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辦法7大優勢
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包含營運辦公處所、管理處、分支機構、事務所、工廠、工作場、棧房、倉庫、建築工程場所及其附屬建築物,以及擴建該等建築物增加其原有資產價值或效能之資本支出。 三、已依公司法或其他法律規定由當年度盈餘提列之法定盈餘公積,或已依合作社法規定提列之公積金及公益金。 自八十七年度起至一百零六年度止,營利事業當年度之盈餘未作分配者,應就該未分配盈餘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自一百零七年度起,營利事業當年度之盈餘未作分配者,應就該未分配盈餘加徵百分之五營利事業所得稅。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107年度及以後年度之未分配盈餘,於依所得稅法第102條之2規定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後,始依第3條規定完成以當年度盈餘進行之投資,且該投資達第3條第1項規定之金額者,應於完成投資之日起一年內,填具更正後當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將該實際支出金額列為計算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並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格式申報及提示相關證明文件,向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重行計算該年度未分配盈餘,退還溢繳稅款。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三年內完成之投資,始得依前項規定申請退還溢繳稅款,並以符合第3條第3項規定之最後一筆投資日為完成投資之日。 該局進一步說明,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以當年度盈餘興建或購置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如於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期間屆滿之次日起或申請更正重行計算該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次日起3年內,發生轉借、出租、轉售、退貨或變更原使用目的非供自行生產或營業使用,應就全部或部分變更使用目的之投資項目向稅捐稽徵機關補繳已減除或退還之稅款並加計利息。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辦法: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及申請退稅辦法」正式發布
該局進一步提醒,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以實質投資實際支出金額列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之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得於辦理當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以達100萬元之實際支出金額列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並檢附投資證明文件,送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其投資金額,無須事先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適用本項租稅優惠。 ﹝1﹞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一百零七年度及以後年度之未分配盈餘,於依所得稅法第一百零二條之二規定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後,始依第三條規定完成以當年度盈餘進行之投資,且該投資達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之金額者,應於完成投資之日起一年內,填具更正後當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將該實際支出金額列為計算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並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格式申報及提示相關證明文件,向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重行計算該年度未分配盈餘,退還溢繳稅款。 為鼓勵企業投資,提升國內投資動能,108年7月24日修正公布「產業創新條例」增訂第23條之3,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下稱企業)以未分配盈餘進行實質投資之金額,得列為計算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項,免加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並自107年度起之未分配盈餘申報案件適用。
