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休息時間定義詳細資料

工資之一部以實物給付時,其實物之作價應公平合理,並適合勞工及其家屬之需要。 雇主應置備勞工名卡,登記勞工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本籍、教育程度、住址、身分證統一號碼、到職年月日、工資、勞工保險投保日期、獎懲、傷病及其他必要事項。 但因經營型態、管理制度及工作特性等因素適用本法確有窒礙難行者,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行業或工作者,不適用之。

  • 依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前第三條規定適用本法之行業,除第一項第一款之農、林、漁、牧業外,均不適用前項規定。
  • 基金墊償程序、收繳與管理辦法、第三項之一定金額及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本件被告公司係實施「隔週休二日」制度,即原告等每月至少有2個週六須工作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之事實,則原告等主張在被告公司每2週工作時間為88小時,其中4小時為延長工時等情,即非無據。

勞動契約因不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而於最低服務年限屆滿前終止者,勞工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之責任。 天然災害發生時(後)勞工之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原則:因颱風來襲而停止上班之日,非勞動基準法所定之「休假日」,但勞工如確因災害而未出勤,雇主不得視為曠工,或強迫以事假(或特別休假)處理。 客服人員因工作有連續性須值班,雇主讓其在值班時間內用餐、上廁所的時間,也屬於休息時間,就不受每工作4小時要休息半小時的規定(註2),但讓客服結束值班後,在8小時工作時間內另外調配休息時間。 雖然並未實際上提供勞務,惟由於合理地預期在該段時間內,有相當高的機率必須實際提供勞務,是以其未實際上提供勞務,乃屬例外。 勞工必須處於相當高的注意程度,以備隨時提供勞務;例如客服人員、電話接線人員。 鑑於其高度的注意義務與勞務提供的密度,與實際上提供勞務極相接近,應認定為工作時間。

勞基法休息時間定義: 條文內容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 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除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外,其餘勞工應依第十六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並應依第十七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休息時間,是指員工不被監督指揮,可以自由利用的時間(註1),一般公司的午休時間等同休息時間,員工可以自由用餐、上廁所。 勞工奉命出差,其工作時間已超過平時工作時間,並有正當理由證明者,勞工得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要求雇主給予延長工作時間工資。 勞工工作年資自受僱之日起算,適用本法前之工作年資,其資遣費及退休金給與標準,依其當時應適用之法令規定計算;當時無法令可資適用者,依各該事業單位自訂之規定或勞雇雙方之協商計算之。

目前法律明定的「假」有4種,分別是「例假日」、「休息日」、「國定假日」及「特休假」,每一種假別的規定及薪資計算方式大不同喔! 以下就讓 GoodJob 帶你一起瞭解這4種「假」吧! 例假日是《勞基法》規定強制雇主必須讓勞工休息的日子,每工作7天至少要有1天例假。 【重點!】對月薪制勞工而言,例假通常指的是「週日」。 只有因為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才可要求勞工在例假日出勤,且例假日出勤除了要額外加發一日工資之外,還要另外再給一日補假。

勞基法休息時間定義: 例假日是什麼?例假日出勤加班費怎麼算?1分鐘搞懂例假日!

前項之補休,其補休期限由勞雇雙方協商;補休期限屆期或契約終止未補休之時數,應依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當日之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未發給工資者,依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論處。 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五十四小時,每三個月不得超過一百三十八小時。 勞基法休息時間定義 勞基法並未對「工作時間」做定義性規定,而僅就每日及每週工時、工時變更原則、特殊工時、休息及延長工時之給付等為規定(勞基法第24、30~35條參照)。 而就勞動契約為勞工提供勞務以換取雇主提供報酬之性質而言,工作時間應可解釋為勞工處於雇主指揮監督支配下提供勞務之時間,並包括勞工在雇主明示、默示下提供勞務之時間。

四、依現行解釋,現行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不受同條第二項
所定時數之限制,爰休息日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等特殊情況使勞工於休息日
工作之時數,參照該解釋之意旨,於第三項但書明文規範。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 該項休息時間不包括在正常工作時間內,前經內政部75.6.25臺內勞字第四一六六七○號函釋在案;同條文但書規定之休息時間亦同。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此項三十分鐘休息時間不包括在正常工作時間之內。

