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月休幾天必看介紹

勞基法第36條,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 所稱之例假,係以每7日為一週期,週期之起迄由勞資雙方約定,並依曆連續計算,不得任意變更,亦不因跨月而重行起算。 勞雇雙方依需求於各週期間妥適安排出勤,惟雇主依2週、8週彈性工時指定適用之行業因時間特殊、地點特殊、性質特殊、狀況特殊等進行例假之調整者外,不得使勞工連續工作超過6日。 4週彈性工時之行業得14休2,包含休息日不得連續工作超過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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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含原位癌)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我們會使用你的個人資料來支援你在本網站中的使用體驗、管理你的帳號存取權,以及用於隱私權政策中說明的其他用途。 第一百零四條 國家工作人員和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的工作人員挪用社會保險基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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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附表來說,B1週沒有排休、B2週僅有排休1天,顯然例假不足,必須要求從其他密集排休的天數調至B1或B2週。 既然是有連續工作超過6天的需求而採用四週變形操作,則有必要畫出循環不斷的四週週期,接著將每個週期的起算日標注在月曆上。 假設公司自106/1/1(一例一休上路日)起採用變形工時,持續採月休8天至今,則108年8~9月的變形工時週期分佈將如以下附表例。 二、二週、八週變形,都不能違反「七休一」原則,如果公司排休能夠不違反「七休一」,則利用八週變形操作「月休N天」會是不錯的選擇;反之,若公司有使勞工連續工作超過6天的需求,則只能透過四週變形操作「月休N天」。 第九十四條 用人單位非法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 第三十七條 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 下圖提供員工在各種出勤狀況的加班費薪水計算對照,您是比照政府機關行事曆上班或排班制的企業也可以參考下方連結文章內有詳細說明喔。
  • 員工請病假一年上限「固定30天」,在30天內薪水有半薪,超過30天則是無薪病假。
  • 許多適用「勞基法」之企業主可能不太清楚雇主應給員工哪些休假日?
  • 在休息日的工資方面:若員工在休息日出勤,前 2 小時工資為平日的 1 又 1/3,第 3-8 小時為平日工資的 1 又 2/3,9-12 小時為 2 又 2/3,並按擬制加班原則計入每月 46 小時加班上限。

第八十七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八十六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監督檢查人員執行公務,有權進入用人單位了解執行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查閱必要的資料,並對勞動場所進行檢查。 第六十六條 國家通過各種途徑,採取各種措施,發展職業培訓事業,開發勞動者的職業技能,提高勞動者素質,增強勞動者的就業能力和工作能力。 勞動者對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有權拒絕執行;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第三十九條 企業因生産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勞動者,適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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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五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保護規定,侵害其合法權益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對女職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有關部門和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對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傷亡事故和勞動者的職業病狀況,進行統計、報告和處理。 第五十二條 用人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嚴格執行國家勞動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對勞動者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第三十七條 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也就是無論加入時間點為何,一律以完整的一個曆年(1 月 1 日 到 12 月 31 日)來計算年資。 如果不是在 1 月 1 日開始就加入的員工,會依照比例來計算特休的天數。 舉例來說,Jerry 在新公司到職滿半年,在 6 個月到 1 年的這個期間,他有 3 天的特休假;等到他任職滿 1 年後,1 年到 2 年的這個區間,他又可享有 7 勞基法月休幾天 天的特休假。

勞基法月休幾天: 雇主無權要求勞工在特定的時間請特休假

第七十九條 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三十四條 勞基法月休幾天 集體合同簽訂後應當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定的。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資料為準。 相信行善的無限可能與多元突破,支持跨領域合作以邁向社會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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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就是要召開勞資會議通過,除了要有勞資會議記錄,更需要明列變形工時的方案及細節,並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20 條規定,公告周知,才算是符合變形工時的程序。 「懂一點法律,才不會讓自己吃虧」,勞工在簽訂勞動契約時,也是捍衛自身權益非常重要的時刻,如果還沒有頭緒,可以參考Glints文章「勞動契約簽訂太重要了,求職者該注意的3大重點!」。 舉例來說,Sunny和Cindy的年資都是5年,Sunny是月薪勞工,每週上班5天,每天上班8小時,每週工時是40個小時。

