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pdf7大伏位

二、敷設於電纜架之幹線,其設備接地導線線徑應依表二六~一規定選用。 若個別電纜之導線截面積有五○○平方公厘以上者,其設備接地導線截面積不得小於電纜架上最大電纜之導線截面積百分之一二‧五。 二、每一電容器組之非接地導線,應裝設斷路器或安全開關配裝熔絲作為過電流保護裝置,其過電流保護裝置之額定或標置,不得大於電容器額定電流之一‧三倍。 (二)供應額定電流超過五○安單具電熱裝置,其過電流保護裝置之額定電流不得超過電熱裝置之額定電流。

  • 用電器具有標示其保護裝置之額定者,分路過電流保護額定不得超過該標示值。
  • (二)單晶矽及多晶矽模組之額定開路電壓應乘以表三九六之二十六所列之修正係數。
  • 1.通風不良之場所:因通風不良而劃分為 1 區,得使用 2 區之電氣設備。
  • 額定二五○○○伏以下之交流電力電纜者,得採用最大對地電壓之四倍(4U0)直流試驗電壓加壓,並耐壓一五分鐘之試驗方式。
  • (二)定電壓供電之直流電動機所使用之起動變阻器,應有自動裝置,使電動機轉速降至正常速率三分之一以下時啟斷供電電源。
  • 中華民國78年6月16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698461號令修正公布增訂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一章地下建築物,第一百七十八條至第二百二十六條。
  • 建築設計如有益於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及公共衛生,且對於都市發展、建築藝術、施工技術或公益上確有重大貢獻,並經建築技術審議委員會審議認可者,得另定標準適用之。

第一百六十七條之四 建築物設有共用浴室者,每幢建築物至少應設置一處無障礙浴室。 (二)建築物在第六層以上之樓層或地下層或無開口之樓層,供前條各款使用,各層之樓地板面積在一五○平方公尺以上者。 (二)安全梯與建築物任一開口間之距離,除至安全梯之防火門外,不得小於二公尺。 但開口面積在一平方公尺以內,並裝置具有半小時以上之防火時效之防火設備者,不在此限。 但工廠建築,除依下表C類規定外,作業廠房樓地板面積,合計超過五十平方公尺者,其主要構造,均應以不燃材料建造。

建築技術規則pdf: 修正「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29條之1條文,自112年1月1日施行

(一)電纜架僅敷設一條多芯電纜者,電纜截面積不超過表二五二之三~三電纜架內淨寬度所對應第一欄最大容許敷設截面積。 (二)電纜架敷設超過一條多芯電纜者,電纜截面積總和不超過表二五二之三~二電纜架內淨寬度所對應第二欄最大容許敷設截面積。 (一)電纜架僅敷設一條多芯電纜者,電纜截面積不超過表二五二之三~二電纜架內淨寬度所對應第一欄最大容許敷設截面積。 1.電纜架內部深度為一五○公厘以下者,在任何區段之所有電纜截面積總和,不超過電纜架內部截面積百分之四○。

  • 四、進屋導線依第一百零一條之二規定設置三具以下之接戶開關時,該進屋導線之過電流保護亦應有三具以下之斷路器或三組以下之熔線。
  • (一)燈具連接可撓軟線、鏈條、電纜,或可撓軟線懸吊燈具、燈用軌道或天花板吊扇等,不得位於浴缸外緣水平距離九○○公厘及自浴缸外緣頂部或淋浴間門檻垂直距離二.
  • 二、建築基地保水:指促進建築基地涵養、貯留、滲透雨水功能之設計,其適用範圍為新建建築物。
  • 直線配置之非金屬導線槽,依其膨脹特性預計六公厘以上時,應提供伸縮配件,以補償受到溫度變化之膨脹及收縮。
  • 第二百三十五條 本章為應用鋼材建造建築結構之技術規則,作為設計及施工之依據。

配電箱及配電盤之封閉箱體應留設上部及底部之配線彎曲空間,作為最大導線穿入或引出封閉箱體之用。 側邊亦應留設配線彎曲空間作為最大導線終端接入封閉箱體之用。 未完全封閉之配電盤,其頂部與可燃材質天花板間必須至少有○. 九公尺之間隔,否則應在配電盤與天花板之間另設置不可燃之遮蔽物。 三、進屋導線為單相三線式,計得之負載大於一○千瓦或分路在六路以上者,其接戶開關額定值不得低於五○安。

