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全勤詳細介紹

至於法定假日以外的事假、病假甚至是曠職,能不能扣全勤、怎麼扣,就看雇主跟勞工自己之間的契約了。 如果勞工認為雇主扣薪行為有爭議,只能尋求勞資爭議處理法的調解或後續訴訟程序來解決。 勞基法全勤 這篇文章介紹全勤獎金的合法扣發條件,有些時候即便請假,雇主也不能扣全勤獎金!

雇主依前項但書規定變更休息時間者,應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始得為之。 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 勞工在第五十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五十九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

勞基法全勤: 特別企劃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管理委員會管理之。 基金之收繳有關業務,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託勞工保險機構辦理之。 基金墊償程序、收繳與管理辦法、第三項之一定金額及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並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按件計酬者亦同。 派遣事業單位及要派單位不得因派遣勞工提出第二項意思表示,而予以解僱、降調、減薪、損害其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之權益,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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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未滿三個月而訂定新約或繼續履行原約時,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 但因經營型態、管理制度及工作特性等因素適用本法確有窒礙難行者,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行業或工作者,不適用之。 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績效獎金符合勞基法薪資定義的經常性發放的條件,即使不像全勤獎金每個月有相同的金額,但是一樣有勞動的對價關係,所以也是屬於薪資的範疇。 停工原因如係可歸責於雇主,而非歸責於勞工時,停工期間之工資應由雇主照給。 另停工原因如屬雇主經營之風險者,為可歸責於雇主之事由。

勞基法全勤: (二) 勞工病假怎麼請?關於勞基法請病假規定

但如果請病假超過30天,基本上雇主可以不用給付延長病假薪水給勞工,等於是留職停薪,包含因住院的1年病假。 另外,經過醫師診斷,若勞工罹患癌症(含原位癌),需採門診方式治療,或者懷孕期間需要安胎休養者,在勞工治療或休養這段期間,都是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假如你喜歡這篇文章,別忘了定時追蹤Lawpartner的網站以及臉書粉絲專頁「律師談吉他」,我們將不定時更新更多法律議題、實用知識。 但跟特休天數比較不同的是:不論公司是採曆年制或週年制,也不管勞工是年初、年中或年末到職,只要有合理事由,依法當年度就有14天的事假可請,並不會因為因為到職日按比例壓縮事假天數。 勞基法全勤 至於要如何分辨真正的「扣薪」與「不給薪」,兩者差在「有沒有付出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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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應依勞工每月薪資總額百分之二至百分之十五範圍內,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存儲,並不得作為讓與、扣押、抵銷或擔保之標的;其提撥之比率、程序及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前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者,得由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 第一項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其身心健康之認定基準、審查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依勞工年齡、工作性質及受國民義務教育之時間等因素定之。 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 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

勞基法全勤: 全勤獎金怎麼扣?請假一定扣嗎?律師告訴你全勤獎金的合法扣發事由!

依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前第三條規定適用本法之行業,除第一項第一款之農、林、漁、牧業外,均不適用前項規定。 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 雇主應置備勞工名卡,登記勞工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本籍、教育程度、住址、身分證統一號碼、到職年月日、工資、勞工保險投保日期、獎懲、傷病及其他必要事項。

前項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委託金融機構辦理。 最低收益不得低於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之收益;如有虧損,由國庫補足之。 勞基法全勤 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未滿十五歲之人透過他人取得工作為第三人提供勞務,或直接為他人提供勞務取得報酬未具勞僱關係者,準用前項及童工保護之規定。 但國民中學畢業或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其身心健康而許可者,不在此限。

勞基法全勤: 勞工有怠工或請假、遲到事實,是否仍可要求該日加班勞務之延長工時工資

本案事業單位為激發勞工工作士氣,獎勵工作績效所發放之「團體獎金」,難謂與勞工工作無關,如係經常性按月而非臨時性之發給,已符上開工資定義,應屬勞動基準法上工資。 上圖彙整了勞工在請求哪些法定的假別時,雇主不能扣發全勤獎金,以下我們則找出了相關的法令依據,讓遇到不同情形時的勞資雙方能作為認定的參考。 公司是否發放全勤獎金或金額的多寡,都將影響到員工請假時的薪資,如果沒有在面試時事先溝通清楚薪資結構是否有全勤獎金,不但無法達到激勵員工出勤的目的(因為員工事先根本不知情),更容易會因此而導致爭議產生。

  • 連續病假只要超過30天,從第31天開始,後面就不分平常日與假日,通通計算在病假天數裡,而通常30天後雇主就可以不支薪,所以律師建議,如果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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