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停車位不可不看攻略

最高法院八十六年五月二十八日召開民事辯論庭,仍採以前一貫之見解,強調地下室與建物有密不可分之主從關係,使用權是所有權的積極權能,不可與所有權分離,而成為單獨的買賣標的,建物與停車位均不得單獨出售。 此類停車位最單純,是建設公司在地下室自行增建之停車空間,可以登記為大公、小公,若取得得「防空避難所在地」之證明,亦可登記為主建物,於取得權狀後即可獨立買賣。 停車場內禁止漏油、喧嘩、亂鳴喇叭、試車、蛇行、疾駛等情事,以策安全,地下室最高速限十公里,若車主疏失違規而撞傷他人或車輛時,應負法律及賠償責任;如不能自行調解者,由理委員會報請有關單位處理,車主不得有異議。 若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5條,管委會可加以制止,經制止但不遵從,各縣市主管機關可要求回復原狀,並處4萬以上、20萬以下罰鍰,得連續處罰。 另基於專有部分及公寓部分之主從關係及一同利用原則,另避免法律關係之複雜化,應認住戶不得單獨將車位出租、出借予他人使用。

答: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0條第2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拒絕前項公告或移交,經催告於7日內仍不公告或移交時,得報請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命其公告或移交。」第29條第4項規定:「前項管理委員、主任委員及管理負責人任期屆滿未再選任或有第二十條第二項所定之拒絕移交者,自任期屆滿日起,視同解任。」由此可知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任期屆滿日起,視同解任,且其任期屆滿時如有拒絕移交之情事,經催告於7日內仍不公告或移交時,得報請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命其公告或移交。 答: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4項規定:「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但法令或規約另有禁止飼養之規定時,從其規定。」由此可知,除法令或規約另有禁止飼養之規定時,基本上是可以飼養寵物,不過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 3.違章建築雖然地政機關不許辦理登記,但仍不失為財產權之一,並非不得作為買賣或強制執行之標的物。 惟買方取得的只是事實上的處分權及使用權,並非所有權,因為依民法第七百五十八條之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大樓完成初期,多數車位使用權集中於該公司手中之情形,嗣因建物區分所有權先後經買賣或法院執行拍賣程序而陸續釋出車位,並由第三人輾轉承買或承受,區分所有權人間移轉或交換車位使用情形繁雜,又年代久遠,分管契約憑證等權利證明文件逸失,往往會導致車位使用權歸屬爭議。 3.上開房地所在之普天大廈成立新管理委員會,清查大樓現有停車位之權利,認原告之6號停車位為該管委會所有。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停車位: 規約真的很重要

法定停車位必須登記為公寓大廈之共用部分、無獨立權狀,僅在區分所有建築物之登記權狀中加計車位坪數、編號,並透過將共用部分約定專用之方式,提供給特定住戶使用。 答: 按各區分所有權人對建築物共用部分及其基地之使用收益權及住戶共用部分使用之特別約定,非經載明於規約者,不生效力,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3條第2項第2款業有規定管理委員會係指為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及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工作,由區分所有權人選任住戶若干人為管理委員所設立之組織,故管理委員會向住戶收取共用部分使用償金時,應符合前揭規定要件。 答: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6條第3項規定:「公寓大廈之起造人或區分所有權人應依使用執照所記載之用途及下列測繪規定,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一、獨立建築物所有權之牆壁,以牆之外緣為界。二、建築物共用之牆壁,以牆壁之中心為界。三、附屬建物以其外緣為界辦理登記。四、有隔牆之共用牆壁,依第二款之規定,無隔牆設置者,以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區分範圍為界,其面積應包括四周牆壁之厚度。」故專有部分範圍的界定方式應依上開規定辦理。

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係於84年6月28日公布,同年月30日施行,該條例施行之前,公寓大廈之建商與各承購戶,就屬地下室作為防空避難室兼停車場之管理範圍,訂有分管之約定,應解為該公寓大廈之共有人已默示同意成立分管契約,為維持共有物管理秩序之安定性,若受讓人知悉有該分管契約,或有可得知之情形,仍應受分管契約之約束。 雖然住戶就該車位有專用權,住戶仍應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及規約來使用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不得擅自變更,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五條定有明文。 屬所有權人專用部分性質的停車位,或由法定防定避難設備兼停車空間者,均不得擅自變更作為非停車使用,譬如:堆放雜物,尤其是危險物品,否則,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應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並要求其回復原狀,並得由直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台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同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定有明文。 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條、第23條雖規定:區分所有權人對專有部分之利用,不得有妨害建築物之正常使用與違反區分所有權人共同利益之行為。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停車位: 公寓大廈個人停車位能否堆放私人雜物?

