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搜索詳解

一、主持審判之法官須告知嫌犯有權在聽證中任何時刻作出聲明,只要該等聲明涉及訴訟標的,並告知嫌犯無義務作出該等聲明,且不會因沉默而受不利之後果。 三、如證據或有關之方法為法律不容許者,則以批示駁回有關證據之聲請,但不影響第三百零九條第三款之規定之適用。 在上條第一款所指的情況下,如聽證在嫌犯無出席的情況下進行,則相應適用第三百一十四條第四款b項、第五款至第八款的規定。 三、在第一款所指的情況下,上條第五款至第七款的規定相應適用;在上款所指的情況下,為着一切可能發生的效力,嫌犯均由辯護人代理。

﹝2﹞對於第三人之身體、物件及住宅或其他處所,以有相當理由可信為被告或應扣押之物存在時為限,得搜索之。 刑事訴訟法搜索 ﹝1﹞以現金繳納保證金具保者,保證金應給付利息,並於依前條第三項規定發還時,實收利息併發還之。 其應受發還人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者,法院或檢察官應公告之;自公告之日起滿十年,無人聲請發還者,歸屬國庫。 ﹝2﹞前項裁定,除當庭宣示者外,於期間未滿前以正本送達被告者,發生延長羈押之效力。 ﹝2﹞被告得自備飲食及日用必需物品,並與外人接見、通信、受授書籍及其他物件。 但押所得監視或檢閱之,如認其情事有足致其脫逃或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並得禁止或扣押之。

刑事訴訟法搜索: 第二十條

﹝7﹞羈押期間已滿未經起訴或裁判者,視為撤銷羈押,檢察官或法院應將被告釋放;由檢察官釋放被告者,並應即時通知法院。 ﹝4﹞依前項所為之禁止或扣押,其對象、範圍及期間等,偵查中由檢察官;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指定並指揮看守所為之。 ﹝3﹞偵查中檢察官所為限制出境、出海,得由檢察官依職權撤銷或變更之。 但起訴後案件繫屬法院時,偵查中所餘限制出境、出海之期間,得由法院依職權或聲請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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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人民法院判决书,必须忠实于事实真象。 第四十四条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第三十七条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刑事訴訟法搜索: 第一百四十六條

第二百五十五条 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第二百五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第二百四十三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 第二百三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从收到发回的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一、有罪判決內須指出選擇所科處之制裁及其份量之依據,有需要時尤其須指出履行制裁之開始時間、命令被判刑者履行之其他義務及其存續期間,以及被判刑者重新適應社會之個人計劃。 一、法院一旦認為對正確確定其後可能科處之制裁屬有需要,得於審判之任何時刻,要求製作社會報告書;如報告書已載於卷宗內,得要求更新報告書內之資料。 一、參與以上各條所指之評議及表決行為之人,不得透露評議及表決中發生而與案件有關之任何事情,亦不得就所作之評議表達其意見。

刑事訴訟法搜索: 第二章 侦查

四、在上款所指情況中出現完全或毫無保留之自認時,又或出現部分或有保留之自認時,由法院憑自由心證決定應否及在何等程度上就已自認之事實調查證據。 一、如嫌犯聲明欲自認對其歸責之事實,主持審判之法官須詢問其是否基於自由意思及在不受任何脅迫下作出自認,以及是否擬作出完全及毫無保留之自認,否則無效。 刑事訴訟法搜索 二、如嫌犯願意作出聲明,則法院聽取嫌犯在上款所規限之範圍內所作之一切陳述,但不發表任何意見或評論,使人從中可推論出對嫌犯罪過之判斷。

  • 第一百七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 一、解決衝突的裁判對提起上訴所針對的訴訟程序產生效力,並構成對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具強制性的司法見解,但不影響第四百二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的適用。
  • 第一百六十六条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 二、在提起上訴之聲請書中,上訴人須指明與上訴所針對之合議庭裁判互相對立之合議庭裁判,如此合議庭裁判已公布,則亦須指明其公布之處;上訴人還須解釋導致司法見解衝突之對立情況。
  • 除前條情形外,原審法院於接受答辯書或提出答辯書之期間已滿後,應速將該案卷宗及證物,送交第三審法院之檢察官。
  • 被告經傳喚、自首或自行到場者,檢察官於訊問後,認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各款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而無聲請羈押之必要者,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

﹝2﹞易服社會勞動,由指揮執行之檢察官命令向該管檢察署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勞動,並定履行期間。 ﹝1﹞罰金、罰鍰、沒收、沒入及追徵之裁判,應依檢察官之命令執行之。 但罰金、罰鍰於裁判宣示後,如經受裁判人同意而檢察官不在場者,得由推事當庭指揮執行。 ﹝1﹞經法院判決沒收財產確定之第三人,非因過失,未參與沒收程序者,得於知悉沒收確定判決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諭知該判決之法院聲請撤銷。

