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給付種類全攻略

本條例第二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九條至第五十二條有關生育給付分娩費及普通事故保險醫療給付部分,於全民健康保險施行後,停止適用。 投保單位未依本條例之規定負擔被保險人之保險費,而由被保險人負擔者,按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二倍罰鍰。 被保險人或其遺屬請領年金給付時,保險人得予以查證,並得於查證期間停止發給,經查證符合給付條件者,應補發查證期間之給付,並依規定繼續發給。 同一順序遺屬有二人以上,有其中一人請領遺屬年金時,應發給遺屬年金給付。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傷病事故,於保險效力停止後一年內,得請領同一傷病及其引起之疾病之傷病給付、失能給付、死亡給付或職業災害醫療給付。 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款、第八款及第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被保險人,依第十五條規定負擔之保險費,應按期送交所屬投保單位彙繳。 如逾寬限期間十五日而仍未送交者,其投保單位得適用第一項規定,代為加收滯納金彙繳保險人;加徵滯納金十五日後仍未繳納者,暫行拒絕給付。 未依本法第7條、第9條第1項第1款、第10條第1項參加職災保險之受僱員工或自營作業者,遭遇職災致失能或死亡,且無法請領本法規定保險給付者,得申請失能補助或死亡補助。

勞工保險給付種類: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被保險人因職業災害致死亡者,除由支出殯葬費之人依第六十三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請領喪葬津貼外,有符合第六十三條第二項規定之遺屬者,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及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十個月職業災害死亡補償一次金。 為提升勞工就業技能、促進就業,並保障勞工無工作收入一定期間之基本生活,就業保險提供失業給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等給付保障,只要勞工依規定由所屬雇主辦理參加就業保險,在發生保險事故時,即可依規定請領相關保險給付。 此外,在領取失業給付及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時,勞工本人及隨同勞工辦理參加健保之眷屬亦享有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 未依規定辦理投保期間之月投保薪資,按勞工月薪資總額對應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等級認定,但以不高於發生保險事故當時,保險人公告之最近一次職災保險統計年報之平均月投保薪資對應之等級為限。

勞工保險給付種類

其普通事故保險給付之月投保薪資得合併計算,不得超過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最高 1級。 但連續加保未滿30日者,不予合併計算(依新修正之勞工 … 民國68年勞工保險條例第三次修正時,又增列普通疾病補助費一項,並將給付名稱改為生育、傷病、醫療、殘廢、失業、老年及死亡七種。 其中生育係以現金發給分娩費及生育補助費;傷病給付包括職業傷病補償費與普通傷病補助費;死亡給付則包括眷屬及本人喪葬津貼與本人死亡遺屬津貼,並於給付通則章內規定有失蹤津貼一項。 由此觀之,勞工保險實施以來,保險給付的範圍、項目逐次增加,保障的內容也充實不少。 前項被保險人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其遺屬除得依前項規定請領年金給付外,亦得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不受前條第二項條件之限制,經保險人核付後,不得變更。

勞工保險給付種類: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之保險給付

領取年金給付者不符合給付條件或死亡時,本人或其法定繼承人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檢具相關文件資料,通知保險人,自事實發生之次月起停止發給年金給付。 第一項老年給付之請領年齡,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第十年提高一歲,其後每二年提高一歲,以提高至六十五歲為限。 勞工保險給付種類 勞工保險給付種類 保險人依前項規定審核領取失能年金給付者之失能程度,認為已減輕至不符合失能年金請領條件時,應停止發給其失能年金給付,另發給失能一次金。

勞工保險給付種類

其給付標準,依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計算,每滿一年,發給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之百分之一點五五;金額不足新臺幣四千元者,按新臺幣四千元發給。 四、第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被保險人,其普通事故保險費及職業災害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八十,其餘百分之二十,由中央政府補助。 三、第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之被保險人,其普通事故保險費及職業災害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二十,其餘百分之八十,由中央政府補助。 受僱勞工,但投保單位未申報加保 受僱於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6條規定雇主之勞工(請見「適用對象」),若投保單位未為受僱勞工申報參加職災保險,勞工如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仍得依規定請領職災醫療、傷病、失能、死亡或失蹤給付。 勞工保險給付 Part 5 就業保險 給付 Q:就保給付的種類? 1.失業給付 2.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3.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4.

勞工保險給付種類: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規定的職災保險給付有哪幾種?

