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筆記7大優勢

實行行為未完成或未出現法定危害結果。 犯罪人主觀惡性比較而言小於未遂,大於中止。 處罰原則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1)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2)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二、犯罪預備行為與犯意表示的辨析項目犯罪預備犯意表示相同點都具有一定的犯罪意圖;都具有反映主觀犯意的一定行為;都未引起犯罪結果的發生。

再來亦有把主要教科書的版次更新,將註腳增添以讓讀者可以參照。 再來,則是將一些比較不具有考試重要性的內容做刪減,不然這本書可能會跟筆者的體重一樣,一直經年累月的累積而過胖XD。 本書不管是高普考、司法特考、司律二試,只要有考刑法的國考考試科目,都可以在本書中找到由簡到繁的刑法內容,學說實務爭議一網打盡,藉此實現筆者的「一本書主義」。 第23條(正當防衛)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 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刑法筆記: 刑法筆記:國家考試複習&大學上課筆記(附透明亮面書套)

間歇性精神病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刑法筆記 醉酒的人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四、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的區別要點直接故意間接故意認識因素明知自己的行為必然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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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自然人的刑事責任年齡與刑事責任能力項目類型刑事責任備註刑事責任年齡完全無刑事責任時期(不滿14周歲的人)實施的任何行為,都不構成犯罪,是無刑事責任能力人。 實足年齡以日計算,並且按公曆的年、月、日計算。 行為人自過生日的第二天起,才是已滿14周歲、16周歲、18周歲。 刑事責任年齡應當從出生之日計算至行為之日而不是結果發生之日。 刑法筆記 (2)犯罪行為有持續或連續狀態,應從行為狀態結束時行為人的實際年齡來確定是否符合刑事責任年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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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負刑事責任時期(已滿16周歲的人)對任何犯罪都應承擔刑事責任,為完全事責任能力人。 從寬刑事責任時期(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1)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是減輕刑事責任能力人。 刑事責任能力精神病人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 (1)對刑事責任能力的判斷只是一種消極判斷。 對於無責任能力的判斷,應同時採用醫學標準和心理學標準。 (2)以行為時的精神狀況為判斷標準;犯罪的時候精神正常,犯罪後患精神病的人,依照法律規定,應當負刑事責任。

  • 實足年齡以日計算,並且按公曆的年、月、日計算。
  • (2)有意性:危害行為是人的意識支配的產物,或者說是意識的外在表現。
  • 刑事責任能力精神病人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
  • 應予注意的是,行為人自動放棄重複侵害行為的,是犯罪中止。
  • 本次的改版主要聚焦在110年國考試題的增加、最近學者所撰寫的文章、實務的值得參考判決以及2022年以前的新修法等等。
  • 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 學理解釋未經國家授權的其他組織及公民個人未經國家授權的機關、團體、社會組織、學術機構以及公民個人對刑法所作的解釋。

四、刑法的空間效力 四種管轄原則的適用順序應該是:屬地管轄原則→屬人管轄原則→保護管轄原則→普遍管轄原則,且不可重疊適用,因為它們之間是相互排斥的。 原則適用依法適用條件備註屬地管轄原則犯罪發生地。 犯罪發生在我國領域內:(1)領域的範圍:領土、領水和領空;(2)領域的自然延伸:懸掛我國國旗的航空器或者船舶。

刑法筆記: 犯罪之行為或結果,有一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者,為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

思想被排除在危害行為之外,隨而被排除犯罪之外;言論本身不是犯罪行為,但發表言論則是一種身體活動,因而也是行為。 (2)有意性:危害行為是人的意識支配的產物,或者說是意識的外在表現。 無意識的舉動被排除在危害行為之外。 (3)有害性:危害行為必須是在客觀上侵犯或者威脅了社會關係的行為。 正當行為(如正當防衛、緊急避險)被排除在危害行為之外。

在構成要件該當中,主觀意識排除故意,成立過失,因此阿銀在此成立過失傷害罪。 三、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中止 在共同犯罪中,一部分共犯自動停止犯罪,並阻止其他共犯人實施犯罪或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這部分共犯就是中止犯;其他沒有自動中止意圖與中止行為的共犯則是未遂犯。 如果一部分共犯「中止」自己的行為,但其他共犯的行為導致結果的發生,均不成立中止犯,而是成立既遂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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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明知不實或過度情緒謾罵之言論,經網友檢舉或本網站發現,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文章、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 環境基本法規定,法院為審理環境保護糾紛案件,「得」設立專庭或指定專人辦理,但非強制設置,以致近年儘管環境爭議升溫,至今仍… 本法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者,適用之。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器內犯罪者,以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論。 (二)爭點限時通:條文構成要件內容,如遇到比較大的爭議點時,就會用「爭點限時通」來為各位做爭點中各個見解的整理與複習。 休息一下,再讓我一口氣快速講完剩下三個情況,第一個情況講得很詳細,剩下的我只會點出和情況一不同的地方,一樣的部分就不贅述了。

