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制度必看攻略

一、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被保險人,其普通事故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二十,投保單位負擔百分之七十,其餘百分之十,由中央政府補助;職業災害保險費全部由投保單位負擔。 前條所稱月投保薪資,係指由投保單位按被保險人之月薪資總額,依投保薪資分級表之規定,向保險人申報之薪資;被保險人薪資以件計算者,其月投保薪資,以由投保單位比照同一工作等級勞工之月薪資總額,按分級表之規定申報者為準。 被保險人為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款、第八款及第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勞工,其月投保薪資由保險人就投保薪資分級表範圍內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適用之。 民國84年2月第5次修正勞工保險條例,依照新修正條例規定,勞工保險各項給付,除普通事故保險之醫療給付業務移轉中央健康保險局辦理外,普通事故保險之生育給付、傷病給付、殘廢給付、老年給付、死亡給付及職業災害保險之各種給付,仍由勞保局繼續辦理。

  • 由此觀之,勞工保險實施以來,保險給付的範圍、項目逐次增加,保障的內容也充實不少。
  • 前項被保險人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並請領失能年金給付者,除依第五十三條規定發給年金外,另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二十個月職業傷病失能補償一次金。
  •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費用,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百分之五。
  • 老年年金給付(依下列兩式由勞保局擇優給付): 1) 平均月投保薪資×年資×0.775%+3,000元。
  • (一)依第六十三條規定請領遺屬年金者:依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每滿一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之百分之一點五五計算。

原來的勞保現金給付包括:生育、傷病、殘廢、老年、死亡等給付,勞保年金施行後,除了將「殘廢給付」名稱改為「失能給付」外,失能、老年及死亡三種給付更增加了可以每個月領年金的方式,也就是「老年年金」、「失能年金」和「遺屬年金」三種給付。 勞保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業於97年7月17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8月13日經總統公布,並經行政院於10月9日令示勞保年金自98年1月1日起施行。 民國68年勞工保險條例第三次修正時,又增列普通疾病補助費一項,並將給付名稱改為生育、傷病、醫療、殘廢、失業、老年及死亡七種。 其中生育係以現金發給分娩費及生育補助費;傷病給付包括職業傷病補償費與普通傷病補助費;死亡給付則包括眷屬及本人喪葬津貼與本人死亡遺屬津貼,並於給付通則章內規定有失蹤津貼一項。 由此觀之,勞工保險實施以來,保險給付的範圍、項目逐次增加,保障的內容也充實不少。

勞工保險制度: 勞工保險遺屬(年金)給付規則

原來是計算歷年保費的收入和支出,以及長期以來的潛藏負債所推估的時間。 1980 年以來台灣的出生率持續下降也造成未來青壯年人口減少,導致各項社會保險基金的繳保費人數下降。 在給付面持續增加的狀況下,繳保費的人數不斷下降,退休基金的財務面臨嚴峻的挑戰。 無法提供金融機構帳號入帳者:給付方式勞保局同意開立個人支票(或郵政匯票),寄發給申請人,由申請人本人持支票(郵政匯票)及身分證至開票銀行(郵局)各地分行櫃檯領取現金。 勞工保險機構辦理本保險所需之經費,由保險人按編製預算之當年六月份應收保險費百分之五點五全年伸算數編列預算,經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由中央主管機關撥付之。 勞工保險基金除作為前項運用及保險給付支出外,不得移作他用或轉移處分;其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勞工保險制度

