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曠職扣薪2020詳細介紹

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四十六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六項、第七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五十九條規定。 違反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三項或第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本法第四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第五章童工、女工,第七章災害補償及其他勞工保險等有關規定,於技術生準用之。 技術生訓練期滿,雇主得留用之,並應與同等工作之勞工享受同等之待遇。

三、對於勞工提出團體協商之要求或參與團體協商相關事務,而拒絕僱用、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 I 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 這個制服價值3千塊,那你的月薪是3萬8,你沒繳制服回來我就發給你3萬5,這個是會有問題。

勞基法曠職扣薪2020: 企業內訓

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雇主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使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或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後,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應依勞工工作之時數計算補休時數。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 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勞基法曠職扣薪2020 派遣勞工因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與要派單位成立勞動契約者,其與派遣事業單位之勞動契約視為終止,且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之責任。

  • 前項第一款所稱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這個當然也是不合法,就是依照勞基法16條,其實最長最長的預告期就30天,你約定更長也沒有用。
  • 工資各項目之給付金額:包括本(底)薪、獎金、津貼、延時工資(加班費)等勞工因提供 …基本工資的意義 – 中華民國勞動部全球資訊網A:依勞動基準法第21條規定,工資由勞僱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上開規定旨在保障 …
  • 但因經營型態、管理制度及工作特性等因素適用本法確有窒礙難行者,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行業或工作者,不適用之。
  • 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

全國法規資料庫之內容每週五定期更新,當週發布之法律、命令資料,將於完成法規整編作業後,於下週五更新上線。 但超過十五年之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最高總數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 受到新冠肺炎(COVID-19)影響,許多剛畢業的社會新鮮人感嘆工作不好找,不過即便在如此艱困的求職環境下,仍有人工作態度欠佳、到職一天就搞消失,事後再傳訊息說離職,並強硬貼出勞基法向老闆索討薪水,讓老闆感到相當無奈。 在勞動法令可以很簡單、也可以很複雜,我希望用最白話、易懂的文字來讓大家了解其中的內容,也希望透過大家的學習,慢慢將這個勞動法令觀念建立起來,在職場上獲得應有的保障。 在「法律百科」是一個致力於推廣法律普及的知識共享平台,透過邀請各界法律人充實內容,提供大家搜尋正確可信的法律資料。 那當然還有些雇主是說,你是不是一直有問題,不然我們用留職停薪的方式也可以,跟你合意,那就是等到你的事情都處理完了,不需要再放假了才回來。

勞基法曠職扣薪2020: 曠工的意義

但有問題的是,雇主不給工資規定的計算方式,經常發生違法溢扣情形。 勞工無故曠工過於頻繁,將影響雇主對於勞務的分配以及事業的經營。 為避免少數勞工習慣性恣意曠工,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規定,當勞工符合「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其中一種法定解僱事由的時候,雇主就依法取得單方終止勞動契約的權利。 也就是說,雇主可以直接向勞工表示終止勞動契約,不用預告,也就不用取得勞工同意,勞動契約就因為雇主單方面的表示而終止。 前項之補休,其補休期限由勞雇雙方協商;補休期限屆期或契約終止未補休之時數,應依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當日之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未發給工資者,依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論處。 工資各項目之給付金額:包括本(底)薪、獎金、津貼、延時工資(加班費)等勞工因提供 …基本工資的意義 – 中華民國勞動部全球資訊網A:依勞動基準法第21條規定,工資由勞僱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上開規定旨在保障 …

勞基法曠職扣薪2020

違反本法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違反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四項、第六十四條第三項及第六十九條第一項準用規定之處罰,適用本法罰則章規定。 未依第十七條、第十七條之一第七項、第五十五條規定之標準或期限給付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給付,屆期未給付者,應按次處罰。

