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第16條10大伏位

雇主應置備勞工名卡,登記勞工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本籍、教育
程度、住址、身分證統一號碼、到職年月日、工資、勞工保險投保日期、
獎懲、傷病及其他必要事項。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全國法規資料庫之內容每週五定期更新,當週發布之法律、命令資料,將於完成法規整編作業後,於下週五更新上線。 從這張表格可以看出勞保的投保級距最高到45,800元;職保最高到72,800;健保為219,500;勞退則為150,000。 勞基法第16條 這四種社會保險的最高投保級距都不同,這也是大家常常忽略的細節。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
十日內為之。 但雇主有前項第六款所定情形者,勞工得於知悉損害結果之
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雇主已將該代理人間之契約終止,或患有
法定傳染病者依衛生法規已接受治療時,勞工不得終止契約。 前項之補休,其補休期限由勞雇雙方協商;補休期限屆期或契約終止未補休之時數,應依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當日之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未發給工資者,依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論處。

勞基法第16條: 法律論壇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
一、依第十二條或第十五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 未符合下列規定之一,雇主不得與勞工為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
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者。 二、雇主為使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提供其合理補償者。

  • 有前二項規定行為之一者,應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
    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 本法第五十九條所定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
    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 補休之期限逾依第二十四條第二項所約定年度之末日者,以該日為期限之末日。
  • 勞工發現事業單位違反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規定時,得向雇主、主管機關
    或檢查機構申訴。
  • 自有性騷擾行為或違反各該規定之行
    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
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
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 派遣事業單位與派
遣勞工訂定之勞動契約,應為不定期契約。 定期契約屆滿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視為不定期契約:
一、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

勞基法第16條: 公司未事先預告勞工終止契約,但若於10日前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勞工會提早知道自己即將被資遣嗎?

金融機構辦理核貸業務,需查核該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狀況之必
要資料時,得請當地主管機關提供。 金融機構依前項取得之資料,應負保密義務,並確實辦理資料安全稽核作
業。 前二項有關勞工退休準備金必要資料之內容、範圍、申請程序及其他應遵
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受僱者:指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薪資者。 三、雇主:指僱用受僱者之人、公私立機構或機關。

勞工因出差或其他原因於事業場所外從事工作致不易計算工作時間者,以
平時之工作時間為其工作時間。 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且應詳細記載本法第九條之一第
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之內容,並由雇主與勞工簽章,各執一份。 雇主違反第七條至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者,處新臺幣三十萬
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雇主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後段、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
萬元以下罰鍰。 有前二項規定行為之一者,應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
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主管機關為協助因結婚、懷孕、分娩、育兒或照顧家庭而離職之受僱者獲
得再就業之機會,應採取就業服務、職業訓練及其他必要之措施。

勞基法第16條: 第 九 章 工作規則

職業病之
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 但醫
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
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失能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
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工作未滿六個月者,指工作期間所得工資總
額除以工作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 工資按工作日數、時數或論件 勞基法第16條
計算者,其依上述方式計算之平均工資,如少於該期內工資總額除以
實際工作日數所得金額百分之六十者,以百分之六十計。 五、事業單位:指適用本法各業僱用勞工從事工作之機構。 六、勞動契約:指約定勞雇關係而具有從屬性之契約。

勞基法第16條: 勞動法資訊

依前項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連續十一小時之休息時間。 但因工作特性或
特殊原因,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商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得變更休
息時間不少於連續八小時。 雇主依前項但書規定變更休息時間者,應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
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始得為之。

勞基法第16條

補休之期限逾依第二十四條第二項所約定年度之末日者,以該日為期限之末日。 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但雇主仍應依就業服務法第33條第1項規定,於勞工離職10日前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進行資遣通報。 雇主依本法第八十四條之一規定將其與勞工之書面約定報請當地主管機關
核備時,其內容應包括職稱、工作項目、工作權責或工作性質、工作時間
、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等有關事項。 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之例假,以每七日為 勞基法第16條
一週期,依曆計算。

勞基法第16條: 就業服務法資遣通報日期與勞動基準法預告期間計算方法分別為何?

二、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約
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 前項規定於特定性或季節性之定期工作不適用之。 雇主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使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或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後,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應依勞工工作之時數計算補休時數。 勞工因終止勞動契約或發生職業災害所生爭議,提起給付工資、資遣費、 勞基法第16條
退休金、職業災害補償或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訟,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
請扶助。 前項扶助業務,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民間團體辦理。

勞基法第16條

前項補助業務,由中央主管機關委任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辦理之。 雇主有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時,勞工之下列債權受償順序與第一
順位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所擔保之債權相同,按其債權比例受清償;未
獲清償部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
一、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 三、雇主未依本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給付之資遣費。 雇主應按其當月僱用勞工投保薪資總額及規定之費率,繳納一定數額之積 勞基法第16條
欠工資墊償基金,作為墊償下列各款之用:
一、前項第一款積欠之工資數額。 二、前項第二款與第三款積欠之退休金及資遣費,其合計數額以六個月平
均工資為限。

勞基法第16條: 第 二 章 勞動契約

所稱其他所定勞動條件,係指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安全衛生、福
利、加班費等而言。 本法第二十一條所稱基本工資,指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內所得之報酬。 不
包括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與休息日、休假日及例假工作加給之工資。 本法第九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所為之約定未逾合理範疇,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競業禁止之期間,不得逾越雇主欲保護之營業秘密或技術資訊之生命
週期,且最長不得逾二年。 二、競業禁止之區域,應以原雇主實際營業活動之範圍為限。 三、競業禁止之職業活動範圍,應具體明確,且與勞工原職業活動範圍相
同或類似。

  • 但國民中學畢業或經主管機關認
    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其身心健康而許可者,不在此限。
  • 勞工或其遺屬依本法規定受領職業災害補償金者,得檢具證明文件,於金
    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職業災害補償金之用。
  •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
    一、依第十二條或第十五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
  • 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雇主已將該代理人間之契約終止,或患有
    法定傳染病者依衛生法規已接受治療時,勞工不得終止契約。

自有性騷擾行為或違反各該規定之行
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受僱者依前七條之規定為請求時,雇主不得拒絕。 受僱者為前項之請求時,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
其他不利之處分。 雇主對求職者或受僱者之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等
,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 但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不
在此限。 為勞工,故其如何謀求他職,以及謀職所需之時日…等,勞工即可提早進行預估與判斷,尚與雇主發動資遣,勞工純粹處於被動之情事不同。

勞基法第16條: 資遣藍領或白領外國人是否需要資遣通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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