建築技術規則pdf: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基礎構造設計規範(含解說)

十、變流器:指用於改變電能電壓大小或波形之設備,亦稱為電力調節裝置(PCU)或電力轉換系統(PCS)。 八、人員保護系統:指結合人員保護裝置與構成防護功能組合之系統,於一併使用時,可保護人員避免遭受電擊。 開關及保護設備應儘量裝置於屋內,如必須裝置於屋外時,應附防雨設備,同時該項設備須為專用者,不得兼作其他用途。 在屋內之乾燥及顯露地點設施臨時燈線路時應採用絕緣電線,導線相互間,導線與敷設面間可不規定距離,但應注意敷設面是否光滑。 (四)X線發生裝置之線路與其他高低壓線路、電訊線路、水管、煤氣管等相互間之距離應照第三目之規定辦理。 二、第二種X線發生裝置:除操作者能出入之地點外,在其他地點不露出充電部分且X線管施有絕緣皮且有金屬體包裝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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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屋導線應按金屬導線管、非金屬導線管、金屬包封之銅匯流排槽、PVC電纜或符合有關標準之其他電纜配裝,其最小線徑不得小於五‧五平方公厘。 設置展示窗者,距展示窗上方四五○公厘內,沿水平最大寬度每隔直線距離三. 六公尺處,或於展示區之主要部分上方,應至少裝設一個插座出線口。 一、分路額定應依過電流保護裝置所容許之最大安培額定或設定值決定。 若使用具較高安培容量之導線者,其分路額定仍應由過電流保護裝置之安培額定或設定值決定。 (一)使用一個以上棒狀、管狀或板狀接地電極之接地電極者,接地系統之每個接地電極,包括作為雷擊終端裝置之接地電極,與另一接地系統之任一接地電極之距離不得小於一.

建築技術規則pdf: 第四章之一 建築物安全維護設計 Top

2.電磁開關等電動機啟斷裝置與電動機分開裝設,其控制回路由整合於電動機內之積熱保護器所控制者,當積熱保護器啟斷控制回路時,該分離裝設之啟斷裝置應能自動切斷電動機之負載電流。 5.分路熔線或反時限斷路器之額定不大於第一百六十條之五規定之額定,以作為保護群組中最小額定電動機過載電驛之標置。 二、依原製造廠家之過載電驛表搭配電動機操作器或用電器具上標示值選用之最大分路過電流保護裝置額定,不得超過前款之容許值。 二、分接導線裝置於可防止外力損傷之處所或封閉之管槽內,且長度不超過八公尺者,其安培容量不得低於幹線安培容量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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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每個供電設備位置、所有能夠互連之電力電源位置,及建築物或構造物外面,應裝有能指出建築物或構造物上面或內部所有電源之耐久性名牌。 工作空間應從儲能系統模組、電池模組外殼、機架或托盤之邊緣開始測量。 一、儲能系統應有通風設備,以防止儲能裝置所生爆炸性混合物之累積。

建築技術規則pdf: 建築技術規則解說

第一百三十一條 磚構造建築物,指以紅磚、砂灰磚、混凝土空心磚為主要結構材料構築之建築物;其設計及施工,依本章規定。 但經檢附申請書、結構計算及實驗或調查研究報告,向中央主管建築機關申請認可者,其設計得不適用本章一部或全部之規定。 四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基地,且基礎開挖深度為五公尺以內者,得引用鄰地既有可靠之地下探勘資料設計基礎。

二、可燃性液體:指閃火點在攝氏三十七‧八度(華氏一百度)以上,且未滿攝氏九十三‧三度(華氏二百度)之液體。 三、滑接式匯流排槽(Trolley-Type Busways)以可撓軟線或可撓電纜作為其引下線,引接供電給移動式設備者,得視為分路。 匯流排槽指一組銅匯流排或鋁匯流排以金屬板製成之金屬槽或以樹脂加以包覆而成為一體之裝置,該匯流排相間,及與外包金屬體間,或與大氣間應互為絕緣。 三、槽溝型管槽上面附有可打開之蓋板,且蓋板有機械保護,並與接線盒之蓋板硬度相同者,得與地板表面齊平。 一、壁掛式:於每一個出線盒、拉線盒、接線盒、配電箱或管槽終端九○○公厘內,及每隔三公尺內,應予固定及支撐。