答: 按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之利用應在正常使用及不違反區分所有權人共同利益之原則下為之。 所謂「違反區分所有權人共同利益之行為」,大致可分為3類,第1類是違反允許使用規定。 例如任意破壞或更改建築物樑、柱、承重牆壁、基礎等主要構造者,或超載使用建築物,影響建築物構造安全。 應依其實際違規情況引據建築法、室內裝修管理辦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或其他相關法令等處理。 至於住戶販賣毒品、開設賭場係屬危害治安行為,應屬刑法所規範,人人均得向治安機關檢舉,予以取締。 按「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如下: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十三、其他依本條例或規約所定事項。」公寓大厦管理條例第36條定有明文。

  • 車輛進出場內,駕駛人應依標示路線、方向行駛,並將車頭朝外(或順向)停放於停車格內,不得任意停放,以免妨礙交通。
  • 答: 為落實公寓大廈之管理維護,關於共同利益及修繕、維護事項,需有公共基金之設置以做為經費來源。
  • 購買獎勵停車位價格或許較低,惟使用上並不利,故以購買法定或增設停車位較有保障。
  • 答: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8款規定:「住戶:指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承租人或其他經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而為專有部分之使用者或業經取得停車空間建築物所有權者。」故無權占有人不屬住戶之範疇,但是又依同條例第24條第2、3項規定:「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之無權占有人,應遵守依本條例規定住戶應盡之義務。無權占有人違反前項規定,準用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九條住戶之規定。」由此可知,無權占有人仍應遵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
  • 獎勵停車位可按照獎本身是否具備獨立性,可否與法定停車位區隔此一標準,來分別認定應登記為公寓大廈之共用部分或登記為擁有獨立產權之專有部分。
  • 據上論結,民眾欲承購停車位時,可由建造執照或使用執照、平面圖上查明該停車位究屬法定、獎勵、或增設之停車位。

獎勵停車位可按照獎本身是否具備獨立性,可否與法定停車位區隔此一標準,來分別認定應登記為公寓大廈之共用部分或登記為擁有獨立產權之專有部分。 看到上面內容,這個判決是說社區有效規約制訂之「地下停車場管理辦法」,明文禁止將機車停放於汽車停車格內,所以住戶請求法院同意機車可放在停車位,但是法院沒有允准。 答: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8條第1項規定:「公寓大廈起造人或建築業者,非經領得建造執照,不得辦理銷售。」如有建築業者虛稱已領照許可建築,公開預售,而經查証建造執照尚未核發,遇此情事可向主管機關請求制止建築業者此一行為。 並依第49條第1項第7款之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該起造人或建築業者新台幣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 答: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第3項規定:「管理委員、主任委員及管理負責人之任期,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之規定,任期一至二年,主任委員、管理負責人、負責財務管理及監察業務之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一次,其餘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未規定者,任期一年,主任委員、管理負責人、負責財務管理及監察業務之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一次,其餘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由此可知雖然規約有規定主任委員連選得連任,但規約牴觸條例時應依條例規定辦理,故仍應依照條例規定得連任1次。 購買獎勵停車位價格或許較低,惟使用上並不利,故以購買法定或增設停車位較有保障。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停車位: 停車位買賣 注意種類產權登記

議員吳韋達2019年8月21日開記者會指彰化縣長王惠美提捷運政見,又到英國參訪考察輕軌,若真的重視交通建設,應儘速成立交通局或在工務處增設交通管理科。 議會內不分藍綠、不分政黨都提議過並要求成立交通局已談了近20年,當時擔任縣議員的王惠美也是連署人之一,經過16年,王惠美從支持變成反對,態度大轉變,2019年6月定期會他和藍綠議員一同推動「增設或改建交通旅遊局」之提案,得到回覆卻僅是將原本的工務處底下增設「交通管理科」,與原先組織之「運輸管理科」疊床架屋,毫無意義。 2.違章建築因不能辦理所有權一次總登記(稱為保存登記),故讓與第三人時,亦不能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與第三人。 物之瑕疵擔保責任僅有五年時間,本案權利瑕疵發現時間距點交後已5年有餘,因該項權利於86年5月間即已存在(台中四信自始未曾交付6號停車位之權利證明書予原告)。 你的停車格框框內停滿十台車也好、堆放雜物也好,沒有車道,你的車也不用停了。

