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49條詳細資料

本法施行前,事業單位原定退休標準優於本法者,從其規定。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 但基於習慣或業務性質,得於勞動契約內訂明一部以實物給付之。
  • 要派單位應自派遣勞工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之。
  • 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 確認自己是否屬於「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監視性或間歇性工作」、「其他性質特殊工作」的行業。
  • 責任制英文:Exempt Employee,在國外為了方便少數職業性質較特殊的員工(例如運營管理、設計發想、製作等具有高度專業與創意產業的工作者)保有工作彈性,不受時間、地點限制的責任制度。

適用本法前已在同一事業單位工作之年資合併計算。 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八款所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及第三項所稱適用
本法確有窒礙難行者,係指中央主管機關依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之規定
指定者,並得僅指定各行業中之一部分。 3.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45條第3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1.對勞工於高差超過1.5公尺以上之場所作業時,未設置使勞工安全上下之設備。 〔記者李雅雯/台北報導〕大法官今(20)日做成第807號解釋,宣告勞基法第49條第1項女性夜間工作違憲,該條文從解釋公布日起失效。 勞動部回應,大法官釋字文宣告違憲為第49條第1項;第5項「於妊娠或哺乳期間女工」原則上仍禁止夜間工作。 該法條最初立法理由是出於社會治安、保護母性、女性負生養子女之責、女性須照顧家庭、保護女性健康等考量,是以追求保護女性勞工人身安全為目的。

勞基法49條: 責任制勞基法規範有哪些?責任制有加班費嗎?怎麼算? – 法律010

其留用勞工之工作年資,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 本會曾以七十七年八月三日台勞動二字第一二八七二號函釋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九條所稱「經工會同意或勞工同意」係指有工會者應經工會同意,無工會者經勞工同意。 但非謂工會不同意勞工就不得同意,且工會同意與否,應尊重女工意見,並以實施夜間工作之女工意見為準。 勞工工作時間每日少於八小時者,除工作規則、勞動契約另有約定或另有
法令規定者外,其基本工資得按工作時間比例計算之。 ※ 有關違反勞動基準法、性別工作平等法,勞工退休金條例等裁罰公告事項,係由各主管機關提供,如有資料正確性疑義,請洽各公告機關進一步查詢。 另勞工退休金條例裁罰或加徵滯納金案件依規定公布處分金額。

前項之補休,其補休期限由勞雇雙方協商;補休期限屆期或契約終止未補休之時數,應依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當日之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未發給工資者,依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論處。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 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六、衛生福利及公用事業,不需從事體力勞動者。 前項但書於妊娠或哺乳期間之女工不適用之。 第一項第一款情形,如因情勢緊急,不及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逕先命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從事工作,於翌日午前補報。

勞基法49條: 勞基法限制女性夜間工作違憲 勞動部:孕期、哺乳期女性「原則」仍禁止

其工作期間超
過一年者,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七年三月一日施
行。 中央主管機關,為貫徹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之執行,設勞工檢查機構或授
權直轄市主管機關專設檢查機構辦理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必
要時,亦得派員實施檢查。 前項勞工檢查機構之組織,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勞工請領退休金之權利,自退休之次月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勞工請領退休金之權利,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

民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一、為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所揭示平等與不歧視之規定,爰將序文、第二款及第
三款所定「殘廢」修正為「失能」或「障害」。 二、配合法制體例,將序文之「左列」修正為「下列」;第四款之「如左」修正為「
如下」。 中央主管機關應每年定期發布次年度勞工檢查方針。 檢查機構應依前項檢查方針分別擬定各該機構之勞工檢查計畫,並於檢查
方針發布之日起五十日內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依該檢查計畫實施檢
查。 本法第三十七條所定休假遇本法第三十六條所定例假及休息日者,應予補
假。

勞基法49條: 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註釋-女工深夜工作之禁止及其例外

但雇
主與勞工約定之安全衛生設施優於本法者,從其約定。 女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者
,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 第一項規定,於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必須使女工於午後十時至
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時,不適用之。 第一項但書及前項規定,於妊娠或哺乳期間之女工,不適用之。 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 勞基法49條
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