勞基法休息時間定義: 待命時間

雇主應依勞工每月薪資總額百分之二至百分之十五範圍內,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存儲,並不得作為讓與、扣押、抵銷或擔保之標的;其提撥之比率、程序及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二、依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強制退休之勞工,其身心障礙係因執行職務所致者,依前款規定加給百分之二十。 未滿十五歲之人透過他人取得工作為第三人提供勞務,或直接為他人提供勞務取得報酬未具勞僱關係者,準用前項及童工保護之規定。 但國民中學畢業或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其身心健康而許可者,不在此限。 依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前第三條規定適用本法之行業,除第一項第一款之農、林、漁、牧業外,均不適用前項規定。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管理委員會管理之。

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時間,計入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所定延長工作時間總數。 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必要者,其工作時數不受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三、依第三十條之一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二週內至少應有二日之例假,每四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八日。 二、依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例假,每八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十六日。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勞基法休息時間定義: 工時制度及工作彈性化措施介紹

於第一工段配墨打色時,一般調色要1-2小時(中間對色次數4-5次,每次約15分鐘),於每次對色時,要停機台,故負責投布、印紙印布之外勞可休息;另在每一筆訂單間,印紙時有換版時間、印布有換布時間,換版時間約為半小時至1小時、依版數而定。 換1組布,亦大約需1、20分鐘,如有升降溫時,也需1、20分鐘調整。 而換布由本國勞工為之、外勞等人可休息,換版時亦由本國勞工帶2位外籍勞工為之,其他外勞可休息等情,固有廣懿公司提出生產流程光碟,及證人李駿哲、周惇遠之證述可佐,且為兩造所不爭執。 停機可能是晚上1-2時,伊以前亦作過此工作,1天內均沒有休息時間,證人張煥群亦證述:本勞現場人員沒有固定休息,乙○○○ ○○○ ○○○等人之休息時間,係指等待師傅或機器、個人生理需求之時間、及吃便當的半個小時。 參酌內政部74年5月4日台內勞字第310835號函謂:「職業汽車駕駛人工作時間,係以到達工作現場報到時間為開始,且其工作時間應包含待命時間在內」意旨,其等上揭待命時間,應計入實際工作時間內。 上述切結書將上廁所休息次數加總約莫30分鐘計入「午休1小時」內,對勞工顯失公平;且觀諸該切結書顯為廣懿公司預定用於工廠勞工就工作內容、時間,而訂立之條款,依民法第247條之1規定,該部分約定無效。

勞基法休息時間定義

承攬人或再承攬人工作場所,在原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範圍內,或為原事業單位提供者,原事業單位應督促承攬人或再承攬人,對其所僱用勞工之勞動條件應符合有關法令之規定。 三、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遺存障害者,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失能程度,一次給予失能補償。 勞基法休息時間定義 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 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失能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子女未滿一歲須女工親自哺乳者,於第三十五條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乳時間二次,每次以三十分鐘為度。

勞基法休息時間定義: 勞工的工作時間和休息時間如何區分?還有「備勤時間」、「待命時間」、「候傳時間」是什麼?|法務長專欄

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四十六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勞基法休息時間定義 違反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三項或第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檢查員執行職務,得就本法規定事項,要求事業單位提出必要之報告、紀錄、帳冊及有關文件或書面說明。 如需抽取物料、樣品或資料時,應事先通知雇主或其代理人並掣給收據。 要派單位及派遣事業單位因違反本法或有關安全衛生規定,致派遣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應連帶負損害賠償之責任。 事業單位以其事業招人承攬,如有再承攬時,承攬人或中間承攬人,就各該承攬部分所使用之勞工,均應與最後承攬人,連帶負本章所定雇主應負職業災害補償之責任。

勞基法休息時間定義

企業遇到急件須趕工,或因產業型態須讓員工輪班,該如何安排員工休息時間? 小編列出以下三種情形讓你一次了解,也能避免觸犯法令。 勞基法休息時間定義 一家知名輪胎公司近日被員工投訴,工廠為了維持機台24小時運作,將工作分為早、中、晚三班,但員工休息時間都是邊吃便當邊操作機台,用餐時間形同虛設,等於員工根本沒有休息時間。 每間公司因產業、工作型態不同,休息時間也會不一樣,但上班8小時如果沒有好好休息,不僅影響工作品質、效率,還可能涉及職業安全。 國定假日、行業資訊懶人包變形工時是為了配合不同行業有各自的排班需求,例如:觀光、餐飲、運輸業有淡旺季,或科技業不同時間點處理的訂單量會不同等情形,訂有的彈性工時制度。 違反本法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勞基法休息時間定義: 勞動基準法權益簡介

