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離職預告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16條第1項全攻略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
資會議同意後,其工作時間得依下列原則變更:
一、四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
,不受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之限制。 二、當日正常工作時間達十小時者,其延長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二小時。 三、女性勞工,除妊娠或哺乳期間者外,於夜間工作,不受第四十九條第
一項之限制。 依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前第三條規定適用本法之行
業,除第一項第一款之農、林、漁、牧業外,均不適用前項規定。 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但因經營型態、管理制度及工作特性等因素適用本法確有窒礙難行者,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行業或工作者,不適用之。 四、平均工資:謂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 工作未滿六個月者,謂工作期間所得工資總額除以工作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 工資按工作日數、時數或論件計算者,其依上述方式計算之平均工資,如少於該期內工資總額除以實際工作日數所得金額百分之六十者,以百分之六十計。 中央主管機關,為貫徹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之執行,設勞工檢查機構或授
權直轄市主管機關專設檢查機構辦理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必
要時,亦得派員實施檢查。

勞工離職預告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16條第1項: 謀職假怎麼請?大億麗緻251名資遣員工都這樣跟老闆談! – 法律010

雇主應置備勞工工資清冊,將發放工資、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工資
總額等事項記入。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勞工離職預告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16條第1項
。 依本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3年4月18日台勞資二字第25578號函,服務證明書之內涵,法無明文規定。

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4﹞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1﹞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勞工離職預告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16條第1項: 法令宣導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9條規定,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 如雇主有違反本條規定,依同法第79條,得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本法第四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第五章童工、女工,第七章災害補償及其他勞工保險等有關規定,於技術生準用之。 勞工離職預告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16條第1項 第一項所定退休金,雇主應於勞工退休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如無法一次發給時,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分期給付。 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時間,計入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所定延長工作時間總數。

  • 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並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按件計酬者亦同。
  •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且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得將
    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之例假,於每七日之週期內調整之。
  • ﹝1﹞承攬人或再承攬人工作場所,在原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範圍內,或為原事業單位提供者,原事業單位應督促承攬人或再承攬人,對其所僱用勞工之勞動條件應符合有關法令之規定。
  • 中央主管機關,為貫徹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之執行,設勞工檢查機構或授
    權直轄市主管機關專設檢查機構辦理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必
    要時,亦得派員實施檢查。
  • 為協調勞資關係,促進勞資合作,提高工作效率,事業單位應舉辦勞資會議。

前開年資併計之規定,於企業併購法第16條亦有相同之規定,該條規定當事業單位發生企業併購之情事時,留用勞工於併購前在消滅公司、讓與公司或被分割公司之工作年資,併購後存續公司、新設公司或受讓公司應予以承認。 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其有關任(派)免、薪資、獎懲、退休、撫卹及保險(含職業災害)等事項,應適用公務員法令之規定。 公用事業之勞工,當地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 雇主依前項但書規定變更休息時間者,應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始得為之。

勞工離職預告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16條第1項: 第 八 章 技術生

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
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
一、依第十二條或第十五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 因此,雇主如無符合勞動基準法等規定事由之一,尚不得任意單方終止勞動契約。 且如雇主係依上開第11條或第13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該法第16條規定預告,並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規定(適用舊制退休金者應依該法第17條規定)給付勞工資遣費。 勞工工作年資自受僱之日起算,適用本法前之工作年資,其資遣費及退休金給與標準,依其當時應適用之法令規定計算;當時無法令可資適用者,依各該事業單位自訂之規定或勞雇雙方之協商計算之。 雇主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使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或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後,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應依勞工工作之時數計算補休時數。

但雇主有前項第六款所定情形者,勞工得於知悉損害結果之
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雇主已將該代理人間之契約終止,或患有
法定傳染病者依衛生法規已接受治療時,勞工不得終止契約。 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
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 派遣事業單位與派
遣勞工訂定之勞動契約,應為不定期契約。

勞工離職預告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16條第1項: 第九章  工作規則

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法定傳染病,對共同工作之勞工有
傳染之虞,且重大危害其健康者。 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
之工作者。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
十日內為之。

之後110年6月11日收到律師函,當日雖回復信件給律師、被申訴人及謝君,也致電至律師事務所告知有回信,但都未得到回復。 被申訴人為藉故逼退懷孕勞工,以各種理由刁難、不經查證甚至忽視事實來汙衊及栽贓,同樣事件對一般勞工及懷孕員工有雙重標準等語。 ﹝1﹞勞工工作年資自受僱之日起算,適用本法前之工作年資,其資遣費及退休金給與標準,依其當時應適用之法令規定計算;當時無法令可資適用者,依各該事業單位自訂之規定或勞雇雙方之協商計算之。

勞工離職預告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16條第1項: 第二章  勞動契約

要派單位依前項規定給付者,得向派遣事業單位求償或扣抵要派契約之應
付費用。 在一般的不定期契約中,員工若要終止契約,應該依照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15條第2項準用第16條第1項,於法定預告期間前向雇主提出離職之表示。 實務上,雖然雇主可能會考量員工之職級、訓練成本與取代性高低,在勞動契約中約定該員工若欲離職,應提前1至2個月告知雇主,並協助雇主完成後續的職務交接。 如雇主與勞工約定之最低服務年限條款,有違反勞動基準法第15條之1第1項及第2項規定之情形,其約定無效。 此外,若勞動契約因不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而於最低服務年限屆滿前終止者,勞工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之責任。 另事業單位如發生改組或轉讓之情形,依勞動基準法第20條規定,留用勞工之工作年資,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

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應對申訴人身分資料嚴守秘密,不得洩漏足以識別其
身分之資訊。 違反前項規定者,除公務員應依法追究刑事與行政責任外,對因此受有損
害之勞工,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主管機關受理檢舉案件之保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
定之。 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除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外,其餘勞工應依第
十六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並應依第十七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勞工離職預告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16條第1項: 第七章  職業災害補償

但如果勞工要用第2款或第4款離職,但雇主已將施暴的代理人解雇(終止契約),或患有法定傳染病者依衛生法規已接受治療時,勞工不能用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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