建築技術規則pdf: 建築技術規則 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五百三十二條 設計拉力構材時,應考量全斷面之降伏、淨斷面之斷裂及其振動、變形及連結物之影響。 (二)構材及接頭之設計強度,應大於或等於由因數化載重組合計得之需要強度;設計強度係由標稱強度乘強度折減因子;強度折減因子及載重因數,應依設計規範規定。 第 五百十二 條 鋼骨鋼筋混凝土構材接合設計,應依設計規範規定;接合處應具有足夠之強度,以傳遞其承受之應力。 第 五百零六 條 鋼骨鋼筋混凝土構造之撓曲構材,得採用包覆型鋼骨鋼筋混凝土梁或鋼梁;採用包覆型鋼骨鋼筋混凝土梁時,其設計應依本章規定,採用鋼梁時,其設計應依本編第五章鋼構造規定。 第 五百零一 條 鋼骨鋼筋混凝土構造設計,除考慮強度、勁度及韌性之需求外,應檢討施工之可行性;決定鋼骨鋼筋混凝土構造中鋼骨與鋼筋之關係位置時,應檢核鋼筋配置及混凝土施工之可行性。 第四百四十一條之一 構材之撓曲依工作應力設計法設計時,應符合力之平衡與應變之一致性。

十九、居室:供居住、工作、集會、娛樂、烹飪等使用之房間,均稱居室。 門廳、走廊、樓梯間、衣帽間、廁所盥洗室、浴室、儲藏室、機械室、車庫等不視為居室。 但旅館、住宅、集合住宅、寄宿舍等建築物其衣帽間與儲藏室面積之合計以不超過該層樓地板面積八分之一為原則。 十八、夾層:夾於樓地板與天花板間之樓層;同一樓層內夾層面積之和,超過該層樓地板面積三分之一或一百平方公尺者,視為另一樓層。 (五)突出屋面之三分之一以上透空遮牆、三分之二以上透空立體構架供景觀造型、屋頂綠化等公益及綠建築設施,其投影面積不計入第九款第一目屋頂突出物水平投影面積之和。 八、基地地面:基地整地完竣後,建築物外牆與地面接觸最低一側之水平面;基地地面高低相差超過三公尺,以每相差三公尺之水平面為該部分基地地面。

建築技術規則pdf: 建築構造編

裝置自動撒水設備之建築物,應依本編第四十九條第一、二、三款設置送水口,並在送水口上標明「自動撒水送水口」字樣。 給水、排水及通氣管路全部或部分完成後,應依建築物給水排水設備設計技術規範進行管路耐壓試驗,確認通過試驗後始為合格。 第一項之申請書、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計畫書及評定書格式、應記載事項、得免適用之條文、認可程序及其他應遵循事項,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另定之。 一、建築物室內裝修材料、樓地板面材料及窗,其綠建材使用率應達總面積百分之六十以上。 五、綠建材:指第二百九十九條第十二款之建材;其適用範圍為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及經內政部認定有必要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 建築物地面層為住宅或集合住宅者,非屬開放空間之建築基地部分,得於臨接開放空間設置圍牆、欄杆、灌木綠籬或其他區隔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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幹線供電給二個以上分路,其最大分路過電流保護裝置有二個以上相同額定或標置者,以其中一個保護裝置視為最大者。 (二)分接電動機之導線安培容量不小於分路導線安培容量之三分之一,電動機分接之導線距離其過載保護裝置不超過八公尺,且裝設於不受外力損傷之管槽內。 一、分接導線裝置於封閉之操作器或管槽中,且長度在三公尺以下者,幹線過電流保護器額定或標置不得超過分接導線安培容量十倍。 電動機為責務週期、間歇性或非同時運轉者,其幹線之安培容量經設計者確認得小於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但導線之安培容量仍應足夠承載依電動機容量、具數,與其負載及責務特性所決定之最大負載。 3.部分同時使用之負載為電阻性,且隔離設備以馬力及安培為額定之開關者,該開關安培額定不小於電動機堵轉電流加上電阻性負載者,所使用之開關得具有不小於電動機組合負載之馬力額定。 二、轉矩電動機之額定電流為其堵轉電流,以銘牌標示電流,並依第一百五十七條及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決定分路導線之安培容量,依第一百五十九第二款規定選用電動機過載保護、分路過電流保護之安培額定。

