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之業務員可同時登錄於另一家非經營同類保險業務之詳細介紹

參加教育訓練成績不合格,於一年內再行補訓成績仍不合格者,亦同。 公司之業務員可同時登錄於另一家非經營同類保險業務之 但應通過特別測驗始得招 攬之保險,由主管機關審酌保險業務發展情形另定之。 前二項有關勞工退休準備金必要資料之內容、範圍、申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 登錄有效期間內受警告處告分五次以上者,應予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止招攬行為處分;受停止招攬行為期間累計達三年者,應予撤銷其業務員登錄處分。

  • 九、未經授權而代收保險費或經授權代收保險費而挪用、侵占所收保險費或代收保險費未依規定交付保險業開發之正式收據。
  • 業務員如欲招攬「年金保險」,應先參加所屬公司於第三條第一項必修課程中「年金保險」課程並測驗合格,由所屬公司通報壽險公會備查後,始得招攬。
  • 第16條業務員從事保險招攬所用之文宣、廣告、簡介、商品說明書及建議書等文書,應標明所屬公司之名稱,所屬公司為代理人、經紀人者並應標明往來保險業名稱,並不得假借其他名義、方式為保險之招攬。
  • 雇主所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應由勞工與雇主共同組織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監督之。
  • 十一、最近三年有事實證明從事或涉及其他不誠信或不正當之活動,顯示 其不適合擔任業務員者。
  • 參加前項第一款資格測驗者,應依各有關公會所訂之業務員資格測驗要點 規定報名。
  • 憲法法庭審理案件之司法年度、事務分配、法庭秩序、法庭用語及裁判書公開,除本法或憲法法庭審理規則別有規定外,準用法院組織法規定。
  • 主管機關或各相關公會對熱心公益有具體事蹟或就保險市場推展著有貢獻 之績優公司或優秀業務員得予以表揚或以其他方式獎勵之。

勞工選擇繼續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規定者,於五年內仍得選擇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 三、前款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與其配偶離婚或其配偶死亡,而依法規規定得在臺灣地區繼續居留工作者。 雇主按月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比率之擬訂或調整,應經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審議通過,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定。 雇主所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應由勞工與雇主共同組織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監督之。

公司之業務員可同時登錄於另一家非經營同類保險業務之: 理賠審核從嚴 業務員被比怕

第 16 條 業務員從事保險招攬所用之文宣、廣告、簡介、商品說明書及建議書等文書,應標明所屬公司之名稱,所屬公司為代理人、經紀人者並應標明往來保險業名稱,並不得假借其他名義、方式為保險之招攬。 業務員從事第四條所定應通過特別測驗之保險招攬前,應經所屬公司向前項測驗機構報名,參加其舉辦之特別測驗,合格者由所屬公司依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向各有關公會辦理變更登錄,始得招攬該種保險。 業務員如有涉嫌違反保險法令之情事或主管機關就業務員從事保險招攬相關事項之查詢,所屬公司或業務員應於主管機關所訂期間內,向主管機關說明或提出書面報告資料。 所屬公司得向各有關公會查詢業務員有無依第十四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登錄於另一家非經營同類保險業務之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或保險經紀人公司之情形。 保險業務員之資格取得、登錄、撤銷或廢止登錄、教育訓練、懲處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依管理規則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產險業務員如同時登錄為壽險業務員者,其所屬公司須同為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或保險經紀人公司。

前項獎懲辦法之訂定或修正程序,所屬公司應納入業務員代表參與表達意見,秉持公正、公開及維護保戶權益之方式辦理,並於懲處業務員前應給予其陳述意見機會或程序及事後救濟之機制。 前項第三款業務員之異動日,應以業務員辦妥異動手續日為準。 333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 18 條第 3 項規定,以外幣收付之投資型保險 契約,保險人應與要保人事先約定收付方式,且以________ ,但依第 1 項… 所以如果仍不想浪費壽險證照,想把壽險登錄在另一家公司(不另外一家公司也沒辦法,因為去上班的是「產險公司」沒有賣壽險不是嗎?),那麼只能是「保險業」,不能是「保經公司」。 壽險在登錄某保經公司,產險固然可以分開登錄,但是也只能登錄另外一家「保經公司」,不能登錄在另一家產險「保險公司」。 前項文書、圖畫之內容,應與保險業報經財政部核准或備查之保險條款、費率及要保書等文件相符,並不得記載預期將來對保險單紅利分配之有關事項。

公司之業務員可同時登錄於另一家非經營同類保險業務之: 下列有關保險業務員登錄之敘述,何者錯誤?

