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終獎金計算7大分析

另投保單位於發給加班費、不休假加班費之當月致被保險人之月薪資總額有所變動時,即應計入當月之勞工保險投保薪資申報,次月如已無此薪資項目,則不予計入計算。 惟事業單位如係免費提供勞工伙(膳)食,或由勞工自費負擔,事業單位酌予補助,且對於未用膳勞工不另發津貼或不予補助者,應視為事業單位之福利措施,不屬工資範疇。 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從以上判決,傳統實務判決在年終獎金之認定上,援引勞基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認為年終獎金非經常性給與,為恩惠性給與,與因勞動所得對價之工資有別,不能認定為「薪資」範疇。 然而在實際公司運作上,雇主與員工約定年終獎金發放方式各式各樣,依據不同之情況,員工年終獎金之保障程度亦有不同。

貨櫃三雄2022年前三季獲利創新高,年終獎金成外界熱門話題。 長榮海運最高發出52個月後,大家都好奇陽明要發多少,陽明年終獎金等到明年元月才會送董事會討論,據了解,目前送董事會的版本是12個月年終加一個月的考核獎金,合計13個月。 停工原因如係可歸責於雇主,而非歸責於勞工時,停工期間之工資應由雇主照給。

年終獎金計算: 年終獎金計算標準?多少合理?

A:勞工曠工當日工資得不發給,惟應以扣發當日工資為限。 有關規定並應明定於工作規則,報准主管機關後公開揭示。 年終獎金是每年一筆重要的收入來源,該如何好好運用這筆錢讓自己賺到更多紅包錢是一門學問,上面提供了兩個簡單的方法,讓你有機會在接下來的一年內為自己創造新的收入。 最後則需注意,每種投資方式都會對應一定程度的風險,挑選適合自己的方式並保持正確的心態是關鍵。 另一個常見的問題是大小月(31 、 30 天)該如何計算,依照勞工委員會的計算方式,除了 未滿月的月份以天計算外,一個月都算是 30 天。

年終獎金計算

陽明公司章程規定,獲利需提撥員工酬勞1%,去年金額高達20億元,考量到工作模式不同,估計每位員工約領21個月獎金。 財經中心/李明融報導全台年終王長榮海運(2603)去年發出40個月年終後,今年再砸大錢,公布將發45個月年終,而且還不是最多,有員工最高能領到52個月,改寫去年由長榮海運寫下的上市櫃年終獎金的紀錄。 對此,有網友羨慕表示「認識的長榮人今年買新房了」。 (一)臺銀人壽官方網站通過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軟體辨識及人工檢測,取得無障礙2.0 AA級標章:身心障礙者於臺銀人壽官方網站內,可透過操作鍵盤快速鍵及網站導覽快速取得所需投保內容,且可使用相關報讀軟體聆聽網站提供之資訊。

年終獎金計算: 獎金費用

(三)商品銷售後,檢視消費者投保權益,包括依過去保戶爭議案件重新檢視評估保險商品是否對高齡客戶之權益有不利影響、是否有未落實商品適合度之情形,或違反公平待客原則。 謹慎發言:在TNL網路沙龍,除了言論自由之外,我們期待你對自己的所有發言抱持負責任的態度。 在發表觀點或評論時,能夠盡量跟基於相關的資料來源,查證後再發言,善用網路的力量,創造高品質的討論環境。 年終一直都是大家所討論的話題之一,比其他人多一點點就好像贏了全世界。

  • 三、亦即,從該條文的立法原意來看,似乎並沒有強制規定公司一定要發放年終獎金給員工,其性質比較像具有獎勵性、恩惠性之給予,且其發放時間點約於農曆年前。
  • 台商公司向來喜歡給年終,勝過給高底薪,我在外商則相反,我是談高底薪、低獎金,因此何時離職,對我來說,一點都不重要。
  • 依勞基法施行細則第十條第二款規定,勞基法第二條第三款所稱之「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係指獎金以外之給與。
  • 但為雇主之目的,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差旅費、日支費及加班費不超過規定標準者,及依第四條規定免稅之項目,不在此限。
  • A: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 陽明因半官方色彩,年終獎金固定,但依據公司章程,需提列稅前獲利1%為員工紅利,雖然今年第四季獲利恐創5個季度新低,但在今年獲利較去年高之下,市場推估,每位員工紅利約有26~27個月。