勞基法月休幾天: 勞資Q&A

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餘部分的效力,其餘部分仍然有效。 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必須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審批手續,並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第六條 國家提倡勞動者參加社會義務勞動,開展勞動競賽和合理化建議活動,鼓勵和保護勞動者進行科學研究、技術革新和發明創造,表彰和獎勵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 第五條 國家採取各種措施,促進勞動就業,發展職業教育,制定勞動標準,調節社會收入,完善社會保險,協調勞動關係,逐步提高勞動者的生活水平。 一例一休上路後,「月休 8 天」便不再符勞基法的規定,因為若是大月、一個月勞工要工作 5 週時,便沒辦法「每工作 7 天就休息 勞基法月休幾天 2 天」。 員工如果有要事必須親自處理,而且理由正當,應有請事假的權利,雇主不可以任意拒絕,而依法員工有14天的事假可請,並不會因年中到職按比例減少事假天數。

這樣其實也是很麻煩,因為等於公司內部要用28天來算,另外又要轉化成月去請員工排班。 其實一例一休新法實施後,確實有些地方需要改變,建議如果在公司上下理解能接受的範圍內,盡量改成以週的方式去排班吧。 應該這麼說,目前在勞基法裡面,對於工時與休息的概念,都是以週,或七天的方式來看的,只有談到加班時數上限是用月來限制。 首先,就是要先釐清公司所屬行業別是否符合主管機關指定的四週變形工時,且應以公司主要營業項目為認定依據,可以參考公司勞保繳費單上的營業項目代碼來判斷。 舉例來說,員工於 2022 年 4 月 1 號到職,於 2023 年 5 月 3 號離職,則特休天數為「滿半年 3 日+滿 1 年時 7 天=10 天」,其中滿 1 年的 7 天不會因為年度內離職而變成依比例計算。

勞基法月休幾天: 勞工「應休假日」如遇「例假、休息日」該怎麼補休!?

職工個人與企業訂立的勞動合同中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於集體合同的規定。 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瀕臨破産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産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説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 第一條 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調整勞動關係,建立和維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勞動制度,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雇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記載於第二十三條所定之勞工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將其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 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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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最不會有爭議的,每28天之中,可由公司先指定例假日的範圍,其他休息日就可以由員工或勞資協商來排班。 惟基於健康考量,每日正常工時與延長工時,合計不得超過12小時,且1個月延長工時總時數不得超過46小時;但雇主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1個月延長工時總時數不得超過54小時,每3個月不得超過138小時。 台灣職場環境中,不乏慣老闆這樣的角色,任性妄為,以為老闆就是至高無上的代表。 看完此篇文章,相信大家已經學會如何計算「今年特休有幾天」,熟知「特休能否換成工資」以及「工資如何計算」。 勞基法第 38 條,如果雇主需要勞工在已經排定的特休日出勤,需要事先徵得勞工的同意,並且比照國定假日支付加班費。

勞基法月休幾天: 病假扣薪、扣全勤合法嗎?5大常見 Q&A 帶你一次搞懂勞基法病假規定!

歷年制也是常見的特休計算方式,不論勞工到職日為何,統一以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之期間為計算單位。 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12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 建議做法是,公司自己還是用四週為一個循環單位有個內部班表,以此計算出的每個月可休天數,一方面要清楚告知員工,同時要依據二週二例,及28天內8天假的原則,指定員工幾月幾日前要排休幾天,之後再排休幾天,才不會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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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請病假一年上限「固定30天」,在30天內薪水有半薪,超過30天則是無薪病假。 而請病假是員工的權利,若員工有依法規定請病假,雇主就不能拒絕。 而雇主也應該在員工到職時清楚說明請假程序和應附文件,讓員工能有所依循,保障雙方權益。 有些排班的行業會因為工作性質的關係產生空班時間,像是餐飲業、製造業、運輸業等,小編要特別提醒雇主們,如果空班時間仍受老闆管理或要求,無法好好休息或自由運用時間,那就會被認定是工作時間。 若是月薪制員工,因薪水已包含空班時間(休息時間),就不須另發薪水,而時薪制員工則不計薪。 工資是勞工因工作獲得的報酬,包含用現金或實務方式給付的獎金、津貼或其他任何名義的經常性給予,為了避免不清楚的薪資名目引發後續勞資爭議,建議在到職時先和員工說明清楚薪資結構。

