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36條6大著數

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 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訂定之勞動契約,應為不定期契約。 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一、四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不受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之限制。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資料為準。 監督、管理人員:是指受雇主僱用,負責經營及管理企業的工作,並擁有一般勞工受僱、解僱或勞動條件決定權力的主管級人員。

勞基法36條

第41條 公用事業之勞工,當地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 勞基法36條 第一項所定退休金,雇主應於勞工退休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如無法一次發給時,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分期給付。 本法施行前,事業單位原定退休標準優於本法者,從其規定。 公用事業之勞工,當地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 派遣勞工因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與要派單位成立勞動契約者,其與派遣事業單位之勞動契約視為終止,且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之責任。

勞基法36條: 勞動基準法第36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如何與一般正常工時或彈性工時配套執行?

前項所定例假之調整,應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始得為之。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且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得將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之例假,於每七日之週期內調整之。 2.本則案例中,公司已經先依勞基法第11條第5款預告資遣勞工,但後來又另外表示要依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規定解僱勞工,看起來好像是事後變更解僱事由,違反上述最高法院見解。 勞工因終止勞動契約或發生職業災害所生爭議,提起給付工資、資遣費、
退休金、職業災害補償或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訟,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
請扶助。

  • 適用本法後之工作年資,其資遣費及退休金給與標準,依第十七條及第五十五條規定計算。

  • 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第三項或第三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變更工
    作時間者,為超過變更後工作時間之部分。
  • 中央主管機關,為貫徹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之執行,設勞工檢查機構或授權直轄市主管機關專設檢查機構辦理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必要時,亦得派員實施檢查。
  • 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
  • 雇主使勞工延長工時,應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
  • 二、依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
    一日之例假,每八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十六日。

法律010帶你了解勞基法訂定哪些責任制的規範? 律師這篇將解答你的疑惑,如果有需要,文末還有免費法律諮詢服務可以參考。 3.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45條第3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1.對勞工於高差超過1.5公尺以上之場所作業時,未設置使勞工安全上下之設備。

勞基法36條: 責任制勞基法規範有哪些?責任制有加班費嗎?怎麼算? – 法律010

二、依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強制退休之勞工,其身心障礙係因執行職務所致者,依前款規定加給百分之二十。 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管理委員會管理之。 基金之收繳有關業務,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託勞工保險機構辦理之。 基金墊償程序、收繳與管理辦法、第三項之一定金額及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派遣事業單位及要派單位不得因派遣勞工提出第二項意思表示,而予以解僱、降調、減薪、損害其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之權益,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勞基法36條

預告修正「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但書適用範圍」草案。 各界如有意見,請於110年10月15日前提供勞動部。 預告修正「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但書適用範圍」草案,各界如有意見,請於111年9月27日前提供勞動部。

勞基法36條: 勞資Q&A

三、教育單位之學年度、事業單位之會計年度或勞雇雙方約定年度之期間
。 雇主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三項規定告知勞工排定特別休假,應於勞工符合 勞基法36條
特別休假條件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本法第三十二條之一所定補休,應依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事實
發生時間先後順序補休。 補休之期限逾依第二十四條第二項所約定年度之
末日者,以該日為期限之末日。

雇主積欠之工資、退休金及資遣費,經勞工請求未獲清償者,由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依第二項規定墊償之;雇主應於規定期限內,將墊款償還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要派單位應自前項派遣勞工意思表示到達之日起十日內,與其協商訂定勞動契約。 逾期未協商或協商不成立者,視為雙方自期滿翌日成立勞動契約,並以派遣勞工於要派單位工作期間之勞動條件為勞動契約內容。

勞基法36條: 第 七 章 職業災害補償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且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得將
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之例假,於每七日之週期內調整之。 前項所定例假之調整,應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
同意後,始得為之。 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報當地主管機
關備查。 四、依現行解釋,現行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不受同條第二項
所定時數之限制,爰休息日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等特殊情況使勞工於休息日
工作之時數,參照該解釋之意旨,於第三項但書明文規範。 勞動契約應依本法有關規定約定下列事項:
一、工作場所及應從事之工作。 二、工作開始與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休假、例假、休息日、請假及輪
班制之換班。