次按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勞簡上字第27號判決指出,按所謂工資,係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而其所稱之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並不包括紅利及年終獎金在內,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十條第一款、第二款亦定有明文。 ,員工隔年申報綜所稅時,也需將年終獎金列入綜所稅計算,但可以免併入全月薪資總額計算扣繳稅額。 反之,若發放年終獎金金額未達起扣標準84,501元,則公司不需預先扣繳,員工在5月報稅季時,自行直接將獎金列入年度所得總額裡計算所得稅即可。 依照《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和薪資相關的收入,包含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等都需要被課稅,而公司應依法履行扣繳義務。

年終獎金計算: 年終獎金何時發?領多少會被扣稅?2022年終懶人包一次解答!

勞保、健保投保級距:勞保保險費及健保保險費均依被保險人當月投保薪資級保險費率計算(勞保條例13條、全民健保法第20條),因此若年終獎金計入工資者,將影響勞保、健保投保級距及勞雇雙方應負擔之保險費。 年終獎金計算 加班費:在發放年終獎金當月,員工若有加班,加班費也就是延長工時工資金額的計算,必須要加計月薪加上年終獎金、三節獎金。 如果雇主在聘任函或勞動契約中,明白承諾保障年薪14個月或年終獎金1個月,端午、中秋各半個月,則雇主已經將「年終獎金」及「三節獎金」納入契約義務中,因此雇主在法律上就有依約給付年終獎金的義務,這種年終獎金就屬於經常性給與而非恩惠性給與。 A:查外籍勞工來華工作,應遵守我國法令,亦受我國法令保障。 勞動基準法對於外籍勞工並無另訂基本工資之規定,凡受僱於適用勞動基準法事業單位之勞工,不論本國勞工或外籍勞工,其工資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另一種非固定的則是依照公司有無盈餘搭配上員工績效來發放,依照不同績效可能領到的年終獎金差距也可能很大,有的公司若績效不好可能只能領到0.5的月,表現好則可能領到2個月以上,落差很大,這類的年終獎金發放機制,只有正式領到年終獎金的那一刻才會知道年終獎金到底有多少。

如果給付當月薪資總額沒有超過投保金額就不用繳交補充保費。 查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27條第1項規定,本條例第14條第1項所稱月薪資總額,以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項規定之工資為準;其每月收入不固定者,以最近3個月收入之平均為準。 又同條例施行細則第28條第1項規定,因傷病住院之被保險人及依本條例第9條第3款規定繼續加保者,於加保期間不得調整投保薪資。 另依內政部70年9月26日臺內社字第44941號函略以,被保險人因傷病住院或請假期間,未有薪資收入者,薪資總額既未變動,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規定應不得申報調整投保薪資。 按被保險人因傷病住院或因傷病請假期間,可能因此無薪資收入或薪資減少,為保障彼等被保險人之勞保權益,及避免投保單位於該期間申報調高投保薪資巧取保險給付,依上開說明及相關規定,倘投保單位與被保險人原議定之月薪資總額並無變動,投保單位不得申報調整投保薪資。

年終獎金計算: Q1. 公司一定會發年終獎金嗎?