第一項規定之一定金額、前二項規定格式、投資證明文件、前項退還溢繳稅款之申請程序、應提示文件資料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行政院院會17日通過被稱為「台版晶片法案」的產業創新條例,增訂第10條之2草案。 針對在國內進行「前瞻」技術創新且居國際供應鏈「關鍵地位」的公司,符合一定條件者,提供史上最高的營所稅優惠,分別為研發投資稅額抵減25%、機器設備稅額抵減5%;旋即送立法院審議,預計明年起施行。 因現行連結稅制係採用個別申報數加總計算,即使子金融機構保留擬實質投資金額不分配,仍然無法解決前段所述問題。 陳惠明說明,假設子銀行與子證券公司分別保留1億元不分配,而僅分配4億元及2億元,則金控公司因子公司實質投資而僅能分配6億元,如此一來,雖然子金融機構扣除實質投資2億元金額,其未分配盈餘數為0,然而,金控公司為子金融機構保留盈餘進行實質投資,其分配數僅為6億元,金控公司未分配之2億元盈餘仍須加徵未分配盈餘稅。 營利事業依第二項第四款及第五款規定限制之盈餘,於限制原因消滅年度之次一會計年度結束前,未作分配部分,應併同限制原因消滅年度之未分配盈餘計算,依第一項規定稅率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辦法: 所得稅類
然而,此一限制確實會影響擬首年適用且已進行實質投資之營利事業,其於計算未分配盈餘減除之金額多寡及後續董事會實務運作之困擾。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會計師陳惠明指出,營利事業為提升經營效益及轉型升級之需求,常以保留盈餘來進行實質投資,如於首年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稅申報就要適用,如何備妥投資證明文件及掌握投資日時點的認定為其關鍵,應特別注意「董事會或股東會應載明有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進行實質投資之決議」及「投資日、發票日與付款日認定的時點」,以免造成部份實質投資支出需延後適用,或甚至無法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之遺憾。 近日有公司詢問,其係以租賃為業,如購置汽車出租予顧客使用並收取租金收入,該購置資產是否得申請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的租稅優惠? 1.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例如107年度盈餘,以曆年制為例,為108年1月1日至110年12月31日)實際投資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且完成投資者。 前項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不包含購買土地及非屬資本支出之器具與設備。 陳惠明舉例,金控公司因子銀行及子證券公司分別獲利5億元及3億元,而共有8億元之稅後盈益,過往即使須保留2億元進行集團實質投資,為避免未分配盈餘稅重覆加徵,子銀行及子證券仍會將全部盈餘分配予金控公司,由金控公司分配6億元盈餘,並申報2億元未分配盈餘。
- 舉例而言,興建建築物係依使用執照核發日認定投資日,而購置軟硬體設備則係以交貨日為準,然該原則下,可能將因付款時程較晚,導致營利事業須以更正方式申請退稅。
- 興建建築物,其興建所發生之實際成本,包括自設計、建築至適於營業上使用而支付之一切必要工料及費用;購置建築物,其購置成本,包括取得之價款,及因取得並為適於營業上使用而支付之一切必需費用。
- (二)自行或委由他人興建者,以建設主管機關核發使用執照日期為準;無須核發使用執照者,以建築相關證明文件載明之完工日期為準。
- 三、已依公司法或其他法律規定由當年度盈餘提列之法定盈餘公積,或已依合作社法規定提列之公積金及公益金。
之範圍如下: 一、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包含營運辦公處所、管理處、分支機構、事務所、工廠、工作場、棧房、倉庫、建築工程場所及其附屬建築物,以及擴建該等建築物增加其原有資產價值或效能之資本支出。 二、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軟硬體設備,包含機械、設備、工具、儀器、車輛、船舶、飛機、運輸工具、資通訊軟硬體設備及其他供營運用有形資產,以及增添、檢修該等設備增加其價值或效能之資本支出。 三、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技術,包含營業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設計或模型、秘密方法、營業秘密、專用技術、各種特許權利之資本支出。 丙公司向他人承租房屋作辦公室、廠房及店面使用,丙公司於開始使用前需施作更新管線、天花板、地板、隔間等裝潢工程,帳列「租賃改良」,此等「租賃改良」得否列為減除項目?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辦法: 相關連結
﹝1﹞本條例第二十三條之三第一項所稱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達一定金額,指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以一百零七年度及以後年度之未分配盈餘,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三年內投資符合前條第一項規定範圍之實際支出金額合計達新臺幣一百萬元。 本條例第二十三條之三第一項所稱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達一定金額,指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以一百零七年度及以後年度之未分配盈餘,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三年內投資符合前條第一項規定範圍之實際支出金額合計達新臺幣一百萬元。 依本辦法規定申請以當年度盈餘實質投資之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其申報興建或購置建築物、設備及技術之支出,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明有虛報情事者,應依所得稅法有關短漏稅額規定處罰及依稅捐稽徵法有關停止並追回其享受獎勵待遇之規定處理。 適用第一項規定之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於申報繳納當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後始完成投資者,應於完成投資之日起一年內,依規定格式並檢附投資證明文件,向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申請依第一項規定重行計算該年度未分配盈餘,退還溢繳稅款。 