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詳細懶人包

退休公務人員所領月退休金,或遺族所領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依本法第六十七條規定調整時,其每次調整,應以前條所定調整方案實施時之給付金額為調整基準。 公務人員或其遺族經審定給與展期月退休金或展期遺屬年金者,應由審定機關及服務機關分別列冊管理,並於開始發放日之一個月前,由審定機關通知相關支給或發放機關,定期發放。 退休人員之遺族未依規定申請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致溢領退休人員亡故當期以後之月退休金者,支給或發放機關依本法第六十九條第四項及第七十條第二項規定,應自其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中,覈實收回。 亡故公務人員遺族依前四項規定發給勳績撫卹金者,其因公死亡撫卹由服務機關詳實填報經核頒勳章或明令褒揚事實,檢同有關證明文件,送審定機關審定後,由各該撫卹金支給機關一次併同發放。

全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

参、依據 106 年 03 月 01 日修正之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八之「公教人員婚喪生育補助表」生育補助規定略以,夫妻同為公教人員者,以報領一份為限,則限制規定五,因早產申請生育補助需妊娠週數大於二十週,小於三十七週生產。 爰公教人員如懷孕已滿 140 ( 28×5 )天流產,可依上開規定申請生育補助費。。 離職公務人員依本法第八十五條第二項及第八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計算領取退休金時,所具合於本法第十一條所定退撫新制實施前任職年資,依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計算。 公務人員或其遺族依本法規定請領各項退撫給與者,得依本法第六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檢同開戶申請書與公務人員最後服務機關開立之證明文件,於指定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退撫給與之發放或支給機關存入各項退撫給與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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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非依待遇支給要點所訂公務人員俸額表支薪之年資,應換算同期間相當公務人員相同職級之待遇標準計算。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三十日以前已離職且適用原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之公務人員,於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以後始申請發還退撫基金費用本息者,仍照原公務人員退休法規定計算發還退撫基金費用本息。 本法第七條第五項所稱公務人員依本法規定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指公務人員依本法第七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及依本法第十二條第四款、第六款及第七款規定,申請補繳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以後年資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 但逾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所定三個月期限後始申請補繳而應另加計之利息,不在此限。

二、就讀軍校年資屬85年12月31日以前者(屬恩給制),於退伍時即可加計軍校年資;另就讀軍校年資屬於86年1月1日以後者(屬共同儲金制),需將就讀軍校期間年資經補繳基金費用後,始得加計軍校年資。 答:司法院大法官宣告再任私立大學專任教師職務停領退休俸違憲,自解釋公布日起失效;即自108年8月23日起,失其效力。 綜上,如符合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原則上以本人或配偶之一方申請為限,如有正當理由並經機關核准者,則不在此限,事涉各機關實務運作,仍宜向服務單位洽詢。 壹、依公保法第 34 條規定,得請領喪葬津貼之眷屬係指父母、配偶、已為出生登記及未滿 25 歲之子女。 前條、第一項及前項所稱主管機關,於財團法人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接、間接控制該財團法人人事、財務或業務之機關;於轉投資事業指投資事業機關;於事業機構指對該事業可直接、間接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之機關。 三、所稱業務控制權,指財團法人或事業機構之營運政策決定、業務計畫書、業務運作規章、營運計畫或基金計畫書等,應送主管機關核備。

全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 待遇福利 / 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

主旨:調增107年度軍公教員工待遇,並俟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奉總統公布後,溯自107年1月1日生效,請查照轉知。 2.因作戰或因公致傷、身心障礙,或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年滿85歲以上之校級以下軍官、士官,支領退休俸或贍養金人員。 (二)就(再)任政府轉投資事業人員:107年9月23日停止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並同時停止辦理優惠存款。 (三)支領退休俸或贍養金三年以上者,發給其退伍金餘額,並發給相當於同等級之現役人員六個基數之遺屬一次金;其無餘額者,亦同。 答:宣告除再任私立大學專任教師職務停領退休俸此一規定外,其餘全部合憲,既未侵害被規範對象受憲法保障之財產權、工作權、服公職權及生存權,亦未違反憲法之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信賴保護原則、比例原則等。

