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頂樓使用權9大著數

至於甲所加蓋的違建雖屬於民國84年之前「老違建」,經行政機關認定可以「免拆」或「緩拆」,但這只是政府機關的行政措施,不能阻礙其他住戶行使私法上權利,其他住戶仍可訴請乙拆除頂樓加蓋違建,法院並不會因為該違建被列為「免拆」或「緩拆」就判決頂樓住戶勝訴。 一旦取得勝訴確定判決的其他住戶,就可以聲請強制執行,將該違建拆除,而且拆除費用還要由該樓頂平台加蓋的住戶負擔。 樓頂平臺是否有避難功能會以建築相關核准圖說為準,如果有避難功能,就不能約定由特定住戶專用;如果沒有,就可以約定由特定住戶專用。 例如:舊公寓原屋主甲在民國70年間就在頂樓平台搭蓋違建,當時甲曾與同棟之其他住戶有分管協議,約定頂樓住戶得使用違建。

本網站之圖片、文章等內容,屬著作權人擁有,任何人未經授權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予以利用、使用、轉載、散布、出版或傳播,違者依法追究責任。 頂樓加蓋破壞建築原始設計、增加大樓負重,台灣位於環太平洋地震帶,不僅增加崩塌毀損的風險,更對其他住戶之生命財產造成危害。 以「在日本的另一個家」為創建宗旨的蒼空酒店,提供海外旅客宛若居家般的舒適住宿空間。 隔沒多久,頂樓的採光罩果然被拆了,但七樓住戶也得知舉報人就是方婷,從此兩戶人家大生嫌隙,見了面也不打招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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頂樓的住戶、有露台樓層的住戶就能合法使用這些頂樓平台或露台、庭院,換言之,即透過建商媒介而成立之分管協協議,將建物共用的部分設為約定專用。 另一種是頂樓戶長年佔用,但樓下住戶未表達反對意見,可能推定為「默示同意」,要判決是看個案相關事證及法官的自由心證,但基本上除了有明確事證可認定同意之意思表示,否則基本就是違法占有。 稱的「頂樓」於法律上稱為屋頂平台,於我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7條中有規定,因屋頂平台本質上具有不可分割性,屬於公寓大廈的共有部份,除非住戶規約上有特別規定,或是所有區分所有權人決議(俗稱分管契約)同意由頂樓住戶使用外,不能讓個別的住戶專用之。 實務上,法院認定屋頂平台為公寓大廈的一部分,由全體住戶共有使用,論性質是不能分割為專有部分(可參考最高法院78年度台上字第1229號判決)。

乙於民國96年向原屋主買頂樓房子,取得違建的所有權,再同樣就違建之使用與同棟之住戶達成協議,因而取得使用頂樓平台之權利。 乙認為該公寓早在民國63年完工,依當時之習慣,非頂樓住戶默許公寓頂層住戶占有、使用頂樓平台,甚而搭蓋違建極為尋常。 頂樓的約定使用權,除非各承購戶都有相同之約定,視為分管契約之約定,否則就不能對抗其他所有權人,為杜絕爭議,建議你們透過法院的判決來解決爭議。 但是,依據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第25條,如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將由都發局訂定計畫優先拆除,其中第5點與頂樓加蓋直接相關「屋頂既存違建裝修隔出3個以上之使用單元或加蓋第2層以上之違建」。

公寓頂樓使用權: 律師回答:

樓頂平台具有逃生避難功能,即使屋主擁有使用權,任意加蓋建物、改變結構,或裝置會阻礙逃生的設施。 但須注意,即使大樓住戶間有分管協議,頂樓住戶有屋頂平台的使用專用權,但頂樓住戶使用時仍應不得違反屋頂平台的法定使用目的。 屋頂平台本具有可供避難使用之用途,屋頂平台之設計既屬平台,自應保持平台之原狀,依其性質、構造而為使用,始得謂符合分管契約之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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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例乙於屋頂平台上占有使用違建,甚至將通往屋頂平台公共樓梯間之鐵門上鎖,非由其提供鑰匙不得自由出入,當然便會妨礙其他住戶前往避難之用途,顯已不符合屋頂平台原始之設計性質及構造。 縱乙主張違建皆為原屋主甲早期搭蓋之舊有違建,但法院仍然會以乙的使用方式逾越屋頂平台之使用目的,判決乙應將屋頂平台的違建拆除,並應將公共樓梯間鐵門上之門鎖拆除,將屋頂平台的進出權返還予其餘全體共有人。 公寓頂樓使用權 如果沒有分管協議或約定專用,就可以請求頂樓住戶拆除違法加蓋建築及鐵門。 雖然大家都可以使用,但如果頂樓違法加蓋已影響到避難逃生目的或整體建築物外觀,仍然可以請求拆除,且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為了公共安全,住戶本來就不能在往頂樓的樓梯間架設鐵門限制出入。 有的建商則會在預售屋買賣契約書中,由購屋者(即區分所有權人)簽下同意由特定的所有權人使用共用空間,即約定專用部分,此一「約定專用」也是合法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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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認為頂樓平台作為火災的避難場,同時還放置避雷針、共同天線等公共之物,而樓梯間作為逃生、通行道路,不能讓一個人專有,是全體住戶共有,屬於共有部分。 請問公寓大廈管理法雖在84年通過,頂樓為全體區分所有人共有,但是大樓在80年,起造人與建商約定頂樓為頂樓住戶使用,起造人住頂樓,頂樓住戶起造時因有自行花費舖地磚,故直到現在仍認為使用權及收益皆為頂樓住戶所有。 對這個問題,最高法院曾召開民事庭會議決議,頂樓平台屬於大樓住戶全體共有,頂樓住戶雖可按其應有部分的比例使用屋頂平台,但應注意不得損及其他共有人的權益。 先確定頂樓加蓋是否屬於違建,頂樓平臺的突出物只要還在頂樓建築面積1 / 8之法定範圍內,都還算是合法建物,只要超過1 / 8即違法。 只要到地政事務所申請一份建物或附屬建物測量成果圖,按圖查對,就可以清楚知道加蓋部分是不是違章建築。

  •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樓頂平台的使用方式,須按照原本的性質與構造。
  • 另一種是頂樓戶長年佔用,但樓下住戶未表達反對意見,可能推定為「默示同意」,要判決是看個案相關事證及法官的自由心證,但基本上除了有明確事證可認定同意之意思表示,否則基本就是違法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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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乙認為該公寓早在民國63年完工,依當時之習慣,非頂樓住戶默許公寓頂層住戶占有、使用頂樓平台,甚而搭蓋違建極為尋常。
  • 通常,公寓大廈的頂樓平台都具有避難逃生的功能,倘若在頂樓平台上任意搭蓋違建,一方面會影響到頂樓平台的避難逃生作用,另一方面也會對整棟大廈的載重設計造成危害,所以絕對不能在屋頂平台上面搭蓋違建。

在本人這次案件中,由於本人被自己最親近之人設計,導致證據缺乏,差點全盤皆輸。 在偶然的機會下找到了巽耘法律事務所,感謝陳秉榤律師偕同賴嘉斌律師全力幫忙。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將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可連續處罰。

公寓頂樓使用權: 關於建築頂樓使用權,是屬於整棟住戶,還是最高樓層住戶可以任意加蓋

這次推薦東京三家別具一格又雅緻的公寓式飯店,特別適合三五好友或家庭親子旅程下榻。 公寓頂樓使用權 和其他違建檢舉的方式相同,分為文件、電話、線上3種方式,上網尋找該縣市的拆除大隊網頁,就能得知頂樓加蓋檢舉電話和送件地址。 上一段有提到,最主要是看你加蓋的物件是什麼,如果是以綠化、防水為目的,或是增加透明遮雨棚等較輕微的使用,多半會採取拍照列管。

  • 對於法律已有明文規定的部分,法院即應依照法律判決,不受頂樓住戶所稱的社會習慣拘束。
  • 也就是說,不管違建新舊,頂樓戶將屋頂平台另作他用、變更用途,管委會或區分所有權人,可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9條規定訴請法院,要求對方拆除違建、恢復原狀。
  • 縱乙主張違建皆為原屋主甲早期搭蓋之舊有違建,但法院仍然會以乙的使用方式逾越屋頂平台之使用目的,判決乙應將屋頂平台的違建拆除,並應將公共樓梯間鐵門上之門鎖拆除,將屋頂平台的進出權返還予其餘全體共有人。
  • 但方婷認為,七樓住戶占用頂樓於法沒有依據,再加上搭蓋的採光罩又尺寸過大,應該算是違建,還損害到其他住戶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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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擁有四種不同大小的房型,無論是少人數的旅行或三代同堂的家族旅遊,都非常適合入住。 因此,在頂樓曬曬太陽、種花、裝設曬衣架,均屬合理使用範圍,惟需注意是否影響到居住衛生,如在頂樓架設鴿社,就恐有影響居民水塔的衛生品質。 金屬和木材對火的抵抗力都不如水泥好,再加上頂樓加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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