刑事訴訟法搜索: 第二百四十九條

第五十六条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第五十二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第四十九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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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表示已選任辯護人,因等候其辯護人到場致未予訊問者。 其因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因等候第三十五條第三項經通知陪同在場之人到場致未予訊問者,亦同。 ﹝1﹞被告因拘提或逮捕到場者,應即時詢問,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除認其有應羈押之情形外,於訊問畢後應即釋放或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

刑事訴訟法搜索: 执行阶段

一、法院得依職權或應聲請,在判決之主文部分中宣告附於卷宗之文件屬虛假,即使該判決為無罪判決;為此目的,如認為有需要,且在不明顯拖延訴訟程序之情況下,法院應命令採取必需之措施及應容許調查必需之證據。 二、檢察院須依職權採取任何其認為對發現事實真相屬必要且屬其權限之措施、參與一切有自訴人參與之訴訟行為、連同自訴人提出控訴,以及獨立對裁判提起上訴。 受判決人已死亡者,為其利益聲請再審之案件,應不行言詞辯論,由檢察官或自訴人以書狀陳述意見後,即行判決。 法院或受命法官,得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訊問自訴人、被告及調查證據,於發見案件係民事或利用自訴程序恫嚇被告者,得曉諭自訴人撤回自訴。

﹝1﹞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1﹞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者,第二審法院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 ﹝1﹞提起自訴之被害人犯罪,與自訴事實直接相關,而被告為其被害人者,被告得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提起反訴。 但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偶為之。 ﹝1﹞判決得為上訴者,其上訴期間及提出上訴狀之法院,應於宣示時一併告知,並應記載於送達被告之判決正本。 ﹝1﹞有罪判決,諭知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易科罰金、罰金或免刑者,其判決書得僅記載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證據名稱、對於被告有利證據不採納之理由及應適用之法條。

刑事訴訟法搜索: 第一百九十二條

告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或辯護人於證據有湮滅、偽造、變造、隱匿或礙難使用之虞時,偵查中得聲請檢察官為搜索、扣押、鑑定、勘驗、訊問證人或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 又稱審檢分立,意指偵查與审判的概念分別獨立,檢察官負責犯罪的偵查、起訴和論告,法院則就兩造提出的證據與主張釐清事實,並作出裁判。 古代东亚與歐洲封建王朝所採行的審判制度為糾問式訴訟,裁判官往往兼負追訴犯罪的職責,形成「球員兼裁判」的狀況;但這樣的方式對被告而言並不公平,因此現代國家多採控訴制度,將審判與偵查分離。 、拘留、逮捕、限制出境及身体检查等;但限制涉及“人身自由”与“隐私权”的搜索、扣押和羁押处分,则必须依据法官保留原则,由法院决定是否发动。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可以进行相应的防御行为,包括委请律师辩护的辩护权、要求阅览卷证资料的阅卷权,以及基于不自证己罪原则所衍生的缄默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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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容許查閱筆錄及獲得副本、摘錄或證明,並不影響在同一案件中禁止透過社會傳播媒介敘述各訴訟行為或轉述該等訴訟行為之各步驟。 三、如有絕對需要,法官得決定押後進行該行為或聽證而不為以上兩款所指之中斷,但押後之時間不得超逾五日。 二、如其中一名或數名嫌犯已委託律師而其餘嫌犯尚未委託律師,法官得在被委託之各律師中指定一名或一名以上律師為其餘嫌犯辯護,但以此情況不妨礙辯護之作用為限。 一、如基於有依據、嚴重且足以使人對法官之公正無私不予信任之原因,以致該法官在訴訟程序中之介入係備受懷疑者,得拒卻該法官之介入。

刑事訴訟法搜索: 程序

﹝5﹞法院於受理前三項羈押之聲請,付予被告及其辯護人聲請書之繕本後,應即時訊問。 但至深夜仍未訊問完畢,被告、辯護人及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得請求法院於翌日日間訊問,法院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其遲誤聲請撤銷或變更審判長、受命推事、受託推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之期間者,向管轄該聲請之法院為之。 刑事訴訟法搜索 ﹝1﹞非因過失,遲誤上訴、抗告或聲請再審之期間,或聲請撤銷或變更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裁定或檢察官命令之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五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