  • 2.上開房地係台中四信於拍賣程序以債權人身分承受取得,而當時債務人丙持有之停車位權利證明書之編號為32號。
  • 另「專有部分不得與其所屬建築物共用部分之應有部分及其基地所有權或地上權之應有部分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第2項之規定,由此可知區分所有權之建築物,與其基地有一體之特性。
  • 公寓大廈之停車位使用權,應得與其主建物分離而讓與大樓之其他區分所有權人,且此一使用權之讓與,並未違反上述土地登記規則第94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第2項有關「專有部分」與「共用部分之應有部分」應一併移轉之規定。
  • 因此仍然建議,住戶在將停車格用作停放汽車以外之用途前,應該先瞭解一下社區對於「停車位使用」是否有透過規約訂有具體使用規範,以避免相關爭議的產生。
  • 3.本案,被告完整舉證說明其繼受取得編號3停車位之專有 使用權之經過,持有表徵車位專有使用權之汽車停車位權利證明書,且客觀上亦長期排他使用此停車位,並有按期向管委會繳交車位管理費,故係基於分管契約而合法繼受使用。
  • 例如任意破壞或更改建築物樑、柱、承重牆壁、基礎等主要構造者,或超載使用建築物,影響建築物構造安全。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3條第1項、第2項第1款、第2款及規定:「有關公寓大廈、基地或附屬設施之管理使用及其他住戶間相互關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以規約定之。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停車位 不得謂系爭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間就地下一樓防空避難室兼停車場之約定專用,係違背強制或禁止規定及背於公共秩序,而有民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規定之無效情事。 1.法定停車空間不得以專有部分登記,僅得列入共有部分(即一般所稱公共設施)登記為全體或部分區分所有權人共有,所以無單獨核發所有權狀。 住戶於停車場放置車輛以外之物品者,管理委員通知車位所有人或使用人於期限內改善,逾期未改善,以廢棄物方式處理,其處理費並入次月管理費中收取。 停車位之所有權人或其租借者或向公寓大廈租用之使用人(以下簡稱使用人),應依使用執照附圖、登記機關之車位編號或分管協議範圍使用之。 第二條:本公寓大廈之車輛進出及相關事宜除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規約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辦理。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停車位: 機車到底應從左邊還是右邊超車?

特定專用部分之停車位由特定區分所有權人專用,經各區分所有權人合意,該特定區分所有權人即得專用該特定專用部分之停車位,又該專用權人再 將其停車位使用權移轉予同社區之其他區分所有權人,自與其所持有之專有或共有應有部分之多寡無必然關係 判定何人有停車位之使用權,並不能以單以停車位所在相關建物其應有部分之多寡為唯一判斷依據,須探究是否另有分管契約?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若未經特定停車位專用權人之同意,亦無權以決議逕行變更或剝奪其使用該停車位之權利。 公寓大廈之停車位使用權,應得與其主建物分離而讓與大樓之其他區分所有權人,且此一使用權之讓與,並未違反上述土地登記規則第94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第2項有關「專有部分」與「共用部分之應有部分」應一併移轉之規定。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停車位 答: 為落實公寓大廈之管理維護,關於共同利益及修繕、維護事項,需有公共基金之設置以做為經費來源。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及第11條第2項有明定「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費用」以及「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 另第18條規定公共基金的來源有4種:「一、起造人就公寓大廈領得使用執照1年內之管理維護事項,應按工程造價一定比例或金額提列。二、區分所有權人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繳納。三、本基金之孳息。四、其他收入。」其中,由起造人提列第1種基金來源,如果是本條例公布施行前已取得建造執造之公寓大廈,不適用之。

從公寓大厦管理條例第36條有關社區管理委員會的職務來看,似乎看不出來社區管理委員會的職務有包含調漲或降低社區停車位的費用。 由是言之,除非哭哭社區的社區規約中有明確約定,關於停車位的費用部份全交由管委會來決定,此時依照公寓大厦管理條例第36條第13款之規定,自得由管委會決議之方式,逕行調漲或降低社區停車位的費用。 惟若哭哭社區沒有這樣子的特別約定,那麼依照法律規定,仍然必須要交由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決議來做決定,並經過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決議通過後,管委會始能依照公寓大厦管理條例第36條第1款之規定,予以執行。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停車位: 社區內的停車位專用權問題

