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定代理人5大伏位

《民法通则》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可以由厂长、经理担任,也可以由董事长、理事长担任,这主要看法律或章程如何规定。 法定代表人代表企业法人的利益,按照法人的意志行使法人权利。 法定代表人在企业内部负责组织和领导生产经营活动;对外代表企业,全权处理一切民事活动。 对于公司内部而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公司意志的机关之一,在法人内部与其他机构发生系统联系。 股东会或其授权的董事会作出公司经营决策后,通过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对外表达、执行和实现公司意志。

公司法定代理人

两原告主张被告谢本某承担垫付责任,因被告谢本某不愿承担垫付责任,且本次交通事故是由被告谢金某造成的,谢金某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具有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故原告要求被告谢本某承担民事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 曾长某虽然是二原告的法定监护人,但曾长某不积极履行监护职责,在法院告知的期间内,不积极参加本案诉讼,本院指定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行使诉讼权利。 曾长某与被告谢金某订立的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损害了二原告的利益,应无效。 公司法定代理人 六、本案所涉执行内容限被告在判决生效后3日内履行6000元,余款在2007年12月15日前履行完毕。 因此,在对外关系上,法定代表人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公司名义所从事的行为,即视为公司行为,应当由公司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公司法定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对第三人的效力

《民法典》第61条第3款规定了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约定限制的外部效力。 法人章程或者内部决议在通常情况下不易被法人外部的第三人所知悉,在确定其外部效力时,应保护善意第三人的信赖利益。 本款规定表明,法定代表人超越法人章程或者内部决议的限制,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原则上仍应由法人承担,除非法人能够证明该第三人非为善意。 通过对法人章程或者内部决议的外部效力施加适当限制,以保护交易中无过错一方的权利,维护交易安全。 但本款规定明显仅适用于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约定限制情形,至于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法定限制情形,本款并无适用余地。 一审宣判后,被告谢金某不服,向兴国县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经复查认为该案符合再审立案条件,于2007年12月19日裁定对该案进行再审。

本案中,通过李某与商贸公司签订的合同内容、履行主体可以判断出,该合同真正的主体是甲公司。 依照公司法第208條第3項之規定,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長具有對外代表公司之權限,因此與某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長簽約,大致上比較沒有問題。 不過實務上有時會發生簽約人並非公司之董事長,而是總經理、經理、協理或者其他不是以「經理」為職務名稱的經理人,像是「執行長」、「財務長」等等,此等職務名稱之人是否有權限為公司簽訂契約,攸關其所簽訂之契約對於公司是否發生效力。 例如:實務上就曾經發生工程興建過程中因工期延宕或料材爭執,而由工地負責人簽署承諾書,而遭到法院質疑其代表公司簽約之權限。

公司法定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与授权代表

董事的表决权,我国《公司法》采行“一人一票”制(第48条第3款、第111条第3款)的人数多数决。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的形成,我国《公司法》第111条第1款确立了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人数(过半数)和同意决议的董事人数(全体董事的过半数)两方面的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决议的形成,则未有此类规定,而是留由公司章程规定。 基于董事会决议的法律属性——决议行为,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决议亦应实行人数多数决。 至于是简单多数决还是绝对多数决,是以出席董事会的人数还是以全体董事为计算基数,则由公司章程规定。 基于《公司法》第16条规定的担保权限,法定代表人欲取得代表公司与相对人签订担保合同的代表权,须有适格的公司决议,否则,其并不具有相应的代表权限。

一般企业的法人代表领工资是因为他有具体的职务,即他既是代表也是进行管理工作的员工。 1、如果该公司法人在公司里有具体的工作和职位,工资可以按照当时约定的工资进行发放,一般工资是在税前扣除。 本案对上述问题进行了有益探索,为我国司法机关处理类似问题提供了指引,从而进一步丰富了我国公司法实践。 本案涉及对我国国内法和外国法的双重法律适用,体现了在同一案件中,不同法律关系、法律事项应当严格加以区分,适用不同的法律进行审理的原则,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因此在与代表签署合同时必须加强权限审查,同时应取得授权文件原件作为合同附件。

公司法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

结合理论与实践的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稿)》(以下简称《公司担保解释稿》)公开征求意见,但最终未获通过。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民商事审判会议纪要》)首开其端,明确了《公司法》第16条的规范意旨、相对人善意的认定、越权担保的法律后果等等,在一定程度上统一了公司担保问题的裁判尺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以下简称《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吸收了《民商事审判会议纪要》的既有规定,并结合《民法典》作了相应完善。 但公司担保问题的研究并未终止,相关规则的适用仍须进一步解释。 本文拟就《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起草过程中关于公司担保的主要争议问题展开讨论,以求教于同仁。