  • 對此勞動部說明,《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規定內容與立法目的,有其歷史脈絡。
  • 但雇主有前項第六款所定情形者,勞工得於知悉損害結果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 工作未滿六個月者,指工作期間所得工資總
    額除以工作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
  • 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
  • 本法第二十三條所定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勞雇雙方議定之工資總額。
  • 四、平均工資:指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
    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

本法第九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所為之約定未逾合理範疇,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競業禁止之期間,不得逾越雇主欲保護之營業秘密或技術資訊之生命
週期,且最長不得逾二年。 二、競業禁止之區域,應以原雇主實際營業活動之範圍為限。 三、競業禁止之職業活動範圍,應具體明確,且與勞工原職業活動範圍相
同或類似。 四、競業禁止之就業對象,應具體明確,並以與原雇主之營業活動相同或
類似,且有競爭關係者為限。 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之主要立法目的之一在於「保護女性勞工之人身安全」。 為達前開目的,允應以「積極對女性勞工採行各項安全保護措施」為手段,惟該規定係以「限制女性勞工自由選擇夜間工作」作為手段。

勞基法49條: 勞團訴求:不分性別都要有夜間工作保護 勞動部:都會討論

雇主如於技術生訓練契約內訂明留用期間,應不得超過其訓練期間。 雇主招收技術生時,須與技術生簽訂書面訓練契約一式三份,訂明訓練項
目、訓練期限、膳宿負擔、生活津貼、相關教學、勞工保險、結業證明、
契約生效與解除之條件及其他有關雙方權利、義務事項,由當事人分執,
並送主管機關備案。 前項技術生如為未成年人,其訓練契約,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 稱技術生者,指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技術生訓練職類中以學習技能為目
的,依本章之規定而接受雇主訓練之人。 本章規定,於事業單位之養成工、見習生、建教合作班之學生及其他與技
術生性質相類之人,準用之。

勞基法49條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
之命令。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
之最低標準。 違反第三十條第五項或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
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勞基法49條: 第 二 章 勞動契約

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
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前二項規定,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 勞基法49條 勞工向雇主申請其
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 雇主不得以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之修正,作為減少勞工工資之事由。 第一項至第三項及第三十條之一之正常工作時間,雇主得視勞工照顧家庭 勞基法49條
成員需要,允許勞工於不變更每日正常工作時數下,在一小時範圍內,彈
性調整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

勞基法49條

本法第五十五條第三項所定雇主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分期給付勞工退休金
之情形如下:
一、依法提撥之退休準備金不敷支付。 本法第三十條第五項所定出勤紀錄,包括以簽到簿、出勤卡、刷卡機、門
禁卡、生物特徵辨識系統、電腦出勤紀錄系統或其他可資覈實記載出勤時
間工具所為之紀錄。 前項出勤紀錄,雇主因勞動檢查之需要或勞工向其申請時,應以書面方式
提出。 勞工因出差或其他原因於事業場所外從事工作致不易計算工作時間者,以
平時之工作時間為其工作時間。 勞工工作年資以服務同一事業單位為限,並自受僱當日起算。

勞基法49條: 限制女性夜間工作 違憲 勞基法第49條第1項規定 即起失效

對此勞動部說明,《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規定內容與立法目的,有其歷史脈絡。 但勞動部為行政機關,當然受到司法院解釋的拘束,後續將依解釋文意旨,持續檢視所主管的法令及政策,關注及促進勞動領域的性別平權。 但其工作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為取得特別休假權利後六個月之期間。

勞基法49條

勞工於符合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取得特別休假
之權利;其計算特別休假之工作年資,應依第五條之規定。 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給予之特別休假日數,勞工得於勞雇雙方協
商之下列期間內,行使特別休假權利:
一、以勞工受僱當日起算,每一週年之期間。 但其工作六個月以上一年未
滿者,為取得特別休假權利後六個月之期間。 二、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期間。

勞基法49條: 勞動部修法:夜班不分男女 雇主須供交通工具或交通費

如需抽取物料、樣品或資料時,應事先
通知雇主或其代理人並掣給收據。 子女未滿一歲須女工親自哺乳者,於第三十五條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
應每日另給哺乳時間二次,每次以三十分鐘為度。 公用事業之勞工,當地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
別休假。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
一、依第十二條或第十五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 事業單位違背職業安全衛生法有關對於承攬人、再承攬人應負責任之規定,致承攬人或再承攬人所僱用之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應與該承攬人、再承攬人負連帶補償責任。 承攬人或再承攬人工作場所,在原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範圍內,或為原事業單位提供者,原事業單位應督促承攬人或再承攬人,對其所僱用勞工之勞動條件應符合有關法令之規定。

