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第55條9大著數

違反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 勞基法第55條
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三項或第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處六個月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技術生訓練期滿,雇主得留用之,並應與同等工作之勞工享受同等之待遇
。 雇主如於技術生訓練契約內訂明留用期間,應不得超過其訓練期間。

雇主違反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九條規定,未按時繳納或繳足保險費者,處
其應負擔金額同額之罰鍰,並按月處罰至改正為止。 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溯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一日生效。 實施年金保險之事業單位內適用本條例之勞工,得以一年一次為限,變更
原適用之退休金制度,改為參加個人退休金專戶或年金保險,原已提存之
退休金或年金保險費,繼續留存。 雇主應於勞工書面選擇變更之日起十五
日內,檢附申請書向勞保局及保險人申報。

勞基法第55條: (三) 責任制核備認定流程

有前三項規定行為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前項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委託金融機構辦理。 最低收益不得低於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之收益;如有虧損,由國庫補足之。 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雇主應置備勞工名卡,登記勞工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本籍、教育
程度、住址、身分證統一號碼、到職年月日、工資、勞工保險投保日期、
獎懲、傷病及其他必要事項。 本網站結合我們所徵選的榮譽諮詢律師、一系列淺顯易懂及生活化筆觸的法規個案手冊、固定推出的法律專欄、培訓課程等訊息,一一在網站上找到您所需要的答案。

  • 事業單位違反第四十條規定,拒絕提供資料或對提出申訴勞工為不利處分
    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 勞工向雇主申請其
    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
  • 本章規定,於事業單位之養成工、見習生、建教合作班之學生及其他與技
    術生性質相類之人,準用之。
  • 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
  • 二、從事相同或類似職務之勞工,其人力替補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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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 (一)按照勞工之工作年資,工作每滿1年給與2個基數,但超過15年之工作年資部分,每滿1年給與1個基數,最高總數以45個基數為限。 雇主每月負擔之年金保險費,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六。

勞基法第55條: 第 九 章 工作規則

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報當地主管機
關備查。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
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
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所謂「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之醫療期間」,係指勞工因職業災害接受醫療,而不能從事原勞動契約所約定之工作,抑或勞工未能從事原定工作,且未經僱主合法調動勞工從事其他工作者而言。 若勞工接受醫療一段期間後,若已堪任原有工作,或僱主依據勞工狀況合法調動,至該勞工足堪勝任的其他工作,勞工即負有提供勞務給付之義務。 「勞工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制度年資之退休金試算表(勞退舊制)」: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制度年資之退休金,依所填受僱日、適用日、平均工資等估算;估算結果僅供參考,勞資雙方如有爭議,可洽各縣市政府勞工或社會局(處)詢問。 雇主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未按
時提繳或繳足退休金者,自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完繳前一日止,每逾一日
加徵其應提繳金額百分之三滯納金至應提繳金額之一倍為止。 前項雇主欠繳之退休金,經勞保局限期令其繳納,屆期未繳納者,依法移
送行政執行。

勞基法第55條: 第 二 章 勞動契約

第一項至第三項及第三十條之一之正常工作時間,雇主得視勞工照顧家庭
成員需要,允許勞工於不變更每日正常工作時數下,在一小時範圍內,彈
性調整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 勞基法第55條 雇主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未繼續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者,處新
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應按月處罰,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
罰鍰規定。 主管機關對於前項應執行而未執行時,應以公務員考績法令相關處罰規定
辦理。 第一項收繳之罰鍰,歸入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六條第三項勞工退休基金。

勞基法第55條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 其請假時數
,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
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 派遣事業單位與派
遣勞工訂定之勞動契約,應為不定期契約。

勞基法第55條: 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之醫療期間之內涵

未符合下列規定者,雇主不得與勞工為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
一、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 二、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 三、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
。 四、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 前項第四款所定合理補償,不包括勞工於工作期間所受領之給付。 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之醫療期間,係指勞工因職業災害接受醫療,而不能從事原勞動契約所約定之工作,抑或勞工未能從事原定工作,且未經僱主合法調動勞工從事其他工作者。