但法人之代表人或自然人對於違反之發生,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不在此限。 事業單位拒絕檢查時,檢查員得會同當地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強制檢查之。 但超過十五年之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最高總數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

  • 並提出被告公司管理制度影本1件、佈告欄照片4幀等為證。
  • 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時間,計入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所定延長工作時間總數。
  • 且由於合理地可預期該段時間內,常態上無須實際提供勞務,故其實際上提供勞務係屬例外。
  • 故勞工於適用該法前之年資,如未有中斷之情形,於適用該法後其年資應自受僱日起算。
  • 雇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記載於第二十三條所定之勞工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將其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
  • 鑑於其高度的注意義務與勞務提供的密度,與實際上提供勞務極相接近,應認定為工作時間。

今日選讀的高院判決具有相當參考價值,法院開宗明義就何謂工作時間、備勤時間、待命時間、候傳時間、休息時間,作了清楚的闡釋。 舉例來說,你在休息日加班了 3 小時,加班的計算時數要算足 8 勞基法休息時間定義 小時;加班 9 小時,要算足 12 小時。 (六)本件各行車班次間之空檔時間既非待命時間而係休息時間,且不得計入工時,業如前述。 勞基法休息時間定義 則就本項爭點部分,本院即無再為審酌之必要及實益,併予說明。

勞基法休息時間定義: 「工作時間」之認定標準為何?「待命時間」算不算工作時間?

雇主於勞工符合特別休假條件時,應告知勞工排定特休時間。 特休假於該年結束、或離職時,未休完的特休假,雇主必須依未休日數給付工資。 2016 年 12 月 6 日《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三讀後,特休日數增加,2017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

勞基法休息時間定義

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 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未滿三個月而訂定新約或繼續履行原約時,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 四、平均工資:指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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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由於合理地可預期該段時間內,常態上無須實際提供勞務,故其實際上提供勞務係屬例外。 在此,若為使勞工能隨時立即地提供勞務,則對其停留處所加以限制,似屬難免。 此外,由於有相當高的機率,並無須勞工實際提供勞務,因此基本上並無必要限制其活動。 由於在此勞工提供勞務的密度、身心健康的耗損顯較正常工作時間與備勤時間為低,我國學說及實務見解多認為屬於工作時間。 月薪制勞工的「休息日」與「例假日」是有給薪的(有薪假的概念)因此「休息日」出勤不需另給本薪,只要給加班費。

1.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制度: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1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依前項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1年者,以比例計給之。 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不在此限:1.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 2.無大眾運輸工具可資運用時,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女工宿舍。 二、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在雇主指揮監督下提供勞務或受令等待提供勞務之時間,即屬勞動基準法所稱之工作時間。

勞基法休息時間定義: 公司實施彈性上下班很棒,但須注意3個重點避免觸法!

前項所定例假之調整,應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始得為之。 2.勞工退休金新制:適用該條例後之工作年資,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1年發給1/2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1年之畸零工作年資,以其實際工作日數按月、年比例計算,最高以發給6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 2.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規定終止契約,或勞工依同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終止契約時,雇主應發給勞工資遣費。 雇主依第32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使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或使勞工於第36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後,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應依勞工工作之時數計算補休時數。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 工作時間係指勞工在雇主指揮監督之下,於雇主之設施內或雇主指定之場所提供勞務或受令等待提供勞務之時間,但不包括不受雇主支配之休息時間。