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 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派遣勞工因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與要派單位成立勞動契約者,其與派遣事業單位之勞動契約視為終止,且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之責任。

勞基法49條: 「夜間工作指引」首發 財損雇主擔、人身安全第一

但因工作特性或
特殊原因,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商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得變更休
息時間不少於連續八小時。 雇主依前項但書規定變更休息時間者,應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
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始得為之。 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
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
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 勞基法49條
以上。

三、教育單位之學年度、事業單位之會計年度或勞雇雙方約定年度之期間
。 雇主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三項規定告知勞工排定特別休假,應於勞工符合
特別休假條件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本法第三十二條之一所定補休,應依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事實
發生時間先後順序補休。 補休之期限逾依第二十四條第二項所約定年度之
末日者,以該日為期限之末日。

勞基法49條: 第 四 章 工作時間、休息、休假

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訂定之勞動契約,應為不定期契約。 勞動部官員說明,未被宣告違憲的《勞基法》第49條其餘項次所談及的類型,「原則上」仍禁止夜間工作。 另外,部分企業因女性夜間工作條文,提供交通車等設施,已是勞資雙方約定的一部分,不因《勞基法》第49條第1項被宣告違憲,而有被取消的理由。 由於懷孕的女性在體能、生理等限制,各國在勞工立法例上均予採取特別保護,我國在勞動基準法亦有相關保護規定。 民國 73 年 07 月 30 日本條規定職業災害而受害之勞工,如僅以勞保之些微給付,實不足以達到照顧之目的
,而應由雇主負起完全補償責任。

四、醫療補助費、勞工及其子女教育補助費。 六、婚喪喜慶由雇主致送之賀禮、慰問金或奠儀等。 八、勞工保險及雇主以勞工為被保險人加入商業保險支付之保險費。

前項之職業災害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要派單位或派遣事 勞基法49條
業單位支付費用補償者,得主張抵充。 要派單位及派遣事業單位因違反本法或有關安全衛生規定,致派遣勞工發
生職業災害時,應連帶負損害賠償之責任。 要派單位或派遣事業單位依本法規定給付之補償金額,得抵充就同一事故
所生損害之賠償金額。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下列規定
予以補償。 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
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

黃維琛說,修正草案預告期至2月17日止,勞動部預計在2月底、3月初將草案版本送入行政院,最快可望在下個會期送入立法院審查。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本法規定,除依本章規定處罰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並應處以各該條所定之罰金或罰鍰。 但法人之代表人或自然人對於違反之發生,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不在此限。 一、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兩個基數。 但超過十五年之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最高總數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

其分配
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 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
四十八小時。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
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

勞基法49條: (一) 責任制什麼意思?淺談責任制定義

違反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
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三項或第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處六個月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
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
假日,均應休假。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六日修正之前項規定,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
施行。 黃維琛提及,假設雇主原本就已經提供女工夜間工作的協助措施,未來新法上路後,不分性別的保障都應一致,假設男女有別,就涉及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可處30萬元至150萬元。

又109年6月12日勞動基準法第80條之1修正施行,自該日起之處分案件併公布罰鍰金額。 勞工工作年資自受僱之日起算,適用本法前之工作年資,其資遣費及退休 勞基法49條
金給與標準,依其當時應適用之法令規定計算;當時無法令可資適用者,
依各該事業單位自訂之規定或勞雇雙方之協商計算之。 適用本法後之工作
年資,其資遣費及退休金給與標準,依第十七條及第五十五條規定計算。 雇主有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時,勞工之下列債權受償順序與第一
順位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所擔保之債權相同,按其債權比例受清償;未
獲清償部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
一、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 三、雇主未依本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給付之資遣費。

勞基法49條: 《勞基法》限制女性夜間工作宣告違憲 勞動部:收起女性保護傘

法律010帶你了解勞基法訂定哪些責任制的規範? 勞基法49條 以及最重要的,責任制員工有沒有加班費? 律師這篇將解答你的疑惑,如果有需要,文末還有免費法律諮詢服務可以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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