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詳細資料

廖慧燕(內政部建研所,98.12研究報告):「公共建築物」一詞源於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建既規則配合界定其範圍,與供公眾使用建築或公有建築物之定意有別。 且依報告內容,公共建築物範圍即建技規則#170之內容。 專業廠商、專業技術人員或檢查員因可歸責於已之事由,致其專業廠商登記證、專業技術人員登記證或檢查員證經依法廢止或撤銷,於廢止或撤銷未滿三年者,不得重新申請登記或核發。

各樓層牆頂過梁之寬度、深度及梁內主鋼筋與箍筋之尺寸、數量、配置等,應符合規範規定。 地層改良之設計,應考量基地地層之條件及改良土體之力學機制,並參考類似案例進行設計,必要時應先進行模擬施工,以驗證其可靠性。 六、為考慮質量分布之不確定性,各層質心之位置應考慮由計算所得之位置偏移。 五、耐震分析時,建築結構之模擬應反映實際情形,並力求幾何形狀之模擬、質量分布、構材斷面性質與土壤及基礎結構互制等之模擬準確。 2.以剪力牆、斜撐構架及韌性抗彎矩構架或混凝土部分韌性抗彎矩構架抵禦地震水平力,其中抗彎矩構架應設計能單獨抵禦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的總橫力。 計算屋架或橫架之強度時,須以屋架一半負載活載重與全部負載活載比較,以求得最大應力及由一半跨度負載產生之反向應力。

建築物: 相關檔案

一、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室內裝修應申請審查許可,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經內政部認有必要時,亦同。 但中央主管機關得授權建築師公會或其他相關專業技術團體審查。 第七十二條 建築物 建築物 建築物 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依第七十條之規定申請使用執照時,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應會同消防主管機關檢查其消防設備,合格後方得發給使用執照。 第五十九條 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因都市計畫或區域計畫之變更,對已領有執照尚未開工或正在施工中之建築物,如有妨礙變更後之都市計畫或區域計畫者,得令其停工,另依規定,辦理變更設計。

(二)構架系統:具承受垂直載重完整立體構架,以剪力牆或斜撐構架抵禦地震力者。 (三)抗彎矩構架系統:具承受垂直載重完整立體構架,以抗彎矩構架抵禦地震力者。 一、建築物最高居室樓層容許尖峰加速度值:為控制風力作用下建築物引起之振動,最高居室樓層側向加速度應予以限制,其容許尖峰加速度值依規範規定。 二、最高居室樓層側向加速度之計算:最高居室樓層振動尖峰加速度值,應考量順風向振動、橫風向振動及扭轉振動所產生者;順風向振動、橫風向振動及扭轉振動引起最高居室樓層總振動尖峰加速度之計算方法,依規範規定。

建築物: 建築物室內裝修專業技術人員講習-裝潢木工

這座以基隆河的鵝卵石為設計靈感的商辦大樓,是台灣獨一無二的弧型水晶地標建築,更獲得國際最佳辦公大樓建築優勝獎,走在南港的路上,很難不注意到它,也因為外觀與神隱少女裡的無臉男極為相似,引起網友來拍照打卡朝聖。 日本建築師平田晃久設計的富富話合,採用花崗岩鋪設外觀,以方塊堆疊出交錯的露台、陽台,大量的斜屋頂立面讓光影產生更多錯落變化,創造出自然風向流動。 12層樓高的建築外觀不斷退縮,使得每層樓的平面配置皆不同,是一棟充滿趣味與生活質感的建築。

第二百十六條(緊急排水設備)地下通道之緊急排水設備,應依左列規定:一、排水管、排水溝及陰井等及其他與污水有關部份之構造,應為耐水且為不燃材料。 二、排水設備之處理能力,應為消防設備用水量及污水排水量總和之二倍。 三、排水管或排水溝等之末端,不得與公共下水道、都市下水道等類似設施直接連接。 第二百十七條(緊急照明設備)地下通道之緊急照明設備,應依左列規定:一、地下通道之地板面,應具有平均十勒克斯以上照度。 二、照明器具(包括照明燈蓋等之附件),除絕緣材料及小零件外,應由不燃材料所製成或覆蓋。 三、光源之燈罩及其他類似部份之最下端,應在天花板面(無天花板時為版)下五十公分內之範圍。

