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社團法人申請10大優勢

主辦單位:社團法人中華佛教善緣慈善會暨佛教善緣雜誌社【臺東縣救國團】. 協辦單位:高雄市民眾服務社、中華民國雜誌事業協會、台灣出版協會、高雄市投資協會. 人民團體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 每個機關考量都不同,有些單位認為經過法院公證之後的單位能夠具有更優質的管理,因此才會要求法人資格。
  • 3.連任之董(監)事住居所不變者,得勿庸再提出戶籍謄本,但如遷移新址,與法院所核之原法人登記書上所載之住居所不同者,則仍應提出最近之戶籍謄本。
  • 但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延長之,其期間以三個月為限。
  • 前項財物難以返還,經報請主管機關認定者,應繳交主管機關,依原勸募活動計畫或相關目的執行,並得委託相關團體執行之。

但理事或監事之辭職,應以理事或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依工業團體法第64條規定,工業團體本身不得兼營營利事業。 故公會不得為股份有限公司之創辦人,執行該公司業務人員亦不得由公會會務工作人員調兼或增設之。 社會團體各項會計帳簿、會計憑證及會計報告表冊,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十年。 內政部社團法人申請 十一、法人登記證書,應懸掛於主事務所顯明之處所,如有毀損、遺失或被竊時,應即登載當地新聞紙聲明作廢,並取具二人之證明向法院聲請補發。

內政部社團法人申請: 社團法人與協會–五大階段解析 財務申報與節稅規劃

前項已屆滿保管年限之財務檔案,經監事會點驗後得予銷燬,其因特殊原因,得將保管年限經理事會及監事會或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後延長之。 前項所定財務人員為辦理會計、出納及財物管理之人員,應為專任。 但於該團體編制不足時,得由其他工作人員兼辦之。 社會團體財務收入,應存入銀行、農會、漁會、信用合作社或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所屬郵局,不得存放於其他公私企業或個人,並以隨收隨存為原則,不得收支坐抵。 7.繼任理、監事簽名式或印鑑式(卡)正本2份(以蓋在同一張印鑑式為宜。原任理、監事印鑑若有變更,則需提出新印鑑式正本2份)。 7.新任理、監事戶籍謄本或身分證正、背面影本1份。

  • 二、支出比例未達上開百分之六十之機關團體,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仍認屬符合該款免稅要件: (一)當年度結餘款在新臺幣50萬元以下。
  • 答:人民團體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但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設於其他地區,並得設分支機構(派出單位:如辦事處)。
  • 3.法人於清償債務後,其賸餘財產業經依章程之規定處理或己歸屬於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政府之證明文件。
  • 3.會員大會會議紀錄或理事會會議紀錄1份(會議紀錄末端,應由紀錄及主席簽章,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 如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常務監事)無故不為召開時,得由連署人報請主管機關指定理事或監事一人召集 之。
  • 廿一、社團法人之財產,在設立登記前,業以法人名義登記,並已於聲請設立登記時,提出財產所有權證明文件者,發給法人登記證時不必命其提出該項財產移轉登記文件。
  • 商業同業公會之經費收入如左: 一、入會費:會員入會時一次繳納,其數額於章程中定之。

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經於開會前一日送達通知者,不在此限。 人、監事○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人,候補監事○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時代),但請仍以使用中文全稱為宜,並為明確全國性社會團體性質,開頭建議冠以組織區域為宜(如中華民國、台灣、中華等等)。 2.為團體者,應附具合法立案證明一份 (立案證書影本、公司執照影本等),及團體代表之戶籍或工作地證明一份。

內政部社團法人申請: 清算終結登記之聲請及應附文件

聲請人應由現任理事半數以上之理事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一、未及在會員大會當日召開理事會、監事會部分︰ (一)應於大會閉會之第七日起至十五日內分別召開理事會、監事會,由原任理事長、監事會召集人(常務監事)召集之;准予籌備尚未立案之團體由籌備會召集人召集。 (二)如逾期不為召集時,由得票數最多之理事、監事或由主管機關指定之理事、監事召集之。 (三)無法於前述時間內召開,得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延長之。 二、理事會、監事會會議於大會當日召開者,應於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一併通知。 依法令或章程規定,理事、監事之當選不限於出席之會員(會員代表),不得於大會當日召開理事會、監事會會議。

