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5大著數

(三)垃圾箱應為耐火及不燃材料構造,垃圾箱底應高出地板面一‧二公尺以上,其寬度及深度應各為一‧二公尺以上,垃圾箱底應向外傾斜並應設置排水孔接通排水溝。 三、增設昇降機所需增加之屋頂突出物,其高度應依本編第一條第九款第一目規定設置。 但投影面積不計入同目屋頂突出物水平投影面積之和。 二、鋼筋混凝土造樓板厚度在十二公分以上或鋼承板式鋼筋混凝土造樓板最大厚度在十六公分以上,其上鋪設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表面材(含緩衝材),其樓板表面材衝擊音降低量指標△Lw在二十分貝以上,或取得內政部綠建材標章之高性能綠建材(隔音性)。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具有空氣音隔音指標 Rw 在四十五分貝以上之隔音性能,或取得內政部綠建材標章之高性能綠建材(隔音性)。 前項第二款廚房設置排除油煙設備規定,於空氣污染防制法相關法令或直轄市、縣(市)政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第二百八十五條 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據業主的委託,依照本法第三編有關物業服務合同的規定管理建築區劃內的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接受業主的監督,並及時答覆業主對物業服務情況提出的詢問。
  • 二、手動報警設備:第三層以上,各層之樓地板面積在二○○平方公尺以上,且未裝設自動警報設備之樓層,應依建築設備編規定設置之。
  • 前項第二款執行綠化有困難之面積,包括消防車輛救災活動空間、戶外預鑄式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戶外教育運動設施、工業區之戶外消防水池及戶外裝卸貨空間、住宅區及商業區依規定應留設之騎樓、迴廊、私設通路、基地內通路、現有巷道或既成道路。
  • 二、建築物使用類組為B-1、B-2、D-1、D-2組者,應在避難層設出入口,其總寬度不得小於該用途樓層最大一層之樓地板面積每一○○平方公尺寬三十六公分之計算值;其總樓地板面積超過一、五○○平方公尺時,三十六公分應增加為六十公分。
  • (三)出入口應裝設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且具有半小時以上阻熱性之防火門,並不得設置門檻,其寬度不得小於九十公分。

建設工程施工圖設計審查百問 通過一問一答的形式對各專業審圖中常見的問題進行講解。 《建設工程施工圖設計審查百問》可供剛走上工作崗位的建築設計人員及審圖人員使用,也可供大專院校建築設計及結構專業師生閱讀參考。 內容簡介 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 《建設工程施工圖設計審查百問》編著者… 建設工程施工圖設計審查技術問答 《建設工程施工圖設計審查技術問答》是談小華編寫的書籍,由中國建築工業出版社於2008年7月1日出版。 內容簡介 本書是作者對建築專業、結構專業、給排水專業、電氣專業、暖通專業、勘察專業等施工圖設計審查中發現的常見問題和疑難問題,加以… (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二百八十一條)12.細化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自動續期規則《民法典》規定了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屆滿自動續期,有利於保護房屋產權人的合法權益。

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 相關領域

(15分)其採用之性能驗證方法及驗證項目有那些? 本規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日修正施行前,依未實施容積管制地區綜合設計鼓勵辦法或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規定已申請建造執照,或領有建造執照且在建造執照有效期間內者,申請變更設計時,得適用該辦法之規定。 本規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日修正施行前,都市計畫書圖中規定依未實施容積管制地區綜合設計鼓勵辦法或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辦理者,於本規則修正施行後,依本章之規定辦理。 地下建築物供地下使用單元使用之總樓地板面積在一、○○○平方公尺以上者,應按每一、○○○平方公尺,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及該處防火構造之樓地板予以區劃分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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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節後都附有總結性要訣,容易記憶,可幫助加深理解。 《建築施工圖識讀技巧與要訣》可供工程技術人員、監理人員、… 結構專業施工圖審查細節詳解 3、應廣大讀者要求,鼎力推出的施工圖審查細節解讀叢書內容充實 ,完全貫標, 價格低廉 ,查閱方便 。 圖書目錄 1綜合概述 細節:建築結構設計的基本原則 細節:建築結構抗震設計的基本原則 細節:荷載及作用 細節:審查依據及檔案 2混凝土… 【轉播】《民法典》人人應當熟知的49個法律要點《民法典》規定了加工、附合、混合三種添附形式,如物件加工、材料生產、房屋增建、房屋裝修等。 (第三百二十二條)10.三權分置——土地經營權來了以適應「三權分置」后土地經營權入市的需要,《民法典》物權編增加土地經營權的規定,並刪除耕地使用權不得抵押的規定。

