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第50條懶人包

但若勞工與公司間原約定按月計酬,公司片面變更為按時或按日計酬,如實際變更契約內容且損及勞工之權益時,應事先取得雙方協議。 勞工發現事業單位違反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規定時,得向雇主、主管機關
或檢查機構申訴。 雇主不得因勞工為前項申訴,而予以解僱、降調、減薪、損害其依法令、
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之權益,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本法第八十四條所稱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係指依各項公務員人事法令任用、派用、聘用、遴用而於本法第三條所定各業從事工作獲致薪資之人員。 所稱其他所定勞動條件,係指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安全衛生、福利、加班費等而言。 勞動基準法第50條 110年10月1日勞檢處談話紀錄,勞工何君陳稱略以,(問:是透過什麼方式來到這個工地工作?)答:我是跟訴願人工作10幾年了,也跟訴願人一起到大里這個工地工作。 (問:報酬如何給付?工資如何計算?)答:報酬部分是由訴願人給付給何君,工資以1日2,100元,每15日結算1次。 (問:當天出工情形?分工情形?)答:當天我們上午6時20分於後龍集合,由訴願人開車載我們到工地,到工地後由訴願人負責跟工地主任邱君討論當日施作內容及注意事項,再由訴願人告知及分派工作內容,並負責指揮監督我們。 (問:當天事發經過?)答:當天傳遞鋼筋時,何君在3樓把鋼筋傳到2樓給林君,物料傳送結束後,何君就到2樓協助擺放鋼筋,不久聽到聲響,發現呂君已跌落至1樓電梯井下,就協助一起將呂君救上。

勞動基準法第50條: 勞動基準法適用

A:查外籍勞工來華工作,應遵守我國法令,亦受我國法令保障。 勞動基準法對於外籍勞工並無另訂基本工資之規定,凡受僱於適用勞動基準法事業單位之勞工,不論本國勞工或外籍勞工,其工資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A:查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工資係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本案事業單位為激發勞工工作士氣,獎勵工作績效所發放之「團體獎金」,難謂與勞工工作無關,如係經常性按月而非臨時性之發給,已符上開工資定義,應屬勞動基準法上工資。

四、依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或第四項規定調整勞工例假或休息日。 本法第二十三條所定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勞雇雙方議定之工資總額。 勞動基準法第50條 三、依法令規定或勞雇雙方約定,得扣除項目之金額。 雇主提供之前項明細,得以紙本、電子資料傳輸方式或其他勞工可隨時取
得及得列印之資料為之。

勞動基準法第50條: 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之醫療期間之內涵

第五十九條之受領補償權,自得受領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受領補償之權利,不因勞工之離職而受影響,且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
供擔保。 勞工或其遺屬依本法規定受領職業災害補償金者,得檢具證明文件,於金
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職業災害補償金之用。

  • 勞工於同一事業單位或同一雇主所屬不同事業場所工作時,應將在各該場
    所之工作時間合併計算,並加計往來於事業場所間所必要之交通時間。
  • 二、第一款乃係基於勞雇雙方之共同利益,有及時處置之必要。
  • 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於接獲第一項申訴後,應為必要之調查,並於六十日
    內將處理情形,以書面通知勞工。
  • 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本法規定,除依本章規定處罰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並應處以各該條所定之罰金或罰鍰。

二、雇主於招募全時勞工時,對於原受僱從事相同職種工作之部分工時勞
工,宜優先給予僱用之機會。 參、定義
部分工時勞工:謂其所定工作時間,較該事業單位內之全部時間工作
勞工(下稱「全時勞工」)工作時間(通常為法定工作時間或事業單
位所定之工作時間),有相當程度縮短之勞工,其縮短之時數,由勞
雇雙方協商議定之。 貳、適用
事業單位僱用部分工時勞工,除依其應適用之勞工法令外,並參照本
注意事項辦理;僱用中高齡及高齡之部分工時勞工,亦同。 本注意事項所引用或涉及之法令如有變更,應以修正後之法令為準。 違反本法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
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
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勞動基準法第50條: 第 八 章 技術生