內政部社團法人申請

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2.「申請組織團體名稱」欄載明團體之全稱 (儘量使用中文字,開頭建議冠上中華民國、中華、台灣等全國性組織區域用語)。 6.法人登記證書,應懸掛於主事務所顯明之處所,如有毀損、遺失或被時,應即刊登當地新聞紙一日聲明作廢,並取具刊登之新聞紙一份向法院申請補發。 3法人於登記時,提出於法院之印鑑,如有毀損、遺失或被盜時應刊登當地新聞紙三天,聲明作廢,並取二人之保證書申請更換。 2.法人因合併而成立新法人時應辦理設立登記,其因合併而消滅者,應辦理解散登記,因合併後而繼續存在者,應辦理變更登記。 A登記申請書(應記載民法第四十條第一項所定清算人職務執行之情形與清算終結之日期,並由清算人簽名或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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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社會團體可以委託出席之會議如下: 一、發起人會議:得以書面委託;每1發起人以代理1人為限。 二、會員大會:得以書面委託;每1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1人為限。 人民團體經主管機關限期整理者,應即由全體理事及監事共同組成整理小組,並互推一人為召集人,於期限內完成整理工作。 前項整理小組員額未滿五人時,整理小組應由會員(會員代表)中擇定適當人員補足。 但整理小組總員額不得逾章程所定理事及監事員額之總和。 人民團體上開規定組成整理小組後,應於三十日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內政部社團法人申請

自110年10月起全國性社會團體圖記皆請自行刻印,如為新成立之團體,於申報成立大會資料時請併同檢附圖記印模,本部自與立案證書一併函送,如有問題,請洽本處承辦人。 人民團體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予解散: 一、經主管機關廢止許可者。 一、原會址所有權人可來函本部敘明該會已遷移之相關事宜,並檢附該會址之佐證資料(如最近年度房屋稅單影本),申請異動事宜。 二 、本部於接獲所有權人申請後,將函請協會儘速辦理會址異動;另為免影響該址新使用權人之使用權益、房屋稅籍登記及扣繳。 在協會尚未完成上開作業前,會將原會址備註【暫停使用】。

內政部社團法人申請: 法人印鑑證明書之聲請及應附文件

二、前項兼職人員之聘僱資格及程序,應依其所兼職務之職稱,準用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第7條至第12條有關專任人員之規定。 商業同業公會之經費收入如左: 一、入會費:會員入會時一次繳納,其數額於章程中定之。 二、常年會費:依會員資本並參照其營業額,劃分等級;其級數計算標準及會費繳納辦法,於章程中定之。 遇有購置會所、增加設備或舉辦展覽等工作時,應經會員大會決議,由會員按其等級或其他方式酌增繳納之。 監事會於定期舉行監事會議時依規定之職權執行定期查核,必要時得舉行臨時監事會議執行臨時查核。 但理事或監事因執行職務之需要,社會團體得參照政府機關所定標準酌發出席費或按其交通工具憑票證酌發交通費。

辭職後出缺由候補 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倘遞補後仍未達章程所定名額三分之二時,應擇期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補選足額。 (註:故遞補後若達三分之二,則不須立即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惟須在召開定期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補選;足額係指章程所定理事、監事名額。 )惟理事長、常務理事或監事會召集人(常務監事)出缺應自出缺之日 (理事、監事會決議通過其辭職案之日)起1個月內補選之。 此外,理事長、常務理事或常務監事等同時具有2個以上職務者,應於辭職書內敘明所辭去之職務,以便判別遞補或補選。 許可證所載法人名稱、地址及代表人姓名變更時,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應於事實發生之翌日起三十日內,檢附申請書、許可證正本及相關證明文件,向移民署申請換發許可證。 二、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及團體、政府機關、學校、教育事業、執行業務者之事務所、 診所及其他非營利事業組織等應於設立或變更登記時提出申請。

內政部社團法人申請: 辦理社團法人登記程序_1353

依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45條規定,人民團體理事、監事之任期,原則應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一、理事會、監事會應分別舉行會議,每3個月至少舉行1次,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均得列席。 二、理事會、監事會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內政部社團法人申請

全國性社會團體於收到准予籌組函,於6個月內完成籌組工作後,請以紙本向內政部申請立案,應檢附之文件如下: 一、立案申報表正本。 八、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表 (本年度及次年度)。 三、法人登記證明文件、董(理)事、監事名冊等影本。

內政部社團法人申請: 相關連結

財團法人並應檢附載明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之捐助章程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其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服務之核准函影本;非營利社團法人並應檢附章程,章程所載之宗旨或工作項目有變更者,應一併檢附主管機關同意該變更事項之核備函影本。 申請人應俟內政部函復准予籌組後,再進行籌備工作 (包括召開發起人會議、 籌備會議、成立大會等事項 ),以 … 主管機關無庸於社會團體申請法人登記之文書驗印。 二十二、社會團體完成社團法人登記,於團體名稱冠以社團法人後,該社團法人即為團體全 … 整理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接管立案證書、圖記、人事、檔案、財產及清理財務,造具清冊,移交於下屆理事會。

