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第11條全攻略

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
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依前項但書規定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 勞動基準法第11條
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 勞動基準法第11條
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
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
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

  • 第一項離職證明文件,指由投保單位或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發給之
    證明;其取得有困難者,得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之同意,以書面釋明理由
    代替之。
  • 但雇主有前項第六款所定情形者,勞工得於知悉損害結果之
    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 三、前二款人員於各該修正條文施行後始取得各該身分者,為取得身分之
    日。
  • 雇主應置備僱用勞工名冊,其內容包括勞工到職、離職、出勤工作紀錄、
    工資、每月提繳紀錄及相關資料,並保存至勞工離職之日起五年止。
  • 雇主不得因勞工為前項申訴,而予以解僱、降調、減薪、損害其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之權益,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 違反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四項、第六十四條第三項及第六十九條第一項
    準用規定之處罰,適用本法罰則章規定。
  • 童工及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
  • 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
    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第五十九條之受領補償權,自得受領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受領補償之權利,不因勞工之離職而受影響,且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 勞動基準法第11條
供擔保。 勞工或其遺屬依本法規定受領職業災害補償金者,得檢具證明文件,於金
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職業災害補償金之用。

勞動基準法第11條: 第 二 章 勞動契約

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依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前第三條規定適用本法之行業,除第一項第一款之農、林、漁、牧業外,均不適用前項規定。 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未滿三個月而訂定新約或繼續履行原約時,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 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雇主未依本條例規定繳納退休金或滯納金,且無財產可供執行或其財產不
足清償者,由其代表人或負責人負清償責任。

否則,無異使經濟地位強勢之雇主事前可毫不審慎的恣意解僱勞工,事後再想方設法蒐集「解僱當時」雇主所不知之解僱事由,於訴訟中再羅列各種事後搜集之資料作為解僱勞工之理由。 否則,雇主無異得以規避其解僱勞工當時是否已符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之事後審查。 是以,容許雇主恣意變更或增列解僱事由,對於勞工之工作權保障有重大不利之影響,且顯然有悖公平誠信原則,自無足憑採。

勞動基準法第11條: 第 四 章 工作時間、休息、休假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
資會議同意後,其工作時間得依下列原則變更:
一、四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
,不受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之限制。 二、當日正常工作時間達十小時者,其延長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二小時。 三、女性勞工,除妊娠或哺乳期間者外,於夜間工作,不受第四十九條第
一項之限制。 依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前第三條規定適用本法之行
業,除第一項第一款之農、林、漁、牧業外,均不適用前項規定。 依前項規定計算之資遣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後三十日內發給。 選擇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規定之勞工,其資遣費與退休金依同法第 勞動基準法第11條
十七條、第五十五條及第八十四條之二規定發給。

第三十九條所定年金保險之罰鍰處分及移送行政執行業務,委任勞保局辦
理之。 受委託運用勞工退休基金之金融機構,發現有意圖干涉、操縱、指示其運
用或其他有損勞工利益之情事時,應通知基金運用局。 基金運用局認有處
置必要者,應即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採取必要措施。 年金保險之契約應由雇主擔任要保人,勞工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

勞動基準法第11條: 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規定註釋-雇主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於同一雇主或依第七條第二項、前條第三項自願提繳者,一年內調整勞工
退休金之提繳率,以二次為限。 調整時,雇主應於調整當月底前,填具提
繳率調整表通知勞保局,並自通知之次月一日起生效;其提繳率計算至百
分率小數點第一位為限。 勞工之工資如在當年二月至七月調整時,其雇主應於當年八月底前,將調
整後之月提繳工資通知勞保局;如在當年八月至次年一月調整時,應於次
年二月底前通知勞保局,其調整均自通知之次月一日起生效。 雇主為第七條第一項所定勞工申報月提繳工資不實或未依前項規定調整月
提繳工資者,勞保局查證後得逕行更正或調整之,並通知雇主,且溯自提
繳日或應調整之次月一日起生效。

勞動基準法第11條

事業單位違反第四十條規定,拒絕提供資料或對提出申訴勞工為不利處分 勞動基準法第11條
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受委託運用勞工退休基金之機構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將勞工退休
基金用於非指定之投資運用項目者,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
罰鍰,中央主管機關並應限期令其附加利息歸還。 實施年金保險之事業單位內適用本條例之勞工,得以一年一次為限,變更
原適用之退休金制度,改為參加個人退休金專戶或年金保險,原已提存之
退休金或年金保險費,繼續留存。 雇主應於勞工書面選擇變更之日起十五
日內,檢附申請書向勞保局及保險人申報。

勞動基準法第11條: 勞工行政救濟案件資訊整合平台logo

二 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 勞動基準法第11條 檢視現行法條 第 30 條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
四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或勞工半數以上同意,得將其二週內一日
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 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
不得超過二小時。

勞動基準法第11條

但雇
主與勞工約定之安全衛生設施優於本法者,從其約定。 女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者
,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 第一項規定,於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必須使女工於午後十時至
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時,不適用之。 第一項但書及前項規定,於妊娠或哺乳期間之女工,不適用之。 則原處分依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及第80條之1第1項規定,處訴願人法定罰鍰最低額2萬元整,並公布訴願人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請立即改善,於法並無違誤。

勞動基準法第11條: 第 六 章 退休

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 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並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按件計酬者亦同。 但基於習慣或業務性質,得於勞動契約內訂明一部以實物給付之。

勞動基準法第11條

香港SEO服務由 Featured 提供

Similar Pos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