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加班詳盡懶人包

第一項所定退休金,雇主應於勞工退休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如無法一次發給時,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分期給付。 本法施行前,事業單位原定退休標準優於本法者,從其規定。 前項所定例假之調整,應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始得為之。

三、依第三十條之一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二週內至少應有二日之例假,每四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八日。 二、依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例假,每八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十六日。 第一項至第三項及第三十條之一之正常工作時間,雇主得視勞工照顧家庭成員需要,允許勞工於不變更每日正常工作時數下,在一小時範圍內,彈性調整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

勞基法加班: 休息日工作時間要算在計入每月的加班上限嗎?

要派單位使用派遣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要派單位應與派遣事業單位連帶負本章所定雇主應負職業災害補償之責任。 事業單位違背職業安全衛生法有關對於承攬人、再承攬人應負責任之規定,致承攬人或再承攬人所僱用之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應與該承攬人、再承攬人負連帶補償責任。 事業單位以其事業招人承攬,如有再承攬時,承攬人或中間承攬人,就各該承攬部分所使用之勞工,均應與最後承攬人,連帶負本章所定雇主應負職業災害補償之責任。 雇主所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應由勞工與雇主共同組織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監督之。 委員會中勞工代表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二;其組織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除非有天災、事變等特殊情形,否則勞工每天正常工作時間連同加班,一律不能超過12小時。 另外,勞工每月加班上限是46小時,包含每天超過正常工時(通常是8小時),以及每週超過40小時(通常是星期六加班)的部分都要算在這個限額內。 簡單來說,如果實施週休2日的公司,每個工作日都讓員工加班約2小時,那1個月下來就會接近甚至超過46小時上限。 如同文章第一段落所提到的,一天的工作時間不得超過 12 小時,因此以一天正常上班 8 小時來說,加班時數不可以超過 勞基法加班 4 小時。

勞基法加班: 了解更多:因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情況下的特殊加班規定及加班費計算說明

所謂「工資計算標準」,係指以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當日,勞雇雙方原所約定不低於勞動基準法規定之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及延長工時乘數計算之。 (平日延長工作時間者,前兩小時加給1/3,再延長兩個小時加給2/3;休息日出勤者,前2小時另再加給1又1/3,第3至8小時另再加給1又2/3,第9至12小時另再加給2又2/3)。 :天然災害發生時,停止辦公通報及起訖時間,應以事業單位所在地政府首長發布之通報為依據,如經宣佈停止工作或勞工確因居住地發生災害無法到工者,工資應如何發給,可由勞資雙方自行協商。 但因天災,必須於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者,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及32條規定,工資應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之,並應於事後補給勞工適當之休息。 上述有關事項,應列入工作規則中,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並公開揭示之。 這是因為補休期限屆期或契約終止未補休之時數,應依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當日之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未發給工資者,依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論處。

  • 有些雇主認為,這週恰好星期天需要人手支援,就把例假日調整到星期六,下星期再讓勞工恢復星期天是例假,難道不行嗎?
  • 年節、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屠宰業或承載旅客之運輸業,為因應公眾之生活便利,致有使勞工連續工作逾6日之必要。
  • 雇主請勞工於平日或休息日加班後,應該要按照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給付加班費,如果勞工有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過雇主同意後,可以將加班的工作時數換成補休的時數。
  • 一般勞工的工作時數規範在《勞基法第30條》: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天不能超過8小時,每週不能超過40小時。

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雇主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使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或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後,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應依勞工工作之時數計算補休時數。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 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 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勞工在第五十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五十九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