但雇主與勞工約定之安全衛生設施優於本法者,從其約定。 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 依前項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連續十一小時之休息時間。

勞基法36條: 修正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4項規定指定行業

四、平均工資:指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 工作未滿六個月者,指工作期間所得工資總額除以工作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 工資按工作日數、時數或論件計算者,其依上述方式計算之平均工資,如少於該期內工資總額除以實際工作日數所得金額百分之六十者,以百分之六十計。 另本部於105年9月22日訂定「勞雇雙方協商調整例假應行注意事項」,供勞資雙方於依上開令釋調整例假時有所依循。 全國法規資料庫之內容每週五定期更新,當週發布之法律、命令資料,將於完成法規整編作業後,於下週五更新上線。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 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且應詳細記載本法第九條之一第
    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之內容,並由雇主與勞工簽章,各執一份。
  • 所指定之行業,係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評估確有符合「時間特殊」、「地點特殊」、「性質特殊」及「狀況特殊」等例外型態之情形並同意後,再報請本部公告。
  • 雇主應依勞工每月薪資總額百分之二至百分之十五範圍內,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存儲,並不得作為讓與、扣押、抵銷或擔保之標的;其提撥之比率、程序及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
  • 有前三項規定行為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包括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與休息日、休假日及例假工作加給之工資。 本法第二條第三款所稱之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係指左列各款以外之
給與。 二、獎金:指年終獎金、競賽獎金、研究發明獎金、特殊功績獎金、久任
獎金、節約燃料物料獎金及其他非經常性獎金。 六、婚喪喜慶由雇主致送之賀禮、慰問金或奠儀等。 八、勞工保險及雇主以勞工為被保險人加入商業保險支付之保險費。

勞基法36條: 勞動基準法第34條及第36條例外情形

三、競業禁止之職業活動範圍,應具體明確,且與勞工原職業活動範圍相
同或類似。 四、競業禁止之就業對象,應具體明確,並以與原雇主之營業活動相同或
類似,且有競爭關係者為限。 勞基法36條 為使勞雇雙方能進一步瞭解工時制度,提供相關法令規定、數種工作時間安排型態,現行工時制度下產生之相關問題解釋,本部製作「工時制度及彈性措施手冊」,期盼對於事業單位及勞工朋友均有所助益。 第35條 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 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依本法第二條第四款計算平均工資時,下列各款期日或期間均不計入:
一、發生計算事由之當日。 四、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而不能繼續其事業,致勞工未能工
作者。 六、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請生理假、產假、家庭照顧假或安胎休養,致減少
工資者。 第39條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 第32條 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勞基法36條: 指定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4項行業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 勞基法36條 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一、依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例假,每二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四日。

十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者。 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意旨在使部分工作性質特殊者,與雇主間有合理協商工作時間之彈性,非可使勞工之工作時間完全不受限制或無例假與休假及不另給予延時工資。 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 每7日中應有2日之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

勞基法36條: (一) 責任制加班費計算

勞工或其遺屬依本法規定受領職業災害補償金者,得檢具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職業災害補償金之用。 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 職業病之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雇主應依勞工每月薪資總額百分之二至百分之十五範圍內,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存儲,並不得作為讓與、扣押、抵銷或擔保之標的;其提撥之比率、程序及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勞基法36條: 第 九 章 工作規則

但支付之費用如由勞工與雇主共
同負擔者,其補償之抵充按雇主負擔之比例計算。 本法第三十七條所定休假遇本法第三十六條所定例假及休息日者,應予補
假。 勞工因出差或其他原因於事業場所外從事工作致不易計算工作時間者,以
平時之工作時間為其工作時間。 勞基法36條 第43條 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其有關任(派)免、薪資、獎懲、退休、撫卹及保險(含職業災害)等事項,應適用公務員法令之規定。 但其他所定勞動條件優於本法規定者,從其規定。