國民年金保險開辦後,經民眾反映國保保費可否改為按日計算,行政院已提出國民年金法修正草案,將國保計費方式改為按日計算。 但是在法令尚未經立法院三讀修正通過前,國民年金保險仍須依目前的法令規定按月計算。 於落實職業災害預防部分,除現行在職被保險人之健康檢查外,亦提供曾從事有害作業勞工,於轉換工作或離職退保後之追蹤健檢,以及早發現職業病。 七、貸款利率:自撥款日起為年息1.28%,嗣後由勞工保險局報勞動部於每年1月及7月第1個營業日,按勞工保險基金定存平均年利率加計代辦銀行手續費率公告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 目前因為勞、資、政三方取得共識不易,推動困難,勞保的改革草案也在立法院延遲了許久還未有明確時程的定案。 勞工保險制度 勞工保險制度 勞保作為一社會保險,最初設計的理想是,能由這一代勞工繳費照顧上一代退休勞工,下一代勞工照顧這一代勞工,形成「永續性互助制度」。

勞工保險制度: 勞工保險失能(年金)給付規則

但在現在制度是以勞資政三方各自依照法定負擔,台灣的人口結構因為「戰後嬰兒潮族群退休」及「少子化」使得退休人口劇增、青年保費收入不足,使得退休基金入不敷出。 勞保剛開始設立的時候,被保險人只有 12.8 萬人,因為開辦初期被保險人人數較多,請領給付的人少,也就是收入多於支出,一直到後來因為工商業產業發展,參與勞保的人爆炸性成長。 據《勞保局》統計,直到 2020 年,勞保繳交保費的被保險人已經累積有 1,056 萬人,正在領取老年年金者有 138.8 萬人。 根據《退撫基金會》介紹,一般來說退休基金依財源不同可分為三種類型,第一,雇主提供的退休金,第二,國家提供的退休金,第三本人自行儲蓄的退休金。 雇主提供的退休基金依責任和提撥型態又分為(一)確定給付制(Defined 勞工保險制度 Benefit Plan)、(二)確定提撥制(Defined 勞工保險制度 Contribution Plan)。

  • 基金之收支、運用情形及其積存數額,應由保險人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按年公告之。
  • 給付標準:第六十三條之二規定請領遺屬年金者,依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每滿一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之百分之一點五五計算。
  • 於落實職業災害預防部分,除現行在職被保險人之健康檢查外,亦提供曾從事有害作業勞工,於轉換工作或離職退保後之追蹤健檢,以及早發現職業病。
  • 保險年資合計每滿1年,按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2個月;超過15年部分,每滿1年發給1個月,但最高以45個月為限。
  • 被保險人無正當理由,不接受保險人特約醫療院、所之檢查或補具應繳之證件,或受益人不補具應繳之證件者,保險人不負發給保險給付之責任。

但其遺屬不符合請領遺屬年金給付或遺屬津貼條件,或無遺屬者,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十個月。 前項被保險人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其遺屬除得依前項規定請領年金給付外,亦得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不受前條第二項條件之限制,經保險人核付後,不得變更。 勞工保險制度 勞工保險制度 前項被保險人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其遺屬除得依前項規定請領年金給付外,亦得選擇一次請領失能給付或老年給付,扣除已領年金給付總額之差額,不受前條第二項條件之限制,經保險人核付後,不得變更。

勞工保險制度: 勞工保險

於職業災害勞工之重建部分,藉由職業重建、個案管理服務機制之法制化,除以個案管理服務方式提供專業評估及諮詢服務,並協助雇主擬定復工計畫。 另為提升勞資參與職能復健之誘因,除針對有復健需求之勞工,提供最長180日的職能復健津貼外,針對雇主協助該等勞工復工之輔助設施,或事業單位僱用職業災害勞工,亦提供相關補助。 老年年金可提供被保險人老年退職後安定之生活所需,亦得視個人退休需求而選擇延後或提前請領;失能年金並有加發眷屬補助,可確實保障失能達終身不能從事工作之被保險人家庭經濟生活;遺屬年金另有遺屬加計,可提供被保險人遺屬長期之生活照顧。 ※ 保險年資合計每滿1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1個月;保險年資合計超過15年者,超過部分,每滿1年發給2個月,最高以45個月為限。