以現金發給之保險給付,其金額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及給付標準計算。 被保險人同時受僱於二個以上投保單位者,其普通事故保險給付之月投保薪資得合併計算,不得超過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最高一級。 被保險人參加保險,年資合計滿十五年,被裁減資遣而自願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者,由原投保單位為其辦理參加普通事故保險,至符合請領老年給付之日止。 勞工保險之分類及其給付種類如下: 一、普通事故保險:分生育、傷病、失能、​老年及死亡五種給付。

勞工保險機構辦理本保險所需之經費,由保險人按編製預算之當年六月份應收保險費百分之五點五全年伸算數編列預算,經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由中央主管機關撥付之。 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符合請領失能年金、老年年金或遺屬年金給付條件時,應擇一請領失能、老年給付或遺屬津貼。 遺屬年金之受益人未於符合請領條件之當月提出申請者,其提出請領之日起前五年得領取之給付,由保險人依法追溯補給之。

勞工保險給付種類: 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

依本條例以現金發給之保險給付,經保險人核定後,應在十五日內給付之;年金給付應於次月底前給付。 勞工保險給付種類 保險人於訴追之日起,在保險費及滯納金未繳清前,暫行拒絕給付。 但被保險人應繳部分之保險費已扣繳或繳納於投保單位者,不在此限。 加徵前項滯納金十五日後仍未繳納者,保險人應就其應繳之保險費及滯納金,依法訴追。 投保單位如無財產可供執行或其財產不足清償時,其主持人或負責人對逾期繳納有過失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依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加保,其所得未達投保薪資分級表最高一級者,得自行舉證申報其投保薪資。

符合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五項所定請領老年年金給付條件而延後請領者,於請領時應發給展延老年年金給付。 每延後一年,依前條規定計算之給付金額增給百分之四,最多增給百分之二十。 前項被保險人符合失能年金給付條件,並請領失能年金給付者,保險人應按月發給失能年金給付金額之百分之八十,至原已局部失能程度依失能給付標準所計算之失能一次金給付金額之半數扣減完畢為止。

勞工保險給付種類: 年金併領調整機制

被保險人之身體原已局部失能,再因傷病致身體之同一部位失能程度加重或不同部位發生失能者,保險人應按其加重部分之失能程度,依失能給付標準計算發給失能給付。 前二條失能種類、狀態、等級、給付額度、開具診斷書醫療機構層級及審核基準等事項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勞工保險給付種類 保險人為審核第一項診療費用,應聘請各科醫藥專家組織診療費用審查委員會審核之;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附註:依據本條例第七十六條之一規定,本條例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二條有關生育給付分娩費部分,於全民健康保險施行後停止適用。

勞工保險給付種類

前項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經保險人審核符合請領規定者,其年金給付自申請之當月起,按月發給,至應停止發給之當月止。 前項遺屬年金嗣第一順序之遺屬主張請領或再符合請領條件時,即停止發給,並由第一順序之遺屬請領;但已發放予第二順位遺屬之年金不得請求返還,第一順序之遺屬亦不予補發。 遺屬年金給付於同一順序之遺屬有二人以上時,每多一人加發依第一項第二款及前項規定計算後金額之百分之二十五,最多加計百分之五十。 被保險人逾六十歲繼續工作者,其逾六十歲以後之保險年資,最多以五年計,合併六十歲以前之一次請領老年給付,最高以五十個月為限。 被保險人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十五年,年滿五十五歲,並辦理離職退保者,得請領老年年金給付,且不適用第五項及第五十八條之二規定。 前二項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原已局部失能,而未請領失能給付者,保險人應按其加重後之失能程度,依失能給付標準計算發給失能給付。

勞工保險給付種類: 就業保險給付及申請

勞工保險的目的可另參閱:洪國朝(2008),《我國勞工保險效力規範之研究》,國立中正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頁40-41。 勞工保險給付種類 失能一次金(一次領):依失能程度最高1,200日,最低30日。

  • 被保險人退保,於領取失能年金給付或老年年金給付期間死亡者,其符合前條第二項規定之遺屬,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
  • 失能一次金(一次領):依失能程度最高1,200日,最低30日。
  • 職業災害保險費率,分為行業別災害費率及上、下班災害費率二種,每三年調整一次,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送請立法院查照。
  • 一、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被保險人,其應自行負擔之保險費,由投保單位負責扣、收繳,並須於次月底前,連同投保單位負擔部分,一併向保險人繳納。

勞工因為工作時執行職務導致受傷治療中,不能工作且沒領到原有薪資,從不能工作的第4天起(即不包括前3天),包含住院或門診的醫療期間,1年內可以申請薪資70%的職災傷病給付,超過1年降為薪資50%,最多可以申請2年,以彌補薪資損失。 民國88年1月1日開辦勞工保險失業給付業務,至92年1月1日就業保險法實施後,將失業給付由勞保體制脫離,與職業訓練及就業服務體系結合,並仍委任本局辦理。 前項被保險人於各該保險之年資,未達請領老年年金給付之年限條件,而併計他保險之年資後已符合者,亦得請領老年年金給付。