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 法規命令發布

五、外周區:指空間之熱負荷受到建築外殼熱流進出影響之空間區域,以外牆中心線五公尺深度內之空間為計算標準。 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 四、建築物外殼耗能量:指為維持室內熱環境之舒適性,建築物外周區之空調單位樓地板面積之全年冷房顯熱熱負荷。 本章所稱公共服務空間,係指基地位於住宅區之公寓大廈留設於地面層之共用部分,供住戶作集會、休閒、文教及交誼等服務性之公共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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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七十四條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業主共有,但是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 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但是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 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 有關中央法規資料係由本系統於政府公報及各主管機關網站所發布之法規資料蒐集編排製作,若與政府公報或各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以政府公報及各主管機關刊載之資料為準。 擺脫冗長條文,快速掌握法規重點, 一個圖示,勝過千言萬語!

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 相關推薦

二、一棟一戶之連棟式住宅或獨棟住宅同時供其他用途使用,且屬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 其供其他用途使用部分,為設於地面層及地上二層,且地上二層僅供D-5、G-2或G-3組使用,並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牆壁及樓地板與供住宅使用部分區劃分隔。 二、通達六層以上,十四層以下或通達地下二層之各樓層,應設置安全梯;通達十五層以上或地下三層以下之各樓層,應設置戶外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

三十六、道路:指依都市計畫法或其他法律公布之道路(得包括人行道及沿道路邊綠帶)或經指定建築線之現有巷道。 十八、夾層:夾於樓地板與天花板間之樓層;同一樓層內夾層面積之和,超過該層樓地板面積三分之一或一百平方公尺者,視為另一樓層。 (五)突出屋面之三分之一以上透空遮牆、三分之二以上透空立體構架供景觀造型、屋頂綠化等公益及綠建築設施,其投影面積不計入第九款第一目屋頂突出物水平投影面積之和。 但本目與第一目及第六目之屋頂突出物水平投影面積之和,以不超過建築面積百分之三十為限。 八、基地地面:基地整地完竣後,建築物外牆與地面接觸最低一側之水平面;基地地面高低相差超過三公尺,以每相差三公尺之水平面為該部分基地地面。

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 修正「 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三條之四、建築設計施工編部分條文、建築設備編第三十七條、第一百十條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八六九○一六五號令增訂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三章山坡地建築第二百六十條至第二百六十八條。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一月五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八六八一九八八號令修正公布建築設備編第八章電信設備第一百三十六條至第一百四十四條。 19.中華民國七十八年十一月十三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七四五五四一號令修正公布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四十條至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並刪除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四十三條。 13.中華民國七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二○四四一二號令修正公布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五十九條。 10.中華民國六十七年一月十四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七七九三六號令修正公布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十三條、第一百十四條;增訂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六條之一。