建築技術規則pdf: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之管理實務(108年7月版)-柯賢城講師.pdf

以馬力為額定而未標示上述電流額定之電動機操作器,其等值電流額定應依第一百六十三條之七規定之馬力額定決定。 二、使用控制變壓器或其他裝置降低電動機控制線路電壓,並置於操作器封閉箱體內者,該控制變壓器或其他裝置應接至電動機控制線路隔離設備之負載側。 (三)控制變壓器一次側額定電流小於二安者,其一次側電路得使用額定或標置不大於一次側額定電流值五倍之過電流保護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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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高度在三十公尺以下時,應使用斷面積三十平方公厘以上之銅導線;建築物高度超過三十公尺,未達三十六公尺時,應用六十平方公厘以上之銅導線;建築物高度在三十六公尺以上時,應用一百平方公厘以上之銅導線。 地下建築物與建築物地下層連接時,其連接部分應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及該處防火構造之樓地板予以區劃分隔,並應設置可通達地面道路或永久性空地之安全梯。 四、小線徑導線電纜:經設計者確認為供建築物外使用之耐日照及耐濕之單芯電纜,其線徑為一.

建築技術規則pdf: 建築技術規則110條

因此,眾多建築相關領域的人士都需要閱讀與正確認知建築技術規則,它絕非專屬於建築師。 可是,要讓看不懂法規的人去遵守法規,那就是一件矛盾的事情。 第一百二十五條 昇降階梯踏階兩側應設置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一二六五一規定之欄杆,其臨向梯級面,應平滑而無任何突出物。

建築技術規則pdf: 第十一章 地下建築物 Top

三、允許重新劃分:因單一可燃性粉塵、或可燃性纖維或飛絮源而劃分之空間,依本節規定重新劃分時,原劃分為第二類第一種、第二種場所或第三類第一種、第二種場所,得重新劃分為20區、21區或22區。 (三)鄰近 21 區,且可能由 21 區擴散而存在可引燃濃度之粉塵、纖維或飛絮之場所。 但藉由裝設引進乾淨空氣之正壓通風系統,以防止此種擴散,並具備通風系統失效時之安全防護機制者,不在此限。

(二)鋼骨造而雙面覆以鐵絲網水泥粉刷或混凝土,其單面厚度在四公分以上者。 建築技術規則pdf (二)鋼骨造而雙面覆以鐵絲網水泥粉刷,其單面厚度在三公分以上或雙面覆以磚、石或水泥空心磚,其單面厚度在四公分以上者。 (二)鋼骨造而雙面覆以鐵絲網水泥粉刷或混凝土,其單面厚度在五公分以上者。 本法第一百零二條所稱之防火區,係指本法適用地區內,為防火安全之需要,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劃定之地區。

建築技術規則pdf: 第三章 建築物之防火 Top

第一類場所之製程設備連接處,應依本條規定密封;其製程設備,可為罐式泵、沉水式泵或流量、壓力、溫度等分析量測儀器。 製程密封口,係為防止製程流體從設計之容器滲到外部電力系統之裝置。 六、導線容積:密封管件容許之導線截面積,除經設計者確認其可容許較高之百分比外,應為相同管徑厚金屬導線管截面積之百分之二十五以下。 (二)在第一類第一種場所內,並符合第二百九十八條之一第一款第一目之2規定之管線連接到含有接續及分接頭之隔間,應裝設密封管件。 但符合前條第二款或第三百十八條之六十二規定者,密封管件得免為防爆型。