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司或銀行所屬業務員使用之文宣、廣告、簡介、商品說明書及建議書等文書應經其往來保險業提供或同意方可使用。 業務員從事保險招攬所用之文宣、廣告、簡介、商品說明書及建議書等文書,應標明所屬公司之名稱,所屬公司為代理人、經紀人或銀行者並應標明往來保險業名稱,並不得假借其他名義、方式為保險之招攬。 業務員受第十一條之一、第十三條或第十九條第三項撤銷登錄處分者,應依前項規定重新參加測驗合格並辦理變更登錄,始得招攬該種保險。

其中第18種行為是指「其他違反法令規定或有損保險形象」,因遭到業務員質疑定義不夠明確,而擬修正為「其他利用其業務員身分從事業務上不當行為」。 5.目前金控旗下同時有產、壽險公司,若業務員同時登錄在旗下的產險、壽險,就是登錄在一產、一壽,不能再去登錄到別的保險公司。 公司之業務員可同時登錄於另一家非經營同類保險業務之 例如:國泰人壽業務員同時登錄到國泰產險,就不能登錄到別家產險公司。 公司之業務員可同時登錄於另一家非經營同類保險業務之 業務員對前項復查結果有異議者,得於收到復查結果之日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具明理由向各有關公會之申訴委員會申請覆核,並以一次為限。

公司之業務員可同時登錄於另一家非經營同類保險業務之: 業務員於登錄後應於幾年完成規定之教育訓練課程及時數?

業務員同時登錄為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業務員者,其分別登錄之所屬公司應依法負連帶責任。 第 13 條 業務員不參加教育訓練者,所屬公司應撤銷其業務員登錄。 改為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的業務員,取得相關資格,得登錄於另一家非經營同類保險業務之保險業或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司,並以一家為限。 而第14條關於業務員只能為登錄的保險公司從事招攬保險的規定,現有條文說業務員經所屬公司同意,可以登錄在另一家非經營同類保險業務的公司等。 業務員從事前項所稱保險招攬之行為,應取得要保人及被保險人親簽之投保相關文件;業務員招攬涉及人身保險之商品者,應親晤要保人及被保險人。

公司之業務員可同時登錄於另一家非經營同類保險業務之

業務員經授權從事保險招攬之行為,視為該所屬公司授權範圍之行為,所 屬公司對其登錄之業務員應嚴加管理並就其業務員招攬行為所生之損害依 法負連帶責任。 業務員同時登錄為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業務員者,其分別 登錄之所屬公司應依法負連帶責任。 第一項所稱保險招攬之行為,係指業務員從事下列之行為: 一、解釋保險商品內容及保單條款。 業務員從事前項所稱保險招攬之行為,應取得要保人及被保險人親簽之投 保相關文件;業務員招攬涉及人身保險之商品者,應親晤要保人及被保險 人。

公司之業務員可同時登錄於另一家非經營同類保險業務之: 相關文章

二、唆使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人為不告知或不實之告知;或明知要保 人或被保險人不告知或為不實之告知而故意隱匿。 四、對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以錯價、放佣或其他不當折減保險費之方法為招 攬。 五、對要保人、被保險人或第三人以誇大不實之宣傳、廣告或其他不當之 方法為招攬。 七、代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簽章、或未經其同意或授權填寫有關保險契約文 件。

公司之業務員可同時登錄於另一家非經營同類保險業務之

前項申請事由經查證屬實者,各有關公會應依本規則規定辦理註銷登錄並通知所屬公司。 第 11 條 第四條之特別測驗,由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各有關公會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保險相關機構舉辦之。 第7條是明列註銷業務員登錄的處罰事項,主要是就申請登錄的業務員(即已考取人身保險業務員證、投資型商品證者,須向公會辦理登錄)有12種行為時,應不予登錄;已登錄者,所屬公司應通知各有關公會註銷登錄。 公司之業務員可同時登錄於另一家非經營同類保險業務之 對於業務員有第七條、第十一條之一、第十三條或第十九條第一項各款、 第三項之一者,各所屬公司應通知業務員本人及各有關公會。 對於已依第十四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登錄於其他所屬公司之業務員,其 有第七條或第十九條第一項各款之情事者,各所屬公司除應依前項規定辦 理外,並應通知其他所屬公司及各有關公會。

公司之業務員可同時登錄於另一家非經營同類保險業務之: 保險熱門新聞

已領有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執業證照者,得向主管機關繳銷執業證照 後,檢附繳銷執業證照證明,由其所屬公司為其辦理登錄。 曾受第十一條之一、第十三條或第十九條第三項撤銷業務員登錄處分者, 應重新參加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資格測驗合格,始得辦理登錄。 利害關係人於必要時,得向各有關公會及所屬公司查詢業務員之登錄,各 有關公會及所屬公司不得拒絕。 所屬公司得向各有關公會查詢業務員有無依第十四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 ,登錄於另一家非經營同類保險業務之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或保險經 紀人公司之情形。 第 15 條 業務員經授權從事保險招攬之行為,視為該所屬公司授權範圍之行為,所
屬公司對其登錄之業務員應嚴加管理並就其業務員招攬行為所生之損害依
法負連帶責任。

