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推薦9大伏位

錄音、錄影、電磁紀錄或其他相類之證物可為證據者,審判長應以適當之設備,顯示聲音、影像、符號或資料,使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辨認或告以要旨。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其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應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 刑事訴訟法推薦 被告陳述其自白係出於不正之方法者,應先於其他事證而為調查。 該自白如係經檢察官提出者,法院應命檢察官就自白之出於自由意志,指出證明之方法。

無代理人或代理人為非律師之訴訟參與人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 但卷宗及證物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 法院於徵詢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並斟酌案件情節、聲請人與被告之關係、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認為適當者,應為准許訴訟參與之裁定;認為不適當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法院對於參與沒收程序之聲請,於裁定前應通知聲請人、本案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予其陳述意見之機會。 第一項訊問及調查結果,如認為案件有第二百五十二條、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五十四條之情形者,得以裁定駁回自訴,並準用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 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對於審判長或受命法官有關證據調查或訴訟指揮之處分不服者,除有特別規定外,得向法院聲明異議。

刑事訴訟法推薦: 內容簡介

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得聲請調查證據,並得於調查證據時,詢問證人、鑑定人或被告。 刑事訴訟法推薦 法院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認為檢察官指出之證明方法顯不足認定被告有成立犯罪之可能時,應以裁定定期通知檢察官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得以裁定駁回起訴。 因遲誤上訴或抗告或聲請再審期間而聲請回復原狀者,應以書狀向原審法院為之。 其遲誤聲請撤銷或變更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裁定或檢察官命令之期間者,向管轄該聲請之法院為之。 兩年內,刑事訴訟法又新修正一部上訴、通姦告訴並引進暫行安置制度等。

執行拘提或逮捕,應當場告知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拘提或逮捕之原因及第九十五條第一項所列事項,並注意其身體及名譽。 受訊問人及在場之辯護人請求將記載增、刪、變更者,應將其陳述附記於筆錄。 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或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於起訴後,得向法院以書狀或於審判期日以言詞陳明為被告或自訴人之輔佐人。

刑事訴訟法推薦: 刑事訴訟法用書請益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法院或受命法官,得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訊問自訴人、被告及調查證據,於發見案件係民事或利用自訴程序恫嚇被告者,得曉諭自訴人撤回自訴。 同一案件經檢察官依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開始偵查者,不得再行自訴。 刑事訴訟法推薦 但告訴乃論之罪,經犯罪之直接被害人提起自訴者,不在此限。

  • 法院認交付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認為有理由者,應為交付審判之裁定,並將正本送達於聲請人、檢察官及被告。
  • 被告在看守所或監獄而不在第二審法院所在地者,原審法院應命將被告解送第二審法院所在地之看守所或監獄,並通知第二審法院。
  • 二、受無罪或輕於相當之刑之判決,而於訴訟上或訴訟外自白,或發見確實之新證據,足認其有應受有罪或重刑判決之犯罪事實者。
  • 自訴代理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應再行通知,並告知自訴人。
  •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 自訴代理人無正當理由仍不到庭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得獨立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選任辯護人。

羈押期滿,延長羈押之裁定未經合法送達者,視為撤銷羈押。 被告非有事實足認為有暴行或逃亡、自殺之虞者,不得束縛其身體。 束縛身體之處分,以有急迫情形者為限,由押所長官行之,並應即時陳報法院核准。

刑事訴訟法推薦: jango 刑事訴訟法

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 刑事訴訟法推薦 刑事訴訟法推薦 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 但等候指定辯護人逾四小時未到場,經被告主動請求訊問者,不在此限。

1.就法條背誦上,如果你的考試是沒有附法條的,則法條背誦上是學生必要的,而考試上仍會有單純法條要件之說明,因此重要法條(不是整本背)背誦是必要的。

刑事訴訟法推薦: 司律特考.法律系學生.推薦用書與書評(適用司法官與律師跟司法特考)

被告接受撤銷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十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 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得聲請再議者,其再議期間及聲請再議之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應記載於送達告訴人處分書正本。 被告犯數罪時,其一罪已受重刑之確定判決,檢察官認為他罪雖行起訴,於應執行之刑無重大關係者,得為不起訴之處分。

刑事訴訟法推薦

第二百十九條之一之保全證據聲請,應向偵查中之該管檢察官為之。 但案件尚未移送或報告檢察官者,應向調查之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所屬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 無正當理由拒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處分者,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得率同鑑定人實施之,並準用關於勘驗之規定。 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 法官、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搜索及扣押,除依法得不用搜索票或扣押裁定之情形外,應以搜索票或扣押裁定示第一百四十八條在場之人。

刑事訴訟法推薦: 刑事訴訟法教科書

但於公平正義之維護或對被告之利益有重大關係事項,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 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 執行扣押或搜索時,得封鎖現場,禁止在場人員離去,或禁止前條所定之被告、犯罪嫌疑人或第三人以外之人進入該處所。 以現金繳納保證金具保者,保證金應給付利息,並於依前條第三項規定發還時,實收利息併發還之。 其應受發還人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者,法院或檢察官應公告之;自公告之日起滿十年,無人聲請發還者,歸屬國庫。 五、依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羈押之被告,因第一百十四條第三款之情形停止羈押後,其停止羈押之原因已消滅,而仍有羈押之必要者。

因此,可以借用閱讀解讀書,學習老師的解題架構並進而建立自己的解題架構,而能有效的將自己所念的輸出在考卷上。 1.就學說與實務見解而言,在考試上,除了學說間彼此爭議點外,甚至是學說與實務爭議點處,也往往是命題老師所愛之處。 因此,在刑事訴訟法考試上,爭點處是學生所務必要詳記部分。 刑事訴訟法推薦 台大社會、社工雙主修畢業,在非營利組織工作三年,2018年9月進入台大科法所。