建築物: 政府採購資訊

時時刻刻在微弱震動著的大樓,其對應的三個主頻特徵和環境因子的關係為何? 為了回答這個問題,鄰近氣象站的風速、風向、濕度、氣溫、氣壓、雨量的連續資料亦成為我們的分析目標。 結果發現,與氣壓、濕度高相關的「溫度」和「風速」,與建築物主頻變化有顯著的高相關性– 溫度越高、頻率越高;風速越高、頻率越低。 由和中研院101大樓建築物地震儀陣列團隊的合作,我們利用安裝在90樓的地震儀於2014年一整年的連續振動紀錄,並採用Random decrement technique 方法對建築物的主頻以及阻尼比進行分析。

  • 三、結構物各部分須考慮結構計算時之假設、施工之不當、材料之不良、腐朽、磨損等因素,必要時木構材須加補強。
  • 建築物構造除垂直載重外,須設計能以承受風力或地震力或其他橫力。
  • 冷軋型鋼結構使用之材料包括冷軋成型之鋼構材、螺絲、螺栓、墊片、螺帽、鉚釘及銲接材料等,均應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 第三十三條 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收到起造人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書件之日起,應於十日內審查完竣,合格者即發給執照。
  • 主管機關得要求設計者提供設計資料及附圖;應用電子計算機程式作分析及設計時,並應提供設計假設、說明使用程式、輸入資料及計算結果。

二、前款用以區劃之壁體,或其他類似之設施,應為不燃材料,或為不燃材料被覆者。 排煙口應開設在天花板或天花板下八十公分範圍內之牆壁,並直接與排煙風道連接。 四、排煙口之開口面積,在該防煙區劃樓地板面積之百分之二以上,且直接與外氣連接者,免設排煙機。 五、排煙機得由二個以上防煙區劃共用之:每分鐘不得少於三○○立方公尺。

建築物: 政府資訊公開

第五節 空氣調節及通風設備第二百十八條(空氣調節設備)地下建築物之空氣調節設備應按地下使用單元部份與地下通道部份,分別設置空氣調節系統。 前項之通風系統,並應使地下使用單元及地下通道之通風量有均等之效果。 第二百二十條(通風量)依前條設置之通風系統,其通風量應依左列規定:一、按樓地板面積每平方公尺應有每小時三十立方公尺以上之新鮮外氣供給能力。 二、設置機械送風及機械排風者,平時之給氣量,應經常保持在排氣量之上。 三、各地下使用單元應設置進風口或排風口,平時之給氣量並應大於排氣量。 第二百二十一條(專用排氣設備)廚房、廁所及緊急電源室(不包括密閉式蓄電池室),應設專用排氣設備。

建築物

(三)三十名以上專業技術人員之登記文件,至少十名需具備昇降機乙級裝修技術士資格或機械、電機、電子工程技師證書資格。 接合之受力模式宜簡單明確,傳力方式宜緩和漸變,避免產生應力集中之現象。 鋼骨鋼筋混凝土構造設計,除考慮強度、勁度及韌性之需求外,應檢討施工之可行性;決定鋼骨鋼筋混凝土構造中鋼骨與鋼筋之關係位置時,應檢核鋼筋配置及混凝土施工之可行性。 受撓柱之設計應使其在大地震時不致產生非韌性破壞;其適用之限制條件、強柱弱梁要求、縱向主筋與橫向箍筋之用量限制、配置與續接、剪力強度要求等設計細節於設計規範定之。

建築物: 法規公告

前項以外之現有巷道,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必要時得另定建築線;其辦法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 第四十七條 易受海潮、海嘯侵襲、洪水氾濫及土地崩塌之地區,如無確保安全之防護設施者,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應商同有關機關劃定範圍予以發布,並豎立標誌,禁止在該地區範圍內建築。 辦理出售時應予公告三十日,並通知申請人,經公告期滿無其他利害關係人聲明異議者,即出售予申請人,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如有異議,公開標售之。 標售所得超過徵收補償者,其超過部分發給被徵收之原土地所有權人。

建築物

第一項第四款第一目規定強度極限,指與結構之安全性密切相關之最大承載能力;使用性極限,指正常使用下其使用功能之極限狀態。 抵抗地震力結構系統內設定為非抵抗水平地震力之構材,其設計應考慮整體結構系統側向位移之影響,設計細節於設計規範定之。 主管機關得要求設計者提供設計資料及附圖;應用電子計算機程式作分析及設計時,並應提供設計假設、說明使用程式、輸入資料及計算結果。 各種特殊結構以結構混凝土建造者如弧拱、薄殼、摺版、水塔、水池、煙囪、散裝倉、樁及耐爆構造等之設計及施工,原則依本章規定辦理。 接合之受力模式宜簡單明確,傳力方式宜緩和漸變,以避免產生應力集中之現象。

