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懶人包

其重複繳納之保險費,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得於發生重複繳納保險費之日起五年內向保險人申請退還,逾期不予受理。 項投保單位未依第四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提出異議理由者,應於寬限期滿後十五日內,提送保險費應繳納金額與彙繳金額差額部分之欠費清單。 已辦理停業之投保單位復業時,應於十五日內以書面通知保險人,並檢附相關證件,辦理所屬保險對象之異動申報手續。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未辦理牙醫、中醫評鑑前,保險對象未經轉診逕至醫院之牙醫、中醫部門或中醫醫院就醫者,其應自行負擔門診費用比率按百分之三十計算。 但保險對象至未辦理住院診療之特約中醫醫院門診者,其應自行負擔門診費用之比率,比照特約診所規定辦理。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公告之保險對象門診應自行負擔金額, 得依各級醫療院、所前一年平均門診分項費用,於同條第一項所定比率內 分別訂定。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健保公告

無職業無收入人口大多屬於弱勢,且不屬於低收入戶及失業補助的對象,健保署故此無法補助。 但是衛生福利部官員卻宣稱都有補助,所以無法比照研究生以低於基本工資為由,不收取1.91%補充保費,或依照能力降低一般保費(現為新臺幣749元)收費標準(含合理的補貼保費措施)。 之後補充保費收入優於預期,政府寧願考慮調降補充保費,並自2016年1月1日起降低受薪者健保費率,卻未調降無職業無收入人口的新臺幣749元應繳費率,招致部分批評。

投保單位、保險對象或扣費義務人依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應繳納滯 納金者,由保險人核計應加徵之金額,通知其向指定金融機構繳納。 投保單位或扣費義務人填寫繳款書繳納補充保險費者,得由各代收保險費 金融機構計算應加徵之滯納金金額,併同保險費代為收取。 被保險人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並於原投保單位繼續 投保者,應以原投保金額等級投保;被保險人應自付之保險費,由保險人 依第四十九條規定寄發被保險人繳納。 二代健保規定自由工作者執行業務收入須扣補充保費,健保署建議「選擇適合的工會加保」即可免繳補充保費。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健保業務專區

(二)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及第三目被保險人及其眷屬自付百分之三十,投保單位負擔百分之六十,其餘百分之十,由中央政府補助。 (一)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被保險人及其眷屬自付百分之三十,投保單位負擔百分之七十。 但私立學校教職員之保險費,由被保險人及其眷屬自付百分之三十,學校負擔百分之三十五,其餘百分之三十五,由中央政府補助。 ﹝1﹞第一類及第二類被保險人依前條規定之所得,如於當年二月至七月調整時,投保單位應於當年八月底前將調整後之投保金額通知保險人;如於當年八月至次年一月調整時,應於次年二月底前通知保險人,均自通知之次月一日生效。 ﹝2﹞第十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二目規定之被保險人及其眷屬,得徵得其共同生活之其他類被保險人所屬投保單位同意後,以其為投保單位。 一、第一類及第二類被保險人,以其服務機關、學校、事業、機構、雇主或所屬團體為投保單位。

  • 本細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修正施行前,已依修正前第三十六條 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停保者,其該次停保、註銷停保或復保,依原規定 辦理。
  • 符合本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之第六類保險對象,經徵得保險人認可之機 關、學校或團體同意者,得以該機關、學校或團體為投保單位。
  • 自由市場(政府一般不介入):以2013年前的美國為代表。
  • 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因欠繳保險費及滯納金,經保險人依本法第三十條第 四項規定暫行拒絕保險給付者,暫行拒絕給付期間內之保險費仍應計算, 保險對象應有之保險給付,俟欠費繳清後再申請核退醫療費用。
  • 1993年12月,行政院衛生署成立中央健康保險局籌備處。
  • (二)86年7月基本工資調高,第6級投保金額分級表隨之調整為19,200元;87年7月基本工資再次調整,第6級投保金額再調整為20,100元。

1991年2月,衛生署成立全民健康保險規劃小組,進行細節討論作業。 ﹝1﹞第三十條第三項、第三十八條第二項及第六十九條之一有關暫行拒絕給付之規定,於因經濟困難無力繳納保險費、滯納金或應自行負擔之費用者,不適用之。 ﹝1﹞第三十條第三項、第三十八條第二項及第六十九條之一有關暫行拒絕給付或不予核發保險憑證之規定,於因經濟困難無力繳納保險費、滯納金、利息、應自行負擔之費用或罰鍰者,不適用之。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衛生福利部公告:預告「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46條、第68條修正草案