刑事訴訟法推薦: 刑事訴訟法

前項文書,有關風化、公安或有毀損他人名譽之虞者,應交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閱覽,不得宣讀;如被告不解其意義者,應告以要旨。 有人住居或看守之住宅或其他處所,不得於夜間入內搜索或扣押。 但經住居人、看守人或可為其代表之人承諾或有急迫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一、所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

前項之同意,執行人員應出示證件,並先告知受扣押標的權利人得拒絕扣押,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同意,並將其同意之意旨記載於筆錄。 刑事訴訟法推薦 對於到場之被告,經面告以下次應到之日、時、處所及如不到場得命拘提,並記明筆錄者,與已送達傳票有同一之效力;被告經以書狀陳明屆期到場者,亦同。 拘提前之傳喚,如由郵務機構行送達者,以郵務人員為送達人,且應以掛號郵寄;其實施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審判筆錄應由審判長簽名;審判長有事故時,由資深陪席法官簽名;獨任法官有事故時,僅由書記官簽名;書記官有事故時,僅由審判長或法官簽名;並分別附記其事由。 前項犯罪嫌疑人詢問筆錄之製作,應由行詢問以外之人為之。

刑事訴訟法推薦: 刑事訴訟法函授

但檢察官或押所遇有急迫情形時,得先為必要之處分,並應即時陳報法院核准。 執行羈押,偵查中依檢察官之指揮;審判中依審判長或受命法官之指揮,由司法警察將被告解送指定之看守所,該所長官查驗人別無誤後,應於押票附記解到之年、月、日、時並簽名。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得使用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

刑事訴訟法推薦

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逮捕或接受現行犯者,應即解送檢察官。 但所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得經檢察官之許可,不予解送。 回復原狀之聲請,由受聲請之法院與補行之訴訟行為合併裁判之;如原審法院認其聲請應行許可者,應繕具意見書,將該上訴或抗告案件送由上級法院合併裁判。 前項文書為判決、裁定、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者,送達人應作收受證書、記載送達證書所列事項,並簽名交受領人。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應有第一項得為輔佐人之人或其委任之人或主管機關、相關社福機構指派之社工人員或其他專業人員為輔佐人陪同在場。 第十七條至第二十條及第二十四條關於法官迴避之規定,於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及辦理檢察事務之書記官準用之。

刑事訴訟法推薦: 刑事訴訟法準備要領

緩起訴處分書,並應送達與遵守或履行行為有關之被害人、機關、團體或社區。 刑法第一百十六條及第一百十八條請求乃論之罪,外國政府之請求,得經外交部長函請司法行政最高長官令知該管檢察官。 前項司法警察官,應將調查之結果,移送該管檢察官;如接受被拘提或逮捕之犯罪嫌疑人,除有特別規定外,應解送該管檢察官。 法院或檢察官得囑託醫院、學校或其他相當之機關、團體為鑑定,或審查他人之鑑定,並準用第二百零三條至第二百零六條之一之規定;其須以言詞報告或說明時,得命實施鑑定或審查之人為之。

刑事訴訟法推薦: 刑事訴訟法用書請益

教科書方面,我覺得不管有沒有時間讀,都需要各科備置一本,至少讀參考書有疑問時,可以回去對照。 參考書經常流於片段,教科書則文字優美、邏輯緊密連貫,我準備國考時也明顯感覺到,自己有完整唸過教科書的科目,底子還是有比較好。 作為科法所學生,我最多只能做到在修課期間看完教科書,根本沒時間看文章,因此我覺得教科書可能需要讀,但文章應該不必。 且坊間有很多整理文章的參考書可參考,又縱然沒讀過該文章,培養爭點意識,用已知的知識作答,我想應該也不至於失分太多。

但不得以曾於下級檢察署執行檢察官、檢察事務官、書記官或通譯之職務,為迴避之原因。 不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上級法院管轄。 已繫屬於下級法院者,其上級法院得以裁定命其移送上級法院合併審判。 (一)在刑事訴訟法的準備上,平常建議以補習班授課老師所編制的講義為主(教科書 ,看自己能力,行有餘力再閱讀),解題書為輔。 講義是將自身刑訴的基本概念、爭點建立,但考生常常遇到的問題並非沒有唸書,而是沒有辦法在唸書後有效的將自己所念的知識有系統的輸出在考卷上。

但有審理事實之必要時,應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之民事庭,或發交與原審法院同級之他法院民事庭。 受判決人已死亡者,為其利益聲請再審之案件,應不行言詞辯論,由檢察官或自訴人以書狀陳述意見後,即行判決。 但自訴人已喪失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第三百三十二條規定得為承受訴訟之人於一個月內聲請法院承受訴訟;如無承受訴訟之人或逾期不為承受者,法院得逕行判決,或通知檢察官陳述意見。

刑事訴訟法推薦: 內容簡介

此外,為了「冀以理論、契入實例」,本書每章契合數則案例輔助理解,其中多數取材、改編自台灣實際的案例。 畢竟,訴訟法的生命在於運用,而解決台灣本土的實務問題,更是台灣刑事訴訟法的不二任務。 首要是理論方面,特別著重於基礎觀念的建立及我國法與普世人權基準的銜接。 立法規範的闡釋,以截至2022年6月修正的刑訴新法為本。 裁判引介的重心,放在憲法法庭及最高法院截至同年5月底止的最新發展趨勢。 建議大家培養一些紓壓方式,讓自己撐過悲慘的備考歲月。

Similar Pos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