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38條介紹

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給予之特別休假日數,勞工得於勞雇雙方協
商之下列期間內,行使特別休假權利:
一、以勞工受僱當日起算,每一週年之期間。 但其工作六個月以上一年未
滿者,為取得特別休假權利後六個月之期間。 三、教育單位之學年度、事業單位之會計年度或勞雇雙方約定年度之期間
。 雇主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三項規定告知勞工排定特別休假,應於勞工符合
特別休假條件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要派單位不得於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簽訂勞動契約前,有面試該派遣
勞工或其他指定特定派遣勞工之行為。

  • 但法人之代表人或自然人對於違反之發生,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不在此限。
  • 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
    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
    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 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
  • 五、事業單位:指適用本法各業僱用勞工從事工作之機構。
  • 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含原位癌)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 其為計月者,為年度終結或契約終 止前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除以三十所得之金額。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勞基法38條 雇主對於僱用之勞工,應預防職業上災害,建立適當之工作環境及福利設
施。

勞基法38條: 第 四 章 工作時間、休息、休假

補休之期限逾依第二十四條第二項所約定年度之
末日者,以該日為期限之末日。 前項補休期限屆期或契約終止時,發給工資之期限如下:
一、補休期限屆期:於契約約定之工資給付日發給或於補休期限屆期後三
十日內發給。 勞工依本法第三十二條之一主張權利時,雇主如認為其權利不存在,應負
舉證責任。 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
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二、依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例假,每八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十六日。 派遣事業單位積欠派遣勞工工資,經主管機關處罰或依第二十七條規定限期令其給付而屆期未給付者,派遣勞工得請求要派單位給付。 要派單位應自派遣勞工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之。

勞基法38條: 第 二 章 勞動契約

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 勞基法38條 三、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第39條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 第32條 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五項所定每年定期發給之書面通知,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雇主應於前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定發給工資之期限前發給。

勞基法38條: 雇主是否可以用請假規則來要求勞工按照「期限」申請特休?未符合規定的時候,不准許勞工的特休,是否違法?

依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前第三條規定適用本法之行業,除第一項第一款之農、林、漁、牧業外,均不適用前項規定。 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且應詳細記載本法第九條之一第
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之內容,並由雇主與勞工簽章,各執一份。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七年三月一日施
行。 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得自請退休:
一、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 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
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

勞基法38條

適用本法前已在同一事業單位工作之年資合併計算。 違反本法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
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
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主管機關裁處罰鍰,得審酌與違反行為有關之勞工人數、累計違法次數或
未依法給付之金額,為量罰輕重之標準。

勞基法38條: 第 九 章 工作規則

七、派遣事業單位:指從事勞動派遣業務之事業單位。 八、要派單位:指依據要派契約,實際指揮監督管理派遣勞工從事工作者
。 九、派遣勞工:指受派遣事業單位僱用,並向要派單位提供勞務者。 十、要派契約:指要派單位與派遣事業單位就勞動派遣事項所訂立之契約
勞基法38條 。 本案事業單位得依上開方式,計給勞工特別休假及婚假。

勞基法38條

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 本法第三十七條所定休假遇本法第三十六條所定例假及休息日者,應予補
假。 未依第十七條、第十七條之一第七項、第五十五條規定之標準或期限給付
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給付,屆
期未給付者,應按次處罰。 違反第十三條、第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四項、第二十六條、第五十條、
第五十一條或第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
以下罰鍰。 雇主招收技術生時,須與技術生簽訂書面訓練契約一式三份,訂明訓練項
目、訓練期限、膳宿負擔、生活津貼、相關教學、勞工保險、結業證明、
契約生效與解除之條件及其他有關雙方權利、義務事項,由當事人分執,
並送主管機關備案。 前項技術生如為未成年人,其訓練契約,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

勞基法38條: 法規查詢

六、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請生理假、產假、家庭照顧假或安胎休養,致減少
工資者。 勞工工作年資自受僱之日起算,適用本法前之工作年資,其資遣費及退休
金給與標準,依其當時應適用之法令規定計算;當時無法令可資適用者,
依各該事業單位自訂之規定或勞雇雙方之協商計算之。 勞基法38條 適用本法後之工作
年資,其資遣費及退休金給與標準,依第十七條及第五十五條規定計算。 勞工發現事業單位違反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規定時,得向雇主、主管機關
或檢查機構申訴。

  • 公用事業之勞工,當地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
    別休假。
  • 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原則:
    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
  • 為協調勞資關係,促進勞資合作,提高工作效率,事業單位應舉辦勞資會
    議。
  •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 本法第三十二條之一所定補休,應依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事實發生時間先後順序補休。

但受同一雇主調動之工作年資,及
依第二十條規定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之年資,應予併計。 子女未滿一歲須女工親自哺乳者,於第三十五條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
應每日另給哺乳時間二次,每次以三十分鐘為度。 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 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
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
次,並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按件計酬者亦同。

勞基法38條: 勞資爭議處理專業律師

事業單位違背職業安全衛生法有關對於承攬人、再承攬人應負責任之規定
,致承攬人或再承攬人所僱用之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應與該承攬人、再
承攬人負連帶補償責任。 勞工在第五十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五十九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
不得終止契約。 但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
報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原則:
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

勞基法38條

雇主如於技術生訓練契約內訂明留用期間,應不得超過其訓練期間。 稱技術生者,指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技術生訓練職類中以學習技能為目
的,依本章之規定而接受雇主訓練之人。 本章規定,於事業單位之養成工、見習生、建教合作班之學生及其他與技
術生性質相類之人,準用之。 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
假日,均應休假。

勞基法38條: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註釋-特別休假

二、勞工於本法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之時間。 本法第四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第五章童工、女工,第七章災害補償
及其他勞工保險等有關規定,於技術生準用之。 技術生災害補償所採薪資計算之標準,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要派單位使用派遣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要派單位應與派遣事業單位連帶
負本章所定雇主應負職業災害補償之責任。 前項之職業災害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要派單位或派遣事
業單位支付費用補償者,得主張抵充。

勞基法38條

要派單位應自前項派遣勞工意思表示到達之日起十日內,與其協商訂定勞動契約。 逾期未協商或協商不成立者,視為雙方自期滿翌日成立勞動契約,並以派遣勞工於要派單位工作期間之勞動條件為勞動契約內容。 第35條 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 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勞基法38條: 法令專區

又一般的請假權益應是勞工依照自己遇到的特定事由「主動」提出請假,但特休反而是雇主應以書面方式主動提醒有多少天假,如果沒休完也應主動折算未休工資。 本法第四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第五章童工、女工,第七章災害補償及其他勞工保險等有關規定,於技術生準用之。 第一項所定退休金,雇主應於勞工退休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如無法一次發給時,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分期給付。

勞基法38條: 第 六 章 退休

但雇
主與勞工約定之安全衛生設施優於本法者,從其約定。 女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者
,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 第一項規定,於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必須使女工於午後十時至
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時,不適用之。 勞基法38條 第一項但書及前項規定,於妊娠或哺乳期間之女工,不適用之。 本法第三十二條之一所定補休,應依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事實
發生時間先後順序補休。

勞基法38條: 有關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第 4 項但書規定遞延特別休假之期限疑義。

香港SEO服務由 https://featured.com.hk/ 提供

Similar Pos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