勞基法曠職扣薪2020: 勞基法曠職扣薪2020

你如果硬是把他薪水扣下來,他一樣會到主管機關去告你,你還是要付這個薪水,而且還會被裁罰。 勞基法曠職扣薪2020 比如說實務上最常看到的就是航空公司的機師,因為你要培養一個機師不容易啊,到國外的飛行學校要去訓練一年兩年,然後這一個過程中可能學費、食宿費用公司都幫你出了,到公司來服務他當然就要求你,起碼服務個七年十年,甚至更長,這就合理。 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含原位癌)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雇主向勞工說明時應留意用詞,向勞工說明「不發給曠工當日工資」,並非「另外多扣工資」,避免勞工誤解衍生糾紛。 例如:勞雇約定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週六為休息日(未出勤)、週日為例假(未出勤)的情況下,勞工週四、週五及隔週週一曠工,就構成連續曠工3天,不會因為中間有休息日及例假就中斷繼續性,中間的休息日及例假也不會計入曠工日數(表1)。 為協調勞資關係,促進勞資合作,提高工作效率,事業單位應舉辦勞資會議。 要派單位使用派遣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要派單位應與派遣事業單位連帶負本章所定雇主應負職業災害補償之責任。 勞基法曠職扣薪2020 第一項雇主按月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匯集為勞工退休基金,由中央主管機關設勞工退休基金監理委員會管理之;其組織、會議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勞基法曠職扣薪2020: 法律百科

勞工雖然曠工,但未符合勞動基準法的法定解僱事由,雇主就不能片面解僱該名勞工。 勞基法曠職扣薪2020 此時雇主可以關心勞工是否遭遇家庭或健康的變故,妥善溝通後由雙方合意終止勞動契約。 勞基法曠職扣薪2020 如果勞工屬於惡意的慣性曠工且無離職意願,雇主宜採取懲戒手段,將勞工無故缺勤、曠工原因等以書面記錄下來並要求檢討改進,如果經長期勸諫仍無改善,雇主可考慮以勞工不能勝任工作等解僱事由發動解僱,較能符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雇主依前項但書規定變更休息時間者,應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始得為之。

至於工資之給付,該法第22條規定以法定通用貨幣為之,但基於習慣或業務性質,得於勞動契約內訂明一部以實物給付。 基上,雇主提供勞工之膳宿、水電費用等均得約定為工資之一部分,連同以法定通用貨幣給付之部分,若不低於基本工資,應屬合法。 A: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事業單位發給之夜點費如係雇主為體恤夜間輪班工作之勞工,給與購買點心之費用,誤餐費如係因耽誤勞工用餐所提供之餐費,則非屬該法所稱之工資。 有些雇主因為難以證明損失,加上求償金額可能與訴訟成本不成比例,於是未對勞工提告求償。 對雇主來說,還是在損失發生後妥善溝通,與勞工簽立書面和解較為省事。

勞基法曠職扣薪2020: 勞工因曠職被扣薪水合法嗎? 勞動部這樣說

但基於習慣或業務性質,得於勞動契約內訂明一部以實物給付之。 勞基法曠職扣薪2020 工資之一部以實物給付時,其實物之作價應公平合理,並適合勞工及其家屬之需要。 基上,提供外勞之膳宿費用自可由勞雇雙方自行於契約約定納入工資給付之項目。 A:事業單位依勞工居住地距上班地點遠近支給之交通補助費,如非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並經與勞工協商同意,則非屬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所稱之工資,於計算延長工時工資時無庸計入。

勞基法曠職扣薪2020

第一項所定退休金,雇主應於勞工退休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如無法一次發給時,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分期給付。 本法施行前,事業單位原定退休標準優於本法者,從其規定。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

勞基法曠職扣薪2020: 法律避雷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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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
  • II 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亦不得以其為解僱之理由。
  • 依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前第三條規定適用本法之行業,除第一項第一款之農、林、漁、牧業外,均不適用前項規定。
  • 前項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委託金融機構辦理。
  •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
  • 這恐怕沒有辦法,因為勞基法12條第1項第6款是說一個月內滿六天,剛講的滿六天是指他一整天始終都沒有出勤的六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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