人員提出聲請,並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 (二)由服務人員代填寫:聲請人如不便或不能自行書寫者,得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以口頭陳述,由調解委員會人員製作聲請調解筆錄。 兩造不在同一鄉、鎮、市居住者,民事事件由他造住、居所、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刑事事件由他造住、居所所在地或犯罪地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 兩造不在同一區居住者,民事事件由對造住、居所、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刑事事件由他造住、居所所在地或犯罪地之區調解委員會調解。

車主如為公司行號者,需攜帶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法定代理人身分證(影本)、公司大小章出席調解。 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無法親自出席調解者,可委任一位年滿20歲之人出席調解。 受任人需備妥身分證、印章及當事人之行照、身分證、印章、車禍處理單及其法定代理人之身分證、印章出席調解。 當事人未滿20歲者,需由法定代理人(父母雙方)備妥身分證、印章及當事人之行照、身分證、印章、車禍處理單出席調解。 當事人為單親者,需備妥身分證、印章、戶籍謄本及當事人之行照、身分證、印章、車禍處理單出席調解。 (三)經兩造同意,並經接受聲請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同意者,得由該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不受前二款之限制。

區公所-調解委員會: 調解專區

鄰房損害或鄰房漏水調解,須為屋主本人(房屋所有權者),需備妥建物所有權狀、身分證、印章出席調解。 全國法規資料庫之內容每週五定期更新,當週發布之法律、命令資料,將於完成法規整編作業後,於下週五更新上線。 鄉、鎮、市公所應於每年一月及七月,將前半年辦理調解業務之概況,分別函送縣政府、地方法院或其分院、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備查。 調解委員或列席協同調解之人,有以強暴、脅迫或詐術進行調解,阻止起訴、告訴或自訴,或其他涉嫌犯罪之行為,當事人得依法訴究。 區公所-調解委員會 言詞聲請: 聲請人若不便自行書寫者,請攜帶身分證件、印章及相關資料至本會,以口頭陳述,由本會人員協助製作聲請書。

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於調解期日不到場者,視為調解不成立。 但調解委員會認為有成立調解之望者,得另定調解期日。 民事部分,就不可以再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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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得於送達法院核定調解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法院聲請退還已繳裁判費三分之二。 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於偵查中或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前,調解成立,並於調解書上記載當事人同意撤回意旨,經法院核定者,視為於調解成立時撤回告訴或自訴。 所以~依鄉鎮市調解條例31條規定,經調解不成立時,告訴權人要向調解委員會提出之「聲請」,將調解事件移請檢察官偵查,那本案就視為於聲請調解時已經告訴,這樣就不會罹於6個月告訴期間。

  • 二、兩造不在同一區、鄉、鎮、市居住者,民事事件由他造住、居所、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刑事事件由他造住、居所所在地或犯罪地之區、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
  • 兩造〈雙方〉不在同一鄉、鎮、市、區居住者,民事事件由他造住、居所、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刑事案件由他造住、居所所在地或犯罪地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
  • 如果是接受當事人委任而代理當事人出席調解會議的委任代理人,一樣也要先辦理報到。
  • 如果當事人雙方不住在同一個地區,就在調解對象所在的公所進行。
  • 調解當事人係未成年人,應由法定代理人出席者,如法定代理人為父母,而其中一人未能出席調解時,未能出席調解之父或母應填寫本委任書,委任得出席之父或母代理出席調解。

特殊案件之爭議事件,如勞資爭議、環保糾紛、醫療糾紛、消費糾紛、耕地租佃及共有土地之分割等案件,宜至相關法令所設置之專業調處單位聲請調解。 本區為處理民眾糾紛,遴聘熱心公正社會人士,設有調解委員會,置主席、委員、共七名,本公平、懇切之服務態度,力謀民眾間糾紛之調處。 調解委員應本和平、懇切之態度,對當事人兩造為適當之勸導,並徵詢列席協同調解人之意見,就調解事件,酌擬公正合理辦法,力謀雙方之協和。 三、經兩造同意,並經接受聲請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同意者,得由該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不受前二款之限制。 鄉、鎮、市公所應於聘任調解委員並選定主席後十四日內,檢附第二條及第三條有關資料,分別函送縣政府、地方法院或其分院、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備查,並函知當地警察機關。 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經法院核定之刑 事調解,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其調 解書得為執行名義。