然則外籍人士、大陸人士終究佔投保比例少數,調整其保費至合理程度雖然必要,但此種調整對於避免破產幫助有限。 全民健康保險法修法 ‧行政院衛生署交議「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八條修正草案」,請本會表示意見案。 (100.12) ‧行政院衛生署交議「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請本會就重要政策議題研議並提供具體意見案。 行政院並參照二代健保規劃小組之建議,及依循司法院釋字第五二四號、第五三三號之相關解釋意旨,擬具「全民健康保險法」修正草案 … 有關居家照護應自行負擔費用之比率涉及人民權利義務,爰將本法施行細則第六十條有關居家照護應自行負擔比率,移 …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1﹞為審議本保險被保險人、投保單位及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對保險人核定之案件發生爭議事項,應設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委員會。 ﹝2﹞前項之一定數額、期限、財務報告之提供程序、格式及內容之辦法,由保險人擬訂,提健保會討論後,報主管機關核定發布。 ﹝1﹞第六十一條第三項及第六十二條第四項之規定得分階段實施,其實施日期,由主管機關定之;未實施前,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之每點支付金額,由主管機關定之。 ﹝2﹞前項費用之申報,應自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提供醫療服務之次月一日起六個月內為之。 ﹝1﹞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應依據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向保險人申報其所提供之醫療服務之點數及藥物費用。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七章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

保險對象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居留證統一證號變更或錯誤、第六類被保險人申報之通訊地址或戶籍地址變更時,投保單位應即填具保險對象變更事項申報表一份,連同有關證件送交保險人。 被保險人二親等內直系血親卑親屬成年無謀生能力,或在學就讀且無職業者,投保單位應於其成年當月底,填具續保申報表一份送交保險人辦理續保。 前項第一款情形,自失蹤當月起停保;前項第二款情形,自出國當月起停保,但未於出國前辦理者,自停保申報表寄達保險人當月起停保。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三目所稱接受保安處分之執行者,指經法院裁判,且經檢察機關指揮執行,容留於矯正機關、矯正機關附設醫院、醫療機構、教養機構等處所,施以強制工作、強制戒治、強制治療、觀察勒戒、監護及禁戒者。

(四)惟聲請人仍未依上開調整後之投保金額申報,91年2月21日健保局分別函將聲請人之投保金額,逕予調整為18,300元及19,200元,並按該金額補收每月保險費差額。 投保單位有歇業、解散、破產宣告、無保險對象投保達一百八十日以上之情事,或積欠保險費及滯納金,經依法強制執行無效果者,保險人得註銷該投保單位。 其應繳保險費之計算,以事實發生日為準;事實發生日不明者,以保險人查定之日為準。 投保單位之名稱、負責人、地址或其通訊地址變更時,應於十五日內填具投保單位變更事項申報表一份,連同有關證件送交保險人。 符合本法第八條規定,同一類具有二種以上被保險人資格者,應以其主要 工作之身分參加本保險。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健保費用及補充保險費

﹝1﹞主管機關得編列預算或由本保險安全準備貸與一定金額設置基金,以供符合第八十七條之五所稱經濟困難無力繳納保險費之被保險人無息申貸本保險保險費及應自行負擔之費用。 ﹝2﹞前項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之費用,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依各級醫療院、所前一年平均門診費用及前項所定比率,規定以定額方式收取,並每年公告其金額。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二)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及第三目被保險人及其眷屬自付百分之三十,投保單位負擔百分之六十,各級政府補助百分之十。 (一)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被保險人及其眷屬自付百分之四十,投保單位負擔百分之六十。 但私立學校教職員之保險費,由被保險人及其眷屬自付百分之四十,學校負擔百分之三十,中央或省(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補助百分之三十。 (二)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及第三目被保險人及其眷屬自付百分之三十,投保單位負擔百分之六十,其餘百分之十,在省,由中央政府補助;在直轄市,由中央政府補助百分之五,直轄市政府補助百分之五。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保險對象未於轉診單有效期間內轉診就醫者,其應自行負擔之費用比率, 依本法第三十三條未經轉診規定辦理。 醫院、診所因限於設備及專長,無法確定保險對象之病因或未能提供完整 治療時,應建議其轉診,或保險對象得要求轉診。 前項轉診,醫院、診所應填具病歷摘要,交予保險對象,不得無故拖延或 拒絕。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三章  保險財務

時任衛生署副署長戴桂英表示專職作家及部落客選擇適合的職業工會加保,即可免繳兼職所得或執行業務所得的補充保費。 健保署承保處組長洪清榮表示,如果醫學院聘任的教師,改由附設醫院聘任,即使收入達新臺幣三、四十萬元,投保薪資最高級僅新臺幣十八萬兩千元,月繳新臺幣兩千多元保費,改由醫學院兼職所得納補充保費,負擔會相對減輕很多。 2003年,健保局完成全民健保卡全面IC卡化,所有就醫紀錄整合在一張卡片的晶片裡,並在每次看診時上傳雲端伺服器。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但病人的病歷記錄由個別醫院各自保管) 2009年1月23日,制定《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組織法》,全文9條。

投保單位依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扣繳或收繳被保險人及其眷屬負擔之保險費時,應於被保險人之薪資單 (袋) 註明或掣發收據。 依本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應按月繳納之保險費,由保險人繕具保險費計算表及繳款單,於次月底前寄發或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遞送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繳納。 依本法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以訓練機構 (關) 為投保單位之第六類保險對象,其保險費仍應依本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七條第七款規定計算。 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一目被保險人依本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五條規定應自行負擔之費用,得由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定期撥付保險人。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全民健康保險