(一)、理監事減席——需等當屆屆滿後,於下屆起適用;如果剛好是改選的屆次,則可以當屆同時改選理監事。 (如第2屆第1次會員大會及第2屆第1次理監事會議、第3屆第1次或第4屆第1次屆次以此類推)。 (二)、理監事增席——因為是增席,故可於當屆實施辦理;請協會於會員大會上,就理監事增額人數,以選舉票方式,補選辦理。

內政部社團法人申請: 內政部社團法人申請在合作及人民團體 – 內政部的討論與評價

申請「許可設立」:只是「准許你開始『準備』立案」的意思 1. 湊齊成年人(二十歲)三十位、都沒有刑期在身、沒有破產或禁治產(監護宣告)的當「發起人」,備有身分證影本與印章。 印章可以另外刻,但據說內政部最近「可能」會要求「如果是另刻的,要有本人親簽的授權書」。 增多,舉辦各式聯誼及推廣活動的需求愈形增大,其活動內涵更是日趨複雜,因此,台灣維基人要開始籌備一個有法人地位的團體。 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應檢附下列文件一式二份,向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 申請狀(請以一般司法狀撰寫,並載明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有前述應修訂之事由,及其申請法院為必要處分之意旨)。

內政部社團法人申請

人民團體圖記由其自行製用,並拓具印模送主管機關備查;其規格長、寬、直徑或短徑應在三公分以上,不適用印信條例有關規定。 答:只取得准予使用一年以上之使用權證明(如租約或借用同意書等)面積不少於三十平方公尺即可,但應提經理事會通過。 答:人民團體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但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設於其他地區,並得設分支機構(派出單位:如辦事處)。 會址於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得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以外之其他地區。

內政部社團法人申請: 內政部社團法人申請在社會團體籌組作業規定的討論與評價

社會團體召開第1屆第1次會員大會暨第1屆第1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並函報內政部申請許可立案,經內政部審查函復許可立案或補正通知。 申請者請先至全國性人民團體資訊管理系統登錄基本資料,以郵寄方式提交全國性社會團體申請書暨相關資料予內政部(收件人:內政部合作及人民團體司籌備處,地址:100218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 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之收費項目、收費金額及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工作人員名冊變更時,應檢附申請書及變更後資料,報請移民署核准後,始得為之。 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申請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其捐助章程或章程所載之宗旨或工作項目應具備辦理跨國(境)婚姻媒合服務規定。 申請組織全國性社會團體所報之申請書及相關表件,本部不予發還,申請人應請自行影本留存。 為利線上使用本部「全國性人民團體資訊管理系統」,社會團體經本部許可立案後3個月內,請至「組織及團體憑證管理中心」向國家發展委員會,申請「組織及團體憑證IC卡」,俾利使用本系統操作,及線上登入等作業事宜。

一、發起人不能親自出席發起人會議,得以書面委託其他發起人代理,每1發起人以代理1人為限。 二、委託書可以不用報內政部,但在該次會議之紀錄應載明委任人數。 前項財物難以返還,經報請主管機關認定者,應繳交主管機關,依原勸募活動計畫或相關目的執行,並得委託相關團體執行之。 如有賸餘,得於計畫執行完竣後三個月內,依原勸募活動之同類目的擬具使用計畫書,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動支。 二、有第十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經主管機關廢止其勸募許可。 但其負責人或代表人經無罪判決確定者,不在此限。

許可證遺失或滅失者,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應檢附申請書及切結書,申請補發;污損者,應檢附申請書及原核發之許可證申請換發。 九、代表人或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之工作人員現為其他經許可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財團法人或非營利社團法人之代表人;或代表人現為任職於其他法人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之工作人員。 2.為團體者,應附具合法立案證明1份(立案證書影本、公司執照影本等),及團體代表之戶籍或工作地證明1份。 4.申請外交部同意我與他國間之對等交流之國際團體者,應附該國民間團體同意成立對等團體之承諾書(該承諾書應附正本2份並經我國駐外館認、驗證或當地法院、公證人公證)中外文本。 其他依規定之必要文件:檢附與否,視所成立之團體性質而有不同規定,請參閱本須知所附之「貳、申請說明」。 前項警告、撤銷決議及停止業務處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亦得為之。

