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嚇刑法詳細懶人包

被害人直接向檢察署提告恐嚇罪的程序:直接進入檢察署偵辦 →確認被告有犯罪嫌疑後起訴 →法院審理、判決。 「身體」包含人體四肢五官齒舌、內臟生殖器官、容貌外觀等。 「自由」一般說來可分為意思自由(言論、著作、出版、講學自由)與行動自由(可憑個人意志行動)。 恐嚇罪只要語意上知道恐嚇危害的內容是針對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就成立。

毀棄、損壞他人文書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犯海盜罪而故意殺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犯海盜罪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放火者。 犯強盜罪而故意殺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犯強盜罪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放火者。 公務員或曾任公務員之人,無故洩漏因職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工商秘密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六萬元以下罰金。

恐嚇刑法: 恐嚇罪的賠償?

有投票權之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不行使其
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
金。 恐嚇刑法 意圖侮辱外國,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外國之國旗、國章者,處一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應經政府授權之事項,未獲授權,私與外國政府或其派遣之人為約定,處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足以生損害於中
華民國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恐嚇刑法 中華民國人民在敵軍執役,或與敵國械抗中華民國或其同盟國者,處死刑
或無期徒刑。

  •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或變造投票之結果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未受允准,而製造、販賣、運輸或持有炸藥、棉花藥、雷汞或其他相類之爆裂物或軍用槍砲、子彈而無正當理由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而詐欺取財包含恐嚇的話,若內容已屬恐嚇,可能構成恐嚇取財罪。
  • 二、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

第一項之沒收裁判,於確定前,具有禁止處分之效力。 裁判確定前羈押之日數,以一日抵有期徒刑或拘役一日,或第四十二條第
六項裁判所定之罰金額數。 羈押之日數,無前項刑罰可抵,如經宣告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者,得
以一日抵保安處分一日。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
為,不罰。

恐嚇刑法: 律師真心話

對於友邦元首或派至中華民國之外國代表,犯故意傷害罪、妨害自由罪或
妨害名譽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一。 意圖刺探或收集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未受允
准而入要塞、軍港、軍艦及其他軍用處所建築物,或留滯其內者,處一年
以下有期徒刑。 刺探或收集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

公法人是依據公法規定設立的法人,包括國家、地方自治團體及行政法人。 若由律師協助撰寫刑事告訴狀,直接將案件遞交到地檢署由檢察官偵辦,更能起到引導檢方偵辦的作用,促進案件進行的效率。 恐嚇取財罪定義:行為人為了將他人的財物據為自己或他人所有,利用恐嚇的手段,使對方因為害怕而交付財物,例如:汽機車、金錢、不動產等。 恐嚇刑法 全國法規資料庫之內容每週五定期更新,當週發布之法律、命令資料,將於完成法規整編作業後,於下週五更新上線。 不過,王秋嵐表示,草案使用的名稱為《糾纏行為防制法》草案,但外界一般熟悉的都是跟蹤騷擾,是否有需要改用外界不熟悉的名詞是可以討論的。

恐嚇刑法: 第 二十一 章 賭博罪

前二項之規定,因身心健康之關係,執行顯有困難者,或易服社會勞動,
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適用之。 第二項及第三項之易服社會勞動履行期間,不得逾一年。 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社會勞動,情節重大,或履行期間屆滿仍未履行完畢者
,於第二項之情形應執行原宣告刑或易科罰金;於第三項之情形應執行原
宣告刑。 已繳納之罰金或已履行之社會勞動時數依所定之標準折算日數,未滿一日
者,以一日論。 第一項至第四項及第七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
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六月者,亦適用之。

  •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
    故意論。
  • 前二項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 依第一項規定合併計算執行期間而假釋者,前條第一項規定之期間,亦合
    併計算之。
  • 聽到該話感到害怕,故如果對話紀錄是出現類似”你怎麼說~我好害怕歐”,通常會認為實際上並未到心生畏懼的程度,且通常畏懼不已的反應,會是於第一時間跑去警局求助,而不是事過境遷好幾個月後才報案。

損壞礦坑、工廠或其他相類之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致生危險於他人生命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製造、販賣、運輸或持有炸藥、棉花藥、雷汞或其他相類之爆裂物或軍用槍砲、子彈者 恐嚇刑法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未受允准,而製造、販賣、運輸或持有炸藥、棉花藥、雷汞或其他相類之爆裂物或軍用槍砲、子彈而無正當理由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損壞軌道、燈塔、標識或以他法致生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往來之危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恐嚇刑法: 恐嚇危害安全罪

失火燒燬前項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縱放依法逮捕拘禁之人或便利其脫逃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損壞拘禁處所械具或以強暴脅迫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恐嚇刑法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布而犯之。 恐嚇刑法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
體隱私部位者。

恐嚇刑法: 恐嚇罪是什麼?館長嗆「殺國民黨員」為何沒事? – 法律010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
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致刑有重輕或免除者,其無特定關係之人,科以通
常之刑。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
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意圖使未滿十六歲之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
介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
以下罰金。 對於第二百二十八條所定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或夫對於妻,犯
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百三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者,依
各該條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恐嚇刑法: (三) 恐嚇罪不起訴的條件有哪些?

(一)刑法第18條,「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滿八十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未滿18歲得據此請求減免刑責。 原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竟為不起訴處分,經當事人委託本所律師再向台灣高檢署提出再議之後,獲台灣高檢署為發回地檢署重新繼續偵查之處分。 1.將不實訊息訴諸網路公審,除可能構成誹謗、個資法外,如又有傳達類似”不配合我的條件,我就要把訴諸網路公審”之類的話語,依法院的看法,同時也可能構成恐嚇罪。 對方向您掦言要玩死你,可能涉及恐嚇罪,但仍須進一步調查所調的「玩」死,是要以什麼行為進行,並且是要對您造成什麼樣的惡害。 您所述的情形,在法院是很常見的案件,是詐欺集合騙點數的話術,但方式是用恐嚇取財的方式,假裝是黑道要找麻煩,除非買點數給對方,或是匯錢給對方,對方才要罷休。

但應執行者為三年以上有期徒
刑與拘役時,不執行拘役。 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
所得者,亦同:
一、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 二、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 三、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

恐嚇刑法: 法律圈 LawChain 編輯部

稱電磁紀錄者,謂以電子、磁性、光學或其他相類之方式所製成,而供電
腦處理之紀錄。 稱凌虐者,謂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違反人道之方法,對他人施以凌辱虐待
行為。 倘若行為人當場施以強暴脅迫達於不能抗拒程度,即係強盜行為,不能論以恐嚇罪名(參見最高法院六十五年台上字第一二一二號判例要旨)。 按刑法上所稱恐嚇,祇須行為人以足以使人心生畏怖之情事告知他人即為已足,其通知危害之方法並無限制,凡一切以直接之言語、舉動,或其他足使被害人理解其意義之方法或暗示其如不從將加危害,而使被害人心生畏怖者,均應包括在內。 而該言語或舉動是否足以使他人生畏怖心,應依社會一般觀念衡量之,如行為人之言語、舉動,依社會一般觀念,均認係惡害之通知,而足以使人生畏怖心時,即可認屬恐嚇(最高法院22年上字第1310號判例參照)。

恐嚇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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