勞基法月休幾天: 彈性工時的運用:以 2、8、4 週彈性工時為例

在眾多勞工權益中,大家最關心的議題之一,絕對是「我一年有幾天特休可以休?」,由於台灣大多數的公司皆是比照勞基法特休的規定,如果想要搞懂自己的特休天數有幾天,先從搞懂勞基法特休的計算方式開始。 2.報送備查程序: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至遲應於開始實施加班彈性調整之前一日,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及報備查者,應於原因消滅後24小時內敘明理由為之。 為方便企業完備備查程序,提供勞動部建置之「線上備查系統」供參。 1.實施程序及方式:雇主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後,加班時數得採3個月總量管制,延長之工作時間,1個月不得超過54小時,每3個月不得超過138小時。 2.報送備查程序: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至遲應於開始實施例假彈性調整之前一日,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及報備查者,應於原因消滅後24小時內敘明理由為之。 總而言之,要以月為單位排班不是不行,只是排班者仍然要清楚地知道法令上關於例假與休息日排定的邏輯為何,否則稍有不慎就會排出與法不符的班別,便可能因此而需要支付加班費或違反法令規定了。

  • 若沒有修完的特休天數為3天,則Katy總共可以將特休換成4千元工資。
  • 而特休的換成工資的計算方式,為沒有休完的特休天數,乘以勞工的1日工資計發。
  • 「政府機關調整上班日期處理要點」規定辦理國定假日逢例假日就補假的共識,放假方式以「逢週六就補週五、逢週日就補週一」方式。
  • 二、二週、八週變形,都不能違反「七休一」原則,如果公司排休能夠不違反「七休一」,則利用八週變形操作「月休N天」會是不錯的選擇;反之,若公司有使勞工連續工作超過6天的需求,則只能透過四週變形操作「月休N天」。
  • 第三條 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第一百零二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四條 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應當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第四十一條 勞基法月休幾天 用人單位由於生産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排班方式除了可選擇一例一休正常排班,法令還有彈性工時規定讓雇主排班更有彈性,但也要留意每日、每週工時的天花板,還有最低休假天數的規定,以免觸法!

勞基法月休幾天: 勞動基準法相關假別

為因應各行各業不同之營運型態,另訂有2週、8週及4週彈性工時規定。 經本部指定為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2項(2週)、第30條第3項(8週)、第30條之1(4週)規定之行業,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依各該規定實施彈性工時。 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 除了不能禁止請特休假,雇主也不可要求勞工「在特定的時間請特休假」。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蘇律師對此特別提醒──在「勞資雙方合意」下,「員工同意行為僅能針對個別加班事實為補休之同意,不得擴及往後未發生之加班事實;即便像是家扶基金會員工自主加班是為了『犧牲奉獻』,但從法院的觀點來看,只要讓員工『以補休為原則』即是違法」。 在法規的變動方面,除了新增「休息日」的制度,勞工在休息日當天出席即算加班外,對於休息日的出勤還加入「擬制加班」(工作未滿 勞基法月休幾天 4 小時以 4 小時計、未滿 8 小時以 8 小時計)的概念。

同時,加班範圍擴大了(每日工作超過 8 小時、每週工作超過 40 小時即算加班),或許為了「以價制量」,加班費的計算也較過往複雜許多。 在休息日的工資方面:若員工在休息日出勤,前 2 小時工資為平日的 1 又 1/3,第 3-8 小時為平日工資的 1 又 2/3,9-12 小時為 2 又 2/3,並按擬制加班原則計入每月 46 小時加班上限。 每年基本工資調升,勞保、健保、勞退投保級距表也會配合修正,雇主須配合員工的月薪資總額來申報調整金額和投保級距,以免申報不實觸法! 而基本工資調整時,通常勞保局都會協助企業逕行調整投保薪資、月提繳工資為基本工資的被保險人,雇主就不需要另外再申報。 「聯和趨動」依慣例,每年都提早提供『年度行事曆』;協助企業或勞工朋友標註例假、休息日、國定假日,做為各公司行號『排班、休假』的參考。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二項的規定,「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例如四週變形工時,是四週內,也就是28天內,兩週要有兩個例假,且這28天內總共要有8天的假,用月去排休就容易出錯。 如果在搞懂勞基法特休之前,就急於想要知道自己的特休天數,可以上政府官方的「特別休假日數試算系統」網站來計算。 不過Glints還是會建議大家務必搞懂計算邏輯,避免過度依賴外在工具。 舉例來說,在超商打工的 Nancy 在離職前一天上班 8 小時、日薪新台幣 1,360 元,離職時他尚有 3 天特休還沒休完,老闆應該支付給他 1,360 x 3 = 4,080 元。 民國112年(2023年)估算有116天的假期(勞工117天),連續假期共有8個(勞工9個): 元旦、農曆除夕及春節農曆新年假期、二二八和平紀念日、兒童節與民族掃墓節、勞動節(勞工適用)、端午節、中秋節、國慶日及2024年元旦的連假共有9個。