  • 按照《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必须设董事会,董事由出席公司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同时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因此,二原告在没有征得其有权的法定代理人曾长某同意或在其参与的情况下,是无权独立提起民事诉讼的;其独立提起民事诉讼是无效的。
  • 第六十二条 【法定代表人职务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 按公司法第108條第4項準用同法第49條規定,有限公司之董事執行業務,得另以特約為報酬給付之約定;至約定方式如何,允屬董事與公司當事人間之私法契約關係,公司法並未規定,如有爭執,應循司法途徑解決。
  • 所以他其实不是员工,而是企业所有权的代表,理论上他没有工资这一说,他只是代表所有者行使职权,也就是说其实他是企业的代表所有者。
  • 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與公司同類業務之行為,應對全體股東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經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我国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根据该条及相关规定,学界公认的我国法定代表人制度的主要特征即是法定性与唯一性,即法律明确规定了我国法定代表人的选任范围为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中的一人。 公司法有关公司代表权制度的内容主要是总括性、原则性的规定,在实践中,大量的公司代表权争议纠纷,难以通过公司法及其相应的程序法,如登记制度、诉讼法上的规定寻求解决之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法定代理人的范围包括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公司法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民法典的规定

二原告均系未成年人,二原告的母亲曾长某与二原告的父亲张焕某已于2005年经法院调解离婚,二原告一直随父亲张焕某生活。 张焕某在交通事故中死亡后,原告张某勇即随叔公(祖父的弟弟)张新某生活,原告张某玉则随叔公(祖父的弟弟)张仁华生活,二原告所在的樟木乡源坑村委会遂指定张新某为两原告的监护人。 【裁判要旨】法律规定对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进行登记,其意义在于向社会公示公司意志代表权的基本状态。 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对外具有公示效力,如果涉及公司及股东以外的第三人因公司代表权而产生的外部争议,应以工商登记为准。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事业单位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产生。

  •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 这就表明,并非相对人在签订担保合同时要求公司提交公司担保决议、公司章程及相关文件,就构成善意。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7条则规定:“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 如果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行事,依“代理说”,还须结合相对人的善恶意来判断法人是否应当承受法定代表人行为的后果,“代表说”亦然。
  • 法定代表人,必须是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能够代表法人行使职权。

由于XX公司董事会未执行股东决议,造成了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与股东任命的法定代表人不一致的情形,进而引发了争议。 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法律规定对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进行登记,其意义在于向社会公示公司意志代表权的基本状态。 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对外具有公示效力,如果涉及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因公司代表权而产生的外部争议,应以工商登记为准。

公司法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案件评析

《公司法》第16条系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法定限制,未经公司决议,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即构成越权代表。 相对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的,主观上即为善意,担保合同对公司发生效力;反之,主观上非为善意,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 有学者对此表示赞同,认为“结合《公司法》第16条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之立法目的,同时虑及商事交易对法律关系稳定性和可预测性的要求,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合同在相对人非为善意时应为无效,而非效力待定。 ”但《民法典》第504条的法律要件与法律效果并不构成充分必要条件,不能直接依反对解释法得出结论。

公司法定代理人

第三,法定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往往存在某种特定的血缘或亲缘关系,这种特定的血缘或亲缘关系正是法定代理产生的基础。 在身分行為,例如為保障未成年人利益而要求未成年人為訂婚、結婚、離婚或收養等行為時,必須得到法定代理人同意。 基於生活事實之考量,有時法律賦予一方代理他方之權限,例如在夫妻在日常家務的處理上,法律訂夫妻雙方互為彼此的代理人,或是遺產分割時,由於胎兒尚未出生,無法有權利能力,此時法律為保障胎兒出生後的權益,故規定胎兒的母親為胎兒之法定代理人。 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與公司同類業務之行為,應對全體股東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經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所以他其实不是员工,而是企业所有权的代表,理论上他没有工资这一说,他只是代表所有者行使职权,也就是说其实他是企业的代表所有者。

公司法定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民法典》的规定

法人具有独立的人格,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一律平等,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即注销)时消灭。 二审庭审时,XX公司对环保科技公司的诉讼代表权及委托代理人资格提出了异议,认为清盘人无权代表环保科技公司参加本案诉讼。 法定代表人与法人可能存在也可能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如法定代表人属于雇员的范畴,如很多传统国企;也有很多上市公司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属于委托合同关系。 第六十一条 【法定代表人的定义及行为的法律后果】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依据《公司法》第十三条,法定代表人的确定依据是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可以在章程中规定从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中自行选择一个人作为法定代表人。

因此,不论相对人请求的担保合同有效抑或无效,相对人恶意的法律事实仅构成公司对抗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责任的法定抗辩事由。 这一观点进一步阐明了《民法典》第61条第3款所称“善意第三人”的规范意义,实际上是“内部关系说”的延伸,其逻辑前提是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在效果上总是归属于公司。 公司法定代理人 本文认为,这一观点有违法定代表人与法人之间关系的本质,也有违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约定限制与法定限制的区分。 内容提要:《公司法》第16条是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法定限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并不足以使相对人在与公司订立担保合同之时产生合理的信赖。 未经适格的公司决议,法定代表人即无代表公司与相对人签订担保合同的权限。 相对人在与公司签订担保合同时应对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限进行审查,相对人的善恶意取决于其是否对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限善尽审查义务。

