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第70條10大分析

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 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1﹞雇主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使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或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後,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應依勞工工作之時數計算補休時數。 ﹝3﹞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必須於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者,雇主得將第三十條所定之工作時間延長之。

  • 前項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之組織及其審議程序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另
    以辦法定之。
  • 確認自己是否屬於「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監視性或間歇性工作」、「其他性質特殊工作」的行業。
  • 三、依第三十條之一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二週內至少應有二日之例假,每四週內之 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八日。
  • 依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前第三條規定適用本法之行
    業,除第一項第一款之農、林、漁、牧業外,均不適用前項規定。
  • 選擇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規定之勞工,其資遣費與退休金依同法第
    十七條、第五十五條及第八十四條之二規定發給。

二、雇主:指僱用勞工之事業主、事業經營之負責人或代表事業主處理有
關勞工事務之人。 三、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 勞基法第70條
、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
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四、平均工資:指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
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

勞基法第70條: 第 二 章 勞動契約

中央主管機關為監理本條例與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六條第三項規定勞工退休
基金之管理及運用業務,應聘請政府機關代表、勞工代表、雇主代表及專
家學者,以勞動基金監理會(以下簡稱監理會)行之。 前項監理會之監理事項、程序、人員組成、任期與遴聘及其他相關事項之
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勞工發現事業單位違反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規定時,得向雇主、主管機關
或檢查機構申訴。

三、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其僱用受僱者30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勞基法第70條 4.事業場所:事業單位之分支機構,指在主營業處所外之固定處所從事業務者,未以具有獨立之人事、財務為必要。 前項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委託金融機構辦理。

勞基法第70條: 第五章  童工、女工

違反本法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
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
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主管機關裁處罰鍰,得審酌與違反行為有關之勞工人數、累計違法次數或
未依法給付之金額,為量罰輕重之標準。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
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

勞基法第70條

未依第十七條、第十七條之一第七項、第五十五條規定之標準或期限給付
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給付,屆
期未給付者,應按次處罰。 違反第十三條、第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四項、第二十六條、第五十條、
第五十一條或第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
以下罰鍰。 勞工在第五十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五十九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
不得終止契約。 但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
報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原則:
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 二、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勞基法第70條: 工作規則

﹝9﹞前二項有關勞工退休準備金必要資料之內容、範圍、申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 ﹝2﹞前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者,得由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 ﹝5﹞雇主積欠之工資、退休金及資遣費,經勞工請求未獲清償者,由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依第二項規定墊償之;雇主應於規定期限內,將墊款償還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1﹞雇主對於僱用之勞工,應預防職業上災害,建立適當之工作環境及福利設施。 其有關安全衛生及福利事項,依有關法律之規定。

第一項所定退休金,雇主應於勞工退休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如無法一次發給時,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分期給付。 雇主依前項但書規定變更休息時間者,應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始得為之。 勞基法第70條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

勞基法第70條: 第 三 章 退休金專戶之提繳與請領

A認為B之終止僱傭契約違反勞基法第13條及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7條之規定,應屬無效。 惟按勞基法第13條前段規定,勞工在第59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 ﹝3﹞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四十六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2﹞事業單位違背勞工安全衛生法有關對於承攬人、再承攬人應負責任之規定,致承攬人或再承攬人所僱用之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應與該承攬人、再承攬人負連帶補償責任。 勞基法第70條 ﹝2﹞事業單位違背職業安全衛生法有關對於承攬人、再承攬人應負責任之規定,致承攬人或再承攬人所僱用之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應與該承攬人、再承攬人負連帶補償責任。 三、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身體遺存殘廢者,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殘廢程度,一次給予殘廢補償。

勞基法第70條

勞工退休金自勞工到職之日起提繳至離職當日止。 但選擇自本條例施行之
日起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其提繳自選擇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
之日起至離職當日止。 伍、僱用
一、僱用部分工時勞工,勞動契約宜以書面訂定,其勞動條件及勞動契約
形式,應與全時勞工相同,並應明確告知部分工時勞工其權益。 二、雇主於招募全時勞工時,對於原受僱從事相同職種工作之部分工時勞
工,宜優先給予僱用之機會。 有前三項規定行為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勞基法第70條: 第二章  勞動契約

(二)依法不得參加公教人員保險之政府機關(構)、行政法人及公、私 立學校之受僱員工。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
虞者。 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
為者。 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
果者。

工作未滿六個月者,指工作期間所得工資總
額除以工作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 工資按工作日數、時數或論件
計算者,其依上述方式計算之平均工資,如少於該期內工資總額除以
勞基法第70條 實際工作日數所得金額百分之六十者,以百分之六十計。 五、事業單位:指適用本法各業僱用勞工從事工作之機構。 六、勞動契約:指約定勞雇關係而具有從屬性之契約。 七、派遣事業單位:指從事勞動派遣業務之事業單位。

勞基法第70條: 條文內容

前項第一款退休金基數之標準,係指核准退休時一個月平均工資。 第一項所定退休金,雇主如無法一次發給時,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分
期給付。 本法施行前,事業單位原定退休標準優於本法者,從其規定。 檢視現行法條 第 58 條 勞工請領退休金之權利,自退休之次月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檢視現行法條 第 70 條 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就左列事項訂立工
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之:
一 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國定紀念日、特別休假及繼續性工作之輪班
方法。

  •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
    倍發給。
  • ﹝3﹞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四十六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 雇主應按其當月僱用勞工投保薪資總額及規定之費率,繳納一定數額之積
    欠工資墊償基金,作為墊償下列各款之用:
    一、前項第一款積欠之工資數額。
  • 受委託運用勞工退休基金之金融機構,發現有意圖干涉、操縱、指示其運
    用或其他有損勞工利益之情事時,應通知基金運用局。
  • 前項選擇投保年金保險之勞工,雇主得不依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為其提繳勞
    工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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