(三)出入口應裝設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且具有半小時以上阻熱性之防火門,並不得設置門檻,其寬度不得小於九十公分。 但以室外走廊連接安全梯者,其出入口得免裝設防火門。 (二)進入安全梯之出入口,應裝設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及半小時以上阻熱性且具有遮煙性能之防火門,並不得設置門檻;其寬度不得小於九十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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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緩衝區設置水平挑空空間確有困難者,得設置符合本編第一百零二條規定之進風排煙設備,並適用兼用排煙室之相關規定。 前二項建築物因建築基地地形、垂直增建、構造或使用用途特殊,設置無障礙設施確有困難,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核准者,得不適用本章一部或全部之規定。 三、增加建築物層數者,應檢討該建築物在冬至日所造成之日照陰影,使鄰近基地有一小時以上之有效日照;臨接道路部分,自道路中心線起算十公尺範圍內,該部分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十五公尺。

臨接避難用通路之建築物外牆開口應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及半小時以上之阻熱性。 (二)安全梯與建築物任一開口間之距離,除至安全梯之防火門外,不得小於二公尺。 但開口面積在一平方公尺以內,並裝置具有半小時以上之防火時效之防火設備者,不在此限。 一、建築物使用類組為A-1組部分,其自觀眾席開向二側及後側走廊之出入口,不得小於觀眾席樓地板合計面積每十平方公尺寬十七公分之計算值。 四、建築物使用類組為 B-3 組之廚房,應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及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與該樓層之樓地板形成區劃,其天花板及牆面之裝修材料以耐燃一級材料為限,並依建築設備編第五章第三節規定。 二、建築物使用類組為 A 類、D 類、B-1 組、B-2 組、B-4 組、F-1 組、H-1 組、總樓地板面積為三百平方公尺以上之 B-3 組及各級政府機關建築物,其各防火區劃內之分間牆應以不燃材料建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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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緊接鄰地之外牆不得向鄰地方向開設門窗、開口及設置陽臺。 但外牆或陽臺外緣距離境界線之水平距離達一公尺以上時,或以不能透視之固定玻璃磚砌築者,不在此限。 三、雨水貯集滯洪設施無法以重力式排放雨水者,應具備抽水泵浦排放,並應於地面層以上及流入水池或儲水槽前之管線或溝渠設置溢流設施。 (一)都市計畫法或其他法律劃定並已開闢之公園、廣場、體育場、兒童遊戲場、河川、綠地、綠帶及其他類似之空地。 六、觀眾席樓地板面積:觀眾席位及縱、橫通道之樓地板面積。 但不包括吸煙室、放映室、舞臺及觀眾席外面二側及後側之走廊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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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廳、走廊、樓梯間、衣帽間、廁所盥洗室、浴室、儲藏室、機械室、車庫等不視為居室。 但旅館、住宅、集合住宅、寄宿舍等建築物其衣帽間與儲藏室面積之合計以不超過該層樓地板面積八分之一為原則。 中華民國89年7月14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 號令修正公布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七十六條、第二百五十九條、第二百六十三條;並自90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民國83年10月28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 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 號令修正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八十三條;增訂第一百六十四條之一、第十二章高層建築物。

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 說明

二、停車空間設置戶外空氣之窗戶或開口,其有效通風面積不得小於該層供停車使用之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五或依規定設置機械通風設備。 七、實施容積管制地區,每輛停車空間(不含機械式停車空間)換算容積之樓地板面積,最大不得超過四十平方公尺。 三、停車空間部分或全部設置於建築物各層時,於各該層應集中設置,並以分間牆區劃用途,其設置於屋頂平台者,應依本編第九十九條之規定。

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

二、前款範圍外之基地,以其他道路中心線各深進十公尺範圍內,自次寬道路境界線深進其路寬二倍且未逾三十公尺,以次寬道路視為面前道路,並依此類推。 三、基地僅部份臨接或面對永久性空地,自臨接或面對永久性空地之部份,向未臨接或未面對之他側延伸相當於臨接或面對部份之長度,且未逾三十公尺範圍者,適用前二款規定。 二、基地臨接計畫圓環,以交會於圓環之最寬道路視為面前道路;基地他側同時臨接道路,其高度限制並應依本編第十六條規定。 一、於法定空地、建築物地面層、地下層或筏基內設置水池或儲水槽,以管線或溝渠收集屋頂、外牆面或法定空地之雨水,並連接至建築基地外雨水下水道系統。 四十一、退縮建築深度:建築物外牆面自建築線退縮之深度;外牆面退縮之深度不等,以最小之深度為退縮建築深度。 但第三款規定,免計入建築面積之陽臺、屋簷、雨遮及遮陽板,不在此限。