而民眾在施工期間屢次反映其施工品質與合理性問題,且部分設計竟於施作階段才發現並不符合該地之使用。 吳韋達議員召集,並協同温芝樺議員、白玉如議員、黃千宴議員、陳銌銌議員、莊陞漢議員、林茂明議員等人,建請大會籌組專案小組,以重新檢視其設計、施工程序中之環節,並釐清相關疑慮,亦可作為未來設計規劃之參考依據。 全案共19條,盼針對全縣634棟7層樓以上建物進行公安總檢討,並強制規範設置管理組織,提升住戶安全與居住品質。 原有系爭5982號共同使用建物應有部分萬分之140,嗣後被告之配偶自訴外人買受萬分之28,合計萬分168。

本案,交付房屋為主給付義務,交付停車位為從給付義務,台中四信有未依債之本旨履行之情事,依95年度台上字第804號判決意旨,亦構成民法第227條第1項之不完全給付,且該不完全給付之情形,乃可歸責於台中四信之事由(被告概括承受台中四信所有權利義務)。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停車位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停車位 告,執行法院亦無從命債務人交付32號停車位權利證明書或宣告該證明書作廢,台中四信卻任意交付6號停車證予原告,而未交付6號停車位權利證明書,台中四信當時交付6號停車位之權利即存有瑕疵。 以前停車位並沒有登記,故法院在執行此程序時,拍賣為土地及房屋,停車位並沒有拍賣。 2.上開房地係台中四信於拍賣程序以債權人身分承受取得,而當時債務人丙持有之停車位權利證明書之編號為32號。 1.原告於86年5月10日向台中四信購買土地1筆、建物1間、機械車位1位,台中四信交付除交付房地外,另交付編號6號之停車證1紙。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停車位: 關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停車位部份 – 法律

綜上,在購買大樓停車位時,應注意停車位是否有獨立之產權,或是在規約中有約定專用的使用權;設置該停車位為約定專用之時間是在84年6月28日前或後;有無違反建築法規或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等事項,以免事後徒生爭議,成為社區中的問題人物。 一、該停車位為依《台北市建築物增設室內公用停車空間鼓勵要點》所增設之停車位,依法屬專有部分,非約定專用部分。 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第1項,及《民法》第767條第2項規定:停車位的所有權人,在不違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條等法律限制下,停車位的所有權人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之停車位。 例如,公寓大廈的住戶陳先生因為想要做個小本生意,經與全體住戶約定讓他在公寓大廈通往室外之庭院出入口擺置麵攤,經營賣麵生意,此約定有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7條第2款之規定,陳先生縱使先與其他住戶有約定,仍不能在公寓大廈出入口處擺麵攤。 答: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停車位 本條例施行前停車空間依當時法令辦理產權登記並領有所有權狀,且經認定具有使用上獨立性,自得依第3條第3款定義視為專有部分,本條例施行前停車空間領有所有權狀,具有停車位建號及土地持分,才得視為專有部分,其餘獎勵停車位,因無土地持分,不合區分所有與專有部分之定義,非屬區分所有權人,依本條例第3條第8款之規定應屬住戶。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停車位

至於怎麼分辨買到的車位到底是專有還是共用,可以約略看一下使用執照竣工圖,其中有一張專有共用平面圖,圖面上即有標示停車空間為專有或共用。 二、停車位有分三種「法定」、「停獎」、「自設」停車位,所以你要先弄清楚你是屬於哪一種類型的,因為這位涉及到是屬於專有部分或約定專有部分;法定停車空間明列為共用部分,至獎勵增設之停車空間,如非位於法定空地、法定防空避難設備範圍內,得為專有部分;如屬共用部分但無同條例第七條規定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情形者,得約定專用。 車主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本辦法規定,將車輛停放於停車場以外之防火隔間、騎樓、車道、他人之停車位或禁止停車之空地、巷道等地點時,管理服務人員應將該車輛拍照存證或集中保管後,報請主管機關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處予罰鍰,或報請交通單位實施拖吊。 政府為解決都市中停車困難的問題,透過增加樓地板面積、鼓勵建商增設停車位,並提供給民眾使用的停車位。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停車位: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問與答