勞基法休息時間定義: 例假日 V.S 休息日

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訂定之勞動契約,應為不定期契約。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且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得將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之例假,於每七日之週期內調整之。 惟雇主如徵得勞工同意將休假日調移於工作日,調移後之原休假日(紀念節日之當日)已成為工作日,勞工於該日出勤工作,不生加倍發給工資問題。 由於使用此二條文之成本與法律風險皆相當高,因此除非真的遭遇毫無辦法「迴避」緊急事故,對於上開二規範之使用,畢竟,過長的工作時間,除了會導致勞工工作效率降低之外,亦會增加職業災害發生的可能。 少部分公司要求員工在中午休息時間打卡、不支薪並無問題,但如果中午打卡完,員工實際仍在工作或準備待命,依法會認定是工作時間,老闆是需要支付這段時間薪水的。

勞基法休息時間定義: 服務項目

適用本法後之工作年資,其資遣費及退休金給與標準,依第十七條及第五十五條規定計算。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 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 一、依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例假,每二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四日。 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勞基法休息時間定義: 勞工休假制度有4種:例假日、休息日、國定假日、特休假

未依第十七條、第十七條之一第七項、第五十五條規定之標準或期限給付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給付,屆期未給付者,應按次處罰。 中央主管機關,為貫徹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之執行,設勞工檢查機構或授權直轄市主管機關專設檢查機構辦理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必要時,亦得派員實施檢查。 雇主招收技術生時,須與技術生簽訂書面訓練契約一式三份,訂明訓練項目、訓練期限、膳宿負擔、生活津貼、相關教學、勞工保險、結業證明、契約生效與解除之條件及其他有關雙方權利、義務事項,由當事人分執,並送主管機關備案。 勞工或其遺屬依本法規定受領職業災害補償金者,得檢具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職業災害補償金之用。 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 職業病之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某公司和員工約定工作時間為輪班三班制,分別為早班8點至16點、中班16點至24點及夜班24點至8點,則A員工如果是輪班制的,假設今天上早班,就不能再連著上中班或夜班,因休息時間未達11小時。 跟例假日一樣,國定假日停休,勞工只要有出勤(即使只出勤1分鐘),雇主就必須以正常工時(8小時)計薪並加發一日工資,或給一日補假(二擇一)。 依勞基法§ 40 第 1 項規定,如果勞工於例假日出勤,則工資應加倍發給,且應再給予 1 日的補休。 例假日和休息日都是法律明定勞工可以享有的假期,若是一般月薪制的上班族,通常週一~週五為工作日,並以週六為休息日,週日則為例假,但若勞資雙方有其他考量,亦可協調另訂其他的日期為例假。 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其有關任(派)免、薪資、獎懲、退休、撫卹及保險(含職業災害)等事項,應適用公務員法令之規定。

勞基法休息時間定義: 「工作時間」之認定標準為何?「待命時間」算不算工作時間?

例如勞工備勤時間、待命時間或候傳時間算不算是工作時間? 對雇主而言,關乎有無違反勞動基準法有關勞工超時工作、未給付勞工加班費,或未給勞工足夠休息時間等違章責任的認定。 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意旨在使部分工作性質特殊者,與雇主間有合理協商工作時間之彈性,非可使勞工之工作時間完全不受限制或無例假與休假及不另給予延時工資。 依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經本部核定公告之工作者(如附件),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後,不受第30條、第32條、第36條、第37條、第49條規定之限制,勞雇雙方之勞動條件係依約辦理。 第一項所定退休金,雇主應於勞工退休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如無法一次發給時,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分期給付。

高溫作業勞工如為連續暴露達一小時以上者,以每小時計算其暴露時量平均綜合溫度熱指數,間歇暴露者,以二小時計算其暴露時量平均綜合溫度熱指數,並依下表規定,分配作業及休息時間。 為了讓輪班制、緊急性、連續性的工作可以有比較彈性的休息規定,在勞基法§35後段但書有提到,實施輪班或工作有連續性、緊急性,雇主可在「工作時間」內另外調配休息時間。 勞基法休息時間定義 另外,要特別留意的是,假使輪班員工有加班情形,則下一間隔時間要從加班結束後開始起算11小時,才算有充足的休息時間。 一般公司會在上午上班4小時後,有中午1-1.5小時休息時間,讓員工外出用餐,如文章開頭的案例,讓員工邊吃便當邊工作的情況,就不算是完全的休息。 工作時間和休息時間必須有明確的區分,而休息時間的定義是指員工不受雇主支配、可以自由利用的時間,因此這段時間雇主不必支付薪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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