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時,得通知雇主修訂前項工作規則。 勞工於符合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取得特別休假
之權利;其計算特別休假之工作年資,應依第五條之規定。 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給予之特別休假日數,勞工得於勞雇雙方協
商之下列期間內,行使特別休假權利:
一、以勞工受僱當日起算,每一週年之期間。 但其工作六個月以上一年未
滿者,為取得特別休假權利後六個月之期間。

勞基法36條: 預告修正「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但書適用範圍」草案。各界如有意見,請於110年10月15日前提供勞動部。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雇主依前項但書規定變更休息時間者,應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始得為之。 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有關勞動基準法第36條例假七休一之例外情形,本部已於110年5月20日公告修正(附件)。 所指定之行業,係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評估確有符合「時間特殊」、「地點特殊」、「性質特殊」及「狀況特殊」等例外型態之情形並同意後,再報請本部公告。

勞基法36條: 第 二 章 勞動契約

本法第九條之一第一項第四款所定之合理補償,應就下列事項綜合考量:
一、每月補償金額不低於勞工離職時一個月平均工資百分之五十。 二、補償金額足以維持勞工離職後競業禁止期間之生活所需。 三、補償金額與勞工遵守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範圍及就業對
勞基法36條 象之範疇所受損失相當。 前項合理補償,應約定離職後一次預為給付或按月給付。 本法第九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所為之約定未逾合理範疇,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競業禁止之期間,不得逾越雇主欲保護之營業秘密或技術資訊之生命
週期,且最長不得逾二年。 二、競業禁止之區域,應以原雇主實際營業活動之範圍為限。

勞基法36條: (一) 責任制什麼意思?淺談責任制定義

本法第五十五條第三項所定雇主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分期給付勞工退休金
之情形如下:
一、依法提撥之退休準備金不敷支付。 本法第三十條第五項所定出勤紀錄,包括以簽到簿、出勤卡、刷卡機、門
禁卡、生物特徵辨識系統、電腦出勤紀錄系統或其他可資覈實記載出勤時
間工具所為之紀錄。 前項出勤紀錄,雇主因勞動檢查之需要或勞工向其申請時,應以書面方式
提出。 勞工工作年資以服務同一事業單位為限,並自受僱當日起算。 適用本法前已在同一事業單位工作之年資合併計算。 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四十六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勞基法36條: (三) 責任制核備認定流程

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雇主已將該代理人間之契約終止,或患有法定傳染病者依衛生法規已接受治療時,勞工不得終止契約。 一、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六項、第七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五十九條規定。 檢查員執行職務,得就本法規定事項,要求事業單位提出必要之報告、紀錄、帳冊及有關文件或書面說明。 如需抽取物料、樣品或資料時,應事先通知雇主或其代理人並掣給收據。

依本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但書規定給付之補償,雇主應於決定後十五日內
給與。 在未給與前雇主仍應繼續為同款前段規定之補償。 依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前第三條規定適用本法之行業,除第一項第一款之農、林、漁、牧業外,均不適用前項規定。 中央主管機關,為貫徹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之執行,設勞工檢查機構或授權直轄市主管機關專設檢查機構辦理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必要時,亦得派員實施檢查。

勞基法36條: 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1項所定「每七日」如何計算及約定?|簡文成專欄​

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 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 四、女性勞工,除妊娠或哺乳期間者外,於夜間工作,不受第四十九條第一項之限制。 勞基法36條 勞工工作年資自受僱之日起算,適用本法前之工作年資,其資遣費及退休金給與標準,依其當時應適用之法令規定計算;當時無法令可資適用者,依各該事業單位自訂之規定或勞雇雙方之協商計算之。 適用本法後之工作年資,其資遣費及退休金給與標準,依第十七條及第五十五條規定計算。 前項第一款所稱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勞基法36條: 勞動基準法第30~43條【工作時間、休息與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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