﹝1﹞第一類及第二類被保險人依第二十二條規定之所得,如於當年二月至七月調整時,投保單位應於當年八月底前將調整後之投保金額通知保險人;如於當年八月至次年一月調整時,應於次年二月底前通知保險人,均自通知之次月一日生效。 ﹝1﹞前條被保險人及其每一眷屬之保險費率以百分之六為上限;開辦第一年以百分之四點二五計繳保險費;第二年起,依第二十條規定重新評估保險費率;如需調整,由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1﹞保險對象發生疾病、傷害事故或生育時,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提供保險醫療服務,應依第二項訂定之醫療辦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訂定之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之規定辦理。 被保險人依兩性工作平等法規定申請留職停薪,並於原投保單位繼續投保 者,應以投保金額等級投保;被保險人應自付之保險費,由保險人依第四 十五條規定寄發被保險人繳納。

案例中的B不是臨時來1、2天的短期工作人員,而是長期工讀,所以是整月在職的部分工時勞工。 因此,A應該幫B整月加保,不可以週五上班時加保、週日下班退保。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如果雇主A不依法幫工讀生B投保,或高薪低報,會依情形被處保費4倍或2倍的罰鍰!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法規沿革

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一目所稱榮民,指領有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核發之中華民國榮譽國民證或義士證之人員。 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五目所稱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指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或其他法規取得執業資格之人員。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所稱自營作業者,指獨立從事勞動或技藝工作獲致報酬,且未僱用有酬人員幫同工作者。 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所稱自營作業者,指獨立從事勞動或技藝工作獲致報酬,且未僱用有酬人員幫同工作者。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四章  保險給付

﹝5﹞前項代表之名額、產生方式、議事規範、代表利益之自我揭露及資訊公開等有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六、就醫輔導:指保險對象有重複就醫、多次就醫或不當醫療利用情形時,針對保險對象進行就醫行為瞭解、適當醫療衛教、就醫安排及協助。 二、保險人辦理本保險所收保險費、保險費滯納金、利息及因此所承受強制執行標的物之收入,保險資金運用之收益、其他收入,免納營業稅及所得稅。

本件B是長期工讀,因為B每週五晚上至週日來工作,不是每天到工,所以再依他每週的總工時判斷要不要投保:B每週總工時是16小時,已經超過12小時,所以就是圖1③的情形,A必須幫B投保健保。 如果A沒依法幫B投保,或高薪低報的話,會被處保費2至4倍的罰鍰。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只要有各種藥品的支付價格,醫療院所就會去議價,支付藥商低於健保訂價的金額。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資料下載區

2014年9月1日至今,凡突然增加的所得達新臺幣一萬九千二百七十三元以上者,則計算補充保險費。 導師費不包含於二代健保應扣取補充保險費6項所得及收入,故不須扣取補充保費。 利息所得:指所得稅法第14 條第1項第4類所稱之利息所得:凡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各種短期票券、存款及其他貸出款項利息之所得。 所以如郵政存簿儲金之利息及依法律規定分離課稅之利息等都要扣取補充保險費。

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應繳納滯納金,由保險人核計應加徵或徵之金額,通知其向指定金融機構繳納。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依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各級政府應補助之保險費,由保險人按月開具保險費計算表及繳款單,於前月十五日前送請各級政府撥付。 依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各級政府應補助之第一類被保險人保險費,由保險人按月開具保險費計算表及繳款單,於前月十五日前送請各級政府於當月底前撥付。 第二類被保險人之投保單位,應備會員名冊(卡)、全民健康保險費之 收繳帳冊及依第四十九條規定所設專戶之存款證明文件。

但由於1995年實施全民健保後,醫療開支大幅增加遠超過原核定保費所能支應。 亦即健保署不再全額給付醫療院所的醫療支出費用,而是在事前劃定一個醫療支出費用的總額,由醫療院所各自申請後,若申請總額低於原訂總額則全額給付,若申請總額高於原訂總額,則按比例打折給付。 中華民國所實施的全民健康保險分類上屬於「公營單一社會保險制」的醫療照顧體系,類似加拿大的現行制度;唯加拿大各省可針對各省財務狀況設定不同的費率,而中華民國屬採用全國一致的費率級距。 對於經濟弱勢族群,看診掛號費加上藥品部分負擔,的確是沉重壓力;健保署的資訊能力,應可其他政府單位連線,給予弱勢族群更多保障。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二章  保險人、保險對象及投保單位

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二目所定被保險人,依戶籍法規定設籍於政府 登記立案之宗教機構者,得以該宗教機構或所屬當地宗教團體為投保單位 。 符合本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如無職業且無法以眷屬資格隨同被保險人投 保者,應以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二目被保險人身分參加本保險。 本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之居留證明文件,係指臺灣地區居留證、臺灣地區 居留入出境證、外僑居留證、外僑永久居留證及其他經本保險主管機關認 定得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之證明文件。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 二 章 保險對象及投保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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