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 修正「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29條之1條文,自112年1月1日施行

地下通道直通樓梯之平台及上下端第一梯級各部份半徑三公尺內之牆面不得設置地下使用單元之出入口及其他開口。 地下建築物設置於地盤面上之進、排風口、樓梯間出入口等類似設施,設置於人行道上時,該人行道應保持三公尺以上之淨寬。 二、前款直通樓梯分開設置時,其出入口之距離小於地下通道寬度者,樓梯寬度得合併計算,但每座樓梯寬度不得小於一‧五公尺。

該機關依據○○市建築物施工損鄰爭議事件處理要點,要求建商依據該要點與各受損戶解決損鄰爭議。 惟該建商並未能依據該處理要點與各受損戶達成和解,且在未與所有受損戶達成和解之情形下,工程已達到完工程度,並向建管主管機關請領使用執照。 二、依據建築技術規則綠建築專章,請說明符合綠化量指標之設計手法(13分)及基地保水指標之設計手法(12分)。 二、A公司承租某公寓大廈住宅內之建築物,於其內設置網咖,並販售簡餐。

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 條文內容

(五)建築物為防火建築物,留設之前面或側面空地內得設置淨高在三公尺以上之騎樓(含私設騎樓)、門廊或其他頂蓋物。 (四)側面空地深度依前面空地規定之深度(側面道路之寬度併計為空地深度),並應連接前條第一款規定之道路。 基地前、後臨接道路,且道路寬度大於規定之側面空地深度者,免設側面空地。 前項面前道路寬度,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查同意者,得不受前項、本編第一百二十一條及第一百二十九條之限制。 前項窗戶或開口寬應在七十五公分以上及高度一‧二公尺以上,或直徑一公尺以上之圓孔,開口之下緣應距樓地板八十公分以下,且無柵欄,或其他阻礙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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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衛生醫療類(F-1組)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建築物,不在此限。 二、建築基地保水:指促進建築基地涵養、貯留、滲透雨水功能之設計,其適用範圍為新建建築物。 但本編第十三章山坡地建築、地下水位小於一公尺之建築基地、個別興建農舍及基地面積三百平方公尺以下者,不在此限。

建築物使用用途為 A-1、A-2、B-2、D-2、D-3、F-3、G-2、H-2 組者,前項欄桿不得設有可供直徑十公分物體穿越之鏤空或可供攀爬之水平橫條。 四、各樓層進入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其開向樓梯平臺門扇之迴轉半徑不得與安全或特別安全梯內樓梯寬度之迴轉半徑相交。 三、基地以私設通路連接建築線,並作為主要進出道路者,該私設通路視為面前道路。

二、本法第六十六條所稱之適當圍籬應為設在施工架周圍以鐵絲網或帆布或其他適當材料等設置覆蓋物以防止墜落物體所造成之傷害。 在施工場所儘量避免有燃燒設備,如在施工時確有必要者,應在其周圍以不燃材料隔離或採取防火上必要之措施。 (一)面積未達二百四十平方公尺者,應設二處進出口。 緊急出口淨寬至少為零點六公尺見方或直徑零點八五公尺以上。 五、建築物高度,不得大於二幢建築物外牆中心線水平距離一‧五倍,但相對之外牆均無開口,或有開口但不供教學使用者,不在此限。 五、除踏級式樓地板外,通道地板如有高低時,其坡度應為十分之一以下,並不得設置踏步;通道長度在三公尺以下者,其坡度得為八分之一以下。

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 法規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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