【2020/01/10,台北訊】財政部1月9日發布「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自申報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稅開始適用。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以107年度及以後年度之未分配盈餘,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三年內,以當年度盈餘投資符合前二項實際支出金額之合計數,達第一項規定之金額時,該實際支出金額始得列為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規定計算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其投資日之認定如下: 一、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 (一)向他人購買者,以完成所有權登記日期為準;其無須辦理所有權登記者,以受領日期為準。 (二)自行或委由他人興建者,以建設主管機關核發使用執照日期為準;無須核發使用執照者,以建築相關證明文件載明之完工日期為準。 二、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軟硬體設備:以交貨日為準;分期興建或分批交貨者,以各分期興建完成驗收日期或各批設備交貨日期為準。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辦法: 「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草案出爐
當初產業創新條例增訂第23-3條規定,追溯自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即可適用,就是考量營利事業將盈餘再投資於營運所需建築物、設備、技術,實有助於提升經濟動能,何以再增加這些企業之租稅成本? 爰追溯自107年度開始適用,以儘速改善產業因保留盈餘再投資所增加額外的租稅負擔。 陳惠明認為,企業為追求成長所進行之實質投資不會有空窗期,既然本法規定於盈餘發生年度次年起3年內之實質投資,均得列為該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實無須等到董事會或股東會作成相關決議方能適用,況且目前適用本法投資金額門檻僅為新台幣100萬元,依我國公開發行以上公司董事會之運作實務,大多未達須經董事會決議之門檻,增加此規定只是增加徵納雙方認定上之困擾,建議能免除該項要件。 國稅局舉例說明,A公司會計年度為曆年制,107年度未分配盈餘180萬元,於108年5月購置機械設備30萬元、108年12月購置生產工具40萬元及109年1月購置貨車90萬元,均已交貨並支付款項及取具發票,因該公司於107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108年1月1日至110年12月31日)進行實質投資,且實際支出金額合計160萬元,已達100萬元,故實際支出金額160萬元得於109年5月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申報減除。 又案例中,如採子銀行及子證券將全部盈餘8億元分配予金控公司後,由金控公司保留2億元興建總部大樓,並就部分樓層,以租賃方式供子銀行及子證券使用,若該部分樓層確實係供連結申報個別公司(即子銀行及子證券)使用,則依連結稅制同一經濟實體之原則,該實質投資應可視為供金控公司自行營業用,而准予金控公司就實質投資之2億元列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時之減除項目。
- 此外,雖然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於108年7月26日才生效,然而,本法既已明訂自107年度未分配盈餘開始適用,而依規定盈餘發生年度次年起3年內,實質投資均得列為該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實不應因法令自108年7月26日生效,而排除營利事業於108年1月1日至108年7月25日所進行實質投資之適用。
- 全國法規資料庫之內容每週五定期更新,當週發布之法律、命令資料,將於完成法規整編作業後,於下週五更新上線。
- 陳惠明指出,該草案第4條應檢附投資證明文件之首項,就是要檢附載明決議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進行實質投資議案之董事會或股東會議紀錄。
- 行政院如此倉促加碼,不符稅式支出評估程序,又讓租稅優惠更趨浮濫,違反財政紀律法和納稅者權利保護法,造成稅制更不公平,擴大貧富差距等等副作用。
- 而OECD列為潛在有害的租稅優惠,包括高新技術企業、半導體產業、先進技術服務業、促進研發措施而提供的優惠稅率,或透過租稅優惠造成低有效稅率,或透過租稅協商對特定企業提供租稅優惠等。
-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107年度及以後年度之未分配盈餘,於依所得稅法第102條之2規定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後,始依第3條規定完成以當年度盈餘進行之投資,且該投資達第3條第1項規定之金額者,應於完成投資之日起一年內,填具更正後當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將該實際支出金額列為計算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並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格式申報及提示相關證明文件,向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重行計算該年度未分配盈餘,退還溢繳稅款。