至訴願人如何發放工資給其他勞工,合O公司並不清楚。 (問:邱君至工地的頻率及執行的職務?)答:因為邱君本身負責工地有3個,每天就是巡視這些工地。 勞動基準法第50條 只要工地有出工,邱君就一定會到現場指揮監督,並分派工作,也會巡視工地安全設備是否有妥善,並注意勞工有沒有不安全行為,適時提醒。 (問:除了訴願人外,呂君、何君及林君3人,是否受邱君指揮監督?)答:原則上都是直接跟訴願人討論後,由訴願人告知呂君、何君及林君3人,他們有什麼問題都是詢問訴願人。 (問:與家屬撫卹情形?)答:110年9月28日下午於靈堂前給家屬5萬元慰問金。 (問:有沒有其他要補充事項嗎?)答:沒有等語。

雇主如違反相關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申訴,以維權益。 勞動基準法第50條 依林君等6人111年1月至3月份出勤紀錄,其等於該期間確有單日工作超過8小時,而有延長工作時間之情事,且訴願人自始並不否認。 另訴願人於陳述意見時,亦稱O山工會無代表性等語,是訴願人未經工會同意,即使林君等6人於111年1月至3月間有延長工作時間之事實,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1項規定之事實,應可認定。 茲以勞動基準法第49條及第30條之1均規定妊娠或哺乳期間之女工不得於夜間工作,係基於母性保護政策,保障該等勞工之健康及福祉,故勞雇雙方不得有使妊娠或哺乳期間女工於午後10時至翌晨6時工作之約定。 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依前項但書規定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勞動基準法第50條: 第 四 章 工作時間、休息、休假

工資之一部以實物給付時,其實物之作價
應公平合理,並適合勞工及其家屬之需要。 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
此限。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
一、依第十二條或第十五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 雇主對於僱用之勞工,應預防職業上災害,建立適當之工作環境及福利設
施。

勞動基準法第50條

但法人之代表人或自然人對於違反之發生
,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不在此限。 法人之代表人或自然人教唆或縱容為違反之行為者,以行為人論。 勞工請領退休金之權利,自退休之次月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勞工請領退休金之權利,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 勞工依本法規定請領勞工退休金者,得檢具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 勞動基準法第50條
戶,專供存入勞工退休金之用。

勞動基準法第50條: 勞工行政救濟案件資訊整合平台logo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 其請假時數 勞動基準法第50條
,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委員會中勞工代表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二;其組織準則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雇主按月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比率之擬訂或調整,應經事業單位勞工退
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審議通過,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定。 金融機構辦理核貸業務,需查核該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狀況之必
要資料時,得請當地主管機關提供。 金融機構依前項取得之資料,應負保密義務,並確實辦理資料安全稽核作
業。 前二項有關勞工退休準備金必要資料之內容、範圍、申請程序及其他應遵
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 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
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勞動基準法第50條: 法令宣導

所稱其他所定勞動條件,係指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安全衛生、福
利、加班費等而言。 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之例假,以每七日為
一週期,依曆計算。 雇主除依同條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調整者外,不得使
勞工連續工作逾六日。 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但書所定每三個月,以每連續三個月為一週期,依
曆計算,以勞雇雙方約定之起迄日期認定之。

派遣事業單位積欠派遣勞工工資,經主管機關處罰或依第二十七條規定限
期令其給付而屆期未給付者,派遣勞工得請求要派單位給付。 要派單位應
自派遣勞工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之。 要派單位依前項規定給付者,得向派遣事業單位求償或扣抵要派契約之應
付費用。 本法第三十二條之一所定補休,應依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事實發生時間先後順序補休。

勞動基準法第50條: 第 六 章 退休

新修正之一個月平均工資計算標準自83年4月11日起適用,原內政部74年12月21日(74)台內勞字第371678號釋示,同時停止援用。 凡83年4月11日以後退休或資遣者,雇主應以新規定之月平均工資計算勞工之退休金或資遣費,惟在83年4月10日以前退休或資遣者,仍依內政部74年12月21日台內勞字第371678號之函規定辦理。 A:依勞動基準法第21條規定勞工工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故勞工每月於正常工作時間內所得之工資,不得低於每月基本工資扣除因請假而未發之每日基本工資後之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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