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沒收10大優點

但這邊有趣的地方是,阿明同時也違反刑法傷害罪的規定,因此司法機關可以依刑法沒收的規定,宣告沒收阿明手指虎。 法院審理後,判女子要返還6.8萬人民幣(約新台幣29萬5803元)。 婚禮結束後,王男多次要喬女跟他一起去領證,但對方都藉故推託。 直到2019年8月,王男這才發現,原來喬女在他們舉辦婚禮後的第5天,就與前男友領證。 王男認為,喬女根本是藉婚戀索取財物,因此告上法院,要求喬女返還18萬人民幣(約新台幣78萬3533元)。

三、犯第九十一條之一所列之罪,於徒刑執行期間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其再犯危險未顯著降低者。 無期徒刑裁判確定前逾一年部分之羈押日數算入第一項已執行之期間內。 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同:一、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 二、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 三、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

刑法沒收: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104年)

在與外國開戰或將開戰期內,不履行供給軍需之契約或不照契約履行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暴動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 二、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
  • 不過筆者認為不太可能真的請律師(要告也是賣家自己告),畢竟委任律師的費用都動輒數萬起跳,只是要求一個商品的賠償金對賣方來說明顯不合。
  •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 二、有併科主刑者與無併科主刑者,以有併科主刑者為重。
  • 有執行刑罰職務之公務員,違法執行或不執行刑罰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沒收: 第三章 未遂犯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沒收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非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而洩漏或交付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 六、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 決水浸害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或火車、電車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三、緩刑期內因過失更犯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 二、依其他法律規定,於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後,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者。
  • 四、拘役:一日以上,六十日未滿。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毀棄、損壞他人文書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 收受、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媒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沒收 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而故意殺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一、強制性交者。

刑法沒收: 沒收

因而致航空器或其他設施毀損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損壞軌道、燈塔、標識或以他法致生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往來之危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前項之舟、車、航空機傾覆或破壞者,依前條第一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沒收

前項時效之停止進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停止原因視為消滅:一、諭知公訴不受理判決確定,或因程序上理由終結自訴確定者。 二、審判程序依法律之規定或因被告逃匿而通緝,不能開始或繼續,而其期間已達第八十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期間四分之一者。 三、依第一項後段規定停止偵查或通緝,而其期間已達第八十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期間四分之一者。 前二項之時效,自停止原因消滅之日起,與停止前已經過之期間,一併計算。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

刑法沒收: 刑法第355條

漏逸或間隔蒸氣、電氣、煤氣或其他氣體,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沒收 藏匿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公然聚眾,施強暴、脅迫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重利,包括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及其他與借貸相關之費用。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而有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刑法沒收: 第十六章 妨害性自主罪

也因此,在手指虎同時可以被沒收跟沒入的情況下,就產生了法律上常有的「競合」問題。 而此時依照行政罰法第26條規定,如果法院已經宣告沒收,就應該優先適用刑法;反之如果法院還沒宣告沒收,行政機關就可以對手指虎沒入。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規定了公民個人所應享有的權利和基本自由。 製作專供犯本章之罪之電腦程式,而供自己或他人犯本章之罪,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沒收

第一支柱(第 3-11 条)构成个人的权利,例如生命权和禁止奴役。 第二支柱(第 条)构成个人在民间和政治社会中的权利。 第三支柱(第 条)涉及精神、公共事物和政治自由,例如宗教自由和结社自由。 第四支柱(第 条)规定了社会、经济和文化权利。

刑法沒收: 第七章 妨害秩序罪

通謀外國或其派遣之人,意圖使該國或他國對於中華民國開戰端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受緩刑之宣告者,除有下列情形之一,應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外,得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一、犯第九十一條之一所列之罪者。 二、執行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第五款至第八款所定之事項者。 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但遇有加重時,得加至一百二十日。 五、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 沒收新制參考「反貪腐公約」「巴勒摩公約」以及「維也納公約」,要求徹底剝奪犯罪行為人的實際犯罪所得,使行為人不能享有犯罪的成果,藉此杜絕犯罪誘因。 刑法沒收 在談沒收新論前,我們要先瞭解刑法對於「刑」的分類。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同時也明確了部分權利的有條件性或者絕對性。 而生命權,人格權等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進行任何形式的限制。

刑法沒收: 第十六章之一 妨害風化罪

對於公務員或仲裁人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 」將現行因犯罪行為人死亡、逃匿、或曾經判決確定而為不起訴、不受理或免訴判決者、或因心神喪失、疾病不能到庭而停止審判等,因無主刑而不能宣告沒收之情形,於修法後均得單獨宣告沒收。 第121條(不違背職務之受賄罪):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並沒收所收受之賄賂。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沒收

意圖營利,以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媒介、收受、藏匿前項之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二項之罪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刑法沒收: 第三十章 搶奪強盜及海盜罪

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意圖供製造鴉片、嗎啡之用而栽種罌粟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 因自己行為致有發生犯罪結果之危險者,負防止其發生之義務。

犯前二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第二百十三條之偽造文書罪。 四、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項之侵占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刑法沒收: 第一編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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