公司法定代理人: 法律关系不同:

环保科技公司未履行股东足额缴纳出资的法定义务,侵害了XX公司的法人财产权,XX公司有权要求环保科技公司履行出资义务,补足出资。 就环保科技公司出资不足金额,XX公司在本案中仅主张环保科技公司缴纳4500万元,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环保科技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XX公司缴纳出资款4500万元。

具有法律上權利主體人格之法人或團體、企業等,由自然人為其意思表示之行使主體,故也規定特定之人為這些法人或團體的代理人。 有些人,在民事法律對行為能力的分類中,並非屬於有完全的行為能力,因此法律為其設法定的代理人,以代其為意思表示或受領意思表示,而得以使不具完全行為能力人,可以與其他人建立法律關係。 公司法定代理人 另外,若因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無法有健全的判斷或辨識能力,因而受到監護宣告,監護人即為受監護宣告者的法定代理人。

公司法定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定义

第六十二条 【法定代表人职务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可以在章程中直接写明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在制订章程的过程中一并确定法定代表人。 但这种情况下法定代表人的更换需要修改公司章程,对公司章程中法定代表人条款修改是否需要经代表股东会、股东大会⅔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存在争议,也没有统一的审判标准。 《公司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三、有限公司申請設立登記或選任董事(董事長)變更登記時,不論公司章程是否載明董事(董事長)姓名,均應檢附股東同意書,經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同意、親筆簽名,同意選任董事或董事長(新修正公司法第108條規定參照)。 如被選任董事(董事長)未於股東同意書內親筆簽名者,該名董事(董事長)即應另行出具「董事願任同意書」,敘明願意擔任董事之真義並親筆簽名。 相对人须依据公司章程及股东名册,判断案涉担保合同是否为向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的关联担保,进而确定公司担保的决议机构。 至于公司为隐名股东提供担保的问题,则超出了相对人合理审查的范围。 此外,张新某、法律援助律师以代理人身份支持二未成年原告的诉讼,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属于无效代理。

本案应当对该问题作出认定,无需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 Hamish于2012年明19日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丹某、邓某律师作为环保科技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参加本案一审、二审、执行等所有程序。 在我国现行民事立法中,只有法定代表人可以代表法人对外进行民事活动或代表法人进行诉讼。 法定代表人可以授权法人的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民事主体作为法人的代理人,对外进行民事活动或进行诉讼。 法人的其他工作人员未经法定代表人授权,不得以法人名义对外进行民事活动或进行诉讼。

但如果代表权限制来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时,基于法律的公开性,推定相对人知悉法律所规定的内容,自不能豁免其审查法定代表人代表权限的义务。 在裁判实践中,法定限制与约定限制的区分实益即表现为证明责任的不同:约定限制情形中,相对人的善意可依法推定;法定限制情形中,相对人的善意尚须自己举证证明。 学界亦有观点认为,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组成部分,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即为公司的行为,无论相对人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代表权限,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行为的法律后果总是由公司承受。 由于法定代表人的越权代表行为已经产生了私法效果——法律效果归属于公司,公司与相对人之间仅有承担责任或者拒绝承担责任的问题,而不存在“无责任”的问题。

公司法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

为实际控制人提供的关联担保,虽然《公司法》第216条第3项对实际控制人作了界定,但实际控制人的判断对于相对人而言较为困难。 认定实际控制人的关键在于其能否对公司的经营决策拥有“实质性控制力”。 公司法定代理人 司法实践中,实际控制人主要基于股权投资关系、家族亲缘关系、特定身份、特定职务、特定协议等对公司实施控制。 其中,相对人通过持股比例可以判断基于股权投资关系的实际控制人,但尚难判断基于其他关系的实际控制人。 在解释论上,如果相对人因不知被担保人为实际控制人而仅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审查了董事会决议,应推定其为善意,由公司承担相对人不构成善意的举证责任。

如有限公司之章程,仍依舊公司法規定載有董事(董事長)姓名者,公司登記主管機關得暫准登記,惟應通知公司下次修正。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如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指定代理的机关取消该指定代理,则丧失了法定代理的法律基础,因此消灭代理关系。 公司法定代理人 第一百六十四条 【代理人不当行为的法律后果】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六十二条 【代理的效力】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2)法人承担赔偿责任之后,如果法定代表人在执行职务中造成他人损害是有过错的,法人可以向法定代表人要求追偿。

公司法定代理人: 公司法定代表人定义

依据公司代表权产生的基本原理,设置法定代表人制度的初衷是以立法的形式为公司构造一种对外的意思表达机制。 该制度在设计上首先关注的是公司对外的关系,着眼于公司作为一个法人整体与第三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在经济交往活动中,作为与公司交往的第三人,必须通过一种有效的途径知晓谁的行为能够真正代表公司。 然而,由于第三人受到信息不对称等因素的限制,往往不能了解到公司内部复杂的规程和结构,况且如若由第三人耗费精力和时间去了解该等情况,完全不符合经济社会降低成本和提高效率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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