勞基法月休幾天: 勞動法解析 工時篇 – 『月休N天』如何合法操作?

這樣的狀況常見於號稱「補班日不用上班,但是卻要求員工當天要請特休假」的企業,不需補班應是企業主動提供的福利,不能要求勞工用自己的權益來交換。 四、如引言所述,持續「月休8天」,整年度會少8個休息日,所以計給加班費是必然結果。 勞基法月休幾天 由於每四週4例4休對排休天數的消耗畢竟比月休8天來得快,排休時終會面臨排休天數無法符合變形工時週期的狀況,因此適時將工作日指定為「休息日加班」正可作為調節之用。 可將整年不足的8天休息日,預設加班並大致平均分配於每季2天,為排定班表保留彈性。 第一百零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其他法律、法規已規定處罰的,依照該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勞基法月休幾天: 雇主不可禁止勞工請特休假,也不可要求檢附證明

五、從附表範例來看,七月排班時發現下半月排休過少,即可預期八月排休將必須在8/10前(A循環內)至少排休5天,但如此將影響B1~B3週的排休天數也過少、甚至連帶影響九月排休。 可在七月發現排班過少時,就先在七月份指定一個工作日,變更為休息日加班;最遲可等八月排班時,發現難以在8/10前排滿5天再行指定。 二、檢查例假:勞工排完想休的日子,先鎖定單週完全未休者,檢查其所屬的二週內(四週週期的前二週或後二週),是否排休二天以上?

勞基法月休幾天: 月薪勞工

舉例來說,若Katy的1個月工資為4萬,換算下來每日工資為4萬除以30,等於1,333元。 若沒有修完的特休天數為3天,則Katy總共可以將特休換成4千元工資。 雖多數公司採週年制或是曆年制,但仍有公司對於「一年」的定義有不同的起始、結束時間。 不論公司如何計算,最重要的是勞資雙方在到職日時,需確保雙方擁有相同的共識,避免勞資糾紛。 週年制為最常見的特休計算方式之一,以勞工受僱日當日開始計算每週年的時間,不論到職時間是何年、何月、何日,到職時間一滿六個月,即有3天的特休,滿一年即有7天特休。

勞基法月休幾天: 勞動法-解析-討論

● 勞雇雙方就非完整1日之特別休假,亦可約定以完整之1日,分段計給,惟其給假之總日數,仍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所定之基準。 據以下排班範例可見──當員工前 6 週每週工作 6 天、均 8 小時,其第 7 週只要工作 4 天,接著則可連休 10 天(8 天休假+2 天例假)。 只有一種情況會把假日包含在病假裡面,就是當員工已經把當年度的 30 天病假都請完,如果後續又在連續請了 30 天以上的病假,才會把例假、休息日都納入計算。

雇主必須按照新的投保薪資(金額)分級表來計算每月負擔員工的勞健保、勞退金額,含有代扣員工自付的勞健保費用。 【勞動基準法】第37條: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 若是以全年總週六日的日數,做為可排班放假的天數,這樣的方式不是不可行,但是如此做法,雖然總休假天數是夠了,但是很可能仍然會違反休假周期的原則。 這裡首先要釐清的,並不是公司說排班制就可以隨便排,一般會這麼說的服務業,可能是適用勞基法第30-1條的四週變形工時。 而特休的換成工資的計算方式,為沒有休完的特休天數,乘以勞工的1日工資計發。

勞基法月休幾天: 老闆可以要求員工調整退休日期、檢附證明嗎?

第九十九條 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三十三條 企業職工一方與企業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簽訂集體合同。 第二十八條 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勞基法月休幾天: 排班制 規定月休 不適用週休二日 跟國定假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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