建築技術規則pdf: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pdf

第三類場所之變壓器、阻抗線圈及電阻器,若作為電動機、發電機及電氣器具之控制設備或組合成為控制設備者,應裝設於塵密之封閉箱體,並應符合第三百十八條之十規定之溫度限制。 一、使用厚金屬導線管、PVC 管、薄金屬導線管、電氣金屬管、塵密導線槽或 MI 電纜者,應搭配經設計者確認之終端配件。 建築技術規則pdf 裝設於第三類場所之設備,當連續滿載運轉時,其表面溫度不得過高,防止堆積其上之纖維或飛絮過度乾燥或逐漸碳化而自燃。 不會過載之設備,其最高表面溫度應為攝氏一百六十五度以下;電動機或電力變壓器等會過載之設備,其最高表面溫度應為攝氏一百二十度以下。 可能存在可燃性纖維或飛絮,而有火災或爆炸危險之第三類第一種及第二種場所內,所有電壓等級之電機設備及配線,應依本節規定裝設。

建築技術規則pdf: 建築專章電子化評估系統手冊.pdf

三十八、私設通路:基地內建築物之主要出入口或共同出入口(共用樓梯出入口)至建築線間之通路;主要出入口不包括本編第九十條規定增設之出入口;共同出入口不包括本編第九十五條規定增設之樓梯出入口。 但合於第九款第一目之規定者,不作為層數計算;建築物內層數不同者,以最多之層數作為該建築物層數。 中華民國73年9月22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256544號令修正公布增訂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章容積管制,第一百六十條至第一百六十六條;並刪除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三十條。 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十一日、一百十年三月十七日修正發布之條文施行前,用戶用電設備設計資料或竣工報告已送輸配電業審查之工程,或另有其他法規規定者,得適用修正施行前之規定。 屋內高壓電度表之變比器(PT及CT)應裝於具有防火效能且可封印之保護箱內或與隔離開關共同裝於可封印之開關室內,至於電度表部分應裝於便利抄表之處。 但責任分界點以下用戶自備線路如係地下配電系統而受電變壓器裝置於屋外者,則於變壓器一次側近處應加裝一套。

出線盒、拉線盒、接線盒及導管盒及配線器材之封閉箱體應有符合下列規定之深度,以妥適容納所裝設備,並應有足夠之強度,使其配裝在混凝土內或其他場所時,不致造成變形或傷及箱盒內之導線。 四、直埋之MI電纜由地下引出地面時,應以配電箱或導線管保護,保護範圍至少由地面起達二‧五公尺及自地面以下達四六○公厘。 但絕緣導線使用於建築物或構造物內之地下管路者,不在此限。 建築技術規則pdf 由超過五○伏之蓄電池系統供電之所有非接地導線,應裝設隔離設備,並裝設於可輕易觸及且蓄電池系統可視及範圍內。 (三)每一電阻電焊機應裝設開關或斷路器作為分段設備,其額定電流值不得低於第一款第一目及第二目所規定。

一、隔離設備:若熔線二側均有電源者,應裝有隔離設備,使能與所有電源隔離。 建築技術規則pdf 熔線應能獨立斷開,不受其他位於太陽光電電源電路之熔線影響。 變流器、蓄電池、充電控制器及其他類似設備應裝有隔離設備,使能與所有電源之全部非被接地導體(線)隔離。 (二)故障電路之被接地導體(線)得自動開啟以啟斷接地故障電流之路徑,且同時自動開啟該故障電路之所有導體(線)。 十二、變流器輸出電路:指介於獨立型系統之變流器與交流配電箱間之導體(線),或介於變流器與受電設備或其他發電電源間之導體(線)。 五、組列:指太陽光電系統中,將模組或模板以機械方式整合支撐結構與基座、追日裝置及其他組件,以產生直流電力之組合體。

建築技術規則pdf: 建築技術規則第46條

導線應依第一章第十節規定予以保護,並應設於變流器輸出端。 最大系統電壓超過直流六○○伏之太陽光電系統,應符合第七章規定及其他額定超過六○○伏之裝設規定。 建築技術規則pdf 但於直流電源電路或直流輸出電路所裝設額定電壓一○○○伏以下之設備,不適用第四百零一條規定。 適用於非危險場所之配線方法得使用於本質安全器具之裝設;其密封應符合第三百十八條之六十二規定,導線隔離應符合第三百十八條之五十九規定。

建築技術規則pdf: 第一章 電氣設備 T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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