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工資8大分析

為協調勞資關係,促進勞資合作,提高工作效率,事業單位應舉辦勞資會議。 主管機關裁處罰鍰,得審酌與違反行為有關之勞工人數、累計違法次數或未依法給付之金額,為量罰輕重之標準。 違反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四項、第六十四條第三項及第六十九條第一項準用規定之處罰,適用本法罰則章規定。 中央主管機關,為貫徹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之執行,設勞工檢查機構或授權直轄市主管機關專設檢查機構辦理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必要時,亦得派員實施檢查。 勞工或其遺屬依本法規定受領職業災害補償金者,得檢具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職業災害補償金之用。

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勞基法工資 ﹝1﹞雇主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使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或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後,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應依勞工工作之時數計算補休時數。 ﹝3﹞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 勞基法工資 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勞基法工資: 勞工加班費須以「工資總額」為基礎,僅計算本薪恐給付不足,最重罰1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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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要派單位使用派遣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要派單位應與派遣事業單位連帶
    負本章所定雇主應負職業災害補償之責任。
  • 比較特別的是2月,在同樣計算邏輯之前提下,針對在職期間跨2月底至3月初者,為避免解釋上爭議,建議計算上給予不存在曆法上之1(閏年)~2(非閏年)日工資。
  • 故勞工每月在正常工作時間內所得之工資,不得低於每月基本工資扣除因請假而未發之每日基本工資後之餘額。
  • 本法第三十八條第四項所定年度終結,為前條第二項期間屆滿之日。
  • 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第三十四條第三項及第三十六條第五項所定應報備查,雇主至遲應於開始實施延長工作時間、變更休息時間或調整例假之前一日為之。

雇主提供之前項明細,得以紙本、電子資料傳輸方式或其他勞工可隨時取
得及得列印之資料為之。 勞基法工資 勞工工作年資自受僱之日起算,適用本法前之工作年資,其資遣費及退休
金給與標準,依其當時應適用之法令規定計算;當時無法令可資適用者,
依各該事業單位自訂之規定或勞雇雙方之協商計算之。 適用本法後之工作
年資,其資遣費及退休金給與標準,依第十七條及第五十五條規定計算。

勞基法工資: 勞資Q&A

稱技術生者,指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技術生訓練職類中以學習技能為目的,依本章之規定而接受雇主訓練之人。 雇主所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應由勞工與雇主共同組織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監督之。 委員會中勞工代表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二;其組織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二、依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強制退休之勞工,其身心障礙係因執行職務所致者,依前款規定加給百分之二十。

勞基法工資

若一日工資仍依照原本約定的月薪直接除以30天計算,有可能會低於依照時薪制基本工資換算一日工資的結果,而違反基本工資的規定。 福利的部分則在勞基法施行細則第10條有詳列哪11類的薪資科目屬於「恩惠性給與」,常見的科目包括:年終獎金、三節獎金、醫療補助費、職業災害補償費、差旅費、勞工直接受自顧客之服務費等等。 本法第五十五條第三項所定雇主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分期給付勞工退休金
之情形如下: 勞基法工資
一、依法提撥之退休準備金不敷支付。 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但書所定每三個月,以每連續三個月為一週期,依
曆計算,以勞雇雙方約定之起迄日期認定之。 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五項但書所定坑內監視為主之工作範圍如下:
一、從事排水機之監視工作。 勞基法工資 檢查員對事業單位實施檢查時,得通知事業單位之雇主、雇主代理人、勞工或有關人員提供必要文件或作必要之說明。

勞基法工資: 加班費試算系統

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時間,計入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所定延長工作時間總數。 雇主依前項但書規定變更休息時間者,應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始得為之。 第三條所列事業,除製造業及礦業外,因公眾之生活便利或其他特殊原因,有調整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所定之正常工作時間及延長工作時間之必要者,得由當地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工會,就必要之限度內以命令調整之。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勞基法工資

﹝1﹞承攬人或再承攬人工作場所,在原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範圍內,或為原事業單位提供者,原事業單位應督促承攬人或再承攬人,對其所僱用勞工之勞動條件應符合有關法令之規定。 ﹝3﹞第一項所定退休金,雇主如無法一次發給時,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分期給付。 ﹝4﹞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2﹞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

勞基法工資: 基本工資(最低薪資)是什麼?

另母公司與子公司為個別權利義務主體,若該勞工係基於借調關係,由母公司調往子公司工作,勞雇關係仍存在於母公司。 若非基於借調關係,而係與母公司合意終止原約,再與子公司成立新的契約,則屬另一勞動契約之履行。 A:凡受僱於適用勞動基準法事業單位之勞工,依該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勞基法工資

而原本就超過基本工資的員工,也容易成為「被節約開銷」的對象。 要注意的是,所謂的獎金不是什麼名目都可以代表,如果操作不慎的話,是非常容易被認定為工資,還是得要全部加進去投保級距及加班費計算,這部份不可不慎。 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
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 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
者減半發給。

勞基法工資: 基本影響

雇主不得因勞工為前項申訴,而予以解僱、降調、減薪、損害其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之權益,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本法第四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第五章童工、女工,第七章災害補償
及其他勞工保險等有關規定,於技術生準用之。 技術生災害補償所採薪資計算之標準,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下列規定
予以補償。 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
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

﹝3﹞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 「月薪制」顧名思義為按月計薪,換句話說,並不區分大小月,每月均為同一金額;且因為法令規定例假、休息日均應工資照給,所以在一個月之內,日日等值。 然而「時薪制」在實務上常依出勤時數給薪,導致勞工在例假、休息日因未出勤,將無法領到薪資。

勞基法工資: 第 二 章 勞動契約

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第三十四條第三項及第三十六條第五項所定應報
備查,雇主至遲應於開始實施延長工作時間、變更休息時間或調整例假之
前一日為之。 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及報備查者,應於原因消滅後
二十四小時內敘明理由為之。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
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
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
及福祉。 勞工發現事業單位違反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規定時,得向雇主、主管機關
或檢查機構申訴。 雇主不得因勞工為前項申訴,而予以解僱、降調、減薪、損害其依法令、
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之權益,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勞基法工資

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其有關任(派)免、薪資、獎懲、退休、撫卹及保險(含職業災害)等事項,應適用公務員法令之規定。 本法第四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第五章童工、女工,第七章災害補償及其他勞工保險等有關規定,於技術生準用之。 第一項所定退休金,雇主應於勞工退休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如無法一次發給時,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分期給付。

勞基法工資: 條文內容

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 職業病之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四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不受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之限制。

上開情形之勞工,其雇主如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而影響其生活之維持時,自有該款之適用。 勞工於同一事業單位或同一雇主所屬不同事業場所工作時,應將在各該場
所之工作時間合併計算,並加計往來於事業場所間所必要之交通時間。 本法第九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所為之約定未逾合理範疇,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競業禁止之期間,不得逾越雇主欲保護之營業秘密或技術資訊之生命
週期,且最長不得逾二年。 二、競業禁止之區域,應以原雇主實際營業活動之範圍為限。 三、競業禁止之職業活動範圍,應具體明確,且與勞工原職業活動範圍相
同或類似。

勞基法工資: 第 六 章 退休

勞工工作採輪班制者,其工作班次,每週更換一次。 依前項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連續十一小時之休息時間。 但因工作特性或
特殊原因,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商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得變更休
息時間不少於連續八小時。 雇主依前項但書規定變更休息時間者,應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
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始得為之。 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
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勞基法工資: 法令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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