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內容詳細資料

其於欠繳保險費期間發生事故所領取之保險給付,應依法追還。 保險人於訴追之日起,在保險費及滯納金未繳清前,暫行拒絕給付。 但被保險人應繳部分之保險費已扣繳或繳納於投保單位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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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單位對應繳納之保險費,未依前條第一項規定限期繳納者,得寬限十五日;如在寬限期間仍未向保險人繳納者,自寬限期滿之翌日起至完納前一日止,每逾一日加徵其應納費額百分之零點一滯納金;加徵之滯納金額,以至應納費額之百分之二十為限。 中央主管機關統籌全國勞工保險業務,設勞工保險局為保險人,辦理勞工保險業務。 勞工保險內容 為監督勞工保險業務及審議保險爭議事項,由有關政府代表、勞工代表、資方代表及專家各佔四分之一為原則,組織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行之。 民國45年7月,開始辦理疾病住院給付,而疾病門診給付,則遲至民國59年1月才辦理。 此外,民國57年勞工保險條例第一次修正時,增列「失業給付」一種,並規定其實施地區、時間及辦法,由行政院另以命令訂之,但失業保險的舉辦,必須與就業輔導及職業訓練互為配合,故法雖有規定,因配合措施尚待加強,故一直未予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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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之收支、運用情形及其積存數額,應由保險人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按年公告之。 本保險之年金給付金額,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百分之五時,即依該成長率調整之。 領取年金給付者死亡,應發給之年金給付未及撥入其帳戶時,得由其法定繼承人檢附申請人死亡戶籍謄本及法定繼承人戶籍謄本請領之;法定繼承人有二人以上時,得檢附共同委任書及切結書,由其中一人請領。 保險人為審核第一項診療費用,應聘請各科醫藥專家組織診療費用審查委員會審核之;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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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B住院(含手術)、門診的部分健保自負額也由勞保負擔,並享有住院8天膳食費5成的補助。 (1.) 若以每月領來計算(工作需滿15年),每月可領7660元 (2.) 若以一次請領老年給付進行試算為1,482,071元。 墊償基金是由所有適用勞基法的事業單位雇主按月提繳,有點類似雇主的「互助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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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人訴願意旨略謂,原處分僅以被申訴人片面提出之省O電腦有限公司調查聲明書為據,並未綜合觀察被申訴人提出解僱通知之期間係於訴願人安胎假期間,且在提出職員缺失改善計畫表前,即曾於110年4月20日要求訴願人簽署合意離職文件。 訴願人當時正在安胎,無法回到工作現場查證或證明,處於相當不利之地位。 訴願人104年間到職以來,均係從事會計相關事務,係之前人資人員離職後,被申訴人才請訴願人一併承辦保險加退保事務,但訴願人非保險相關科系,難謂訴願人漏為離職員工辦理退保事宜有何故意,縱此事構成訴願人工作違規,難謂達到解僱最後手段之重大情節,被申訴人以此作為解僱事由,足見歧視懷孕勞工。 另被申訴人對於懷孕勞工差別待遇或強迫離職之情形不僅針對訴願人,亦曾針對他名請安胎假之案外人陳○○(以下稱陳君),只要調查內部資料即可查明,原處分機關未就有利訴願人事項一併審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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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不服本訴願決定,得以臺東縣政府為被告機關,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高雄市楠梓區興楠路180號)提起行政訴訟。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無法提供金融機構帳號入帳者:給付方式勞保局同意開立個人支票(或郵政匯票),寄發給申請人,由申請人本人持支票(郵政匯票)及身分證至開票銀行(郵局)各地分行櫃檯領取現金。 審議會會議須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須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一、曾任大學教授法學、社會保險、保險學、社會福利、勞工研究課程之助理教授以上職務三年以上者二人至四人。