建築物: 政府採購爭議處理

加強混凝土空心磚造建築物,指以混凝土空心磚疊砌,並以鋼筋補強之結構牆、鋼筋混凝土造過梁、樓版及基礎所構成之建築物,結構牆應在插入鋼筋與鄰磚之空心部填充混凝土或砂漿。 加強磚造建築物,指磚結構牆上下均有鋼筋混凝土過梁或基礎,左右均有鋼筋混凝土加強柱。 建築物整體形狀以箱型為原則,各層結構牆均衡配置,且上下層貫通,使靜載重、活載重所產生之應力均勻分布於結構全體。 基礎開挖得視需要利用適當之監測系統,量測開挖前後擋土設施、支撐設施、地層及鄰近構造物等之變化,並應適時研判,採取適當對策,以維護開挖工程及鄰近構造物之安全。

鋼構造建築物鋼結構設計技術規範(以下簡稱設計規範)及鋼構造建築物鋼結構施工規範(以下簡稱施工規範)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另定之。 前項安全檢查,由檢查機構或團體受理者,應指派領有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核發檢查員證之檢查員辦理檢查;受指派之檢查員,不得為負責受檢設備之維護保養之專業廠商從業人員。 建築物 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並得委託受理安全檢查機構或團體核發使用許可證。

建築物: 資訊連結

八、屋頂露臺之活載重得較室載重每平方公尺減少五○公斤,但供公眾使用人數眾多者,每平方公尺不得少於三○○公斤。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資料為準。 混凝土支承結構設計需安全支承載重,埋入深度應有適當之安全係數或安全因子,確保埋置強度不致因局部或全部支承混凝土結構之破壞而折減。 二、冷軋型鋼結構施工前應依設計圖說,事先繪製施工圖;施工圖應註明構材於製造、組合及安裝時所需之完整資料,並應依設計及施工規範規定。 (二)構材及接頭之設計強度,應大於或等於由因數化載重組合計得之需要強度;設計強度係由標稱強度乘強度折減因子;強度折減因子及載重因數,應依設計規範規定。

建築物

第三十三條 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收到起造人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書件之日起,應於十日內審查完竣,合格者即發給執照。 但供公眾使用或構造複雜者,得視需要予以延長,最長不得超過三十日。 建築物申請變更使用須增設停車空間於鄰地空地時,其鄰地所有權人得出具附有期限之土地使用權同意書,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發給附有相應期限之變更使用執照或核准變更使用文件。 第三條 建築物變更使用類組時,除應符合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之容許使用項目規定外,並應依建築物變更使用原則表如附表三辦理。 原核發之使用執照未登載使用類組者,該管主管建築機關應於建築物申請變更使用執照時,依前二項規定確認其類別、組別,加註於使用執照或核發確認使用類組之文件。 屋齡三十年以上,經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之建築物耐震能力未達一定標準,且改善不具效益或未設置昇降設備者。

建築物: 公共建設計畫執行

第九十三條 依本法規定勒令停工之建築物,非經許可不得擅自復工;未經許可擅自復工經制止不從者,除強制拆除其建築物或勒令恢復原狀外,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專業廠商、專業技術人員或檢查員經撤銷或廢止登記證或檢查員證,未滿三年者,不得重行申請核發同種類登記證或檢查員證。 二、違反第七十七條之四第八項第二款規定,未據實申報檢查結果或對於檢查不合格之設備未報檢查機構處理者。

工作應力設計法之基本要求為使結構混凝土構材在依第四百四十條之一規定之設計載重下,其工作應力不超過材料之容許應力。 結構混凝土設計時,應考慮結構系統中梁、柱、版、牆及基礎等構件及其接頭所承受之撓曲力、軸力、剪力、扭力等及其間力之傳遞,並考慮彎矩調整、撓度控制與裂紋控制,與構件之相互關係及施工可行性,其設計於設計規範定之。 結構混凝土構材與其他材料構材組合之構體,除應依本編各種材料構材相關章節之規定設計外,並應考慮結構系統之妥適性、構材間之接合行為、力的傳遞、構材之剛性及韌性、材料的特性等。 鋼結構使用鋼材,由國外進口者,應具備原製造廠家之品質證明書,並經公立檢驗機關,依中華民國國家標準,或國際通行檢驗規則,檢驗合格,證明符合設計規範之設計標準。 木構造之接合圈、接合圈之應用、接合圈載重量、連接設計、接頭強度、螺栓、螺栓長徑比、平行連接、垂直連接、螺栓排列、支承應力、螺絲釘、釘、拼接位置,應依規範規定。 擋土牆承受之側向土壓力,須考慮牆體形狀、牆體前後地層性質及分佈、地表坡度、地表載重、該區地震係數,依基礎構造設計規範之規定採用適當之側向土壓力公式計算之。