原審未將上訴人98年度年終獎金三十四萬零二百七十八元列入平均工資,理由雖有未當,惟結果並無不同…」。 前述問題的核心爭議在於:「年終獎金性質上是否屬於工資」? 若答案為肯定,則該公司即有短付資遣費之問題,讀者依法可請求補足差額;若答案為否定,讀者便無法針對資遣費給付問題,再向公司主張任何權利。 相較海運,今年上半年仍受邊境管制的航空公司年終獎金,則相對「平民」。 華航年終獎金尚未定案,但依團體協約,一定會有1個月年度獎金,而星宇航空發放本薪1個月,長榮航傳出3個月,不過,長榮航指出,依員工個人表現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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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發給之夜點費如係雇主為體恤夜間輪班工作之勞工,給與購買點心之費用,誤餐費如係因耽誤勞工用餐所提供之餐費,則非屬該法所稱之工資。 勞動基準法雖然沒有規定年終獎金的發放要件、標準及方式,可由勞雇雙方約定或訂於工作規則。 但員工在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如果公司的年終獎金屬於績效獎金性質的話,就得依照比例原則發放。 若屬於『三節獎金』為『節金』性質的話,就無發放的必要。 另外,如果你和公司簽訂工作契約時,已約定好保障薪資月份數,那麼雇主就應就留停前後提供勞務之期間,依比例給付年終獎金。

年終獎金計算: ▇  年終獎金要扣稅?

A: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按件計酬之勞工」係指勞工之工資中包含依完成工作量所獲致之工資,而此項工資之多寡,足以影響其生活可否維持者而言。 上開情形之勞工,其雇主如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而影響其生活之維持時,自有該款之適用。 再過一個多月就是過年了,許多人最關心的就是 2020 的年終獎金什麼時候發放,畢竟這是辛苦一整年的回報,獎金的厚度,決定過年笑容的角度,這篇要來告訴大家,2020 年終獎金何時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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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唯一曾歷練法官、勞動局長、金控公司董事職務的律師,有著自各個角度觀察勞資糾紛的豐富經驗,現為執業律師,以勞動法、金融法及證券交易法等為主要執業領域,目前並擔任臺北律師公會勞動法委員會主委。 舉例:B老闆發給新人妹2020年終10萬元,因達到扣繳門檻84,501元,公司須預扣繳5,000元(10萬x5%),而新人妹在2021年報稅時,就能減除這5,000元已扣繳的款項。 長榮海運今年前三季大賺3,043.5億元,年增92%,超越去年全年表現,每股純益68.88元,即使今年下半年市場反轉崩跌,長海運業年終獎金依舊優於去年,連莊「年終王」。 Appeared first on 你的理財好夥伴. 5 月 10 日到職,5~12月,就是 8/12(0.66年)乘以月薪 3 萬,領到的年終就是 19,800 元,會以日計算多一點。

年終獎金計算: Q1. 年終獎金是什麼?我也會有年終獎金嗎?

總統蔡英文31日上午召開國安高層會議,國發會主委龔明鑫(圖)下午舉行記者會,對於蔡總統表示將適時研議與全民共享的可行方案一事指出,會責成相關單位研擬,需看2023年狀況與經濟情勢,一旦有決定會盡快說明。 臺銀人壽建立重視顧客權益及誠信經營之企業文化,111年度高階主管年度會議臺灣金控魏江霖總經理 (前中)、臺銀人壽劉玉枝董事長(前排左四)、臺銀人壽周園藝總經理(前排右四)與臺銀人壽高階主管群於公司公平待客看板前合影,強調落實執行之決心。 本文章內容由「臺銀人壽」提供,經關鍵評論網媒體集團廣編企劃編審。

所謂的「恩惠性給予」,通常是只根據員工表現或業績好壞給予的獎金,並非工資一部分,因此資方並無發放的義務。 而「經常性給予」則是指勞資雙方事先在契約中明訂如「保障年薪保證14個月」等協定,因為是屬於工資的一部分,所以資方必須應該履行條約義務。 年終獎金有兩種形式,分別是「經常性給予」和「勞動性給予」。 所謂「經常性給予」就是最開始的契約中就有包含如「保障年薪 14 個月」或是「固定給予年終獎金 1 個月」的文字內容。 此種內容由於在契約中明訂,因此根據勞動基準法第 2 條第 3 款是必須給予的「工資」。 根據所得稅法,年終獎金只要超過 NT$ 86,001(含)以上(2022 年 12 月資料)就要直接扣繳 年終獎金計算 5 % 稅金。

年終獎金計算: 年終獎金最常見的3個問題,一次幫你解答所有疑問!