結果無價值認為:違法本質在於法益危險結果或法益實害結果。 只有行為引起法益侵犯結果(危險或實害)才可能被處罰。 因此不管是單人犯罪 共同犯罪 間接正犯 未遂 預備任何形態的犯罪成立都要求有法益危險結果或法益實害結果。 刑法筆記 要肯定這種行為引起危害結果,就是要肯定行為與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 三、犯罪中止的客觀性 中止不但要有自動放棄的主觀意圖,還必須有自動中止的行為。 中止行為分為兩種情況: 1、在犯罪預備階段以及實行行為尚未實行終了,只要不繼續實施行為就不會發生犯罪結果的情況下,中止行為表現為放棄繼續實施犯罪,即再繼續實施犯罪行為。

刑法筆記: 刑法總則第一章

學理解釋未經國家授權的其他組織及公民個人未經國家授權的機關、團體、社會組織、學術機構以及公民個人對刑法所作的解釋。 客觀上,甲下毒給丁吃按常理也會使丁死亡,具備相當因果關係;甲毒丁的行為是製造法不許的風險,該死亡風險,實現立法者所不欲見到的殺人既遂罪之構成要件,故具備客觀歸責;但主觀上乙並未希望甲去殺丁,故主觀上不成立故意。 基於刑法謙抑原則,丁不在乙的教唆範圍內,故不成立乙對丁的叫唆殺人既遂罪。 丙本來是想給甲提供乙的藏身之處,方便甲追殺乙,對甲起到幫助作用,但由於信件沒有寄給甲,沒有對甲的行為起到幫助作用。 由於甲自己找到乙並殺害乙,因此 丙欲實施的寄信告知地址幫助行為沒有對甲起到任何幫助作用。 自然 乙死亡結果只能歸於甲,與丙沒有因果關係,丙不能成立幫助犯。

論理解釋主要包括擴大解釋、縮小解釋、當然解釋、反對解釋、補正解釋、體系解釋、歷史解釋、比較解釋、目的論解釋等方法。 2、刑法解釋的原則 文理解釋優先,如果文理解釋的結論不合理或產生多種結論,則必須使用論理解釋。 任何解釋方法所得的結論都不能違背罪刑法定原則,如禁止不利於行為人的類推解釋。 三、刑法的基本原則基本原則基本含義具體要求罪刑法定原則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和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是罪刑法定的基本含義。 一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構成什麼罪,以及應處什麼刑罰,都必須由法律明文規定。 罪刑法定原則產生的思想淵源是三權分立學說與心理強制說;思想基礎是民主主義與尊重人權主義。

刑法筆記: 刑法總則

阿古嘔吐在阿銀衣服上,雖然也是不法之侵害(可能毀損阿銀的衣服),但這樣的侵害並沒有「持續」一直發生,也就是說阿銀在打阿古的時候,阿古對阿銀的侵害已經結束了! 所以又是那的時點的問題,阿銀在此不能主張正當防衛,而以傷害之意傷害了阿古使之重傷,阿銀的重傷害罪成立。 依第3條後段之規定,在領域外之本國國有或私有的船艦或航空器內犯罪者,仍適用本法處斷。 至於在駐外使領館內犯罪者,實務見解認為,假如駐在國同意放棄其刑事管轄權者,則得以在我國領域內犯罪論。 惟學者認為,為了避免違背類推禁止原則,不宜比附援引第3條後段,而認為在我駐外使領館內犯罪得以在我國領域內犯罪論。 一、犯罪客體與犯罪對象的區別 要點犯罪客體犯罪對象基本性質決定犯罪的性質。

適用的例外:(1)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 (3)單行法另有規定(4)港澳特別行政區。 這裡的屬人管轄原則,是指積極的屬人管轄原則,即本國公民在國外犯罪的,也適用本國刑法。 外國人在國外犯罪侵犯了我國國家利益或者我國公民的權益。

刑法筆記: 刑法總則-整理(二)

3 共犯從屬性 就是共犯(教唆犯與幫助犯)因果關係要以正犯因果關係為前提,共犯的違法性也要以正犯具有違法性為前提。 –可以理解為共犯的因果關係 及 違法性都要以正犯為前提,從屬於正犯。 一、隔隙犯與非隔隙犯 隔隙犯是指在實行行為與犯罪結果之間存在時間的、場所的間隔的犯罪。 其中實行行為與犯罪結果之間存在時間間隔的犯罪稱為隔時犯;實行行為與犯罪結果之間存在場所間隔的犯罪稱為隔地犯。 實行行為與犯罪結果之間沒有時間、場所間隔的犯罪,則是非隔隙犯。

刑法筆記

因為阿古揮拳後就倒地不起,阿銀才開始踢他,阿銀的攻擊並不是在阿古正要攻擊他的那個時點,阿古的攻擊行為已成過去式而非現時,這樣並不能主張正當防衛。 刑法筆記 刑法筆記 《戰神狼婿》第一千九百三十六章狗瘋子葉新依然觀測著四周,四周的可見度,依然很低,不過對於靈魂特性的壓制沒有那麼的巨大,飛行器依然在下行,不斷的朝著混沌山內靠去…

