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署6大分析

答:債權人取得命債務人遷讓房屋之執行名義(諸如法院判決房客應將所租之房子騰空並交還房東之勝訴判決)向執行法院強制執行,若債務人應交出不動產而不交出者,執行法院得解除債務人之占有,使歸債權人占有(參強制執行法第124條第1項前段)。 而關於遷讓房屋之執行事件,執行法院於收案後,得斟酌實際情形,訂定一定期間,命債務人自動履行,但其期間不得超過15日(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66項第1款參照)。 此外,若債務人於收受執行法院之執行命令,仍未自動將房屋騰空,返還債權人,執行法院將會依債權人聲請,定期執行,解除債務人占有,將房屋返還債權人。

十、執行拘提時,應將拘票一聯於執行拘提後,附於執行卷宗,一聯交被
拘提人或其家屬。 執行管收時,應將管收票一聯於執行管收後,附於
執行卷宗,其餘各聯分別送交管收所、代理人、被管收人及其指定之
親友。 法院准許拘提、管收之裁定書,由行政執行署各分署派執行員於執行
時送達之。 執行拘提前,應納金額經清繳或提供相當擔保者,應停止執行拘提;
拘提到案後,應納金額經清繳、提供相當擔保或不符合聲請管收要件
者,行政執行署各分署應即釋放被拘提人,並將釋放之時間,記明筆
錄,交被拘提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後附卷。 准許拘提或管收之原裁定經抗告法院廢棄者,行政執行署各分署應即
停止執行拘提、管收,將被拘提人或被管收人釋放。 拘提或管收執行無著者,裁定書、拘票、管收票應附於執行卷宗。

執行署: 拍賣公告

前二項情形,應先詢問債權人之意見,如債權人聲明於查封物賣得價金不超過優先債權及強制執行費用時,願負擔其費用者,不適用之。 異議未終結者,為異議之債權人或債務人,得向執行法院對為反對陳述之債權人或債務人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 但異議人已依同一事由就有爭執之債權先行提起其他訴訟者,毋庸再行起訴,執行法院應依該確定判決實行分配。 執行法院對於前條之異議認為正當,而到場之債務人及有利害關係之他債權人不為反對之陳述或同意者,應即更正分配表而為分配。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事件,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認有足以排除執行之權利時,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依強制執行法第十五條規定向管轄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直接上級主管機關對於執行機關依本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送請決定之聲明異議事件,認其異議有理由者,應命執行機關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為之執行行為;認其異議無理由者,應附理由駁回之。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經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者,其執行筆錄應記載之事項,準用強制執行法有關規定。 答: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24條之規定,文書之送達由法院書記官交執達員或郵務機構行之,故不適宜將扣押命令交由債權人拿去第三人處。

執行署: 執行署年終拍賣 逾5千萬挹注國庫

關於繼承財產或共有物分割之裁判,執行法院得將各繼承人或共有人分得部分點交之;其應以金錢補償者,並得對於補償義務人之財產執行。 依執行名義,債務人應為一定之行為,而其行為非他人所能代履行者,債務人不為履行時,執行法院得定債務人履行之期間。 債務人不履行時,得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怠金。

執行署

還是有救的,只是必須另外向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舉證證明自己對於債務人確實沒有債權可供扣押,以阻止強制執行程序,但畢竟打訴訟的成本比一張異議狀高多了,所以能預防就務必預防囉。 依強制執行法第119條規定,如不承認債權存在或對於債權數額有意見,應於接受執行法院命令後十日內,提出書狀,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 行政執行處就已查封之財產不再繼續執行時,如有執行法院函送併辦之事件,應維持已實施之執行程序原狀,並依強制執行法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三項規定將有關卷宗送由執行法院繼續執行。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事件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前,除法令另有規定或以執行憑證移送執行者外,宜由原處分機關或該管行政機關儘量催繳。

執行署: 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轄區

拍賣物賣得價金,扣除強制執行之費用後,應將餘額交付債權人,其餘額超過債權人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及其債權所應受償之數額時,應將超過額交付債務人。 拍賣物無人應買時,執行法院應作價交債權人承受,債權人不願承受或依法不能承受者,應由執行法院撤銷查封,將拍賣物返還債務人。 但拍賣物顯有賣得相當價金之可能者,準用前條第五項之規定。 拍賣物依前項規定,再行拍賣時,應拍歸出價最高之應買人。 但其最高價不足底價百分之五十;或雖未定底價,而其最高價顯不相當者,執行法院應作價交債權人承受;債權人不承受時,執行法院應撤銷查封,將拍賣物返還債務人。

