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延長工時10大好處

筆者之後會再另外撰文介紹「時薪制」之加班費的計算方式。 1.該日如係勞動基準法第36條規定之例假,事業單位如非因同法第40條所列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等法定原因,縱使勞工同意,亦不得使勞工在該假日工作。 事業單位違反上開法令規定,除應依法處理並督責改進外,如勞工已有於例假日出勤之事實,其當日出勤之工資,仍應加倍發給。

  •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 檢查員執行職務,應出示檢查證,各事業單位不得拒絕。
  • 本法第四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第五章童工、女工,第七章災害補償及其他勞工保險等有關規定,於技術生準用之。

又,依據勞基法第35條本文規定,勞工繼續工作4小時,原則上至少應有30分鐘之休息。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下列規定
予以補償。 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
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

勞基法延長工時: 第 六 章 退休

民國 73 年 07 月 30 日一、於「工廠法」第十條原定,天災、事變、季節之原因外,增列換班、準備、補充
性工作,亦得延長工作時間,以資因應。 現工會組織尚未能普遍成立,特增列徵
得勞工同意之規定,以便處理。 為顧及勞工健康,明定男工延長工作時間一日不
超過三小時,女工延長工作時間一日不超過二小時。 二、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特殊行業,雇主經工會或勞工同意者,得再予延長之。 三、天災、事變情況危急,為保護生命、財產安全,特明定其延長工作時間,得不受
每日三小時之限制。 四、在坑內之工作,具有危險性,特規定除有特別情形外,其工作時間不得延長。

勞基法延長工時

違反本法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
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
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主管機關裁處罰鍰,得審酌與違反行為有關之勞工人數、累計違法次數或
未依法給付之金額,為量罰輕重之標準。 違反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四項、第六十四條第三項及第六十九條第一項
準用規定之處罰,適用本法罰則章規定。 勞基法延長工時 違反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
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三項或第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處六個月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技術生訓練期滿,雇主得留用之,並應與同等工作之勞工享受同等之待遇
。 雇主如於技術生訓練契約內訂明留用期間,應不得超過其訓練期間。

勞基法延長工時: 責任制勞基法規範有哪些?責任制有加班費嗎?怎麼算? – 法律010

第三條所列事業,除製造業及礦業外,因公眾之生活便利或其他特殊原因,有調整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所定之正常工作時間及延長工作時間之必要者,得由當地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工會,就必要之限度內以命令調整之。 第一項至第三項及第三十條之一之正常工作時間,雇主得視勞工照顧家庭成員需要,允許勞工於不變更每日正常工作時數下,在一小時範圍內,彈性調整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 勞工在第五十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五十九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 但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報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雇主請勞工於平日或休息日加班後,應該要按照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給付加班費,如果勞工有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過雇主同意後,可以將加班的工作時數換成補休的時數。 前項所定例假之調整,應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始得為之。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
一、依第十二條或第十五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 未符合下列規定者,雇主不得與勞工為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
一、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 二、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 三、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

勞基法延長工時: 法令專區

但受同一雇主調動之工作年資,及 勞基法延長工時
依第二十條規定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之年資,應予併計。 子女未滿一歲須女工親自哺乳者,於第三十五條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
應每日另給哺乳時間二次,每次以三十分鐘為度。 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
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勞基法延長工時

但雇主與勞工約定之安全衛生設施優於本法者,從其約定。 三、女性勞工,除妊娠或哺乳期間者外,於夜間工作,不受第四十九條第一項之限制。 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雇主已將該代理人間之契約終止,或患有法定傳染病者依衛生法規已接受治療時,勞工不得終止契約。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但雇主有前項第六款所定情形者,勞工得於知悉損害結果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勞基法延長工時: (三) 責任制核備認定流程

最低收益不得低於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之收益;如有虧損,
由國庫補足之。 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
請行政院核定之。 雇主所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應由勞工與雇主共同組織勞工退休準備金監
督委員會監督之。 勞基法延長工時 委員會中勞工代表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二;其組織準則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勞基法延長工時

因此若雇主給予勞工任何給付,不作任何規範及聲明保留,若發生爭執進入訴訟,都會被推定為勞工工資,影響所及,勞工得請求之加班費、資遣費、退休金、預告工資、特休未休工資甚至職災補償數額都會因此增加。 事業單位違背職業安全衛生法有關對於承攬人、再承攬人應負責任之規定,致承攬人或再承攬人所僱用之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應與該承攬人、再承攬人負連帶補償責任。 事業單位以其事業招人承攬,如有再承攬時,承攬人或中間承攬人,就各該承攬部分所使用之勞工,均應與最後承攬人,連帶負本章所定雇主應負職業災害補償之責任。 勞工工作年資自受僱之日起算,適用本法前之工作年資,其資遣費及退休
金給與標準,依其當時應適用之法令規定計算;當時無法令可資適用者,
依各該事業單位自訂之規定或勞雇雙方之協商計算之。 適用本法後之工作
年資,其資遣費及退休金給與標準,依第十七條及第五十五條規定計算。 勞工發現事業單位違反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規定時,得向雇主、主管機關
或檢查機構申訴。

勞基法延長工時: 談「工作時間」與「延長工時」(加班)

有關延長工時(加班)加班費之計算,爰與下列說明。 勞基法延長工時 第一項所定退休金,雇主應於勞工退休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如無法一次發給時,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分期給付。 勞基法延長工時 本法施行前,事業單位原定退休標準優於本法者,從其規定。

  •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
    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 七、派遣事業單位:指從事勞動派遣業務之事業單位。
  • 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依前項但書規定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
    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 雇主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使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或使勞工於
    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後,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應
    依勞工工作之時數計算補休時數。
  • 主管機關裁處罰鍰,得審酌與違反行為有關之勞工人數、累計違法次數或
    未依法給付之金額,為量罰輕重之標準。
  •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 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意旨在使部分工作性質特殊者,與雇主間有合理協商工作時間之彈性,非可使勞工之工作時間完全不受限制或無例假與休假及不另給予延時工資。

一、依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例假,每二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四日。 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得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勞基法第 30 條就規定,除了每天不能工作超過 8 小時之外,每週的工作時數也不能超過 40 個小時。 所以如果真的要加班,勞基法第 32 條也規定,一天的正常上班時間加上加班時數,不能超過 12 勞基法延長工時 小時,也就是一天不能加班超過 4 小時,而且一個月的加班總時數更不能超過 46 小時。

勞基法延長工時: 勞動基準法權益簡介

勞工非有下列情形之一,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
一、年滿六十五歲者。 前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
作者,得由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 未符合下列規定之一,雇主不得與勞工為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
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者。 二、雇主為使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提供其合理補償者。 前項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應就下列事項綜合考量,不得逾合理範圍:
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之期間及成本。

前項因窒礙難行而不適用本法者,不得逾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以外勞工
總數五分之一。 2.承上,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需經工會同意,無工會者,要經勞資會議同意,並公告周知;且徵得個別員工同意後實施之。 二、所詢每日之工作時間是10小時,一個月平均工作20天,相當於每月工作200小時,已經違反30條之一變形工時之規定。 同時超過勞基法第30條第1項2週84小時部分,應依同法第24條規定給付加班費。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 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

勞基法延長工時: 第 四 章 工作時間、休息、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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