勞基法加班: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派遣勞工因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與要派單位成立勞動契約者,其與派遣事業單位之勞動契約視為終止,且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之責任。 有些雇主認為,這週恰好星期天需要人手支援,就把例假日調整到星期六,下星期再讓勞工恢復星期天是例假,難道不行嗎? 由於例假間隔超過6天(即這星期六到下星期天),仍舊違法,但若適用30-1或84-1的工作者,經工會同意或勞資會議通過,即可做假期調整。 但這種方式有時候勞工也不願意,畢竟早點下班比較重要。 如果只因為額外1小時的加班,還要多延宕半小時下班時間,為何不直接從5點加班到6點就好呢? 假如勞資雙方都希望這樣,建議在加班前提早讓勞工休息。

  •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管理委員會管理之。
  • 延長工時: 原本每日不能超過12小時,每月不能超過46小時(勞基法第32條);責任制約定後可超過規定時數,但有上限。
  • 但因經營型態、管理制度及工作特性等因素適用本法確有窒礙難行者,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行業或工作者,不適用之。
  • 女性夜晚工時: 原本老闆不能讓女性在晚上10點到早上6點這段時間工作(勞基法第49條);責任制約定後可以進行變動。
  • 檢查員執行職務,應出示檢查證,各事業單位不得拒絕。
  • 勞務,類型共有「延長工時」(勞基法24條1項)、「休息日出勤」(勞基法24條2項)、「休假日出勤」(勞基法37、38條)與例假日出勤(勞基法40條),各自都有不同給付費率喔!

同理,因為休息日的第9小時以後,已經沒有1倍的本薪了,所以休息日的第9~12小時才會是0本薪+2.67的加班費率。 不過,依勞基法第42條,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仍可拒絕加班,此時雇主如果強迫加班,即有違法之虞。 全國法規資料庫之內容每週五定期更新,當週發布之法律、命令資料,將於完成法規整編作業後,於下週五更新上線。

勞基法加班: 休息日的加班費計算方式

這邊要特別提醒,勞動基準法§35 規定,勞工連續工作四小時,必須有至少半小時的休息時間。 平日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加班必要者,得命令勞工加班。 但應於延長開始後24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該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之加班時間,雇主應於事後給勞工補休。 (勞基法第32條第4項)簡言之,平日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的加班,既要給予加班費,亦要給予補休。 根據勞基法 §30 勞基法加班 勞基法加班 規定,一般勞工每天的正常工時原則上不能超過 8 小時,且每週不能超過 40 小時。

雇主應依勞工每月薪資總額百分之二至百分之十五範圍內,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存儲,並不得作為讓與、扣押、抵銷或擔保之標的;其提撥之比率、程序及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前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者,得由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 第一項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其身心健康之認定基準、審查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依勞工年齡、工作性質及受國民義務教育之時間等因素定之。 雇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記載於第二十三條所定之勞工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將其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 依前項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連續十一小時之休息時間。

勞基法加班: (一) 責任制什麼意思?淺談責任制定義

在「正常工時」以外的工作時間,就是延長工時(加班),雇主必須依法支付加班費。 不論勞雇雙方所約定的休息日、例假日是在哪一天,休息日的工作時間都必須計入勞基法第32條第2項所定延長工作時間總數來計算。 不過如果休息日工作係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所致,這部分的出勤時數就可以不計入第32條第2項所定延長工作時間總數。 但是如果雇主和你約定的每日工作時間本來就低於 8 勞基法加班 小時,那只要加班沒有超過 8 勞基法加班 勞基法加班 小時的工時,就不適用於加班費的計算。

勞基法加班

前項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委託金融機構辦理。 最低收益不得低於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之收益;如有虧損,由國庫補足之。 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但超過十五年之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最高總數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 顧問這邊也幫大家整理出來哪些要計入員工的年度所得(應稅所得),哪些不用(免稅所得),如果想知道更多關於免稅所得的知識,請點選本篇文章「薪資科目百百種,免稅所得有那些,一張圖告訴你」。 無人機、AI、5G 三項技術的高度整合,更是救、勘災得力助手。

勞基法加班: 加班費的時薪怎麼算?加班費的計算基礎「每小時平均工資」這樣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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