- 為鼓勵企業投資,提升國內投資動能,108年7月24日修正公布「產業創新條例」增訂第23條之3,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下稱企業)以未分配盈餘進行實質投資之金額,得列為計算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項,免加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並自107年度起之未分配盈餘申報案件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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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辦法: 法律與法規命令
其次,台灣的產業發展,早期因受限於資金、人才、技術的貧乏,不得不依賴租稅優惠,獎投條例實施長達30年,尚情有可原。 但接續的促產條例實施十年後租稅優惠有增無減,台灣的產業已茁壯成熟,卻又延長十年,已引起租稅優惠浮濫的爭議,因此才有稅式支出評估辦法、納保法、財政紀律法的規範。 Deloitte 亞太是一家私人擔保有限公司,也是DTTL的一家會員所。 Deloitte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辦法 亞太及其相關實體的成員,皆為具有獨立法律地位之個別法律實體,提供來自100多個城市的服務,包括:奧克蘭、曼谷、北京、河內、香港、雅加達、吉隆坡、馬尼拉、墨爾本、大阪、首爾、上海、新加坡、雪梨、台北和東京。
前項投資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之實際支出金額,指下列支出減除政府補助款後之餘額: 一、興建建築物,其興建所發生之實際成本,包括自設計、建築至適於營業上使用而支付之一切必要工料及費用;購置建築物,其購置成本,包括取得之價款,及因取得並為適於營業上使用而支付之一切必需費用。 二、購置軟硬體設備或技術,其購置成本,指取得該機器、設備或技術之價款及因取得並為適於營業上使用而支付之一切必需費用(如保險費、進口稅捐、商港建設費、運費、安裝費);以自製之機器、設備提供自用,按生產該機器、設備所發生之成本認定之。 連結稅制下之營利事業既視為同一經濟實體,連結申報個別公司之未分配盈餘因減除投資支出而為負數之金額,應計入作為計算合併申報未分配盈餘之項目,再按連結稅制處理原則第7點規定,各公司依規定計算之未分配盈餘之正數或負數相互抵銷合併計算之機制,則金控公司所保留之未分配盈餘正數2億元,與子金融公司扣除實質投資之2億元負數相抵,則前述問題即可迎刃而解。 適用前項規定之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於依所得稅法第一百零二條之二規定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時,應依規定格式填報,並檢附投資證明文件送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辦法: 49 FT:亞馬遜裁員 硬體團隊首當其衝 投資人希望砍更多人
但因公司進行合併、分割或依企業併購法第27條或第28條規定收購,而移轉予合併後存續或新設公司、分割後既存或新設公司、收購公司,且繼續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者,不在此限。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為促進實質投資,提升經濟動能,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以107年度及以後年度之未分配盈餘,於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之實質投資支出金額達新臺幣100萬元,可列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免加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 但因公司進行合併、分割或依企業併購法第二十七條或第二十八條規定收購,而移轉予合併後存續或新設公司、分割後既存或新設公司、收購公司,且繼續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者,不在此限。
營利事業當年度之財務報表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者,第二項所稱本期稅後淨利、本期稅後淨利以外之純益項目及純損項目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數額,應以會計師查定數為準。 購置軟硬體設備或技術,其購置成本,指取得該機器、設備或技術之價款及因取得並為適於營業上使用而支付之一切必需費用 (如保險費、進口稅捐、商港建設費、運費、安裝費);以自製之機器、設備提供自用,按生產該機器、設備所發生之成本認定之。 EY安永是指 Ernst & Young Global Limited 的全球組織,也可指其中一個或多個成員機構,各成員機構都是獨立的法人個體。 Ernst & Young Global Limited 是英國一家擔保有限公司,並不向客戶提供服務。 有關EY安永如何蒐集及使用個人資料,以及相關個人資料保護之權益敘述,請參考網站ey.com/privacy。 一、興建或購置之契約書影本、財產目錄、統一發票、進口報單或收據等原始憑證影本、交貨驗收完成相關證明、付款證明。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辦法: 財政部訂定發布「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
舉例而言,興建建築物係依使用執照核發日認定投資日,而購置軟硬體設備則係以交貨日為準,然該原則下,可能將因付款時程較晚,導致營利事業須以更正方式申請退稅。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考量實務上企業各項投資尚非均需經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基於減輕企業依從成本及簡化作業,爰本辦法未將上開決議文件列為必要應檢附文件,將規劃於未分配盈餘申報書設計相關欄位供企業填報以盈餘進行投資之項目及金額,以利遵循。 該部提醒,上開制度將於今年5月首次辦理申報,企業應依本辦法相關規定辦理,該部將請各地區國稅局加強宣導,俾利新制順利實施。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三年內完成之投資,始得依前項規定申請退還溢繳稅款,並以符合第三條第三項規定之最後一筆投資日為完成投資之日。