勞基法第55條

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時間,計入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所定延長工作時
間總數。 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必要
者,其工作時數不受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且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得將
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之例假,於每七日之週期內調整之。 勞基法第55條 前項所定例假之調整,應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
同意後,始得為之。

勞基法第55條: (一) 責任制加班費計算

勞工之工資如在當年二月至七月調整時,其雇主應於當年八月底前,將調
整後之月提繳工資通知勞保局;如在當年八月至次年一月調整時,應於次
年二月底前通知勞保局,其調整均自通知之次月一日起生效。 雇主為第七條第一項所定勞工申報月提繳工資不實或未依前項規定調整月
提繳工資者,勞保局查證後得逕行更正或調整之,並通知雇主,且溯自提
繳日或應調整之次月一日起生效。 但受同一雇主調動之工作年資,及
依第二十條規定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之年資,應予併計。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 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 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如雇主優於法律採計其於關係企業間服務之年資,並約定於勞動契約存續期間比照第11條第3項規定先予結清,亦無不可。 惟因非屬依該條例第11條第3項結清之退休金,爰不得依同條例第13條第2項規定動支退休準備金專戶,以及依施行細則第12條規定將該款項移入個人專戶。 勞工工作年資自受僱之日起算,適用本法前之工作年資,其資遣費及退休金給與標準,依其當時應適用之法令規定計算;當時無法令可資適用者,依各該事業單位自訂之規定或勞雇雙方之協商計算之。

勞基法第55條: 法令專區

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原則:
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 二、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四、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雇主按月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比率之擬訂或調整,應經事業單位勞工退
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審議通過,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定。 金融機構辦理核貸業務,需查核該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狀況之必
要資料時,得請當地主管機關提供。 金融機構依前項取得之資料,應負保密義務,並確實辦理資料安全稽核作
業。 前二項有關勞工退休準備金必要資料之內容、範圍、申請程序及其他應遵
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 具備上開三要件之勞工,始有保留年資規定之適用,勞雇雙方才可依同條第3項規定,約定結清年資。

勞基法第55條: 退休金給付標準

前項雇主應負擔之年金保險費,及勞工自願提繳之年金保險費數額,由保
險人繕具繳款單於次月二十五日前寄送事業單位,雇主應於再次月月底前
繳納。 雇主應提繳保險費之收繳情形,保險人應於繳納期限之次月七日前
通知勞保局。 勞工自願提繳年金保險費者,由雇主向其收取後,連同雇主負擔部分,向
保險人繳納。 其保險費之提繳,自申報自願提繳之日起至離職或申報停繳
之日止。 雇主逾期未繳納年金保險費者,保險人應即進行催收,並限期雇主於應繳
納期限之次月月底前繳納,催收結果應於再次月之七日前通知勞保局。 依前條規定請領退休金遺屬之順位如下:
一、配偶及子女。

正常工時: 原本每日不能超過8小時,每週不能超過40小時(勞基法第30條);責任制約定後可超過規定時數,但有上限。 勞基法第55條 但因經營型態、管理制度及工作特性等因素適用本法確有窒礙難行者,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行業或工作者,不適用之。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七年三月一日施
行。 為協調勞資關係,促進勞資合作,提高工作效率,事業單位應舉辦勞資會
議。 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經濟部訂定,並報行政院核定。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
業務違反本法規定,除依本章規定處罰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並應
處以各該條所定之罰金或罰鍰。

勞基法第55條: 責任制勞基法規範有哪些?責任制有加班費嗎?怎麼算? – 法律010

二、第七條第一項第四款人員,於本條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六日修正之
條文施行日。 三、前二款人員於各該修正條文施行後始取得各該身分者,為取得身分之
日。 前項所定人員於各該修正條文施行前已受僱且仍服務於同一事業單位者,
於適用本條例之日起六個月內,得以書面向雇主表明選擇繼續適用勞動基
準法之退休金規定。

勞基法第55條: 第 六 章 退休

故,勞工年滿60歲且工作年資滿15年以上者,應請領月退休金。 勞工工作採輪班制者,其工作班次,每週更換一次。 依前項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連續十一小時之休息時間。

勞基法第55條: 第 三 章 退休金專戶之提繳與請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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