勞工保險給付種類: 勞工保險條例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懷孕,且符合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之參加保險日數,於保險效力停止後一年內,因同一懷孕事故而分娩或早產者,得請領生育給付。 勞工保險給付種類 前條所稱月投保薪資,係指由投保單位按被保險人之月薪資總額,依投保薪資分級表之規定,向保險人申報之薪資;被保險人薪資以件計算者,其月投保薪資,以由投保單位比照同一工作等級勞工之月薪資總額,按分級表之規定申報者為準。 被保險人為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款、第八款及第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勞工,其月投保薪資由保險人就投保薪資分級表範圍內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適用之。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 就業保險給付 失 業 給 付 請 領 資 格 1.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 投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 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 依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請領老年一次金給付或同條第二項規定一次請領老年給付者,其保險年資合計每滿一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一個月;其保險年資合計超過十五年者,超過部分,每滿一年發給二個月,最高以四十五個月為限。

勞工保險給付種類: 勞工保險條例條文檢索結果 :: 勞工保險給付種類

此外,民國57年勞工保險條例第一次修正時,增列「失業給付」一種,並規定其實施地區、時間及辦法,由行政院另以命令訂之,但失業保險的舉辦,必須與就業輔導及職業訓練互為配合,故法雖有規定,因配合措施尚待加強,故一直未予推動。 符合請領條件者有二人以上時,應共同具領,未共同具領或保險人核定前如另有他人提出請領,保險人應通知各申請人協議其中一人代表請領,未能協議者,喪葬津貼應以其中核計之最高給付金額,遺屬津貼及遺屬年金給付按總給付金額平均發給各申請人。 勞工保險給付種類 (一)依第六十三條規定請領遺屬年金者:依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每滿一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之百分之一點五五計算。

但經共同協議依第六十三條第三項、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二項及第四項規定一次請領給付者,依其協議辦理。 投保單位填具之門診就診單或住院申請書,不合保險給付、醫療給付住院診療之規定,或虛偽不實或交非被保險人使用者,其全部診療費用應由投保單位負責償付。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費用,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百分之五。 被保險人合於左列規定之一,經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療院、所診斷必須住院治療者,由其投保單位申請住院診療。 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害或普通疾病住院診療,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發給普通傷害補助費或普通疾病補助費。 投保單位故意為不合本條例規定之人員辦理參加保險手續,領取保險給付者,保險人應依法追還;並取消該被保險人之資格。

勞工保險給付種類: 年金併領調整機制

被保險人於轉投軍人保險、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時,不合請領老年給付條件者,其依本條例規定參加勞工保險之年資應予保留,於其年老依法退職時,得依本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標準請領老年給付。 被保險人退保,於領取失能年金給付或老年年金給付期間死亡者,其符合前條第二項規定之遺屬,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 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害或罹患普通疾病,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經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院診斷為永久失能,並符合失能給付標準規定者,得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依規定之給付標準,請領失能補助費。 在本條例施行區域內之各級公立醫療院、所符合規定者,均應為勞工保險之特約醫療院、所。 各投保單位附設之醫療院、所及私立醫療院、所符合規定者,均得申請為勞工保險之特約醫療院、所。 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於其請領傷病給付或住院醫療給付未能領取薪資或喪失收入期間,得免繳被保險人負擔部分之保險費。

勞工保險之分類及其給付種類如下:一、普通事故保險:分生育、傷病、失能、​老年及死亡五種給付。 (一)依第六十三條規定請領遺屬年金者:依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每滿一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之百分之一點五五計算。 表1:勞保給付種類及給付標準表普通事故保險職業災害保險生育給付薪資60日。

勞工保險給付種類: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規定的職災保險給付有哪幾種?

前項被保險人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其遺屬除得依前項規定請領年金給付外,亦得選擇一次請領失能給付或老年給付,扣除已領年金給付總額之差額,不受前條第二項條件之限制,經保險人核付後,不得變更。 第一項被保險人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其遺屬除得依前項規定請領年金給付外,亦得選擇一次請領遺屬津貼,不受前項條件之限制,經保險人核付後,不得變更。 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於符合第二項規定條件時,除依前二項規定請領年金給付外,亦得選擇一次請領失能給付,經保險人核付後,不得變更。 二、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之被保險人,其普通事故保險費及職業災害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六十,其餘百分之四十,由中央政府補助。 被保險人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發生失能、老年或死亡保險事故,其本人或其受益人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未超過第三十條所定之時效者,得選擇適用保險事故發生時或請領保險給付時之規定辦理。 前項被保險人或被保險人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所定之身心障礙者,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者,得請領失能年金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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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將職業災害分為職業傷害及職業病二類,其認定係依據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及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表之規定辦理。 保險給付 職業災害保險提供職災醫療、傷病、失能及死亡等四種給付及失蹤津貼。 政府為建立完善勞工保險年金保障體系,提供被保險人或其遺屬長期生活照顧,爰參酌各界意見、我國國情及先進國家年金制度實施經驗,同時規劃失能、老年及遺屬年金制度。 勞保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業於97年7月17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8月13日經總統公布,並經行政院於10月9日令示勞保年金自98年1月1日起施行。 民國45年7月,開始辦理疾病住院給付,而疾病門診給付,則遲至民國59年1月才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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