陳惠明指出,該草案第4條應檢附投資證明文件之首項,就是要檢附載明決議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進行實質投資議案之董事會或股東會議紀錄。 然而,決議107年度盈餘分配案之董事會或股東會,依法早已於108年6月底前召開,盈餘分配案的決議原則上是股東會之職權,營利事業恐難以再開一次股東臨時會進行補正。 即使財政部認為,決議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之議案與盈餘分配案有別,同意嗣後由董事會再作決議即可。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辦法: 機關介紹
全國法規資料庫之內容每週五定期更新,當週發布之法律、命令資料,將於完成法規整編作業後,於下週五更新上線。 何況針對半導體產業給予租稅優惠,正好和全球積極推動的國際企業最低稅負制背道而馳,可能最後讓其他國家坐收漁利,又陷業者於不義,台版晶片法終究徒勞而非智舉。 而且,經濟部對於適用範圍、資格、規模等等「一定條件」到現在都說不清楚,也沒有對外集思廣益,違反納保法的「租稅優惠之擬訂,應舉行公聽會並提出稅式支出評估」的基本要求。 行政院如此倉促加碼,不符稅式支出評估程序,又讓租稅優惠更趨浮濫,違反財政紀律法和納稅者權利保護法,造成稅制更不公平,擴大貧富差距等等副作用。 甚至可能構成有害租稅慣例,與國際企業最低稅負制背道而馳,帶給國際和國人負面的觀感,可謂得不償失。 數位轉型服務 Digital 面對數位化時代的來臨,我們的使命是協助台灣企業掌握數位化的力量,在當今波動與挑戰不斷的時代中持續創新與茁壯,成為數位紀元的典範企業。
四、依本國與外國所訂之條約,或依本國與外國或國際機構就經濟援助或貸款協議所訂之契約中,規定應提列之償債基金準備,或對於分配盈餘有限制者,其已由當年度盈餘提列或限制部分。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資料為準。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辦法 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技術,包含營業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設計或模型、秘密方法、營業秘密、專用技術、各種特許權利之資本支出。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辦法: 網站導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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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辦法: 財政部發布「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
財政部依上開條文授權,於明日訂定發布「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下稱本辦法),明定實質投資之範圍及應達一定金額之標準、申報程序及應檢附投資證明文件、退還溢繳稅款之申請程序與其他相關事項,供徵納雙方遵循。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一百零七年度及以後年度之未分配盈餘,於依所得稅法第一百零二條之二規定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後,始依第三條規定完成以當年度盈餘進行之投資,且該投資達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之金額者,應於完成投資之日起一年內,填具更正後當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將該實際支出金額列為計算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並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格式申報及提示相關證明文件,向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重行計算該年度未分配盈餘,退還溢繳稅款。 本條例第23條之3第1項所稱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達一定金額,指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以107年度及以後年度之未分配盈餘,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三年內投資符合前條第一項規定範圍之實際支出金額合計達新臺幣100萬元。 該支出包含建築物興建過程支付各期工程款或分期支付購置建築物、設備及技術價款。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辦法: 財政部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專區