  • 第 15 條 業務員經授權從事保險招攬之行為,視為該所屬公司授權範圍之行為,所
    屬公司對其登錄之業務員應嚴加管理並就其業務員招攬行為所生之損害依
    法負連帶責任。
  • 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司或銀行所屬業務員使用之文宣、廣告、簡介、商 品說明書及建議書等文書應經其往來保險業提供或同意方可使用。
  • 參加教育訓練成績不合格,於一年內再行補訓成績仍不合格者,亦同。
  • 最低收益不得低於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之收益;如有虧損,由國庫補足之。
  • 第19條是針對業務員有18項行為時,除有犯罪嫌疑,應依法移送偵辦外,其行為時之所屬公司並應按其情節輕重,予以3個月以上1年以下停止招攬行為或撤銷其業務員登錄之處分。

該課程訓練時數每 3 年完成 6 小時,其中法規時數至少 2 小時。 人身保險業務員招攬之投資型保險商品含有連結結構型商品時,應自完成投資型保險商品變更登錄日起再參加所屬公司辦理之結構型商品相關訓練課程並測驗合格,由所屬公司通報壽險公會備查。 具備前條第一項資格者,得填妥登錄申請書,由所屬公司為其向各有關公 會辦理登錄。 各有關公會應將審查合格之業務員通知其所屬公司,以憑製發登錄證,所 屬公司並應於每月十五日前,將上月製發登錄證情形報各有關公會彙總。 登錄申請書、登錄程序及登錄證之格式與應記載事項,由各有關公會定之 。

公司之業務員可同時登錄於另一家非經營同類保險業務之: ‧ 保險業務員承攬與雇傭爭議長年未解 金管會將大修保險法

申請登錄之業務員有下列情事之一,應不予登錄;已登錄者,所屬公司應 通知各有關公會註銷登錄: 一、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或受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 三、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完畢, 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五年者。 四、曾犯偽造文書、侵占、詐欺、背信罪,經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 ,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三年者。 八、依第十九條規定在受經營同類保險業務之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 公司之業務員可同時登錄於另一家非經營同類保險業務之 保險經紀人公司或銀行停止招攬行為期限內者。

公司之業務員可同時登錄於另一家非經營同類保險業務之

第一項至第三項所定每月工資及前項所定每月執行業務所得,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月提繳分級表,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公司之業務員可同時登錄於另一家非經營同類保險業務之 第七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人員,得在其每月執行業務所得百分之六範圍內,自願提繳退休金;其自願提繳之退休金,不計入提繳年度執行業務收入課稅。 前項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委託金融機構辦理。

公司之業務員可同時登錄於另一家非經營同類保險業務之: 保險業務員爭自由 開放登錄權 產壽險公司各限一家

未來則是開放業務員可以自由選擇登錄在任何一家產壽險公司,像是例子中的業務員從B產險公司轉登錄到C產險公司時,須提前告知A人壽公司,並無須像過往得經A人壽公司同意,才能轉登錄(一般說的跳槽)。 2.若保險公司要針對業務員不能在另一家保險公司登錄做規範,須回到業務員跟保險公司簽訂的契約。 若雙方簽訂的契約中,保險公司有明訂不能再登錄另一家保險公司,業務員也不能再登錄。 各有關公會應依前二項通知建檔供相關商業同業公會及其會員公司查詢,並由各有關公會定期將有關之統計分析報表報主管機關備查。

公司之業務員可同時登錄於另一家非經營同類保險業務之

委員會中勞工代表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二;其組織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受任人之權限,依委任契約之訂定;未訂定者,依其委任事務之性質定之。 委任人得指定一項或數項事務而為特別委任,或就一切事務,而為概括委任。

公司之業務員可同時登錄於另一家非經營同類保險業務之: ‧ 慢性病患有福! 壽險公司跟藥局合作送藥到府

業務員同時登錄為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業務員者,其分別
登錄之所屬公司應依法負連帶責任。 第一項所稱保險招攬之行為,係指業務員從事下列之行為:
一、解釋保險商品內容及保單條款。 業務員從事前項所稱保險招攬之行為,應取得要保人及被保險人親簽之投
保相關文件;業務員招攬涉及人身保險之商品者,應親晤要保人及被保險
人。

財政部或各有關公會對管理業務員績優之公司及優秀業務員得予以表揚或以其他方式獎勵之。 前項如為保險代理人公司者,至少應有一家為專屬代理人公司;如為同時領有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經紀人執業證書之保險經紀人公司者,其業務員不得再登記為其他公司之業務員。 具登錄資格且已登錄於財產保險業者,本會於接獲各所屬登錄單位之申請登錄公文資料後,因以人工方式勾稽檢核申請書,約3個工作天回覆結果予各該所屬登錄單位,並由其憑冊製發登錄證。 具登錄資格且僅申請登錄於人身保險業者,本會於接獲各所屬登錄單位之申請登錄資料後,約1至2個工作天回覆結果予各該所屬登錄單位,並由其憑冊製發登錄證。

全國法規資料庫之內容每週五定期更新,當週發布之法律、命令資料,將於完成法規整編作業後,於下週五更新上線。 四、曾犯偽造文書、侵占、詐欺、背信罪,經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三年者。 引用資料時,請註明資料來源,請確保資料之完整性,不得任意增刪,亦不得作為商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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