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合作社詳解

台灣高速進入高齡化社會之際,人口結構已呈現迅速老化的趨勢,老人社會問題,已成為必要付出關注的社會議題。 為了使長輩能夠得到更適切的照顧與服務,本社遂以照顧老人及身心障礙等相關工作為主要專業,以期能結合政府及民間之社會資源,共同投入關懷長輩及身心障礙的關懷服務工作,以提昇長輩及身心障礙的生活品質,建立充滿愛與關懷的祥和社會。 合作社之罷免案,在未提出會議前,得由原簽署人全體同意撤回之;提出會議後,應得原簽署人全體同意,並應由會議主席徵詢出席人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後,始得撤銷。 合作社應於收到罷免申請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查明簽署屬實及其人數合於規定之罷免申請書,通知被申請罷免人在收到罷免申請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合作社提出答辯書,屆期視為放棄答辯權利。 合作社經查明罷免申請書簽署人有不實者,或於向合作社提出罷免申請書之日起三日內,經原簽署人申請撤回簽署者,應即剔除;其因剔除致不足法定人數時,應於通知被申請罷免人前退還罷免申請書,並副知主管機關。 出席會議之選舉人或被選舉人,對會議主席宣布之選舉結果有異議者,應當場向會議主席提出;未出席會議者,應於會議後三日內以書面向主管機關提出;其以郵寄方式提出者,以郵戳為準。

  • 前項公積金,已超過股金總額二倍時,合作社得自定每年應提之數。
  • 第7條 信用合作社之業務區域,得不受行政區域限制,由中央主管機關審酌各信用合作社所在地經濟金融情形及其業務經營狀況訂定或調整之。
  • 為了使長輩能夠得到更適切的照顧與服務,本社遂以照顧老人及身心障礙等相關工作為主要專業,以期能結合政府及民間之社會資源,共同投入關懷長輩及身心障礙的關懷服務工作,以提昇長輩及身心障礙的生活品質,建立充滿愛與關懷的祥和社會。
  • 又可依合作社法立法精神互助合作,當機構有盈餘時可得到 股利分配,符合人性需求的機構。
  • 今早(18日)在衛環委員會,洪申翰委員質詢要求改善並加強查核勞動合作社,內政部政務次長陳宗彥、國防部軍醫局衛勤保健處處長陳元皓以及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署長鄒子廉備詢,承諾會積極調查處理。
  • 社務會開會時,事務員、技術員得列席陳述意見。

前項公積金,已超過股金總額二倍時,合作社得自定每年應提之數。 依人民團體法第10條規定,人民團體圖記由團體自行製用,並拓具印模送主管機關備查;其規格長、寬、直徑或短徑應在3公分以上,不適用印信條例有關規定。 由先申請者優先取得該名稱,並通知後申請者變更名稱。 內政部合作社 收受之先後順序以主管機關收文日期為準,收文日期相同時,由主管機關通知各該申請人以抽籤定之。

內政部合作社: 內政部:人民團體及合作社仍可視訊召開會員大會

國防部軍醫局衛勤保健處處長陳元皓備詢表示,將會盡量在一個月內積極去清查,另外在採購處,也都會積極去聯繫、也會做詳細的調查。 全國法規資料庫之內容每週五定期更新,當週發布之法律、命令資料,將於完成法規整編作業後,於下週五更新上線。 清算人應於就任十五日內,將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就任日期,陳報該管主管機關備查;其由法院選任者,並應陳報法院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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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資訊可到台灣農業合作社聯合社網站瀏覽查詢。 備妥相關申請資料,以郵寄方式提交至內政部(收件人:內政部合作及人民團體司籌備處合作事業輔導科,地址:100218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 本法所稱合作社,謂依平等原則,在互助組織之基礎上,以共同經營方法謀社員經濟之利益與生活之改善,而其社員人數及股金總額均可變動之團體。 社員大會之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者,社員得於決議後一個月內,以書面請求該管主管機關撤銷其決議。 前二項提供非社員使用之收益,應提列為公積金及公益金,不得分配予社員;其提供非社員使用之業務項目、範圍、基準、限額、收益處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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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餘額,經提出社員大會決議不予分配時,得移充社員增認股金或撥作公積金。 第 25 條公積金應經社員大會之決定,存儲於信用合作社或其他殷實銀行。 公積金超過股金總額百分之五十時,其超過部分,經社員大會議決,得用以經營合作社業務。 第 26 條社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社:一、死亡。 前項期間,得以章程延長至六個月,社員為法人時,得延長至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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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不為前項之通知及公告,或對於在其指定之期限內提出異議之債權人,不為清償或不提供相當之擔保者,不得以其解散或合併對抗債權人。 第 60 條合作社之解散,其清算人以理事充任。 但合作社章程另有規定或經社員大會選任者,不在此限。 不能依前項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依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選任清算人。