全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

公務人員依本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繳付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以下簡稱退撫基金)費用,由服務機關於每月發薪時扣收,並即彙繳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基金管理會)。 公立學校教師之獎金,政府得視財政狀況發給;其發給之對象、類別、條件及程序等有關事項之辦法,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由教育部會商其他相關機關後擬訂,報行政院核定。 全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 一、銓敘或登記有案之公務人員或其他適用特種任用法規審定資格人員、公營事業人員、政務人員、公私立學校校長、教師、助教、專業技術人員、研究人員、護理教師、運動教練、公立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公立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等級相當之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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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退撫新制實施後,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三十日以前已審定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而於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以後亡故者,其遺族依本法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申請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時,按退休公務人員亡故時間,依前二款規定辦理。 A1 、依據「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九「子女教育補助表」有關子女教育補助費之申請期限為註冊日起 3 個月內向本機關或學校申請。 如有未能於規定之申請期限內提出申請者,於申請表敘明事由送機關審查後即得核發,其請領時效以 5 年為限。 惟「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即民國 90 年 1 月 1 日前發生之事實,仍應依原逾申請期限 3 個月不得發給之規定辦理。 A6 、查一百零四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第 6 點有關年資採計規定,留職停薪人員(包括留職停薪應徵服兵役、替代役人員)得按實際在職月數比例,依在職最後一個月所支待遇標準計發,如全年在職依規定可發 1.5 個月之年終工作獎金。 依據前述規定,台端只能辦理另予成績考核,如考列四條一款,則應發給一個月薪給總額之考核獎金。

  • 所列之首長,於財團法人或事業機構內,負實際執行經營政策之相當職務者,亦屬之。
  • 如八大行業與警察機關、律師與檢察機關或法院、地政士(代書)與國有土地管理機關或地政機關、會計師或代理記帳業者與稅務機關、建築師或技師與建築管理機關、報關行與海關、代檢業者與監理機關、防火管理人或消防技術士與消防機關等。
  • 三、退休人員之遺族為未成年子女或受監護宣告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依行政程序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代為申請並應出具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身分之證明文件。
  • 亡故公務人員經授予勳章或經審定具有特殊功績者,其公務人員勳績撫卹金給與,依公務人員領有勳章獎章榮譽紀念章發給獎勵金實施要點所定標準發放。

一、依「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九「子女教育補助表」說明四之規定,公教人員子女以未婚且無職業需仰賴申請人扶養為限。 爰公教員工子女於註冊時已結婚者,不論有無職業,已不在其扶養之範圍,依上開規定不合請領子女教育補助費。 二、如公教員工子女於註冊後結婚,經查明於申請教育補助費時尚未結婚,仍得請領子女教育補費。 一、依服役條例第34條、第46條規定,支領退休俸、贍養金或領有退除給結算單人員就(再)任機關職務,每月薪酬總額超過公務人員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俸額及專業加給合計數額(107年為新臺幣33,140元),須停止領受優惠存款利息。 前項所定無法協議或協議不成者,由當事人一方,依本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以書面通知退休金審定機關於審定該公務人員退休案時,依前項規定之分配比率計算其應予分配之退休金總額,並通知支給或發放機關一次發給。 退休公務人員所領月退休金,或遺族所領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依前項規定調整而支給或發放機關未及於當期發給日前調整發給金額時,應於下一個定期發放日補發或調整發給金額。

全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 法規查詢

第一項人員及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三十日以前已退休並擇領展期月退休金人員,自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至開始領取全額月退休金前,其公務人員保險一次養老給付辦理優惠存款金額及利率,依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辦理。 全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 兼領展期月退休金者,按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得之公務人員保險一次養老給付辦理優惠存款之金額及利率,亦同。 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所定罹患疾病或猝發疾病,應由公務人員檢齊其全部就醫紀錄、健康檢查或個人健康管理情形之相關資料,經服務機關併同申請文件,送審定機關依第二十五條規定之審查機制認定之。 服務機關依前項規定舉證公務人員戮力職務,積勞過度時,應檢同公務人員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之事證資料、全部就醫紀錄、健康檢查或個人健康管理情形之相關資料,送審定機關依第二十五條規定之審查機制認定之。

  • (5)公立各級學校主管職務加給之支給,其單位之設置以經教育部、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核准有案者為限。
  • 本法第六十二條第六項所稱同一順序月撫卹金領受人,於包含配偶時,指配偶與本法第六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經審定之同款內遺族。
  • 公務人員經機關指派執行一定之任務或代表機關參加活動者,其前往指定地點或返回辦公場所或居住處所間之必經路線,比照前二項規定認定。
  •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三十日以前已支領月退休金、月撫慰金及年撫卹金者,其發放日遇例假日時,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 一、109年10月7日立法院第10屆第2會期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臨時提案,有關軍職一次退再任公職暫停支領優惠存款乙情,具體作法本會仍須依據國防部後續公文辦理。
  • 二、銓敘部就各級政府依前款規定所審核之金額,報請考試院會同行政院,於每年三月一日前確定應挹注退撫基金之金額,再由基金管理會編列為下一年度預算。
  •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以後退休生效之公務人員,應由審定機關於審定其退休案時,按退休生效時之待遇標準,依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九條規定,計算各年度可辦理優惠存款金額、利率及每月退休所得。