區公所-調解委員會: 線上聲請調解

親自至本所三樓調解會聲請者,需由當事人或代理人〈須檢附委任書〉以書面填寫資料後提出聲請,擇期進行調解。 (一)區公所(調解會)對於所有調解成立事件,均應於調解成立之日七日起內,不待當事人請求,一律依權責將調解書送請管轄法院審核。 當事人未滿20歲者,需由法定代理人(父母雙方)備妥身分證、印章及當事人之身分證、印章出席調解。 當事人為單親者,法定代理人需備妥身分證、印章、戶籍謄本及當事人之身分證、印章出席調解。

書面申請:填寫申請書表、經調解委員會有關人員收案後,聲請調解手續即告完成。 聲請人如不便自行書寫者,請攜帶印章、國民身分證、至本所調解委員會,以口頭陳述,由本所調解委員會人員協助製作聲請書。 請至本所調解委員會索取聲請書或自本所全球資訊網下載聲請書(一般調解聲請書、車禍調解聲請書及委任書),書寫後親筆簽名,並寄送本所調解委員會。 先審查兩造當事人是否適格: 1.

區公所-調解委員會: 調解服務

經兩造同意,並經接受聲請之區、鄉、鎮、市調解委員會同意者,得由該區、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不受前二款之限制。 調解之和解條件須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始能成立,調解委員於調解進行中所為擬定之和解條件僅為建議性質。 調解委員基於和平解決紛爭之出發點儘量勸諭雙方和解,調解委員就 所建議和解條件之發言並無拘束雙方當事人之效力。 惟於調解進行中,雙方當事人應尊重調解委員為維持調解秩序之引導與指揮。 本區調解委員會係由區內具法律知識,素孚信望的地方公正人士所組成,為區民排解紛爭,避免訟爭,如有紛爭,請多加利用。

區公所-調解委員會

◆經法院核定之刑事調解,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其調解書得為執行名義。 兩造〈雙方〉不在同一鄉、鎮、市、區居住者,民事事件由他造住、居所、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刑事案件由他造住、居所所在地或犯罪地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 本會第三屆主席為江雅萍女士,委員(含主席)共計11名,係由地方上素孚眾望、熟諳法律之熱心人士所組成。 最大功能即免費為民眾調解民事及刑事上告訴乃論之糾紛案件。 區公所-調解委員會 本會自民國99年~104年調解績效均獲評為新北市第二組第一名,民國105年~109年再度蟬連獲評為新北市第三組第一名。

區公所-調解委員會: 資訊服務

調解委員會接受聲請後,七日內決定調解期日,通知雙方當事人到場,並將聲請書狀或言詞聲請筆錄之繕本一併送達於他造。 經兩造同意,並經接受聲請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同意者,得由該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不受前二款之限制。 (經兩造同意,得擇一區公所進行調解,民眾於線上聲請時應檢附「聲請調解同意書(轉換調解管轄同意書)」電子檔,方可送出。 區公所-調解委員會 特殊爭議事件,如勞資爭議、環保糾紛、醫療糾紛、消費糾紛、政府採購爭議、耕地租佃及共有土地之分割等案件,宜至相關法令所設置之專業調處單位聲請調解。

例如住在台北市大安區的A某一天在信義區的路上被住在台北市中正區B駕車撞傷,A想要聲請調解,那麼A就要在信義區或是中正區的公所進行調解。 但車禍肇事的是令郎同學,且你又未出借車輛給該無照駕駛之人,肇事者家長要求你要連帶負賠償責任,似乎過於牽強,法律上似乎占不住腳。 我想請問一下,我在中壢發生追撞車禍,我開車撞到對方汽車,當下警察有到場,我的保險公司人員也到場,隨後肇事雙方跟同保險公司人員一起到警察局作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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