工業同業公會置理事、監事,均於會員大會時,由會員代表互選之,並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其名額規定如左: 一、省(市)工業同業公會理事不得逾21人。 四、工業同業公會之監事名額,不得超過各該公會理事名額 三分之一。 商業團體對所屬會員,不依章程規定標準繳納會費者,依左列程序處分之:一、勸告:欠繳會費滿3個月者。 二、警告:欠繳會費滿6個月,經勸告而不履行者。 三、停權:欠繳會費滿9個月,經警告仍不履行者,不得參加各種會議、當選為理事、監事及享受團體內一切權益;已當選為理事、監事者,應予解職。 一、工商暨自由職業團體會務工作人員以專任為原則,其有兼任其他工商團體職務之必要者,應經理事會同意。

內政部社團法人申請: 【新聞發布】平均地權條例修正案三讀 內政部:抑制炒作、健全交易

社會團體應於會計年度開始前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表,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上年度工作報告、會計報告,連同當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提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因故未能如期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者,可先經各該團體理事會及監事會或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事後提報大會追認後,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二、支出比例未達上開百分之六十之機關團體,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仍認屬符合該款免稅要件: (一)當年度結餘款在新臺幣50萬元以下。 內政部社團法人申請 (二)當年度結餘款超過新臺幣50萬元,已就該結餘款編列用於次年度起算4年內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之使用計畫,經主管機關查明同意。 三、團體如有問題,因非屬本處權責業務,請逕洽會址所在地之國稅局或稅捐稽徵單位詢問。

若是特定團體以八仙賑災等「公益」項目來募款,應該經過許可。 若只是為某私人募款(例如一般新聞報導中的孤苦老人、單親家庭等),錢是進到該老人或個案的私人帳戶,那就不適用《公益勸募條例》,不用經過許可。 更具體的說,對於「特定傷患」的捐款勸募應該是「為私人利益」而不是「公益」、「公益勸募」,性質類似「群眾募資」,他人可以勸募、自己也可以勸募,不用許可,不該是違反《公益勸募條例》。 勸募的目的分為「公益」、「私益」,為某一事故或事件募款,屬於公益;為某特定個人(法人不包括在內)募款,屬於私益。 與上述江副司長的發言相互仔細對照,恰恰能說明:以「公益目的」進行募款給「公益團體」,才需受《公益勸募條例》管制;反之,則不受管制。 各級政府機關 (構) 得基於公益目的接受所屬人員或外界主動捐贈,不得 發起勸募。

人民團體經許可設立後逾六個月未成立者,廢止其許可。 但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延長之,其期間以三個月為限。 內政部社團法人申請 內政部社團法人申請 一、全國性政治團體以推薦候選人參加公職人員選舉為目的,依本法規定設立政黨,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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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成立大會通知社會局時,務必將籌備會擬提成立大會審議資料(含章程草案、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表)一併函報社會局,俾利協助輔導立案事宜。 第 十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1.請聲請人先於本院網站下載法人登記聲請書1份,未變更事項參照原法人登記證書欄位填載,財產總額欄位載明新財產總額。 1.請聲請人先於本院網站下載法人登記聲請書1份,未變更事項參照原法人登記證書欄位填載,理監事姓名及住所欄位載明現任理監事資料。 1.請聲請人先於本院網站下載法人登記聲請書1份,未變更事項參照原法人登記證書欄位填載,法人主事務所欄位載明新主事務所門牌號碼。

內政部社團法人申請: 法人財產變更登記之聲請及應附文件

無論有無辦理法人登記,皆可開立收據與適用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但辦理登記法人後可開立發票。 內政部社團法人申請 未辦理法人登記,屬於非法人團體,如果發生損害賠償責任,若不足清償,請求賠償人仍可以向會員請求賠償。 一、同一區域內,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取得登記證照之公營或民營商業之公司、行號,均應於開業後1個月內,加入該地區商業同業公會為會員;其兼營二業以上商業者,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至少應選擇一業加入該業商業同業公會為會員。 二、公司、行號非因廢業或遷出該會組織區域,或受永久停業處分者,應予退會。

5.法人已登記之事項,經公告七日後,聲申請人(或其受任人)應攜同業己登記存案之印鑑(即圖記),前來登記處辦理法人印鑑存證(即在法人登記鑑簿上當埸加蓋存證之印鑑)手續及領取法人登記證書。 C.法人於清償債務後,其賸餘財產業經依章程之規定處理或己歸屬於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政府之證明文件。 新任董監事縱係由前任董(監)事全體連任,亦應辦理法人變更登記。 並於法人變更申請書其他事項欄載明原任為第幾屆董(監)事,新任為第幾屆董(監)事。 法人於清償債務後,其賸餘財產業經依章程之規定處理或已歸屬於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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