內政部合作社: 春節辦年貨 內政部:推薦消費者農業合作社購買

合作社盈餘,除彌補累積損失及付息外,在信用合作社或其他經營貨款業務之合作社,應提百分之二十以上,在其他合作社,應提百分之十以上為公積金,百分之五以上為公益金,百分之十為理事、事務員及技術員酬勞金。 內政部合作社 內政部合作社 社員己認未繳之社股金額,不得以對於合作社或其他社員所有之債權主張抵銷,亦不得以已繳之社股金額,抵銷其對於合作社或其他社員之債務。 合作社理事、監事或職員出國或在國內參觀考察,應編列預算。

亦有將合作社定義為農業組織,如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第5條規定,本法第九條第二項所稱農業組織,指依法設立之農會、農業產銷班、農業合作社、合作農場或其他農業組織。 不過,在2020年3月時,已聲明放寬於防疫期間人民團體及合作社倘未及召開會員(社員)大會修正章程,可先行以視訊方式召開理監事會議並執行其職務,此部分的作法,亦持續沿用。 內政部合作社 根據「合作社法」新修正條文,政府、公益團體委託代辦業務除了經主管機關許可,「非社員」使用不得超過營業額50%。

內政部合作社: 合作社發起

但社員代表之選舉,得依章程規定,採無記名單記法。 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經遞補後,理事、監事人數仍未達章程規定名額半數時,應召開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補選。 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4次會議於2006年10月31日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並於2007年7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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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團體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限期整理: 一、年度內未依章程規定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議、監事會議或經召開未能成會者。 內政部合作社 二、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選、補選、改推,逾期未完成者。 一、理、監事會議,除涉及選舉、補選、罷免、訂定組織規定事項外,以視訊會議方式,同步即時、不拘泥於同一空間而達到溝通協調之目的,應無不可;惟應請修訂章程中有關理、監事會議出席之規定,提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專案報部核備。 內政部合作社 至會員代表大會因會員(代表)人數眾多,且依法令會員如不能親自出席,得以書面委託他人代理,故仍應以同一地點集會之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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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稱合作社,指依平等原則,在互助組織之基礎上,以共同經營方法,謀社員經濟之利益與生活之改善,而其社員人數及股金總額均可變動之團體。 申請登記為「社團法人」,係由立案後社會團體自行備妥相關申請文件,逕向會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辦理登記;協會如有申辦問題,請自行洽詢當地法院查詢。 一、發起人之外籍人士,不包括大陸人士,即大陸人士不可擔任社會團體之發起人。 二、新移民或外籍人士須檢附有效期間之在臺居留證,即可擔任發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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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股受讓人或繼承人,應承繼讓與人或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 受讓人或繼承人為非社員時,除依第十一條及第十四條之規定加入合作社者外,退還其股金。 第 22 條社股年息不得超過百分之十;無結餘時,不得發息。 第 23 條合作社結餘,除彌補累積短絀及付息外,應提撥百分之十以上為公積金、百分之五以上為公益金與百分之十以下為理事、監事、事務員及技術員酬勞金。

內政部合作社: 合作社組織編制及經費處理準則

內政部補充,有關私法人購買住宅許可制部分,已將私法人因必要及正當用途取得住宅之情況納入修法規範,將不會影響私法人未來必要的業務營運。 此外,申請案件原則也會在7個工作天內完成審查,讓合理的交易需求順利運行。 合作社應依規定格式自行印製罷免票,並加蓋合作社圖記及由監事會推派之監事簽章後,始生效力。 但情形特殊無法蓋用圖記或簽章時,經會議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選出一人協同會議主席共同簽章者,亦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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