獎勵停車位出售給特定人,該所有權人依內政部營建署最新函令之解釋認定也是公眾,因此,獎勵停車位可以出售給私人,並由該所有權人決定如何使用。 但設置於室內之停車空間,其1/2之車位空間,每個寬度及長度各寬減25公分。 嚴禁兒童於停車場內嬉戲玩耍,甚至騎乘迷你車,若因此發生意外或撞傷他人、車輛或公物,家長須負完全賠償責任,並予以公告周知。 車輛進出場內,駕駛人應依標示路線、方向行駛,並將車頭朝外(或順向)停放於停車格內,不得任意停放,以免妨礙交通。 俗話說,千金買房, 萬金買鄰,但萬金真的就能買到好鄰居嘛,那叫未必,我所知道的真實世界,就算是億元起跳的社區,也常常弄的雞毛鴨血,疲於興訟。

答: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4條所訂區分所有權人不同意決議又不出讓區分所有權或同意後不依決議履行其義務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該區分所有權人出讓其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強制出讓之受讓人資格及其出讓價格應如何規範,查該條例並無明文規定,惟該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規定,為該條例第1條第2項所明定,仍依照前揭規定辦理。 答: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3條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未經依下列各款事項辦理者,不生效力:「二、公寓大廈外牆面、樓頂平臺,設置廣告物、無線電台基地台等類似強波發射設備或其他類似之行為,設置於屋頂者,應經頂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設置其他樓層者,應經該樓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該層住戶,並得參加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陳述意見。」故不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是否通過決議,只要頂層區分所有權人反對頂樓平台設置無線電基地台時,則不得設置。 答: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第5項規定:「公寓大廈之住戶非該專有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者,除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或規約另有規定外,得被選任、推選為管理委員、主任委員或管理負責人。」故非區分所有權人之住戶除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或規約另有規定外,得被選任、推選為管理委員、主任委員或管理負責人。 公寓大廈社區的停車位,多半屬於「法定停車位」,意即沒有獨立權狀,車位空間係區分所有權人所共有,但透過區分所有權人間的分管約定,劃分各別「約定專用」的停車位給住戶使用。 此外,社區管理委員如任期屆滿解任,且未召開或延後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以致無法即時成立管理委員會接續時,可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第6項及第25條規定,以區分所有權人互推之召集人為管理負責人,經公告10日後生效,無須召開會議即得進行推選。 答: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停車位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2條規定:「專有部分之共同壁及樓地板或其內之管線,其維修費用由該共同壁雙方或樓地板上下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擔。」故其修繕費用分擔方式應依上開規定辦理,而上開共同壁及樓地板或其內之管線損壞原因無法確定時,建請委由相關專業機構鑑定,如仍有爭議亦得循司法途徑解決。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停車位: 管委會有權擅自調漲停車位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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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停車位: 公寓大廈管理服務業·密集縣市

因為阿中在台北上班,沒有買車,想說把地下室的停車位出租給外人使用,除了可抵管理費外,每月還能賺到一點錢。 沒想到管委會基於安全理由,通過決議要求全體住戶「地下停車位不可對外出租」。 彰化市喬友大樓大火釀4死22傷慘痛教訓,除了檢討消防救災,更彰顯建物安全檢查管理之重要;彰化縣議員吳韋達提案制訂《彰化縣七層以上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自治條例》草案,成為彰化縣議會成立70年以來,第一個由議員主動提案的自治條例,縣政府正擬定對案,合併送議會審議。 如規約已另有規應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決議每年定期召開之時間,因應新冠肺炎疫情而延期辦理時,得暫不依本條例第47條開罰,惟俟疫情趨緩後,仍應依條例規定於109年12月31日前至少召開一次。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停車位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雖依法有當事人能力,惟除另依法取得法人資格者外,尚不得視為法人,如其具有法人資格並依法登記者,自得為不動產登記之權利主體。 (一)區分所有建築物內之法定防空避難設備或法定停車空間均不得與主建物分離,應為該區分所有建築物全體所有權人所共有或合意由部份該區分所有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人所共有。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停車位: 公寓大廈停車位問題判決之分析

被告無權占用系爭停車位,乃獲得相當於租金之利益,致原告受有損害,故請求按月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停車位 在公寓大廈(區分所有建物)內合法設置的停車空間有三種類型:1.是建商依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59條規定所應設置之【法定停車位】;2.是建商於法定停車位以外所增加之【自行增設停車位】;3.是依據民國101年10月30日停效前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59條之2為鼓勵建築物增設營業使用之停車空間,並依停車場法或相關法令規定開放供公眾停車使用之【獎勵增設停車位】。 但如果是停放另外的機車、腳踏車在停車格內,則會依停車位不同種類而有不同規範。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停車位: 【生活法律專欄】管委會限制住戶 車位不得租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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