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37條全攻略

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依前項但書規定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
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
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
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 特別提出是因為實務上有遇過這樣的狀況,勞檢員認為員工有排班只是請假,原本約定的薪水仍應照算, 請假要看請什麼假另外計算。
  • 依本法第二條第四款計算平均工資時,下列各款期日或期間均不計入:
    一、發生計算事由之當日。
  • 事業單位之事業場所分散各地者,雇主得訂立適用於其事業單位全部勞工之工作規則或適用於該事業場所之工作規則。
  • 但支付之費用如由勞工與雇主共
    同負擔者,其補償之抵充按雇主負擔之比例計算。
  • 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 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
  • 因可能會有員工運用特休連續排休,公司可以提醒盡早安排、劃假以利工作分配;如果連續假期加班,則要按照員工當天排班出勤性質計算加班費率。

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就左列事項訂立工
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之:
一、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國定紀念日、特別休假及繼續性工作之輪班
方法。 雇主不得使女工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 但雇主經工會同意
,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不
在此限:
一、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 二、無大眾運輸工具可資運用時,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女工宿舍。

勞基法37條: 年上班勞基法: 台灣勞工平均月加班15.9小時 勞動部:9成領到加班費或補休

前項因窒礙難行而不適用本法者,不得逾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以外勞工
總數五分之一。 法律010帶你了解勞基法訂定哪些責任制的規範? 律師這篇將解答你的疑惑,如果有需要,文末還有免費法律諮詢服務可以參考。 2.如果10月10日要上班,而且有協議將原放假日挪移到其他天,這天就是『正常工作日出勤』,而非『國定假日出勤』,當天上班不需另給加班費。 請注意,不應該在事前即約定不加倍發給工資一律改換擇日補休;也就是說要等當天員工來上班後,經協商是給予加班費或是選擇補休,並應約定補休期限(例如次月選一天補休完畢或三個月內選一天進行補休)。 例如公司單方面以公告方式規定勞工要加班,並非完全無效,因為「個別」同意並未限定明示或默示,只要勞工當天有來上班也領取加班費,雇主當然可以主張勞工已符合默示條件;但就怕勞工嗣後主張他並未同意要加班,難保產生一些問題紛爭。

三、補償金額與勞工遵守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範圍及就業對
象之範疇所受損失相當。 前項合理補償,應約定離職後一次預為給付或按月給付。 檢查員執行職務,應出示檢查證,各事業單位不得拒絕。

勞基法37條: 年上班勞基法: 雇主若違反相關規定,該如何自救?

又勞動節適逢例假,翌日應補假一日,前經內政部主管勞工事時鑯台內勞字第三二五○八三號函規定在案。 民國八十三年五月一日勞動節為星期日,依上開規定,勞工例假為星期日者,勞動節之翌日應補假一日,若勞工之例假非星期日者,則不補假。 休假日如適逢例假日翌日補假一日可否對調疑義,即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七十六年十二月十一日台勞動字第八九八四號函所示:休假日如適逢例假日翌日補假一日,該補假日可否與其他正常工作日對調,可由勞資雙方自行協商為之。 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 勞基法37條
假日,均應休假。

勞基法37條

又,上開假日如適逢事業單位之例假日,翌日應補假一日。 放假日數較法定假期為多時之工資發給疑義,即依內政部七十六年二月廿七日台內勞字第四八一六九四號函所示: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九條,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及本部鑯台內勞字第三六六六七五號函規定,農曆除夕及春節共放假三日,工資照給。 事業單位給予勞工之假期,較上開農曆除夕及春節共放假三日之規定為多時,其多出假期工資之發給,以法無明文規定,可由勞資雙方協商決定。

勞基法37條: (一) 責任制什麼意思?淺談責任制定義

三、季節性工作:係指受季節性原料、材料來源或市場銷售影響之非繼續
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九個月以內者。 四、特定性工作:係指可在特定期間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 其工作期間超
過一年者,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中央主管機關,為貫徹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之執行,設勞工檢查機構或授
權直轄市主管機關專設檢查機構辦理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必
要時,亦得派員實施檢查。 前項勞工檢查機構之組織,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勞基法37條

例如『原10/10(三)國定假日調移至10/12(五)』,並請員工簽認/回覆以確保其同意;如果是採員工多一天排休,也應在班表上排定哪一天排休,並經員工簽認。 雇主不得使技術生從事家事、雜役及其他非學習技能為目的之工作。 但從事事業場所內之清潔整頓,器具工具及機械之清理者不在此限。 由於投票權僅得於投票當日行使,性質與一般國定假日不同,因此,投票日不得再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實施。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本法規定,除依本章規定處罰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並應處以各該條所定之罰金或罰鍰。

勞基法37條: 勞動基準法相關假別

每7日中應有2日之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 除了當天原有的工資以外,雇主都要加倍發放工資給你。 雇主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使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或使勞工於
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後,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應 勞基法37條
依勞工工作之時數計算補休時數。 前項之補休,其補休期限由勞雇雙方協商;補休期限屆期或契約終止未補
休之時數,應依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當日之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
;未發給工資者,依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論處。

勞基法37條

確認自己是否屬於「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監視性或間歇性工作」、「其他性質特殊工作」的行業。 勞基法37條 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含原位癌)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國際中心/林孟蓉報導很多小朋友愛玩電動,不過如果玩到廢寢忘食可就不好了。

勞基法37條: (一) 責任制加班費計算

二、依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
一日之例假,每八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十六日。 三、依第三十條之一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二週內至少應有二
日之例假,每四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八日。 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時間,計入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所定延長工作時
間總數。

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 勞工向雇主申請其
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 雇主不得以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之修正,作為減少勞工工資之事由。 第一項至第三項及第三十條之一之正常工作時間,雇主得視勞工照顧家庭
成員需要,允許勞工於不變更每日正常工作時數下,在一小時範圍內,彈
性調整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

勞基法37條: 第 四 章 工作時間、休息、休假

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 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 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 民國 105 年 12 勞基法37條 月 21 日一、特別休假制度有助於勞工恢復工作後所產生的疲勞,亦可維護勞動力,以落實勞
工休息權。 況且,參考亞洲鄰近國家日本,雖未簽署該公約但其勞動基準法
仍賦予勞工工作滿六個月即享有有薪休假制度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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