建築物: 政府採購

受撓曲與較小軸力構材之設計應避免在大地震時產生非韌性破壞;其適用之限制條件、縱向主筋與橫向鋼筋之用量限制、配置與續接、剪力強度要求等設計細節,於設計規範定之。 二、應考慮韌性設計之撓曲構材、受撓柱、梁柱接頭、結構牆、橫膈版及桁架應符合第四百零九條至第四百十二條之規定。 鋼材料之施工,包括表面處理、續接、加工、排置、保護層之維持及預力之施加等,應符合設計要求,其內容於施工規範定之。

建築物: 建築物無障礙專區

第九十六條 本法施行前,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而未領有使用執照者,其所有權人應申請核發使用執照。 但都市計畫範圍內非供公眾使用者,其所有權人得申請核發使用執照。 第九十四條 建築物 依本法規定停止使用或封閉之建築物,非經許可不得擅自使用;未經許可擅自使用經制止不從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五、未依第七十七條之四第七項第五款規定通知管理人限期改善或將複檢不合格案件即時轉報主管建築機關處理者。 第八十三條 經指定為古蹟之古建築物、遺址及其他文化遺跡,地方政府或其所有人應予管理維護,其修復應報經古蹟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為之。

前項受委託之訓練機關(構)或團體應具有從事昇降設備工作五年以上經驗,足堪擔任相關訓練工作之專業技術人員五人以上為其會員或受聘為工作人員。 建築物 四、有獨立設置之檢查辦事處所,並設有檔案室、檢查設備存放室及檢查機構人員辦公作息之空間,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上者。 專業技術人員應查核前條第四項昇降設備組件耐用基準參考表,對於已屆耐用基準之組件,應於保養紀錄表載明處理情形;已更換之組件,應另行填列昇降設備組件耐用基準參考表。 於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修正施行前已領得使用許可證之昇降設備,亦同。 下載「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系統6.0版安裝程式」,並完成安裝。

第二百二十三條(風管)地下建築物內之通風、空調設備,其在送風機側之風管,應設置直徑十五公分以上可開啟之圓形護蓋以供測量風量使用。 第二百二十四條(通風機械室)通風機械室之天花板高度不得小於二公尺,且電動機、送風機、及其他通風機械設備等,應距周圍牆壁五十公分以上。 第六節 環境衛生及其他第二百二十五條(樓地板高度)地下使用單元之樓地板面,不得低於其所臨接之地下通道面,但在防水及排水上無礙者,不在此限。 第二百二十六條(排水設備及垃圾處理)地下建築物,應設有排水設備及可供垃圾集中處理之處所。 排水設備之處理能力不得小於地下建築物平均日排水量除以平均日供水時間之值的二倍。 之一(刪除)第二節 建築構造第一百九十五條(構造規定)地下建築物之頂版、外牆、底版等直接與土壤接觸部份,應採用水密性混凝土。

冷軋型鋼結構使用之材料包括冷軋成型之鋼構材、螺絲、螺栓、墊片、螺帽、鉚釘及銲接材料等,均應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無中華民國國家標準適用之材料者,應依中華民國國家標準鋼料檢驗通則CNS二六○八點G五二及相關之國家檢驗測試標準,或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國際通行檢驗規則檢驗,確認符合其原標示之標準,且證明符合設計規範規定。 鋼骨鋼筋混凝土構造使用之材料由國外進口者,應具備原製造廠家之品質證明書,並經檢驗機關依中華民國國家標準或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國際通行檢驗規則檢驗合格,且證明符合設計規範規定。 建築基地應依據建築物之規劃及設計辦理地基調查,並提出調查報告,以取得與建築物基礎設計及施工相關之資料。 地基調查方式包括資料蒐集、現地踏勘或地下探勘等方法,其地下探勘方法包含鑽孔、圓錐貫入孔、探查坑及基礎構造設計規範中所規定之方法。 建築物 第七十六條 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變更為供公眾使用,或原供公眾使用建築物變更為他種公眾使用時,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應檢查其構造、設備及室內裝修。

建築物: 公共設施維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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