勞工保險內容: 勞工保險老年(年金)給付規則

第一項被保險人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其遺屬除得依前項規定請領年金給付外,亦得選擇一次請領遺屬津貼,不受前項條件之限制,經保險人核付後,不得變更。 前項被保險人符合失能年金給付條件,並請領失能年金給付者,保險人應按月發給失能年金給付金額之百分之八十,至原已局部失能程度依失能給付標準所計算之失能一次金給付金額之半數扣減完畢為止。 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於符合第二項規定條件時,除依前二項規定請領年金給付外,亦得選擇一次請領失能給付,經保險人核付後,不得變更。 普通傷害補助費及普通疾病補助費,均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半數發給,每半個月給付一次,以六個月為限。 但傷病事故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已滿一年者,增加給付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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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因為工作時執行職務導致受傷治療中,不能工作且沒領到原有薪資,從不能工作的第4天起(即不包括前3天),包含住院或門診的醫療期間,1年內可以申請薪資70%的職災傷病給付,超過1年降為薪資50%,最多可以申請2年,以彌補薪資損失。 勞工保險內容 依勞工保險條例(下稱「勞保條例」)第1條,勞工保險(下稱「勞保」)是為了保障勞工生活、促進社會安全。 簡單地說,勞保是勞工面臨傷病、失能、年邁無法工作,甚或是不幸往生等人生重大事件時,提供經濟支援,協助勞工度過各個關卡,是國家保障勞工生活,安定社會的社會保險制度。 依照上述的退休金試算,每月可領回26,446,或是一次領回2,845,571,285萬的退休金對您來說夠嗎?

勞工保險內容: 因應111年9月18日池上震災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啟動協助措施

另同條例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被保險人退保,於領取失能年金給付或老年年金給付期間死亡者,其符合前條第二項規定之遺屬,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 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害或罹患普通疾病,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經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院診斷為永久失能,並符合失能給付標準規定者,得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依規定之給付標準,請領失能補助費。 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被保險人符合本保險及國民年金保險老年給付請領資格者,得向任一保險人同時請領,並由受請求之保險人按其各該保險之年資,依規定分別計算後合併發給;屬他保險應負擔之部分,由其保險人撥還。 本條例之喪葬津貼、遺屬年金給付及遺屬津貼,以一人請領為限。 符合請領條件者有二人以上時,應共同具領,未共同具領或保險人核定前如另有他人提出請領,保險人應通知各申請人協議其中一人代表請領,未能協議者,喪葬津貼應以其中核計之最高給付金額,遺屬津貼及遺屬年金給付按總給付金額平均發給各申請人。 一、喪葬津貼: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五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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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款、第八款及第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被保險人,其自行負擔之保險費,應按月向其所屬投保單位繳納,於次月底前繳清,所屬投保單位應於再次月底前,負責彙繳保險人。 勞工保險內容 一、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被保險人,其應自行負擔之保險費,由投保單位負責扣、收繳,並須於次月底前,連同投保單位負擔部分,一併向保險人繳納。 職業災害保險費率,分為行業別災害費率及上、下班災害費率二種,每三年調整一次,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送請立法院查照。 普通事故保險費率,為被保險人當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七點五至百分之十三;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時,保險費率定為百分之七點五,施行後第三年調高百分之零點五,其後每年調高百分之零點五至百分之十,並自百分之十當年起,每兩年調高百分之零點五至上限百分之十三。 但保險基金餘額足以支付未來二十年保險給付時,不予調高。

勞工保險內容: 勞工保險失能(年金)給付規則

是訴願人申訴懷孕期間遭被申訴人刁難、逼退等情節,依前述說明,應以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1條第1項規定處理,原處分論以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1條第2項規定,已有疑義。 申請人依前條規定申請審議時,應於接到勞保局核定通知文件之翌日起六十日內,填具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申請書(以下簡稱審議申請書),並檢附有關證件經由勞保局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審議。 其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遲誤期間者,申請人應自其事由消滅之翌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敘明遲誤原因申請審議。 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年滿15歲以上,65歲以下,受僱於僱用5人以上廠、場、公司、行號及交通、公用、新聞、文化、公益、合作等事業單位及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之勞工,投保單位應依同條例第11條規定,於到職當日為其辦理加保。 同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受僱於未滿5人之單位者,得準用本條例自願加保。

