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第13條7大伏位

四、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
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 其遺屬受領死亡補償之順位如下:
(一)配偶及子女。 雇主有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時,勞工之下列債權受償順序與第一
順位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所擔保之債權相同,按其債權比例受清償;未
獲清償部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
一、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

  • 因為這次1月30日小年夜恰逢行事曆上的星期日,因此不像以往可按照「農曆除夕前一日為上班日者,調整該上班日為放假日」的規定;而是要比較正常的「週六休息日、週日例假日」的出勤模式。
  • 三、女性勞工,除妊娠或哺乳期間者外,於夜間工作,不受第四十九條第
    一項之限制。
  •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
    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
  • 勞工如因事業單位依勞基法第11條各款、第13條但書、第20條規定等情事之一而致「優退」者,可申請失業給付,事業單位並應辦理資遣通報。
  • 勞工向雇主申請其
    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
  • 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未滿三個月而訂定新約或
    繼續履行原約時,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

惟基於健康考量,每日正常工時與延長工時,合計不得超過12小時,且1個月延長工時總時數不得超過46小時;但雇主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1個月延長工時總時數不得超過54小時,每3個月不得超過138小時。 勞動基準法第13條 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 每7日中應有2日之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 除了當天原有的工資以外,雇主都要加倍發放工資給你。

勞動基準法第13條: 年上班勞基法: 雇主若違反相關規定,該如何自救?

前項停止勞工假期,應於事後二十四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
關核備。 第三條所列事業,除製造業及礦業外,因公眾之生活便利或其他特殊原因
,有調整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所定之正常工作時間及延長工作時間之必 勞動基準法第13條 勞動基準法第13條
要者,得由當地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工會,就必要之限度內
以命令調整之。 派遣事業單位積欠派遣勞工工資,經主管機關處罰或依第二十七條規定限
期令其給付而屆期未給付者,派遣勞工得請求要派單位給付。

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其有關任(派)免、薪資、獎懲、退休、撫卹及
保險(含職業災害)等事項,應適用公務員法令之規定。 但其他所定勞動
條件優於本法規定者,從其規定。 未依第十七條、第十七條之一第七項、第五十五條規定之標準或期限給付
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給付,屆
期未給付者,應按次處罰。

勞動基準法第13條: 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之醫療期間之內涵

同樣地,因為2月5日和2月6日也都屬於正常的「週六休息日、週日例假日」的出勤模式,一般來說,在沒有實施變形工時的情況下,老闆只能要求員工於2月5日上班、2月6日除非遇到「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才能合法加班。 因為連續透過上方重點一,我們可以得知即使請短期、臨時工讀生仍須遵守勞基法7休1的規定,因此,B老闆若要新人妹連假期間上班,中間必須至少安排1天休息日及1天例假日,另外,也要遵守不能連續上班超過6天的規定。 註2:雇主僱用短期臨時人力,應按照約定時薪及時數給雙倍薪,且國定假日不能調移(若是正職員工,國定假日及例假日上班,因員工已無法完整運用假日,即使上班1小時也要給發給8小時薪水)。 除此之外,為了不侵害到勞工朋友的休假權益,如果老闆當天有人力需求,需要調移國定假日,除了須事先經過員工同意並簽訂書面契約,也請記得在班表上註明國定假日調移後的日期,並讓員工簽名紀錄。 過年 時薪工雇主應加倍給薪農曆過年要上班的打工族不要讓權益睡著了。

勞動基準法第13條

公司改組或轉讓時,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無須辦理資遣通報;其餘未留用之員工應由舊雇主依勞基法相關規定給付資遣費及辦理資遣通報。 如欲申請更正勞工離職日期:請提供勞工離職當月之出勤紀錄及工資清冊(含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日期及給付憑證),以茲佐證。 事業單位不論是透過網路或紙本辦理資遣通報,欲取消或修改資遣通報名冊內容,為免生爭議,均需以書面來函說明欲取消或修改之資料內容,並舉證說明異動理由併加蓋事業單位大小章。 違反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四項、第六十四條第三項及第六十九條第一項
準用規定之處罰,適用本法罰則章規定。 違反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
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三項或第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處六個月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技術生訓練期滿,雇主得留用之,並應與同等工作之勞工享受同等之待遇

勞動基準法第13條: 第 六 章 退休

雇主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使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或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後,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應依勞工工作之時數計算補休時數。 勞工在第五十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五十九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 但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報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另訴願人與勞工約定每月5日給付上月工資,陳君於111年4月13日以電子郵件表示離職,訴願人至遲應於約定之工資給付日(即111年5月5日)給付陳君110年4月份工資,訴願人係以3萬6,000元計算陳君工資,並迄至111年5月13日轉帳。

勞動基準法第13條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 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 三、依第三十條之一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二週內至少應有二日之例假,每四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八日。 二、依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例假,每八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十六日。 派遣事業單位積欠派遣勞工工資,經主管機關處罰或依第二十七條規定限期令其給付而屆期未給付者,派遣勞工得請求要派單位給付。

勞動基準法第13條: 服務資訊

訴願人訴願意旨略謂,依法律不溯既往原則,訴願人已依91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前之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1項規定取得勞工同意延長工時,應無違法。 參照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1項立法緣由,解釋時應考量工會之代表性,此規定有牴觸憲法集會結社自由、工作權及自由權等規定之虞,業經大法官有提出不同意見書予以闡明。 必須是勞工或由勞工組成之工會使具有勞工延長工時同意權之適格,訴願人為反映延長工時之真實意願並維護內勤員工權益,業已徵詢全體內勤員工對於延長工時議題予以表示,已取得林君等6人內勤員工簽署之延長工作同意書。 再者,解釋上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1項所指工會同意之對象,應以工會會員為限,林君等6人並非O山工會之會員,故其延長工作時間,實無須得O山工會同意。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
資會議同意後,其工作時間得依下列原則變更:
一、四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
,不受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之限制。

事業單位以其事業招人承攬,如有再承攬時,承攬人或中間承攬人,就各
該承攬部分所使用之勞工,均應與最後承攬人,連帶負本章所定雇主應負
職業災害補償之責任。 事業單位或承攬人或中間承攬人,為前項之災害補償時,就其所補償之部
分,得向最後承攬人求償。 但受同一雇主調動之工作年資,及 勞動基準法第13條
依第二十條規定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之年資,應予併計。 子女未滿一歲須女工親自哺乳者,於第三十五條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
應每日另給哺乳時間二次,每次以三十分鐘為度。 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
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勞動基準法第13條: 第 四 章 工作時間、休息、休假

前項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應就下列事項綜合考量,不得逾合理範圍:
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之期間及成本。 二、從事相同或類似職務之勞工,其人力替補可能性。 勞動契約因不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而於最低服務年限屆滿前終止者,勞工
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之責任。

勞動基準法第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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