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7條規定,略以所稱月投保薪資,係指由投保單位按勞工之月薪資總額(即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所定之工資),依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之規定,向保險人申報之薪資。 案內勞工如同時受僱於臺灣公司與大陸公司,並分別成立勞動契約,工資分按各自勞動契約之約定給付者,則有關大陸公司所發給之工資,非屬勞工在臺灣公司工作而獲得之報酬,應不予併入計算申報勞工保險投保薪資。 如果員工和雇主有其他型式的約定,如:年薪保證或在職必領..等等之類的,就必須發放。

  • 至於工資之給付,該法第22條規定以法定通用貨幣為之,但基於習慣或業務性質,得於勞動契約內訂明一部以實物給付。
  • 至如何查證一節,應請該局通函職業工會於申報彼等勞保投保薪資時,覈實查明所屬會員確具有低收入戶身分,且收入低於基本工資者,始得比照前開等級申報,要求被保險人檢附身分證明或具體薪資收入之相關資料憑核,如其已不具低收入戶身分或所得高於基本工資者,即應逕行調整。
  • 所謂固定的,就是在勞工與僱主簽訂工作合約中有明載,年薪可能是 13 或是 14 個月,這時候就會領到的是固定的 1~2 個月不等的全薪或是底薪的年終獎金,通常來說都會是全薪。
  • 農曆新年快到了,對於員工來說,最在意的就是年終獎金到底何時會到手?

而如果發薪日在月底,不可能等到過完年 1 月 31 才發放,所以月底領薪水的公司,應該會在 1 月 22 日,也就是放假前一天,連同薪水一同發放。 年終獎金計算 當您首次使用社群登入按鈕登入時,我們會根據您的隱私設定收集由社群登入提供商共享的您的帳號公開個人資料訊息。 我們也會收到您的電子郵件地址,在我們的網站上為您自動建立一個帳號。

年終獎金計算: 公務人員俸給法名詞解釋

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中勞小字第25號判決指出:按勞基法第2條第3款,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等經常性給與。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2款,年終獎金為非經常性獎金。 所謂「經常性之給與」者,係指在一般情形下經常可以領得之給付。

年終獎金計算: 年終能不能領得多,這關鍵很重要

我跟她補了一槍說,年終是按照底薪計算而非全薪計算。 但如果合約只寫會根據員工績效發放獎金,那年終獎金就屬於「恩惠性給予」,並非工資一部分,沒有一定會發。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 年終獎金計算 29 條》規定,「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 再者,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年終獎金屬於員工在職務上或是工作獲得的薪資,因此不論金額多少都必須依規定繳稅。

年終獎金計算: 工作未滿一年年終獎金怎麼算?

又,該款末句「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一詞,法令雖無明文解釋,但應指非臨時起意且非與工作無關之給與而言,立法原旨在於防止雇主對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不以工資之名而改用其他名義,故特於該法明定應屬工資,以資保護。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32條(現修正為第27條)規定,月薪資總額應以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之工資為準;其每月收入不固定者,以最近3個月收入之平均為準;實物給與按政府公布之價格折為現金計算。 又勞動基準法中所稱工資,依該法第2條第3款規定,係指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及其他不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該前述案例,勞工雖舉公司修正前員工管理規章並無明文規定公司在無虧損時始發放年終獎金之規定,及公司商品管理辦法明定制式給付年終獎金之內容,證明在修正員工管理規章前,年終獎金乃固定之給付,係屬工資之一種。 所以說,勞工所請求之年終獎金,仍須依公司之盈虧情形而發放,並非全依員工管理規章及商品管理辦法規定按服務年資固定式給與,故尚難認年終獎金屬勞動契約所約定之工資。 另外,公司發給員工年終獎金連同其他獎金,當年度累計「超過」當月投保金額4倍的部分(所得格式代號為50),也要在給付時代扣員工補充保費,按照保險費率2.11%扣繳,可按月或按年度向健保署申報;若給付獎金累計未超過投保金額4倍則不需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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