【2019/10/16,台北訊】「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草案已於10月2日公告,營利事業以當年度盈餘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得列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稅申報時之減除項目。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會計師陳惠明指出,該法立意良善有助企業成長。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辦法 然而,因金融控股公司或產業控股公司之實質投資多發生在子公司,目前該辦法草案對採用連結稅制之控股公司,可能不具備租稅減免之效果。 為促進營利事業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提升生產技術、產品或勞務品質,自辦理一百零七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起,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需,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三年內,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達一定金額,該投資金額於依所得稅法第六十六條之九規定計算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時,得列為減除項目。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辦法: 服務園地
一、興建建築物,其興建所發生之實際成本,包括自設計、建築至適於營業上使用而支付之一切必要工料及費用;購置建築物,其購置成本,包括取得之價款,及因取得並為適於營業上使用而支付之一切必需費用。 興建建築物,其興建所發生之實際成本,包括自設計、建築至適於營業上使用而支付之一切必要工料及費用;購置建築物,其購置成本,包括取得之價款,及因取得並為適於營業上使用而支付之一切必需費用。 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軟硬體設備,包含機械、設備、工具、儀器、車輛、船舶、飛機、運輸工具、資通訊軟硬體設備及其他供營運用有形資產,以及增添、檢修該等設備增加其價值或效能之資本支出。 更何況,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要求應依納稅人的實質負擔能力負擔稅捐,無合理之政策目的不得為差別待遇。 政府對具有競爭力,屬於贏者圈的半導體產業錦上添花,反而對競爭力較低的傳統產業和服務業,沒有雪中送炭,這怎是均衡發展的產業政策? 財政部身為納保法的主管機關,應主動公開該租稅優惠對稅捐公平的不利影響。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辦法: 財政部及所屬機關
財政部已說明,營利事業適用《境外資金回台專法》資金,作為實質投資及投資智慧機械、5G系統支出,亦可以同時適用「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減除項目」;但要注意的是,適用《境外資金回台專法》資金作實質投資,不能再適用投資「智慧機械、5G系統支出投資抵減優惠」。 財政部為因應108年7月24日公布增訂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下稱本法)修訂,依本法第4項之授權制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規範「實質投資之範圍」、「實質投資之一定金額」、「投資日期認定」、「辦理申報之程序及應檢附文件」等事項,供公司及有限合夥事業辦理申請未分配盈餘減除及退稅。 此外,雖然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於108年7月26日才生效,然而,本法既已明訂自107年度未分配盈餘開始適用,而依規定盈餘發生年度次年起3年內,實質投資均得列為該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實不應因法令自108年7月26日生效,而排除營利事業於108年1月1日至108年7月25日所進行實質投資之適用。 陳惠明建議,此部分應於辦法中載明以杜爭議,否則107年度首年適用的營利事業,將少了7個多月的實質投資期間,於本法規定不符。 【2019/10/07,台北訊】「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草案已於10月2日公告,因本法追溯自107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即可適用,營利事業無不引頸期盼辦法的出爐來評估如何適用相關規定,讓實質投資得以作為107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稅之減除項目。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辦法: 相關
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軟硬體設備:以交貨日為準;分期興建或分批交貨者,以各分期興建完成驗收日期或各批設備交貨日期為準。 財政紀律法規定,中央政府所提稅式支出法規,應確認未構成有害租稅慣例。 而OECD列為潛在有害的租稅優惠,包括高新技術企業、半導體產業、先進技術服務業、促進研發措施而提供的優惠稅率,或透過租稅優惠造成低有效稅率,或透過租稅協商對特定企業提供租稅優惠等。 甲公司於108年度購買營業用電腦軟體100萬元,依公司會計政策以費用列帳,由於非以資本支出列帳,因此不得作為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的減除項目。 謹提醒營利事業,應檢視會計政策是否可在法令許可範圍內配合調整,以把握抵減未分配盈餘的機會。
今產創條例第23條之3訂定以避免企業保留盈餘進行實質投資卻需繳納未分配盈餘稅之現象。 然而,以金控而言,主要之實質投資發生在子金融機構,因此子銀行或子證券公司所進行實質投資之2億元,將因當期獲利已全數分配予金控公司而無法減除,但若改由金控公司進行實質投資,則又因非供金控公司本身自行營業用而無法適用減除。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辦法 不同於投資5G、智慧機械之抵減,該辦法非以統一發票作為投資日認定標準,而係就各類型之實質投資分別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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