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第70條詳解

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
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依前項但書規定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
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
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
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 三、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
    、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
    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 二、依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
    一日之例假,每八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十六日。
  • 本法第三十二條之一所定補休,應依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事實發生時間先後順序補休。
  • 勞工或其遺屬依本法規定受領職業災害補償金者,得檢具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職業災害補償金之用。
  • 有前三項規定行為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 留用勞工之工作年資,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

二、依據勞動基準法第70條及其施行細則第38條規定,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就勞基法第70條規定之事項訂立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於事業場所內公告並印發各勞工,若未定者將可處以罰鍰。 企業因工作特性或特殊原因,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商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得變更休息時間不少於連續8小時,且應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始得為之。 勞動基準法第70條 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70條規定,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者,應訂立工作規則。 至於僱用勞工未滿30人之事業單位得自行決定是否訂立工作規則;如訂有工作規則,仍可依勞動基準法第70條之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 勞工發現事業單位違反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規定時,得向雇主、主管機關
或檢查機構申訴。

勞動基準法第70條: 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之醫療期間之內涵

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得自請退休:
一、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 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
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 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
者減半發給。 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
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
。 前項基本工資,由中央主管機關設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擬訂後,報請行政
院核定之。

一般而言,應以當時適用法令(例如:臺灣省工廠工人退休規則、臺灣省礦工退休規則)或勞雇雙方約定為準。 但如當時法令未特別規定,勞雇雙方也沒有約定,那應如何計算勞退舊制之退休金基數? 勞動基準法第70條 此部分行政機關與司法實務見解即有歧異,本期週報將以兩方見解論述二方之差異,提供分析如下。

勞動基準法第70條: 第 八 章 技術生

雖然司法實務上不乏有採取勞動部見解之判決(例如: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106年度勞上易字第4號民事判決參照)。 惟若雇主欲援引上開司法實務判決對其為有利解釋時,建議若能提出針對適用勞基法「前」年資相對應之結清規範,亦較符合事理之平。 勞動基準法第70條 工會同意權與團體協約法第13條規定無涉,所稱O山工會不合理訴求,無礙違規事實認定。 再者,訴願人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1項規定部分,經原處分機關自106年起,多次加重罰鍰處分在案。 訴願人應足識勞動基準法規範,惟迄未有立即改善之作為,訴願人確有未盡一般通念可期待之注意義務,難謂無過失等語。 勞動基準法第70條 本法第四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第五章童工、女工,第七章災害補償
及其他勞工保險等有關規定,於技術生準用之。

勞動基準法第70條

第一項至第三項及第三十條之一之正常工作時間,雇主得視勞工照顧家庭
成員需要,允許勞工於不變更每日正常工作時數下,在一小時範圍內,彈
性調整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 訴願人訴願意旨略謂,依法律不溯既往原則,訴願人已依91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前之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1項規定取得勞工同意延長工時,應無違法。 參照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1項立法緣由,解釋時應考量工會之代表性,此規定有牴觸憲法集會結社自由、工作權及自由權等規定之虞,業經大法官有提出不同意見書予以闡明。 必須是勞工或由勞工組成之工會使具有勞工延長工時同意權之適格,訴願人為反映延長工時之真實意願並維護內勤員工權益,業已徵詢全體內勤員工對於延長工時議題予以表示,已取得林君等6人內勤員工簽署之延長工作同意書。 勞動基準法第70條 再者,解釋上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1項所指工會同意之對象,應以工會會員為限,林君等6人並非O山工會之會員,故其延長工作時間,實無須得O山工會同意。

勞動基準法第70條: 法規查詢

未符合下列規定者,雇主不得與勞工為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
一、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 勞動基準法第70條 二、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 三、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
。 四、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

勞動基準法第70條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事業單位拒絕檢查時,檢查員得會同當地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強制檢查之。 未滿十五歲之人透過他人取得工作為第三人提供勞務,或直接為他人提供勞務取得報酬未具勞僱關係者,準用前項及童工保護之規定。 三、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全國法規資料庫之內容每週五定期更新,當週發布之法律、命令資料,將於完成法規整編作業後,於下週五更新上線。

勞動基準法第70條: 勞工行政救濟案件資訊整合平台logo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一、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六項、第七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五十九條規定。 檢查員執行職務,得就本法規定事項,要求事業單位提出必要之報告、紀錄、帳冊及有關文件或書面說明。 如需抽取物料、樣品或資料時,應事先通知雇主或其代理人並掣給收據。 雇主招收技術生時,須與技術生簽訂書面訓練契約一式三份,訂明訓練項目、訓練期限、膳宿負擔、生活津貼、相關教學、勞工保險、結業證明、契約生效與解除之條件及其他有關雙方權利、義務事項,由當事人分執,並送主管機關備案。

雇主如違反相關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申訴,以維權益。 依勞動基準法第70條規定,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者,應訂立工作規則並報單位登記地主管機關核備。 勞動基準法第70條 工作規則係雇主依其事業性質所訂定之重要管理規定,影響勞工勞動條件權益甚鉅,因此工作規則須報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核備通過後公開揭示;公開揭示時,建議敘明核備之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核備日期及文號,以減少勞資爭議。 此外,工作規則之內容亦請依據法令、勞資協議或管理制度變更情形適時配合修正,修正時亦應報核。 勞動基準法第70條 所謂「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之醫療期間」,係指勞工因職業災害接受醫療,而不能從事原勞動契約所約定之工作,抑或勞工未能從事原定工作,且未經僱主合法調動勞工從事其他工作者而言。

勞動基準法第70條: 勞工行政

三、依第三十條之一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二週內至少應有二日之例假,每四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八日。 二、依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例假,每八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十六日。 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三、女性勞工,除妊娠或哺乳期間者外,於夜間工作,不受第四十九條第一項之限制。 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50人以上者,應僱用或特約醫護人員,辦理健康管理、職業病預防及健康促進等勞工健康保護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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