﹝1﹞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1﹞罰金、罰鍰、沒收、沒入、追徵、追繳及抵償之裁判,應依檢察官之命令執行之。 但罰金、罰鍰於裁判宣示後,如經受裁判人同意而檢察官不在場者,得由法官當庭指揮執行。

刑事訴訟法搜索: 第二百八十三條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第二十九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三、司法費必須針對每一個人而判處,而有關金額須在一限度內定出,該限度係為嫌犯被判罪之各犯罪中最嚴重者所適用之訴訟程序而設定者。 三、如屬將不繳納之罰金轉換為監禁之情況,則在作出暫緩執行該監禁之裁判前,須先取得檢察院之意見,但由檢察院聲請暫緩執行者,不在此限。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第一百五十九条 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第一百五十八条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侦查人员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与案件无关的材料,必须及时销毁。 第一百四十条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第一百三十条 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可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

刑事訴訟法搜索: 第二百四十四條

﹝1﹞違背第九十三條之一第二項、第一百條之三第一項之規定,所取得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自白及其他不利之陳述,不得作為證據。 但經證明其違背非出於惡意,且該自白或陳述係出於自由意志者,不在此限。 ﹝1﹞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其係贓物而無第三人主張權利者,應發還被害人。 ﹝3﹞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得於前條第一項或第三項前段訊問前,請求法官給予適當時間為陳述意見或答辯之準備。

刑事訴訟法搜索: 第二章

三、預審係由法官認為應作出之各調查行為之總體及一強制預審辯論構成,該辯論以口頭辯論方式進行,而檢察院、嫌犯、辯護人、輔助人及其律師均得參與,但民事當事人除外。 一、如嫌犯或應負民事責任之人不提供其被命令之經濟擔保,法官得應檢察院或受害人之聲請,依據民事訴訟法律之規定命令進行假扣押。 一、因所定出之期間而得益之人,得向領導有關訴訟行為所屬訴訟程序階段之司法當局提出聲請,放棄該期間之利益,而該當局須在二十四小時內就該聲請作出批示。 三、法官須於二十四小時期間內作出裁判,對該裁判不得提起上訴;辦事處須依據第一百條第五款b項的規定,立即將法官所作的批示通知聲請人。

刑事訴訟法搜索: 第5章 裁判

已繫屬於下級法院者,其上級法院得以裁定命其移送上級法院合併審判。 ﹝2﹞前項情形,如各案件已繫屬於數法院者,經各該法院之同意,得以裁定將其案件移送於一法院合併審判之;有不同意者,由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之。 第一百六十一条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刑事訴訟法搜索 第一百六十条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刑事诉讼的目的在于确保刑罚权的正确行使,具有以下两个核心要旨:真实发现、公平正当的追诉程序。 然而此二者经常是互相冲突的概念,因此法律的规范往往在这两者之间摆荡,试图找到一个平衡点。 ﹝4﹞第一項之請求權人、聲請發還或給付之範圍、方式、程序與檢察官得發還或給付之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執行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刑事訴訟法搜索: 第二百二十四條

第一百七十九条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 第一百五十九条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 第一百五十一条 批准决定应当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确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和适用对象。

﹝2﹞被告及具保證書或繳納保證金之第三人,得聲請退保,法院或檢察官得准其退保。 五、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被告因第一百十四條第三款之情形停止羈押後,其停止羈押之原因已消滅,而仍有羈押之必要者。 ﹝1﹞執行羈押,由司法警察將被告解送指定之看守所,該所長官驗收後,應於押票附記解到之年、月、日、時並簽名。 二、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強制猥褻罪、第二百二十七條姦淫或猥褻罪、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

刑事訴訟法搜索: 第一百五十五條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审判长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 第一百八十四条 合议庭进行评议的时候,如果意见分歧,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入笔录。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第一百七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刑事訴訟法搜索: 第二百八十一條

一、筆錄係一文書,用以證明法律規定必須作成文件、且繕寫筆錄之人曾在場之訴訟行為之進行情況;筆錄亦用以收錄在繕寫筆錄之人面前發生而以口頭作出之聲明、聲請、訴訟程序之促進行為及作出決定之行為。 五、由法官定出中止刑事訴訟程序之期間,如在作出有關裁判方面所出現之延誤不可歸責於輔助人或嫌犯,得將該期間最多延長至一年。 三、控訴提出或展開預審之聲請提出後,檢察院、輔助人或嫌犯得聲請中止刑事訴訟程序,而法官亦得依職權命令中止刑事訴訟程序。 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審判決,而將該案件發回或發交原審法院或他法院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同一之判決。 二、附帶民事訴訟之原審判決有可為上訴理由之違背法令者,應將其判決撤銷,就該案件自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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