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第15條全攻略

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 雇主對求職者或受僱者之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等
,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 但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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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第15條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
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雇主應於勞工符合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告知勞工依前二項規定 勞基法第15條
排定特別休假。

勞基法第15條: 法律論壇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 勞基法第15條
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勞基法第15條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
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第五十九條之受領補償權,自得受領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受領補償之權利,不因勞工之離職而受影響,且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
供擔保。 勞工或其遺屬依本法規定受領職業災害補償金者,得檢具證明文件,於金
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職業災害補償金之用。 前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但基於習慣或業務性質,得於勞動
契約內訂明一部以實物給付之。 工資之一部以實物給付時,其實物之作價
應公平合理,並適合勞工及其家屬之需要。

勞基法第15條: 勞動基準法第12條規定:

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
次,並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按件計酬者亦同。 雇主應置備勞工工資清冊,將發放工資、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工資
總額等事項記入。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 非法解僱爭議期間工資應照發,即依內政部七十四年十一月十五日台內勞字第三五七一七二號函所示:勞資雙方因解僱發生爭議,爭議期間勞工未能工作,其工資是否照發,應視雇主解僱行為是否合法而定。 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四十六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勞基法第15條

四、醫療補助費、勞工及其子女教育補助費。 六、婚喪喜慶由雇主致送之賀禮、慰問金或奠儀等。 八、勞工保險及雇主以勞工為被保險人加入商業保險支付之保險費。 十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者。 本法第九條之一第一項第四款所定之合理補償,應就下列事項綜合考量:
一、每月補償金額不低於勞工離職時一個月平均工資百分之五十。

勞基法第15條: 第 二 章 勞動契約

第一項至第三項及第三十條之一之正常工作時間,雇主得視勞工照顧家庭成員需要,允許勞工於不變更每日正常工作時數下,在一小時範圍內,彈性調整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 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雇主依本法第八十四條之一規定將其與勞工之書面約定報請當地主管機關 勞基法第15條
核備時,其內容應包括職稱、工作項目、工作權責或工作性質、工作時間
、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等有關事項。

前項性騷擾之認定,應就個案審酌事件發生之背景、工作環境、當事人之
關係、行為人之言詞、行為及相對人之認知等具體事實為之。 為審議、諮詢及促進性別工作平等事項,各級主管機關應設性別工作平等
會。 前項性別工作平等會應置委員五人至十一人,任期兩年,由具備勞工事務
、性別問題之相關學識經驗或法律專業人士擔任之,其中經勞工團體、女
性團體推薦之委員各二人,女性委員人數應占全體委員人數二分之一以上

勞基法第15條: 法令註釋

第一項雇主按月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匯集為勞工退休基金,由中央主管
機關設勞工退休基金監理委員會管理之;其組織、會議及其他相關事項,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委託金融機構
辦理。 最低收益不得低於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之收益;如有虧損,
由國庫補足之。

勞基法第15條

四、實習生:指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修習校外實習課程
之學生。 五、要派單位:指依據要派契約,實際指揮監督管理派遣勞工從事工作者
。 六、派遣勞工:指受派遣事業單位僱用,並向要派單位提供勞務者。

勞基法第15條: 第 八 章 技術生

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公告周知:
一、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第三項或第三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變
更勞工正常工作時間。 二、依本法第三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
四項規定延長勞工工作時間。 三、依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但書規定變更勞工更換班次時之休息時間。 四、依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或第四項規定調整勞工例假或休息日。 本法第四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第五章童工、女工,第七章災害補償
及其他勞工保險等有關規定,於技術生準用之。

雇主不得使技術生從事家事、雜役及其他非學習技能為目的之工作。 但從
事事業場所內之清潔整頓,器具工具及機械之清理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八條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
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自有性騷擾行為或違反各該規定之行
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全年請假日
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前項併入及不併入病假之生理假薪資,減半發給。

勞基法第15條: 第 四 章 工作時間、休息、休假

檢查員執行職務,應出示檢查證,各事業單位不得拒絕。 事業單位拒絕檢
查時,檢查員得會同當地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強制檢查之。 檢查員執行職務,得就本法規定事項,要求事業單位提出必要之報告、紀 勞基法第15條
錄、帳冊及有關文件或書面說明。 如需抽取物料、樣品或資料時,應事先
通知雇主或其代理人並掣給收據。

  • 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
    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
  • 八、薪資:指受僱者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薪資、薪金及按計時、計
    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
    義之經常性給與。
  • 前二項有關勞工退休準備金必要資料之內容、範圍、申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
  • 雇主因前項各款原因未能使受僱者復職時,應於三十日前通知之,並應依
    法定標準發給資遣費或退休金。
  • 二、依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強制退休之勞工,其身心障礙係因執行職務所致者,依前款規定加給百分之二十。
  • 二、雇主:指僱用勞工之事業主、事業經營之負責人或代表事業主處理有
    關勞工事務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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