執行署

聲明異議人未於分配期日起十日內向執行法院為前二項起訴之證明者,視為撤回其異議之聲明;經證明者,該債權應受分配之金額,應行提存。 前項債務人及債權人於受送達後三日內不為反對之陳述者,視為同意依更正分配表實行分配。 依法對於執行標的物有擔保物權或優先受償權之債權人,不問其債權已否屆清償期,應提出其權利證明文件,聲明參與分配。 債權人聲請執行,依第二十七條第二項逕行發給憑證者,徵收執行費新臺幣一千元。 但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計算應徵收之執行費低於新臺幣一千元者,依該規定計算徵收之。 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或雖有財產經強制執行後所得之數額仍不足清償債務時,執行法院應命債權人於一個月內查報債務人財產。

執行署: 行政執行署年終拍賣會 進帳5344萬元

因本票為絕對有價證券,其權利之行使與本票之占有,有不可分離之關係,故須執有本票,始得主張該本票上所表彰之權利。 薪資扣押金額原則不得逾各期債權全額之三分之一,例外有失公平情形,不受扣押比例之限制,例如扶養費請求。 前項送達前之執行,於執行後不能送達,債權人又未聲請公示送達者,應撤銷其執行。 前項意思表示有待於對待給付者,於債權人已為提存或執行法院就債權人已為對待給付給予證明書時,視為債務人已為意思表示。 執行名義係命債務人容忍他人之行為,或禁止債務人為一定之行為者,債務人不履行時,執行法院得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怠金。

  • 債權人如不願聲請,債務人也可以向法院遞狀聲請或到法院親自聲請,法院會將聲請狀或筆錄轉知全體債權人同意後,始得延緩。
  • 答:債務人若於強制執行程序中,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執行人員之強制執行方法、執行人員對於強制執行應遵守之程序或係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應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2條之規定,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具狀向執行事件承辦股聲明異議。
  • 但未中籤之投標人仍願按原定投標條件依法承買者,不在此限。
  • 答:債務人雖得依民法第326條以下規定辦理提存,但仍應另行起異議之訴,始能解決雙方對金額的爭議,且在受訴法院裁定准予停止執行前,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規定仍不停止執行,亦無從撤銷執行命令。
  • 經通知或公告仍不聲明參與分配者,執行法院僅就已知之債權及其金額列入分配。
  • 參與分配之意義:係指債權人依據金錢債權之執行名義,聲請就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後,其他債權人向執行法院請求就執行所得之金額,同受分配之意思表示。
  •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聲明異議者,應以書面為之。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算至考試前一日,戶籍登記年齡為準),且符合考試相關規定即可報,在不景氣的環境中,達行員缺額眾多,又沒有科系限制的執行員,是你最佳的保障。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謝東明、李盛雯/台北報導 主計總處最新統計,今年10月份消費者物價房租類指數106.89,再創歷史新高。 中興保全科技(9917)董事長林孝信表示,北漂租屋的上班族在房租高漲時代,越來越吃不消,也希望能提供優質住宿環境,讓年輕人可以減輕生活壓力。 中保科近一年來,就新增近150床的免費宿舍,對於住宿的員工來說,可年省10萬元以上,對家人或…

執行署: 執行員訓練計畫(受訓)

如果沒有依上開規定向法院聲明異議,就視為默認同意法院執行命令的內容。 債權人如果未能取償,是可以向法院聲請直接對你的公司強制執行的! 就是公親變事主的感覺,明明欠債的不是你,但被強制執行的卻是你的財產。 行政執行處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對於主管機關移送之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事件,就義務人財產為執行時,移送機關應指派熟諳業務法令之人員協助配合執行。 債務人應交出之不動產,現為債務人占有或於查封後為第三人占有者,執行法院應解除其占有,點交於買受人或承受人;如有拒絕交出或其他情事時,得請警察協助。

執行署

得標人應於法院司法事務官宣布其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執行署 答:可向原告詢問執行案件之案號及承辦股之聯絡電話為何,若原告不願提供,本院一樓亦有民事執行案件查詢窗口,欲查詢案件者應檢具相關可得證明為案件當事人之證明文件或身份證明文件正本,至該窗口聲請查詢。 答:1.債權憑證也有時效問題,其時效計算,跟原來執行名義一樣,但是經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所確定之請求權,其原有消滅時效期間不滿5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5年。 執行署 答:投標人或當事人如欲查詢相關停拍資訊,得透過法院拍賣公告欄查詢停止拍賣公告或向承辦股別書記官洽詢。

