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315-19大分析

報導指出楊男雖脫光衣褲裸露身體,穿著雨鞋在旁邊庭院閒晃,但檢察官認為該處是國有土地屬公共空間,且何男是為提醒親友,才會拍下照片。 係指不對公眾公開而具隱密性,且有建築物或其他設施而在客觀上足認可以確保隱密性的個人或團體活動。 例如:在浴室洗澡、在廁所如廁、在家中或在旅社賓館房間中的性交做愛、尚未公演而對外保密的戲劇排演、尚須對外保密的實驗室的實驗或工廠製造等等。 活動的具有隱密性必須有其保持隱密性的客觀條件,始足認為非公開的活動;否則,活動者雖主觀上認為其活動係隱密中進行而不對外公開,但卻不具足以確保活動隱密性的設備者,則即無法認定非公開的活動。 例如:黑夜路邊「車床族」在車輛中的親密或性愛活動,或在公園樹林中的公然性交或為猥褻行為等,均非本罪的非公開的活動。 而妨害秘密罪屬於告訴乃論,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37條:告訴乃論的罪責,被害人必須要在知道犯行後的6個月內提出告訴,超過6個月後在法律上就不能追究。

刑法315-1

對於第二百二十八條所定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或夫對於妻,犯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百三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者,依各該條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意圖營利,以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315-1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315-1: 無故竊錄罪(刑法§ 315-1 第 2 款)

二、無自救力之人前對其為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三項、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六條之行為或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之行為者。 刑法315-1 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一條及第二百八十四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但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犯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者,不在此限。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315-1

行政函釋第317條依法令或契約有守因業務知悉或持有工商秘密之義務,而無故洩漏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若僅因活動者主觀上並無公開其活動之意願,即認係屬上述罪名所稱之「非公開活動」,而對攝錄者課以刑事責任,顯屬過苛,亦有悖刑法謙抑性(即最後手段性)原則 ,自非所宜。 在公共空間裸露身體不是「非公開之活動」,而拍照是為了提醒親友,也不是「無故」,所以不會構成刑法第315條之1的竊錄罪。

刑法315-1: (二) 妨害秘密罪構成要件有哪些?

每個具體個案是獨特、複雜、持續發展的,作者及平臺無償對網站使用者提供的內容是法律知識,而不是每個具體個案的解答。 主觀層面是當事人自己不想讓別人知道自己的行為或言論;客觀層面則是當事人行為與言論的確是在非公開的場合進行的。 」,乃指無正當理由,至於判斷是否具正當理由,除應依一般日常生活經驗法則,由客觀事實進行判斷外,並應符合立法主旨及社會演進情況。 刑法315-1 又婚姻關係事件中,一方配偶因他方行為而合理懷疑他方違反婚姻本應遵守之忠貞、純潔義務,然此尚不得做為監控他方之日常生活等個人隱私之正當理由,並因此排除刑罰之適用。 全國法規資料庫之內容每週五定期更新,當週發布之法律、命令資料,將於完成法規整編作業後,於下週五更新上線。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資料為準。

  • 第318-1條無故洩漏因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千元以下罰金。
  •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
  • 因未滿十八歲而減輕其刑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
  • 收受後方知為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而仍行使,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交付於人者,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主觀上,行為人必須要有窺視或竊聽的故意,也就是認知到自己的行為是在窺視或竊聽他人隱私,也的確想要這麼做。
  • 將已滲入、添加或塗抹毒物或其他有害人體健康之飲食物品或其他物品混雜於公開陳列、販賣之飲食物品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脅迫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損壞、除去或污穢公務員依法所施之封印或查封之標示,或為違背其效力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在郵務或電報機關執行職務之公務員,開拆或隱匿投寄之郵件或電報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315-1: 讓法律人 APP 幫你實現「法規隨手查自由」!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器內犯罪者,以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論。 回覆者的回答僅供參考,法律百科是分享知識的平臺,不針對具體個案提供專業諮詢服務,故無法負保證責任。 如需獲取法律相關的幫助或意見,請諮詢所在司法管轄區的法律從業人士。 」,則指暗中錄取之意,亦即行為人以某種設備置於被錄者難以查覺之暗處,暗中錄取被錄者之聲音、影像或其他不欲人知之資訊而言,不以錄取者須為聲音或影像為限。 所謂「非公開之活動」,固指該活動並非處於不特定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而言,倘處於不特定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即為公開之活動。

行政函釋第318條公務員或曾任公務員之人,無故洩漏因職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工商秘密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公務員或曾任公務員之人,無故洩漏因職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工商秘密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六萬元以下罰金。 醫師、藥師、藥商、助產士、心理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
會計師或其業務上佐理人,或曾任此等職務之人,無故洩漏因業務知悉或
持有之他人秘密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萬元以下罰金。 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公務員或曾任公務員之人,無故洩漏因職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工商秘密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六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315-1: 妨害秘密罪註解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
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
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據了解,依據錄音顯示的音量審視,施、李兩家共同牆壁是磚造,僅廚房有各自窗戶和門,被告如非靠近李家廚房牆外的防火巷錄音,實難清楚聽聞李家人談話內容,因此施先前坦承在防火巷偷錄應可信,後來改稱在家錄製不足採,犯行足堪認定。 刑法315-1 法界人士表示,刑法妨害秘密罪規定,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刑法315-1

意圖營利,為人施打嗎啡或以館舍供人吸食鴉片或其化合質料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315-1 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或第二百二十五條之罪,而故意殺害被害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使被害人受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或第二百二十五條之罪,因而致被害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315-1: 第2項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竊錄他人生活隱私罪

例如,在妨害家庭(通姦)的賠償案件中,為了索取賠償而重大侵害他方隱私(尤其是私密生活、性生活),法官會認為這種抓姦、索賠雖然正當,但沒有必要透過偷錄音來實現,因此這類案件偷錄音就不能拿來當作證據。 因為民事問題偏向財產、身分上的爭議,不像刑事問題那麼嚴重,要不要允許當事人偷錄音來自保,往往會衡量個案的情況來決定。 假如案情沒那麼嚴重、沒有偷錄音的必要,法官就會認為偷錄音不可以當作證據。

刑法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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