刑法筆記: 刑法總則(一)

環境訴訟案件近年屢受矚目,司法院、法務部、環保署、經濟部去年曾研商設置環保專業法庭的可行性,但後來決議沒有設置必要性,近期也未再研商,環保署表示,現有機制已可專業審理,未來要看司法部門認為有無需求再來考量。 這裡還要注意一點,若阿銀本來只想「傷害」阿古(主觀意識為普通傷害之意),而無意使之重傷,則為傷害致重傷的構成要件該當。 凡「暱稱」涉及謾罵、髒話穢言、侵害他人權利,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發言文章、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 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張貼文章。 對於無意義、與本文無關、明知不實、謾罵之標籤,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標籤、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

刑法筆記: 刑法總則第二章

(1)屬於構成要件要素的危害結果與不屬於構成要件要素的危害結果。 (2)物質性危害結果與非物質性危害結果。 考點成立不作為犯必須具備以下條件:(1)行為人負有實施特定積極行為的具有法律性質的義務。 特定義務的來源有:①法律、法規明文規定的義務;②職務或業務上要求的義務;③法律行為引起的義務。 (3)行為人不履行特定義務,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結果。 符合上述條件,就具備了不作為犯罪的客觀要件。

平等適用刑法原則即適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則,也即刑法面前人人平等,是指刑法規範在根據其內容應當得到適用的所有場合,都予以嚴格適用。 罪刑相適應原則刑罰的輕重應與犯罪的輕重相適應。 即處以刑罰時,要與犯罪性質、犯罪情節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相適應。 (1)以客觀行為的侵犯性與主觀意識的罪過性相結合的犯罪社會危害程度,以及犯罪主體再次犯罪的危險程度,作為刑罰的尺度。 二、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要點危害行為危害結果特徵(1)有體性:危害行為是人的身體活動或者動作,包括積極活動與消積活動。

在我國刑法中有的犯罪只能由不作為構成,這種犯罪稱為純正不作為犯或真正不作為犯;還有的犯罪既可由作為形式實施,也可以由不作為形式實施,這種犯罪稱為不純正不作為犯或不真正不作為犯。 不純正不作為犯認定應當慎重:與作為行為具有相當性。 危害結果的意義:(1)區分罪與非罪的標準之一。 對某些犯罪來說,危害結果是構成要件,如過失犯罪。 通常情況下,危害結果是犯罪既遂與否的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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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可能是預備行為,也可能是實行行為。 停止原因非出於犯罪人意願而是由於意志之外的原因。 非出於犯罪人意願,而由於犯罪人意志之外的原因。 未進入實行階段或實行行為未完成或法定危害結果未發生。

普遍管轄原則國際社會的整體利益。 普遍管轄原則以保護各國的共同利益為標準,認為凡是國際公約或者條約所規定的侵犯各國共同利益的犯罪,不管犯罪人的國籍與犯罪地的屬性,締約國或參加國發現犯罪人在其領域之內時便行使刑事管轄權。 對國際犯罪的處理原則是:或引渡或起訴。 適用普遍管轄原則的常見國際犯罪有:①海盜罪;②毒品犯罪;③劫持民用航空器罪行(注意限定於「民用」航空器);④酷刑罪;⑤恐怖主義的犯罪,如綁架外交官、暗殺政治家、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等犯罪行為;⑥其他還有戰爭罪行。 適用普遍管轄原則受到一定限制: (1)適用該原則的犯罪必須是危害人類社會共同利益的犯罪; (2)管轄國應是有關公約的締約國或參加國; (3)管轄國的國內刑法也規定該行為是犯罪; (4)犯罪人出現在管轄國的領域內。 四、犯罪預備、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的區別項目犯罪預備犯罪中止犯罪未遂出現階段在犯罪預備階段,未進入實行階段。

「刑法」乃是法律學系的入門基礎科目,在相關公職考試上扮演關鍵性的角色,本書由補教界名師精心編寫,針對初習刑法者與應考者之需求,幫你整理好重點,讓你專心聽課,考前可以用來複習。 每篇開頭「考情分析」提示考試方向,「基本概念」與「實力提升」有系統的整理理論與法條,「實務見解」附上相關重要釋字與判例等,並保留讀者自行整理重點的筆記空間,讓你建構自己的知識管理系統。 所謂屬地原則乃謂凡在本國領域內發生的犯罪,不論行為人或被害人是本國人或是外國人或是無國籍人,亦不問行為人違犯何種犯罪與侵害何種法益,均應適用本國刑法處斷。 2 認定一定要從正犯為中心,只有正犯與結果存在因果關係,才需要進一步判定幫助犯的幫助行為是否對結果有物理或心理上幫助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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