執行署: 拍賣訊息

答:執行法院係依債權人所執之執行名義為執行,若債務人對債權金額及利息等事項有爭執,僅得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之規定向民事庭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若確實無力償還,於符合消費者債清理條例之規定下,亦得向管轄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答:強制執行法第10條第1項規定:實施強制執行時,經債權人同意者,執行法院得延緩執行。 每次延緩期間屆滿後,債權人經執行法院通知而不於十日內聲請續行執行者,視為撤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答:就法律規定而言,如債務人確實對第三人有債權存在而第三人不願按換價命令給付,如法院核發之換價命令為收取令則得逕向第三人為強制執行。 如法院核發之換價命令為移轉命令,則須另訴向第三人請求。 就結論而言,如債務人有在上班而公司卻不扣薪,日後公司仍需將應扣的款項交給債權人,故請務必依執行命令扣薪,以免造成損失。 另有關利息過高之部分,因案經強制執行,表示該部分之債權均已確定,執行法院無法更動,故可請債務人自行洽詢債權人是否願降低利息,但公司仍必須依執行命令扣押。

執行署: 機關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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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署

答:民眾除親臨法院繳費外,還可使用匯票郵寄法院,透過金融機構臨櫃繳款、自動櫃員機ATM轉帳、網路ATM轉帳及金額在新台幣2萬元以下者,亦可就近至便利商店繳款等多種方式繳款。 薪資扣押餘額,不得低於債務人生活中心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的1.2倍,並應保障債務人對此最低額具有用於維持基本生活之自由處分權限。 前項命令,送達於第三人時發生效力,無第三人者,送達於債務人時發生效力。

執行署: 機關服務電話

執行名義無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者,於執行名義成立前,如有債權不成立或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亦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提起異議之訴。 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 執行署 如以裁判為執行名義時,其為異議原因之事實發生在前訴訟言詞辯論終結後者,亦得主張之。 協助行政執行官及書記官辦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及其協調、聯繫、聲明異議之處理、拘提、管收之聲請及執行等事項。

3.聲請點交,法院部分不需支付費用,但點交 (含履勘)程序需請管區員警到場(通常為兩名),員警旅費每人新台幣400元,如需開鎖須開鎖費,如債務人遺留有價值之物品,需進行遺留物拍賣程序,需鑑價費、登報費用等。 投標人應將投標書暨保證金封存袋之內容填載明確,且記明執行案號。 投標人將保證金放進保證金封存袋後,應將袋口密封,並在封口處簽章後,連同投標書投入標匭。 得標者,即以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標人當場領回。 保證金票據受款人為法院者,未得標時,得由法院在支票背面加蓋「OO地方法院發還落標保證金專用專」,或請落標人逕持該票據至發票銀行註銷受款人。

金錢債權因附條件、期限、對待給付或其他事由,致難依前項之規定辦理者,執行法院得依聲請,準用對於動產執行之規定拍賣或變賣之。 如擔保人不履行義務時,執行法院得因債權人之聲請,逕向擔保人為強制執行。 經二次減價拍賣而未拍定之不動產,債權人不願承受或依法不得承受時,執行法院應於第二次減價拍賣期日終結後十日內公告願買受該不動產者,得於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依原定拍賣條件為應買之表示,執行法院得於詢問債權人及債務人意見後,許其買受。 前項情形,債務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陳述或提出文書,或為虛偽陳述或提出虛偽之文書者,執行法院得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管收債務人。 但未經訊問債務人,並認非予管收,顯難查明不動產狀況者,不得為之。 第二項之債權人不聲明參與分配,其債權金額又非執行法院所知者,該債權對於執行標的物之優先受償權,因拍賣而消滅,其已列入分配而未受清償部分,亦同。

執行署: 業務宣導

但准拘提或管收之原裁定經抗告法院裁定廢棄者,其執行應即停止,並將被拘提或管收人釋放。 行政執行,應依公平合理之原則,兼顧公共利益與人民權益之維護,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 (一)訓練採未占缺訓練,由各實務訓練機關依下列標準發給津貼,並得比照現職人員支給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及比照現職人員撫卹相關規定之標準支給遺族撫慰金。

執行署: 行政函釋

第三人於執行法院發第一百十五條第二項命令前,得將對債務人之金錢債權全額或扣押部分提存於清償地之提存所。 第一項債務人於扣押後應受及增加之給付,執行法院得以命令移轉於債權人。 但債務人喪失其權利或第三人喪失支付能力時,債權人債權未受清償部分,移轉命令失其效力,得聲請繼續執行。 執行署 執行署 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時,執行法院應發扣押命令禁止債務人收取或為其他處分,並禁止第三人向債務人清償。

執行署: 拍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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