債務人生活所必需,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計算其數額,並應斟酌債務人之其他財產。 2.勞工請領退休金之權利,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勞動基準法第58條),勞工保險之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領取各種保險給付之權利,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勞工保險條例第29條)。 三、107年度各機關聘用、約僱人員酬金薪點折合率,在每點新臺幣(以下同)124.7元範圍內,得自行核定支給;至原經本院專案核定每點在121.1元以上者,107年度得在每點增加3.6元之範圍內,由各主管機關核定調增,並副知本院人事行政總處。 十三、宿舍管理費及水電費等費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由借用人自行負擔;水電費、宿舍管理費及房租津貼由出納組按月自薪資扣繳;上述收費依本校職務宿舍收費 標準收取。 一、本金發還對象:服役條例第46條第5項規定,優存利息依第26條第3項規定分10年調降差額者,優惠存款本金於第11年發還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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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申請人或其家庭成員正接受政府政策性房屋貸款利息補貼,不可以再申請本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若家庭成員曾辦理政府政策性房屋貸款,請於申請時主動提出承貸金融機構出具之清償證明。 (二)若申請人或其家庭成員正接受政府其他租金補貼、為社會住宅或政府興辦之出租住宅承租戶,切結取得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資格之日起,自願放棄原租金補貼、承租社會住宅或政府興辦之出租住宅,則可申請本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因替代役役男於徵集入營前,尚未具有替代役現役身分,如有「替代役役男請假規則」第6條喪假規定之親屬(含血親及姻親)死亡,徵集入營後得依所定假期扣除自死亡事實發生之日起至入營前之日數,核給剩餘日數之喪假,並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百日內請畢。

全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

前項經審定退休、資遣給與、遺屬一次金、遺屬年金或撫卹者,其退撫給與由支給或發放機關依本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發放。 全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 亡故公務人員之遺族或服務機關申辦撫卹案時,應填具撫卹事實表一份,連同死亡證明書、遺族系統表、相關任職證件,由該公務人員亡故時之服務機關彙送審定機關審定;其屬申辦因公死亡撫卹者,應檢同足資證明其因公死亡事實經過之相關證明文件。 亡故公務人員經授予勳章或經審定具有特殊功績者,其公務人員勳績撫卹金給與,依公務人員領有勳章獎章榮譽紀念章發給獎勵金實施要點所定標準發放。

全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 教師登入

貳、若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續保者,依公保法第 36 條、第 12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略以,凡被保險人繳付公保保險費滿 280 日後分娩,得請領生育給付,生育給付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當月起,往前推算六個月保險俸(薪)額之平均數計算。 本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離婚配偶得請求分配退休金之比率、金額及給付方式,於前條所定分配比率內,以雙方協議分配為優先並按其協議結果自行辦理給付事宜;無法協議、協議不成或分配比率顯失公平者,當事人一方得聲請法院裁定分配比率或免除分配額。 退休人員有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三項所列情事,應主動通知再任職機關,由再任職機關收繳其所領俸給總額慰助金之餘額並繳回原服務機關、改隸機關或上級主管機關。 公務人員在職死亡,其支領月撫卹金或年撫卹金之遺族,於領卹期限內有本法所定喪失或停止領受月撫卹金之情形者,其撫卹金領受權得由經審定之同一順序其餘遺族繼受。 一、本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及第三目所定財團法人及轉投資事業之捐助(贈)或投資占有金額、比率及相關資料。 本法七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入監服刑期間,包含於監獄內執行徒刑及依法律規定得於監獄外執行之期間。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三十日以前已支領年撫卹金之遺族,於領卹期限內均喪失領受權時,適用本法第六十二條第六項規定,並應將已領之年撫卹金減除。 本法第六十二條第六項所稱同一順序月撫卹金領受人,於包含配偶時,指配偶與本法第六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經審定之同款內遺族。 全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 二、休職、未補發停職期間之本(年功)俸(薪),及依規定不得(或選擇不繼續)繳付退撫基金費用之留職停薪者,以其休職、停職或留職停薪生效日之前一日為起算日。 前項所定意外或危險事故,比照第十九條規定認定;所定必經路線及其途中之認定,比照第二十條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辦理。 二、經機關指派執行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第一款以外任務時,發生意外或危險事故,或遭受暴力事件,或罹患疾病。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本機關已無其他工作可予調任,指本機關已無職等相當、工作性質相近之職務可予調任。

全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 全國軍公教待遇支給要點

本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所稱每月支領薪酬總額,指每月因職務所固定或經常領取之薪金、俸給、工資、歲費或其他名義給與等各種薪酬收入之合計數。 本法所定各定期發放之退撫給與及優惠存款利息之請求權時效,自各期發放之日起算。 其因本法第七十六條及第七十七條規定而應停止領受權利者,自停止原因消滅之日起算。 本法第六十七條第一項所定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以中央主計機關公布之前一年一月至十二月止,共十二個月之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度年增率累計計算,並計算至二位小數,以下四捨五入。 一、依本法第七條第四項規定繼續繳付退撫基金費用之育嬰留職停薪者,或補發停職期間之本(年功)俸(薪)者,以其死亡之前一日為起算日。 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第四款第三目所定發生意外或危險事故,比照第十九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認定;所定猝發疾病,指發生突發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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