勞工保險制度

前項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經保險人審核符合請領規定者,其年金給付自申請之當月起,按月發給,至應停止發給之當月止。 遺屬年金給付於同一順序之遺屬有二人以上時,每多一人加發依第一項第二款及前項規定計算後金額之百分之二十五,最多加計百分之五十。 被保險人逾六十歲繼續工作者,其逾六十歲以後之保險年資,最多以五年計,合併六十歲以前之一次請領老年給付,最高以五十個月為限。 保險人依前項規定審核領取失能年金給付者之失能程度,認為已減輕至不符合失能年金請領條件時,應停止發給其失能年金給付,另發給失能一次金。 二、其他現金給付之平均月投保薪資: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之當月起前六個月之實際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其以日為給付單位者,以平均月投保薪資除以三十計算。 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款、第八款及第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被保險人,依第十五條規定負擔之保險費,應按期送交所屬投保單位彙繳。

勞工保險制度: 勞工保險 (中華民國)

勞保年金是按照實際保險年資為計算基礎,沒有年資上限,所以保險年資愈久,未來領取年金給付金額愈高,且年金得相互轉銜,具保障完整性。 勞工保險制度 例如:於領取老年年金給付或失能年金給付期間死亡者,則轉銜為遺屬年金,使其遺屬獲得長期之生活保障。 年金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原有之勞保給付權益不受影響,勞工或其遺屬可以在請領老年、失能或死亡給付時,選擇請領年金給付或一次給付。

※「平均月投保薪資」按加保期間最高60個月之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參加保險未滿5年者,按其實際投保年資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 97年12月31日之前有勞保年資者,才能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98年1月1日勞保年金施行後初次參加勞工保險者,不得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 上述給付經本局核付後,不得變更,日後亦不得以未離職為由要求退回已領給付。

勞工保險制度: 相關條目

被保險人之身體原已局部失能,再因傷病致身體之同一部位失能程度加重或不同部位發生失能者,保險人應按其加重部分之失能程度,依失能給付標準計算發給失能給付。 各特約醫療院、所辦理門診或住院診療業務,其診療費用,應依照勞工保險診療費用支付標準表及用藥種類與價格表支付之。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費用,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百分之五。 被保險人同時符合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因軍公教身分請領國家給與之生育補助請領條件者,僅得擇一請領。 依本條例以現金發給之保險給付,經保險人核定後,應在十五日內給付之;年金給付應於次月底前給付。 勞工保險制度 保險人應每年書面通知有未償還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貸款本息之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之積欠金額,並請其依規定償還。

本保險之年金給付金額,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百分之五時,即依該成長率調整之。 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為領取保險給付,故意造成保險事故者,保險人除給與喪葬津貼外,不負發給其他保險給付之責任。 第九條之一規定之被保險人逾二個月未繳保險費者,以退保論。 其於欠繳保險費期間發生事故所領取之保險給付,應依法追還。 被保險人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九日以後退職者,且於本條例六十八年二月二十一日修正前停保滿二年或七十七年二月五日修正前停保滿六年者,其停保前之保險年資應予併計。

勞工保險制度: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說明

職業災害保險費率,分為行業別災害費率及上、下班災害費率二種,每三年調整一次,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送請立法院查照。 (1.) 若以每月領來計算(工作需滿15年),每月可領7660元 (2.) 若以一次請領老年給付進行試算為1,482,071元。 屬於一次給付,很可能由於個人資產配置不當、社會動盪等因素,使得退休後的老年的生存風險仍高,難以真正保障退休者及其親屬之生活。

基金之收支、運用情形及其積存數額,應由保險人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按年公告之。 領取年金給付者或其法定繼承人未依第二項規定通知保險人致溢領年金給付者,保險人應以書面命溢領人於三十日內繳還;保險人並得自匯發年金給付帳戶餘額中追回溢領之年金給付。 遺屬年金之受益人未於符合請領條件之當月提出申請者,其提出請領之日起前五年得領取之給付,由保險人依法追溯補給之。 第一項老年給付之請領年齡,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第十年提高一歲,其後每二年提高一歲,以提高至六十五歲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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