  • 屬於一次給付,很可能由於個人資產配置不當、社會動盪等因素,使得退休後的老年的生存風險仍高,難以真正保障退休者及其親屬之生活。
  • 依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而為不受理審定者,原核定確屬違法或不當時,勞保局或中央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撤銷或變更之。
  • 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年滿15歲以上,65歲以下,受僱於僱用5人以上廠、場、公司、行號及交通、公用、新聞、文化、公益、合作等事業單位及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之勞工,投保單位應依同條例第11條規定,於到職當日為其辦理加保。
  • 復依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91年6月7日公保字第 號函規定,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如非屬「公務人員保障法」適用或準用對象,有關性別工作平等事項之申訴、救濟及處理程序,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相關規定。
  • 此外,就業保險年資滿1年以上的A,如果在小孩滿3歲前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申請育嬰假,也可以依就業保險法申請每個月薪資60%的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最多6個月,勞工可以一併注意。

全國法規資料庫之內容每週五定期更新,當週發布之法律、命令資料,將於完成法規整編作業後,於下週五更新上線。 勞工保險內容 勞工保險的目的可另參閱:洪國朝(2008),《我國勞工保險效力規範之研究》,國立中正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頁40-41。 雖然勞工平時比較難感受到勞保的存在,甚至在工資被扣繳時,常覺得為什麼要繳保費;但當上述事故發生,勞雇雙方繳費支持的勞保制度才能適時地給予相關勞保給付,協助勞工度過困境。 資格問題:未設置剝奪制度,規定如「因不良行為勒令退伍不能領取退伍軍人福利」,但尚未規定「因犯下嚴重不良行為或嚴重犯罪者,不得領取年金」,而這些人還能領取年金不被社會所認同。 失蹤問題:為了預防當事人可能已去世而家人得以詐領會規定失蹤者不得領年金,但家屬可能要靠這筆錢維生,若因當事人失蹤就停領,對於家屬的傷害非常大,故堅持失蹤仍能領月退等。 屬於一次給付,很可能由於個人資產配置不當、社會動盪等因素,使得退休後的老年的生存風險仍高,難以真正保障退休者及其親屬之生活。

勞工保險內容: 勞工保險遺屬(年金)給付規則

訴願人訴願意旨略謂,(一)申訴人於109年2月17日報到,並於同年月24日前往訴願人臺東分行擔任5職等之試用助理辦事員,然因申訴人於試用期間分娩,故經訴願人延長其試用期間至109年9月14日。 又申訴人於試用期滿前經訴願人認其於試用期間之考核不合格,故不予進用,並經訴願人予以解僱,雙方勞動契約之終止日為109年9月15日。 是以,申訴人於前述任職於訴願人期間,並非屬訴願人正式分發任用之人員。

每延後一年,依前條規定計算之給付金額增給百分之四,最多增給百分之二十。 前項被保險人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並請領失能年金給付者,除依第五十三條規定發給年金外,另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二十個月職業傷病失能補償一次金。 被保險人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經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院診斷為永久失能,並符合失能給付標準規定發給一次金者,得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依規定之給付標準,增給百分之五十,請領失能補償費。 勞工保險內容 被保險人參加保險,年資合計滿十五年,被裁減資遣而自願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者,由原投保單位為其辦理參加普通事故保險,至符合請領老年給付之日止。

勞工保險內容: 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

附註:依據本條例第七十六條之一規定,本條例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二條有關生育給付分娩費部分,於全民健康保險施行後停止適用。 被保險人無正當理由,不接受保險人特約醫療院、所之檢查或補具應繳之證件,或受益人不補具應繳之證件者,保險人不負發給保險給付之責任。 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為領取保險給付,故意造成保險事故者,保險人除給與喪葬津貼外,不負發給其他保險給付之責任。 被保險人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九日以後退職者,且於本條例六十八年二月二十一日修正前停保滿二年或七十七年二月五日修正前停保滿六年者,其停保前之保險年資應予併計。

領取年金給付者不符合給付條件或死亡時,本人或其法定繼承人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檢具相關文件資料,通知保險人,自事實發生之次月起停止發給年金給付。 被保險人或其遺屬請領年金給付時,保險人得予以查證,並得於查證期間停止發給,經查證符合給付條件者,應補發查證期間之給付,並依規定繼續發給。 保險人依前項規定審核領取失能年金給付者之失能程度,認為已減輕至不符合失能年金請領條件時,應停止發給其失能年金給付,另發給失能一次金。

勞工保險內容: 勞工保險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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